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专业伦理守则
学校心理辅导伦理规范制度内容

学校心理辅导伦理规范制度内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逐渐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许多学校纷纷建立起了心理辅导服务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伦理规范制度。
本文将探讨学校心理辅导伦理规范制度的内容。
一、隐私与保密原则学校心理辅导伦理规范制度中首要考虑的是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保密原则。
每一个参与心理辅导工作的教师或辅导员都有责任确保学生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处理,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
在面对学生的心理问题时,工作人员应坚守秘密,不能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事情泄露给他人,除非获得事先明确的同意。
二、尊重与非判断原则在进行心理辅导过程中,尊重与非判断是至关重要的原则。
所有参与者必须以开放包容、无偏见、不加评价的态度面对每一个求助者。
他们应该倾听并尊重学生的感受和观点,不做主观揣测或批判。
教师或辅导员应当意识到每个人的经历和背景都是独特的,并为每位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宽容的环境,在这里他们可以真实地表达自己,而不用担心被判断。
三、专业能力与知情同意原则心理辅导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来处理各种复杂的心理问题。
在接受学生求助之前,他们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并清楚地说明自己的资质和限制。
同时,他们也需要向学生详细介绍心理辅导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内容和方法,并征得学生以及相关当事人(如家长)的知情同意。
通过遵循这一原则,确保了参与者对整个过程有充分的控制权。
四、跨文化敏感与多元价值观原则随着社会多元文化交融越发频繁,学校心理辅导伦理规范制度还要求参与者具备跨文化敏感性。
工作人员必须尊重和认可不同文化背景下学生的价值观、信仰和习惯,并避免将自己的个人观念或文化偏见加以强加。
此外,学校还应积极推动跨文化教育,提高师生对多元价值观的理解和认知。
五、辅导质量保障与持续培训原则为了确保心理辅导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学校需要建立起相应的质量保障机制,并进行持续培训。
相关人员应不断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关注最新研究成果及临床实践经验,并将其运用到实际操作中。
学校心理辅导教师的职业道德准则

学校心理辅导教师的职业道德准则心理辅导工作是面向人心灵的工作,是用生命影响生命的过程。
要求心理辅导教师更加自觉和严格地遵守有关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以便更好地为师生服务。
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和工作职责是做好心理辅导工作的必要保证,其基本条件主要由职业道德准则、专业要求和基本能力三部分组成。
一、学校心理辅导教师的职业道德准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心理咨询职业道德,严格为来访者保守秘密和隐私,给人以亲和力和信任感;与来访者保持单纯的咨访关系与适当的人际距离。
(二)热爱心理健康教育事业,有奉献精神,能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责任心强,对学生有真诚的爱,全心全意为来访者服务,真诚平等地对待每一位来访者。
(三)与来访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访关系,不把自己看作“医生”或者看作处理学生人生问题的专家、权威;也不把一般的心理症状当作较重心理障碍,恐吓来访者;更不能为追求新奇的辅导效果,违反心理辅导原则,或只顾自我表现,不注意倾听。
(四)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增强专业技能,提高自身素质。
二、学校心理辅导教师的基本能力学校心理辅导教师的基本能力主要包括自身保健能力、人际交往的能力、观察与思考的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个案调查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一)身心健康。
心理辅导教师要有自我心身保健、问题预防的意识,注意劳逸结合,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做好辅导工作。
(二)有较好的人际交往能力。
心理辅导教师要通情达理,善解人意,人际关系和谐。
(三)有沉稳的心态。
沉着、冷静、耐心,理解学生,耐心倾听学生的倾诉。
(四)有敏锐的感受性。
能敏锐地感知学生的烦恼、隐痛和需要。
(五)有较强的理解力。
学生的叙述并非都有条理,可能暗示较多,心理辅导员应有能力去粗取精,抓住本质性的问题,精确回馈给学生。
(六)有宽广的胸怀。
心理健康老师要胸怀宽广,能容纳学生的过错与失败,特别是对有偷窃、说谎、手淫、自杀倾向、早熟、成绩不良等问题行为的儿童和青少年,尤能理解、关心和爱护。
心理健康教育师资职业道德规范【最新版】

心理健康教育师资职业道德规范【最新版】一、前言心理健康教育师资职业道德规范旨在为我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提供职业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引导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关爱学生,提升专业素养,促进我国心理健康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 恪守职业道德,关爱学生。
2. 尊重学生个性,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
3. 坚持实践与研究相结合,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4. 保持敬业精神,注重团队协作。
三、具体规范1. 尊重学生1. 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自尊心。
2.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不歧视、不排斥任何学生。
3. 保护学生隐私,严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学生及家长同意,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2. 敬业精神1. 认真备课、认真上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学术研讨,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3. 注重自身心理健康,保持良好的心态,为学生树立积极向上的榜样。
3. 团队合作1. 积极参与学校、教研组等团队的各项工作,共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努力。
2. 与其他学科教师保持良好沟通,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教育资源。
3. 协同家长、社区资源,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形成教育合力。
4. 廉洁从教1. 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政策,不接受家长馈赠,不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公正评价学生,不以权谋私,不偏袒、不歧视任何学生。
3. 勤俭节约,合理使用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5. 终身学习1. 关注心理健康教育行业发展动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念。
2. 积极参与学术研究,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
3. 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媒体资源,培养其自主学习能力。
四、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职业道德规范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2. 停职检查、调离教学岗位。
3. 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职业道德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心理咨询伦理守则

心理咨询伦理守则心理咨询是一项专业的服务,提供给个人或团体,旨在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心理问题。
为了确保咨询过程的透明、可靠和安全,心理咨询师必须遵循一系列伦理守则。
这些守则不仅保护咨询师和受助者,还维护了整个心理咨询行业的声誉和信誉。
本文将重点介绍心理咨询的伦理守则及其重要性。
伦理守则一:尊重和保护受助者隐私在心理咨询中,尊重受助者的隐私是至关重要的。
心理咨询师必须保护受助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将其透露给他人,除非受助者明确同意或有法律要求。
此外,咨询师应在咨询过程中保持适当的保密性,确保受助者的信息不被泄露。
伦理守则二:确保专业能力和限度心理咨询师必须确保自己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来提供有效的咨询服务。
他们应该接受充分的专业培训,并持续改进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咨询师也需要认识到自己的限度,当遇到超出自己专业能力范围的问题时,应该引导受助者寻求适当的帮助。
伦理守则三: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职业关系在心理咨询中,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职业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咨询师应该表现出诚信、尊重和责任感,与受助者建立互信和平等的关系。
他们应避免利用咨询关系谋取私利或滥用权力,始终以受助者的利益为先。
伦理守则四:遵循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心理咨询师必须遵守心理咨询行业的准则和规范,如心理咨询协会或心理学协会颁布的伦理准则。
他们还需要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此外,咨询师还应该知道和理解本地相关法律,以便在咨询过程中提供遵从法律的建议和支持。
伦理守则五:持续职业发展和监督心理咨询师应该通过持续学习和发展来维持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他们可以参加学术研讨会、培训课程或专业活动,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咨询师还应寻求同行的监督和反馈,以持续提升自身的职业能力。
伦理守则六:处理道德冲突和疑虑在心理咨询中,心理咨询师可能会面临各种道德冲突和疑虑。
他们应该学会识别和解决这些问题,保持良好的道德判断能力。
当遇到困难和复杂的情况时,咨询师可以寻求同行或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自己的决策和行为符合伦理原则。
小学心理咨询工作守则(二篇)

小学心理咨询工作守则第一条咨询人员应做到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校心理咨询专业工作;熟悉并认真遵守国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第二条咨询人员应严格按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
必须接受规范的专业培训、努力钻研有关理论,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探索工作规律;还必须熟悉学校的各种教育策略,了解本校学生的特点和心理状况,将学校心理咨询专业要求和学校实际相结合,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咨询人员必须平等对待学生、信任学生,在与来访学生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要特别注意尊重来访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来访学生的正当权益;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出发,真诚对待来访学生。
第四条咨询人员应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向学生提供帮助,立足于启发学生自己认识自己,自己接纳自己,自己帮助自己,自强自立,健康成长。
第五条咨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其他秘密;对学生的有关资料、案例予以保密,单独保管,不列入学校其他档案。
第六条咨询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验时,必须遵守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按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不滥用心理测验,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
第七条咨询人员在帮助学生的过程中,应努力动员与争取教师和家长的配合与支持,必要时要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努力建立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理性社会支持系统;在向教师和家长提供资料、建议及分析学生情况时,要以保护学生、促进学生发展为出发点。
第八条咨询人员必须了解中小学生心理咨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转介,推荐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予以解决,或建议学生到校外相关部门接受咨询或治疗,转介时要耐心做好学生的工作。
第九条咨询人员必须始终注意保持和来访学生关系的纯洁性,不得与来访学生及其家长建立心理咨询和教育关系以外的任何或其他关系,不得收受学生及其家长任何物质报酬和馈赠。
心理辅导师伦理准则

心理辅导师伦理准则前言心理辅导师是指具有心理学或心理咨询专业学位,具备相关职业素质和心理健康和谐者,从事心理健康辅导的专业人员。
本准则是为规范心理辅导师的服务行为,强化心理辅导师的责任意识,明确心理辅导师的服务范围和方式,规范心理辅导服务的内容、流程、效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心理健康。
追求公正平等心理辅导师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歧视任何人,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因性别、种族、宗教、财富、政治、地域、性取向、疾病、残疾等因素,对当事人偏袒或歧视,不滥用权力,不得索取、接受任何财物、礼品或其他任何带有利益关系的物品或服务。
保护隐私心理辅导师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严守保密原则,不向他人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和隐私,对于所获得的涉及当事人的信息和资料,除非得到当事人的明确授权或法律的强制要求,否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使用。
尊重自主权心理辅导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鼓励当事人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自主选择和决定是否接受心理辅导及辅导方向,在与当事人交流时,尊重其个人价值观与文化背景,在交流中不施加强迫,不强制干预其生活和行为。
提高专业能力心理辅导师应当不断地加强自身的专业研究,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充分掌握心理辅导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严格执行心理辅导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及时更新辅导服务的知识和技能。
保障辅导效果心理辅导师应当建立合理、科学、适宜的辅导流程,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个性化的心理辅导服务,严格按照有效期限、辅导次数、辅导方法等进行规范管理,合理评估辅导效果,并在辅导结束后,进行跟踪和评估。
终止心理辅导当事人自主选择终止心理辅导或心理辅导师确定不再适合提供心理辅导时,心理辅导师应当在遵守保密原则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建议和支持,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滥用被辅导人的成果和信息。
结语心理辅导师伦理准则是一份重要的参考文件,它要求心理辅导师时时刻刻保持职业规范,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尊严,唯其如此,才能获得被辅导人的信任和尊重,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
心里辅导教师职业道德
心理辅导教师职业道德一、职业守则热爱本职工作,坚定为社会做贡献的信念,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增强技能,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来访学生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询关系。
二、职业道德1、心理辅导教师不得因来访学生的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因素歧视来访学生。
2、心理辅导教师在咨询关系建立起来之前,必须让来访学生了解心理咨询的工作性质、特点、这一工作的局限性以及来访学生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咨询教师在对来访学生进行工作时,应与来访学生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4、心理辅导教师与来访学生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
尽量避免双重关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尤其不得对异性有非礼的言行。
5、当心理辅导教师认为自己不适于对某个来访学生进行咨询时,向来访学生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学生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辅导教师。
6、心理辅导教师应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1)心理辅导教师有责任向来访学生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学生有危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辅导老师,或相关领导进行磋商,但应将有保密信息的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之中。
(4)心理辅导教师只有在来访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别学生的有关信息。
(5)心里辅导教师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记录,应指定适当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6)心理辅导教师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询问时,不得做虚伪的陈述报告。
(7)心理辅导教师应及其相关人员应保持心理辅导场所的整洁、卫生、秩序和安宁,并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及安全。
中学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
中学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一、总则1、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须获得由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认定颁发的“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职责实施相应范围的辅导工作。
2、中小学心理辅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包括防治心理疾病和提高学习生活质量。
3、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的首要责任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与潜能,并保障其权益。
在辅导过程中应鼓励学生的自我成长与发展,以助人自助为辅导宗旨,避免其养成依赖辅导关系的习性。
二、尊重来访者的权益4、心理辅导教师应尊重来访者的自主决定权。
来访者有接受或拒绝辅导的权利,心理辅导教师在辅导前应告知辅导关系的性质、目的、过程、技术的运用、限制及损益等,以帮助来访者做决定。
5、心理辅导教师不应向来访者做不实的承诺,不可夸大辅导的效果,或隐藏辅导的副作用。
心理辅导教师应给予来访者询问的机会,并且做出适当的回答与解说。
唯有当来访者对于心理辅导的相关疑问获得澄清,且来访者表示同意接受辅导,心理辅导才可以正式开始。
6、心理辅导教师应根据来访学生的需要、能力及身心状况,与其共同研拟辅导计划,讨论并评估计划的可行性及预期的效果,尽量尊重来访者的自主决定权,并为其最佳利益着想。
7、心理辅导教师在开展辅导服务时,应尊重来访者的文化背景与个别差异,不得因年龄、性别、种族、国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场、生理残障、语言等因素而予以歧视。
三、心理辅导教师的专业责任8、心理辅导教师应觉知自己的专业知识与能力限制,不得接受或处理超越个人专业知识与能力的个案。
9、心理辅导教师应对自我的身心状况提高警觉,若发现自我身心状况欠佳,则不宜从事辅导服务,以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
必要时,应暂停辅导服务。
10、心理辅导教师在辅导过程中应谨言慎行,避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
应觉知自己的价值观、信念、态度和行为,不得强制来访者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11、心理辅导教师提供辅导时,应设法就问题的界定、改变的目标、使用的技术及咨询的预期结果与来访者达成较一致的看法。
心理咨询与辅导员工作守则
心理咨询与辅导员工作守则一、专业要求1、学校心理辅导工作者应做到热爱学生,热爱专业工作,认真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学校心理辅导工作者应乐于助人、热情、真诚、对学生力求做到尊重、理解、关心、接纳,牢牢把握,发展性、教育性的辅导原则。
3、学校心理辅导工作者应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能广泛的接触各界人士,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
4、学校心理辅导工作者应保持自身情绪的稳定与身心健康,在自身处于极度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学生。
二、专业职责1、学校心理辅导工作者应使每一位学生明确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的性质,以及这一工作的保密性质和学生自身的权利。
2、学校心理辅导工作者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进行工作,全面详细地了解咨询学生,及辅导团体的情况,理解对方的需求。
3、学校心理辅导工作者应了解自己专业职能的局限性,对于自己不适合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建议学生去有关部门治疗。
对来访学生提出的超出职能范围的要求不能予以满足。
4、学校心理辅导工作者的工作原则在于指导学生自己帮助自己,促进其成长,自强自立。
三、其他要求1、保密原则: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者应对来访学生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档案应另案管理,只有在专业和教育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与其他辅导与教育人员讨论其案例。
如为专业需要,教学或科研需要举例或写作时,应当隐去所有可能会辨认出对象学生的有关信息。
2、危机干预:在心理咨询与辅导过程中,如发现来访学生,或观察对象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的情况,学校心理辅导者有责任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心理咨询员守则1、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热爱心理咨询工作;2、不断学习、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咨询技巧;3、积极参加心理咨询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4、保持咨询室安静;5、做好咨询记录、案例讨论和工作总结;6、遵循保密守则,不在外谈论来访事情;7、保持咨询关系的纯洁性,不在外与来访者有过多的私人接触;8、保持警惕,发现重大或可疑问题及时上报;9、若因自身局限不能进行咨询时,及时将来访转介其他咨询机构;10、自觉维护心理咨询中心的名誉、不做出有损心理咨询中心的言行。
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
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第一篇: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心理辅导教师工作守则1.心理辅导教师应热爱祖国,热爱心理咨询专业,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认真遵守国家项法律,遵守心理学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正确的人生观。
2.心理辅导教师应乐于助人,热情、真诚,应尊重、理解、关心和接纳来访学生。
3.心理辅导教师要与来访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并尊重学生的意见,保护其利益。
4.在一切咨询(辅导)活动中,心理辅导教师应注意咨询关系有助于来访学生心理成长,应尽量避免学生对辅导教师的过分依赖。
5.心理辅导教师要保持自身情绪的稳定与身心健康,在自身出于极度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学生。
6.心理辅导教师须了解自己专业局限性,对于自己不合适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转介。
7.心理辅导教师要保护来访学生隐私,咨询资料必须保密。
8.每次咨询(辅导)结束后,心理辅导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心理咨询记录》,未经许可,不得将记录带出咨询室。
9.心理辅导教师对在校学生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不得向来访者索取报酬。
10.若发现来访者有危及自身生命及社会安全的倾向,要及时实施危机干预措施。
第二篇:心理辅导教师工作职责心理辅导教师工作职责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学生,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辅导技能。
2.热情、真诚地接待每一位来访者,对来访者做到尊重、理解、关心、接纳、耐心细致,牢牢把握保密、中立、非指导、综合、发展性的辅导原则,替有需要的学生进行团体或个人心理辅导,协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扰。
3.通过访谈调查和心理测量等手段,建立学生心理档案,掌握全校学生的心理状况。
4.遵守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按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
5.了解自己专业职能的局限性,对于自己不适合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转介。
不满足来访学生提出的超出自己职能范围的要求。
6.帮助其他教师掌握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水平的有关知识与技能,指导其他教师开展心理健康专题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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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专业伦理守则(试行)
作者:浙江省心理辅导来源:浙江教育科学院点击数:1075 更新时间:2007-1-24
一、总则
1、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须获得由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认定颁发的“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职责实施相应范围的辅导工作。
2、中小学心理辅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包括防治心理疾病和提高学习生活质量,促进其成材。
3、中小学心理辅导教师的首要责任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与潜能,并保障其权益。
在辅导过程中应鼓励学生的自我成长与发展,以助人自助为辅导宗旨,避免其养成依赖辅导关系的习性。
二、尊重来访者的权益
4、心理辅导教师应尊重来访者的自主决定权。
来访者有接受或拒绝辅导的权利,心理辅导教师在辅导前应告知辅导关系的性质、目的、过程、技术的运用、限制及损益等,以帮助来访者做决定。
5、心理辅导教师不应向来访者做不实的承诺,不可夸大辅导的效果,或隐藏辅导的副作用。
心理辅导教师应给予来访者询问的机会,并且做出适当的回答与解说。
唯有当来访者对于心理辅导的相关疑问获得澄清,且来访者表示同意接受辅导,心理辅导才可以正式开始。
6、心理辅导教师应根据来访学生的需要、能力及身心状况,与其共同研拟辅导计划,讨论并评估计划的可行性及预期的效果,尽量尊重来访者的自主决定权,并为其最佳利益着想。
7、心理辅导教师在开展辅导服务时,应尊重来访者的文化背景与个别差异,不得因年龄、性别、种族、国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场、生理残障、语言等因素而予以歧视。
三、心理辅导教师的专业责任
8、心理辅导教师应觉知自己的专业知识与能力限制,不得接受或处理超越个人专业知识与能力的个案。
9、心理辅导教师应对自我的身心状况提高警觉,若发现自我身心状况欠佳,则不宜从事辅导服务,以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
必要时,应暂停辅导服务。
10、心理辅导教师在辅导过程中应谨言慎行,避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
应觉知自己的价值观、信念、态度和行为,不得强制来访者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11、心理辅导教师提供辅导时,应设法就问题的界定、改变的目标、使用的技术及咨询的预期结果与来访者达成较一致的看法。
12、心理辅导教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建立辅导以外的任何关系。
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友、同事建立辅导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辅导员的信任谋取私利。
13、心理辅导教师应不定期地参加专业训练,接受现场督导,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心理辅导中的保密原则
14、心理辅导教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辅导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15、在心理辅导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自我伤害、伤害他人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
或与其他心理辅导教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16、心理辅导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它资料之中。
17、心理辅导教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辅导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五、心理测量的使用
18、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心理测量之前,应接受必要的心理测量专业知识训练。
要审慎选用心理测量工具,评估其信度、效度、常模和实用性,避免误导。
19、心理辅导教师在实施心理测量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测量的性质、目的、过程及结果的运用,尊重其自主决定权。
20、心理辅导教师在解释测验资料时应力求客观、正确及完整,应审慎配合其它测验结果及
测验以外的资料做解释,避免偏见和成见、误解及不实的报导。
六、转介与结束咨询
21、当心理辅导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辅导或其辅导问题超出自身能力之外时,应向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辅导教师,同时做好转介时来访者的情绪处理。
22、当心理辅导教师认为来访者有精神疾病方面问题时,应及时咨询精神科医生,并将来访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治疗。
23、心理辅导教师应按照辅导计划提前告知来访者辅导结束的日期,针对来访者对辅导结束的看法与需求作适当处理。
只有在下述情形中,心理辅导教师可征求来访者同意提早结束辅导或转介:
a. 来访者不再受益时,可结束辅导。
b. 来访者不需要继续辅导服务时,可结束辅导。
c. 辅导不符合来访者的需要和利益时,可结束辅导。
d. 来访者主动要求转介时,可结束辅导,帮其转介。
e 由于受主客观等因素影响,心理辅导教师难以继续提供有效辅导,可结束辅导,帮其转介。
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