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第四条(一)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劳务公司;

第五条(二)个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六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公开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开展信用量化评分,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园林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认定、采集、公开和使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向省信用管理系统填报或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

第八条【信用信息组成】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基本信息定义】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信息、信用承诺、联系方式等,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和从业资格、职称、项目岗位、培训教育、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优良信用信息定义】优良信用信息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等信息。具体见《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目录》。

第十一条【不良信用信息定义】不良信用信息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或信用承诺等行为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不良信用信息。具体见《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目录》。

第十二条【不良信用信息分类】不良信用信息按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为轻微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三种。

第十三条轻微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予以行政处理,但未达到通报或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十四条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通报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不良信用信息。其中,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或受到以下行政处罚的,记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第十五条(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

第十六条(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三)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第十九条(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六)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七)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八)被责令个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九)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十)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建设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

第二十五条(十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七条【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省信用管理系统,具体采集方式是:

第二十八条(一)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入粤登记等业务时记录和产生的信息中自动采集。

第二十九条(二)优良信用信息主要由授予表彰奖励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授予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采集。国家部门的表彰奖励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采集,原则上应在表彰奖励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三)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按照“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采集,原则上应在该信息公布之日起7日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方式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市场监管过程中获取到其他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应及时采集。

第三十二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第三十三条(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第三十四条(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自该优良信用信息采集之日起计;

第三十五条(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该信息采集之日起计,且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理或处罚期限。其中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内,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为6个月至3年,严重不良信息信息为1年至3年。

第三十六条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认定部门

确定。

第三十七条【信用信息公开和推送】公开的信用信息通过省信用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并统一由省信用管理系统实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信用信息公开原则1】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九条【信用信息公开原则2】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单位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时,应当同时标明对相关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第四十条【信用档案】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与省信用管理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信息相结合,形成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查询使用。

第四十一条【信息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

第四十二条【“黑名单”定义】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

原则,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列入“黑名单”:

第四十三条(一)有第九条第一至四款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二)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六条该款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出现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形,由第二次事故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涉事主要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

第四十七条【“黑名单”认定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前款条件拟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黑名单”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单位或个人。当事单位或个人收到书面告知后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以采纳。

第四十八条【“黑名单”管理期限】“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管理期满后自动移出“黑名单”;在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行为的,管理期限相应延长。

第四十九条【“黑名单”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经认定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资格证号、列入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日期、管理期限等。

第四章信用量化评分

第五十条【评分制度】建立涵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的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量化评分制度,并逐步扩大至所有主体。

第五十一条【评分依据】信用量化评分主要依据省信用管理系统采集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自动量化计算。

第五十二条【评分规则1】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80分。

第五十三条依据《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量化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分值进行加分和扣分。因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个优良信用信息的,按单个优良信用信息对应的最高加分值计,不累计加分。因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应多个扣分值的,取最高扣分值计,不累计扣分。

第五十四条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加(扣)分期限与该信息的公开期限一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下或至改正期限,具体期限由该信息采集部门确定。

第五十五条【评分规则2】采用扣分为主、适当激励加分的信用分值计算方法,最终信用分值=80-扣分合计值+加分合计值。加分合计值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最终信用分值小于0分的按0分计。

第五十六条【信用分值公布】省信用管理系统每天动态公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分值,同时形成并公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一个季度的平均信用分值。季度平均信用分值公布期限为三个月。

第五十七条历史信用分值记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不再对外公布,保存期三年。

第五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十八条【守信激励】对信用分值85分以上(含85分)、且连续12个月无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以下方面实施守信激励:

第五十九条(一)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申请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方面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六十条(二)适度减少常规检查。

第六十一条(三)在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给予减免保证金、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在企业投资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中,鼓励招标人和项目单位给予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减免、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第六十二条(四)优先推荐申报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第六十三条(五)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第六十四条【取消守信激励条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守信激励期间,出现不符合守信激励条件的情形,取消守信激励。

第六十五条【失信惩戒1】信用分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予推荐参加评优表彰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六十六条【失信惩戒2】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内)或信用分值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以下方面实施失信惩戒:

第六十七条(一)依法限制企业资质申请、个人注册执业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第六十八条(二)依法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九条(三)列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承发包行为检查对象;

第七十条(四)依法依规限制作为政策试点、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七十一条(五)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为单位的,取消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参加各类评优表彰资格。

第七十二条【“黑名单”惩戒】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列入“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第七十三条【信用信息应用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信用信息修复和异议处理

第七十四条【信息修复】存在轻微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认真整改并整改到位的,可以向作出信用信息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认定部门核查确认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采集至省信用管理系统,轻微不良信用信息予以立即修复;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可予以缩短,但公开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可延长其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和扣分期限。

第七十五条有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或屡犯不改的,不宜实施信用修复。

第七十六条【异议信息处理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录入省信用管理系统予以修正。

第七十七条异议信息处理期间,不停止对原信用信息的公开及处理,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停止公开或处理的除外。原信用信息的修正,不影响修正之前已经发生的相关法律行为。

第七十八条【异议信息处理2】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认定部门应在变更或撤销决定生效5个工作日内,登录省信用管理系统变更或删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

第七十九条【优良信用信息撤销】表彰奖励被变更或撤销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各职责部门应在撤销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登录省信用管理系统变更或删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管理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内设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统筹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八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

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统筹本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八十二条【信息推送】已自建市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推送机制,畅通市级系统与省信用管理系统的数据传输渠道,将信用信息及“黑名单”实时推送至省信用管理系统。

第八十三条【信息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八十四条【检查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核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况,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况考核和通报制度。

第八十五条【履职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采集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分结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接受监督】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

当地实际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

第八十八条《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目录》《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目录》《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量化评分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统一公布。

第八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目录

2.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目录

3.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量化评分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1996.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发包管理 第三章承包管理 第四章中介服务管理 第五章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从报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以及保修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 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专业工程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物价、审计、财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

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 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 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

广东省国有建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收入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广东省国有建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收入情况数据分析 报告2019版

报告导读 广东省国有建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收入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广东省国有建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收入情况进行剖析和阐述。 广东省国有建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收入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总数量,建筑业内资企业营业收入,建筑业国有企业营业收入等,对广东省国有建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收入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广东省国有建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收入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大化,是了解广东省国有建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收入情况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权威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广东省国有建筑企业(按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收入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总数量指标分析(按登记注册类型) (3) 一、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总数量占全国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总数量同全国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总数量(2017-2018)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广东省建筑业内资企业营业收入指标分析(按登记注册类型) (7) 一、广东省建筑业内资企业营业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建筑业内资企业营业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广东省建筑业内资企业营业收入占全国建筑业内资企业营业收入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广东省建筑业内资企业营业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广东省建筑业内资企业营业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8)

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守法、履约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内部评价和监管提示,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工程担保等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遵守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反建筑领域及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对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公布、评价和实施差别化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应以遵守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约情况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能机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由有权部门按规定调查取证后实施行政处罚,并按本办法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不得以不良行为记录替代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具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市管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负责信用监管系统所有记录的审核,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信用信息的认定和采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监管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管理的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依照监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建筑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治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行监督治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托付其所属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

督治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专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四库一平台”是以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数据库为基础,建立的“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是在建筑市场快速发展与管理机制不健全的作用下逐步建立起来的一个开放性信息平台,是 一种以“诚信”管理“混乱”的手段,只为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监管,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四库一平台” 建立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建筑市场中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质量和安全问题;一些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扰乱了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迅猛发展—→| 监管等机制不健全—→|促成以诚信为基础的全国开放性信息平台 市场混乱、诚信缺失→| 主导因素: 一是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信用意识较为薄弱,违法违规的失信成本较低; 二是各个管理环节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管理和现场管理缺乏联动。信用缺失不仅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经营成本浪费,也给企业和行业发展带来很大风险。 “四库一平台” 是建筑市场监管之重器,它将改变建筑市场监管的现状,甚至不夸张的说,有望重塑建筑业市场整体环境。四库一平台的建成与运用,将对企业资质挂靠、个人挂证、企业资质申请与动态监管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库: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 企业:与建筑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造价、勘测等所有注册公司,基本囊括建筑市场所有企业集团信息。 注册人员:建筑市场内已取得注册资格证书(一级二级建筑师、一级二级建造师、一级二级结构师等)全部人员信息。 工程项目: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所有在建新建等项目信息。 诚信信息:各公司接受到的行政处罚、处理、通报、奖励等信息。 一平台: 建立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的联动,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四库一平台” 主要功能: 一是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重点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并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二是整合表彰奖励、资质资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提供展示平台;三是普及和传播信用常识,及时发布行业最新的信用资讯、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信用信息交流平台; 四是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全国建筑市场诚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行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主动采集在本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生成年度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省进宁施工、监理企业。 (二)在宁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

专家、安全员、质检员及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第四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信用信息的录入、校对、确认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督查、考核,保证信用信息录入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调查研究、组织实施及相关协调工作,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监管。 第七条履行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的建设职能机构,依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确定建筑行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体系评价标准的分值、不良行为或良好业绩的评价档次。 第八条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应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含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设职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按照谁负责、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在业务办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138号)

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建市[2005]1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按照“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思路,现就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手段。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基本构建起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

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做到守法经营,依法活动;综合信用评价的市场化初步形成。 (三)基本原则: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即,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的综合信用评价 (一)根据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目前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具体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 政处罚记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记录。具体工作思路是:1.制定标准和评价方法。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进行整理、分类,力求简明、科学,便于理解、记录和应用。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投标弄虚作假、质量安全问题、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等。2.进行采集和评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业务监管服务体系,做好信息的采集、管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6 第15号

(2016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五号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6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发包承包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使用说明(正式版)

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一期) 操 作 说 明 书

(正式版)

目录 一.系统运行环境 (6) 二.省建筑市场一体化平台安全盾 (6) 1.管理单位安全盾下载 (6) 2.行业企业安全盾下载 (7) 三.注册 (8) 1.管理单位注册 (8) 2.建设单位注册 (9) 3.行业企业注册、激活 (10) 4.省外企业注册、激活 (16) 四.登陆 (20) 五.建设单位 (22) 1.项目报建环节 (22) 2.招投标环节 (23) 3.合同备案环节 (24) 4.施工图审查环节 (24) 5.质量安全监督环节 (29) 6.施工许可环节 (30) 7.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31) 六.行业企业 (35) 1. 勘察设计企业 (35) 1.1 合同备案 (35) 1.2 人员管理 (36) 2. 施工企业 (38) 2.1 施工从业人员备案 (38) 2.2 施工合同备案 (39) 2.3 人员管理 (40) 2.4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42) 2.5 项目补录 (43) 3. 监理企业 (44) 3.1 监理从业人员备案 (44) 3.2 监理合同备案 (45) 3.3 人员管理 (46) 4. 施工图审查机构 (48) 5. 省外进鄂企业 (54) 5.1 外省进鄂人员管理 (54) 6. 诚信行为 (56) 6.1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56) 6.1 企业良好行为记录 (56) 6.1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57) 6.1 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录 (58) 七.管理单位 (58) 1.区县 (58) 1.1 项目报建环节 (58)

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治本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合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资源共享”和“守法经营、诚信为本、监管有力、失信必惩”的原则。加强诚信教育,培育诚信需求,建立信用法制,营造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市目标,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水平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阶段任务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我市建立覆盖整个地区、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全行业诚实守信的水平。在法律的框架内,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定机制;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建立以现代信用信息库和信用手册为主要手段的信用信息登记、发布、档案管理体系。力争在2007年以前,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在全省率先实现《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各项目标,使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能够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活动,诚实守信,兑现承诺,奉献社会的和谐社会氛围。 1、市场各方主体树立诚信理念,信用度普遍提高,绝大多数市场主体保持良好以上信用等级,恶意拖欠、欺诈、失信等不良信用行为基本消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建成统一规范、互联共享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和信用信息网,形成纵横结合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网络。 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需求不断增加,信用中介机构有序发展,初步形成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调查、征信、评价和咨询服务活动日趋活跃的信用市场。

广东省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广东省建筑业产业发展规划 (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和促进广东省建筑业快速稳定、健康发展,重振广东建筑业。根据广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从广东省建筑业发展的现实基础出发,着眼于可持续发展要求,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15-2020年。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发展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动建筑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建筑业规模持续扩大,结构调整稳步推进,行业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广东建筑业一度推动着广东省经济以及城市化的发展。 工程建设成就辉煌。广东建筑业完成了广州塔、广州西塔、港珠澳大桥等一系列设计理念超前、结构造型复杂、科技含量高、使用要求高、施工难度大、令世界瞩目的重大工程;为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做出了突出贡献。 产业规模平稳增长。广东建筑业总产值一直排在全国的前列,在1993年到1995年间连续3年位居全国第一,上世纪90年代广东建筑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每年都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995年达到历史最高峰7.61%,超出全国平均水平26.8%。

2000年至2013年共完成施工建筑面积42.58亿平方米。2008年至2013年建筑业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9.22%。2000年以来,建筑业总产值位居全国第4至6位。 技术进步和创新成效明显。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大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管理体系,重视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突出核心技术攻关,设计、建造能力显著提高。超高性能自密实混凝土及超高泵送技术等数百项科技成果获得各级科技进步奖,塔桅结构提升施工技术、深港西部通道工程建设创新等“四新”(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成果得到推广应用,实现节能、利废、环保等目标。制定颁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等数十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与验收标准规范。全省建设科技整体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部分科研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监管机制逐步健全。改革开放以来,创新制度建设,出台了诚信评价体系、安全动态管理以及市场与现场有效联动等一系列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定额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的监管机制逐步健全,监管力度逐步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逐渐提高。 (二)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东建筑业发展碰到不少问题,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建筑产业的竞争格局发生改变,广东建筑业呈现下滑态势。 广东建筑业综合竞争力下降,市场扩张能力不足。据统计,

建筑公司市场营销管理规章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 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投标管理,增强企业在建筑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中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投标工作应围绕市场和用户,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和上下结合、奖罚明确的原则。 , 3.投标经费建立单独帐号,专款专用。经费的提取和实际开支的费用,由投标管理部按规定提交公司分管投标工作的领导签认后用领或报销。较大数额的开支报请公司经理批准。 第七条为鼓励和调动多方面积极因素,凡为公司投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司内外部单位或个人(公司领导、投标小组成员和投标管理部人员除外),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提供准确的招标信息,已使公司取得投标资格但未中标的,按投标项目0.3元/M2标准给予奖励。 2.提供准确的工程招标信息,并完全经提供信息人的努力,直接通过议标或定向招标的形式,为公司承揽到施工任务时按下列标准分段奖励:

10 第十条公司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除按职责分工实行考核奖罚责任制外,凡中标的工程按0.2元/m2给予奖励。具体由投标管理部提出意见报请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公司投标领导小组和投标管理部人员,如对投标工作做出重要贡献时,由公司经理视情况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公司机关部室及相关人员在投标工作中,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投标失利时,应视情况对责任人减、免工资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其它处分,具体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投标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公司原投标管理办法作废。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知识点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 二不良行为记录。 知识点二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 5 大类、 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 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试行》第 22 所列行为 ;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的 ;3、泄露商业机密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 用 ;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知识点三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 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 6 个月至3 年 ;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3 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 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 (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 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 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 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 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知识点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是政府主导, 以守法为基础, 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广东建筑市场前景分析

以色列企业进入中国广东建筑市场可行性分析 一、广东建筑市场体量巨大 1.1广东建筑市场概况 广东省是中国最富裕的省份,GDP连续20年位居全国各省市第一名,是全国唯一拥有两座一线城市(广州、深圳)的省。广东的房地产市场体量巨大,因此也造就了异常庞大的建筑业市场,2013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高达7000亿元人民币。 1.2去年(2013)广东建筑市场情况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信息,2013年,广东建筑业建筑业实现增加值2001.23亿元,同比增长3.9%,占全省GDP总量的3.2%。 1.2.1签定合同额。2013年,广东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签订合同额17886.10亿元,同比增长11.2%。其中:上年结转合同额7876.30亿元,增长2.9%;本年新签合同额10009.80亿元,增长18.7%。 表1 2013年建筑业签订合同额情况 项目 总计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完成额(亿元)增长(%)完成额(亿元)增长(%) 建筑业签订的合同额17886.1011.29409.1216.1其中:上年结转合同额7876.30 2.94574.8123本年新签合同额10009.8018.74834.3110.2 1.2.1建筑业总产值增速。2013年,广东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7729.24亿元,增长18.6%,比一季度的23.3%、上半年的22.3%和前三季度的22.1%分别下降4.7个百分点、3.7个百分点和3.5个百分点。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完成3207.20亿元,增长20.5%。 1.2.3建筑安装工程仍为建筑业生产的主导。2013年,广东建筑安装工程完成7513.24亿元,增长18.7%,占建筑业总产值比重为97.2%。全年建筑工程完成6721.48亿元,增长18.2%;安装工程完成791.76亿元,增长24.5%;其他产值215.66亿元,增长11.7%,占建筑业总产值比重分别为87.0%、10.2%和2.8%。 表2 2013年建筑业生产情况表 项目 总计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完成额(亿元)增长(%)完成额(亿元)增长(%) 建筑业总产值7729.2418.63207.2020.5其中:装饰装修产值1177.5510.1209.0524.6 1.建筑工程产值6721.4818.22914.5418.5 2.安装工程产值791.7624.5226.5751.1 3.其他产值215.6611.766.0928.6 1.2.4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增长两成,竣工面积有所下降。2013年,广东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企业,个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法对建筑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记录或获取的反映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质量安全、散装水泥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报送、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管理工作。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第七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信用评价,提高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系统开发和维护。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条基本信息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信息,分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信息,以及资质信息、项目信息、工程建设统计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从业资格、履历等其他反映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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