大学经济合同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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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东南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东南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东南大学(简称“学校”)的经济合同管理行为,保护学校和合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履行和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三条合同管理主体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指导由学校综合办公室进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订立程序应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1. 合同申请:合同相关方向学校提出书面合同申请,内容应包括合同的类型、金额、履行期限等。

2. 合同审批:合同申请经学校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学校领导审批。

3. 合同签订:经学校领导审批通过的合同申请,由学校财务部门与合同相关方进行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原则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原则: 1.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任何强制或欺诈行为。

2. 公平原则:合同各项条款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一合同方的利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信用,遵循商业道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六条合同履行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和审查,确保合同各方履行合同义务。

第七条合同履行情况监测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及时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备案。

第八条合同履行违约处理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中断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九条合同变更合同的变更应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签字确认。

第十条合同解除1.合同期满:合同履行期满,各方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合同自动解除。

2.合同解除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原因:某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且经催告后未改正,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以西南交通大学名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学校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签订的借贷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学校资产经营、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基建及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BOT等)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及委托服务合同、科研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管理分工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制(经济合同管理的领导机构是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分级负责部门是经济合同具体涉及的各承办与业务归口部门)。

内容涉及需由学校承担支付责任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在经济合同起草前应落实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任何单位均不得洽谈、起草和订立。

第五条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应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签署。

未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由校长授权的职能部门签订;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可由校长授权主管副校长签订;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由校长签订(学校其他管理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签订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报请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查,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七条经济合同的起草、签订及管理按职责分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WORD8页)【推荐范例】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WORD8页)【推荐范例】

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合同管理工作,维护我校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利益和规避合同风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外合同的签订工作,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以及大财务[2004]10号《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试行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学校所属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不合附属医院)等以中山大学、职能部门或单位名义对外订立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授权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监督和合同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合同管理授权第五条各单位日常发生的期限短(2年以内)、金额小(10万元以下)且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经济合同,由各单位进行管理。

费用性支出是指一次性消耗,该消耗不构成或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合同,学校根据业务归口,分别授权以下单位进行管理:一、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合同、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成人教育管理处负责学校成人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专业培训等合同的管理;三、高等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合同的管理;四、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医学继续教育及住院医师培训等合同的管理;五、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办班、研究生招生、合作办学(中外)、研究生就读资助等合同的管理;六、医学科学处负责医科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七、科技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八、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九、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物资采购、物资捐赠等合同的管理;十、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维修工程、房屋租赁以及土地合作建设等合同的管理;十一、总务处负责给水、排水、用电、用气、道路、园林、环卫、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维修工程等合同的管理;十二、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管理;十三、图书馆负责图书购置、图书捐赠等合同的管理;十四、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融资合同、保险合同、对外投资合同、以独立法人主体形式运作的对外合作办学、办医项目(附属中学、附属小学除外)以及未列入其它单位授权范围的合同的管理。

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对外经济活动管理,规范对外经济合同签署、报批等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合同,是指资金纳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管理的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除外)与外单位产生经济行为时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包括:货物设备类采购;各类工程(含修缮、维修、网络、园林等);一般服务类(含行政、教学科研、外事类等);科技协作技术类服务(含技术协作、科技咨询等);其他(生产加工、投资、合资、借贷款、租赁、合作等)及其他涉及经济行为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成立条件及印章管理第三条合同成立要件(一)金额3万元及以上的对外经济行为,必须签订对外经济合同。

(二)纯属学校收款类的对外经济行为(不含本条第三项所述经济行为),各部门、单位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订经济合同(接受捐赠合同或收款合同)。

(三)凡涉及学校国有资产(其范围按照国家、省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而定,下文同)的投资、合资、合作、借贷、租赁等对外经济往来行为,应先立项,无论是否属学校收款类或支付类业务及金额大小,必须签订对外经济合同。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的对外经济合同,必须以“广东工业大学”名义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签署。

校内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署经济合同(第六条第五项规定除外)。

第五条对国(境)外业务往来的经济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单位对单位、个人对个人”的对等原则及国际惯例处理。

第六条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学校设制四个合同专用章(实物)和一个电子签章(U盾):合同专用章(实物)为“广东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广东工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广东工业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和“广东工业大学后勤伙食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电子签章(U盾)为“广东工业大学医院”电子签章(U盾),均按业务类别范围使用。

大学对外合同管理办法(WORD4页)

大学对外合同管理办法(WORD4页)

大学对外合同管理办法(暂行)为维护成大学(学院,下称学校)的经济秩序,规范成都大学经济合同(下称学校经济合同)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经济活动风险,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主要指学校法定代表人和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个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签订的,确定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凡涉及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都应当订立经济合同。

其中包括学校基本建设社会化引资、对外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购买、与国内教育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办学、学校固定资产租赁、学校有关对外承包、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融资租赁、大宗设备和物资及图书的购买,达到规定数额的大型维修项目以及其他涉及资金往来项目等经济事项(学校与外聘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除外)。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学校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损害学校利益,不得为部门和个人牟取私利。

第四条学校对以成都大学(成都学院)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并遵循合法、公开、高效、廉洁的原则。

经济合同的制作订立,审批签订、履行均应遵循本办法。

第五条学校经济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具体内容应当条款齐全、语言简练、表达准确、文字严谨和规范。

学校经济合同文本应合法化、格式化、标准化。

经签约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变更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和电子邮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经济合同的各类文本,由各职能部门或项目申办单位的承办部门,根据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统一示范文本起草。

合同文本草稿,应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并按照《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文本加以修改完善。

大学及二级学院合同管理规定

大学及二级学院合同管理规定

大学及二级学院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XX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经济书面协议。

主要包括,开展招标采购、国有资产赠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与企事业单位横向合作科研、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等经济活动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学校经济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学校合同按“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XX学院合同专用章是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指定用章。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决定合同事项的委托授权。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学校合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三)负责合同归档管理;(四)负责监督各部门合同的执行情况;(五)负责学校交办的其它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院系是合同承办部门,具体承办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合同。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合同前期论证;(二)负责合同起草、申报审批和报政府部门备案;(三)负责合同履行;(四)负责合同纠纷处理及争议解决。

第九条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等部门为合同会签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所涉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财务制度;(二)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是否符合学校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三)法律顾问负责审核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第十条学校合同各类文本,由承办单位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的示范文本进行起草。

第十一条合同事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管合同工作校领导确定牵头起草单位,相关单位配合牵头单位组成起草小组共同完成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1-重师发〔2018〕98号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学校对《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重师发〔2017〕8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2018年11月7日重庆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第四条依据合同性质与内容,分为重大合同(含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和一般合同(含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学校将按照不同流程对合同进行分级审批管理。

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一)对外投资、融资(贷款)合同;(二)联合办学合同;(三)涉外合同;(四)学校资产联合经营合同;(五)对外抵押担保、债权债务清偿合同;(六)涉及学校校名、校标及名誉等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2-且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或期限在5年以上(含)的合同;(七)100万元及以上经济合同(其中,基建工程500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200万元及以上)和大型土地、房屋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八)学校认定应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学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清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清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我校正当权益,加强横向技术合同管理,促进我校科研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以科学技术为标的的横向技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合同,涉外科技项目、军工科技项目除外。

具体执行单位为我校各院、系、所等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具体执行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三条凡我校横向技术合同统一归口清华大学科研院科学技术开发部(以下简称“开发部”)管理。

第四条各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横向技术合同的订立第五条清华大学具有事业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开发部负责人为授权代表人,负责全校横向技术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

授权代表人变更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开发部委托各执行单位负责横向技术合同的管理,同时开发部负责人委托各执行单位科研负责人为被委托人,负责本单位横向技术合同的签名和相应管理工作。

被委托人变更时需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合同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可按照推荐文本起草合同。

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被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开发部审核。

开发部认为必要时,可在审核中邀请项目负责人、被委托人参加讨论;涉及技术许可和所有权转让的合同,由开发部和相关部门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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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校名义,并由学校事业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其他专项经费进行收、付的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包括学校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签订的借贷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学校资产经营、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基建及修缮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或BOT等)合同、校园环境、绿化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物资设备、图书资料采购;通讯宽带服务采购及委托服务合同;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等涉及经济往来的合同。

第三条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管理分工第四条学校按照“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归口把关,承办单位(部门)具体负责”的原则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制,校长办公室代表学校进行协调管理;职能部门是指按照职责范围从各自管理角度负责经济合同会审、检查和监督等工作的学校职能处室;合同承办单位(部门)是指按照职责范围分工或学校指定,具体负责某方面或某一经济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并负责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单位(部门)。

第五条学校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签订应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委托副校长或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

除一般不满5000元标的金额的合同以及用科研或技术开发经费开支的消耗材料、租车等交易标的不满20000元的书面合同外,未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可由校长授权的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可由校长授权分管副校长签署;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由校长签署。

符合财经制度法规的当即货、款两清的口头交易,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

一般交易标的金额不满5000元以及用科研或技术开发经费开支的消耗材料、租车等交易标的不满20000元的书面合同,可不经学校授权,由承办单位(部门)按照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以本单位(部门)名义签订,相关人员签署。

该合同的履行、保管等由该承办单位负责。

对该合同履行情况,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监督、检查。

可授权签署的,由校长在合同审批流程单上签署授权意见。

须办理授权委托书的,由校长办公室办理。

第六条经济合同涉及购买社会服务内容的,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涉及资产租赁、承包经营内容的,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承办单位(部门)应书面向分管副校长报告,并由校长委托分管副校长签署该合同。

第七条学校各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范畴,对经济合同管理归口把关原则分类如下:(一)校长办公室:办理合同签署委托书、对经过审批程序的合同文本登记编号,加盖学校印章;协调召集有关承办单位及职能部门研究合同事项的相关会议。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职责范围以内学校融资资金合同及其他合同中涉及收、付款项条款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学校房屋、土地、设备等资产租赁、运作等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学校投资后勤设施设备采购、校园管理、绿化美化、物业管理等经济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五)基建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及学校建筑物、构筑物维修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六)教务处、研究生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职责范围以内对学校有关对外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七)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学校校园网络、通讯、宽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等与信息化相关的采购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八)科技处:负责职责范围以内的科研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技术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九)图书馆:负责学校全校图书资料采购合同的审查与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十)监察处、审计处:在职责范围内对经济合同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应由本部门归口的经济合同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第八条学校职能部门可以同时作为学校某类经济合同的承办单位(部门)。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学校经济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即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方面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精炼准确,逻辑严谨。

第十条订立合同前,有关承办单位(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尽量采用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

没有示范文本的,尽量争取合同文稿的起草主动权。

使用对方提供的格式文本的,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依法避免使用其中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增加维护学校正当权益的合理条款。

第十二条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并制作会议纪要。

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制作会议纪要。

经过采购招投标程序或论证程序订立合同后的短期(一般三个月左右)内,如需增加采购相同规格、质量的物资数量,在政策允许范围以及市场价格变化不大且对方前期能诚信履约的前提下,报经学校分管副校长同意,可以不再经过招投标程序或论证程序,直接与对方按原合同条件续标。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部门)对合同的主要条件,应经过班子集体研究,必要时可邀请职能管理部门会同承办单位与合同对方洽谈。

第十四条合同订立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一)拟订合同后必须向有关职能部门报请审批会签。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二)重要的或涉及合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合同文本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读,法律顾问审读合同后,应出具审读意见。

审读和意见反馈,可以通过学校OA系统进行。

其他合同文稿承办单位(部门)认为需要征求学校法律顾问意见的,可以与学校法律顾问沟通联系。

(三)需经校领导审批的,应将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和会签单送校长办公室,报送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十六条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应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加盖东华理工大学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印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由承办单位(部门)、主要职能部门分别保管。

履行完毕后,由承办部门将合同原件及履行的相关资料移交档案馆存档。

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一般不得外借。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承办单位(部门)应认真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配合承办单位(部门)履行合同,避免发生违约。

第十九条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前述流程报请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后,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部门)和有关进行专业管理监督的职能部门应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合同管理的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私订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平安保险的集体保险合同管理以及代学生集中采购某类物资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餐饮原材料的采购合同管理,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长江学院、江西兵器高级技工学校、江西东华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研究院暨华宏公司的经济合同管理,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职责范围制定本部门对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实施专业监督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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