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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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

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粤府[1994]150号发布日期:1994-12-30执行日期:1995-1-1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以下简称招聘干部)工作制度,保证招聘干部的素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招聘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自愿报名,经笔试、面试、考核合格,德育、智育、体育全面衡量,择优聘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定员和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招聘干部指标内,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中央驻粤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应有国务院人事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招聘干部专项指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招聘干部的人事主管部门。

省人事部门负责拟订全省招聘干部的政策、办法,组织全省性的招考工作,并负责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事部门负责拟订所辖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有关实施方案、细则,并组织、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招聘干部的工作。

第二章招聘干部的对象及条件第六条招聘干部的对象:国家不包分配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自费生和本单位在职的优秀工人(含合同制工人);特殊工种或岗位的可面向社会从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以及自学考试等获得大学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待业青年中具有特殊专长的人员中招聘;农村基层站所需要补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从当地农民技术员、复退军人以及回乡参加生产劳动的优秀青年中招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琼府[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3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二)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或者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三)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步伐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办理、严厉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酷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违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步伐(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施展阐发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办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33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33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办法》下发之日起,原市直机关单位政府聘用人员改称为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鉴证,合同期限按原聘用期限不变。

二、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要从严控制,除特殊需要外,今后各单位不再增加雇用人员数。

同时为规范编制管理,今后不再采用编制置换的办法招考雇用人员,原来已用于置换的编制要继续冻结,待已置换雇用人员数不再使用后才能解冻,各单位的雇用人员数由机构编制部门按工作需要核定。

三、今后市直机关单位招考雇用人员必须通过市人事考评管理办公室委托已建立题库的人事考试机构或有资质的人才测评机构、有资质的高等院校命题,招考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考试范围。

笔试、面试过程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程序,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佛山市直机关单位雇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直机关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雇用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单位在核定的雇用人员控制数内,签定劳动合同、不占用机关单位人员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七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雇用人员。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对于政府临聘回来非在编的人员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对于政府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要如何去落实好呢?下面就不妨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政府临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政府临聘人员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区领导同意,通过公开招聘,经考试合格后录用,充实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负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统计局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五)、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并由本人提出工作整改措施;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将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差错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奖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聘用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九)、对符合劳动法解聘条件的,必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所用公物等手续后,方可离开。

二00九年三月十日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严肃人事编制纪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的工作人员。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中府〔2018〕73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73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9日中山市机关雇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能,节约行政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系统,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由市级财政供养的工作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占用本单位人员编制,从事公益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雇员的指标核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雇员的经费安排,用人单位负责雇员的直接管理。

第四条雇员指标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用人单位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按照《中山市机关雇员指标核定办法》执行。

第五条招聘雇员必须在核定的雇员指标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类别的岗位空缺。

第六条雇员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两类。

普通雇员是指从事一般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放宽到中专或高中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雇员是指从事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博士不作学历学位同时双证的限制)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雇员指标的6个月内启动招聘程序,1年内完成雇员的招聘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文件文集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文件文集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文件文集目录一、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二、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三、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素质,保障单位和雇员、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雇员是指由区政府聘用的,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人员。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加强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单位利益和公共利益。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程序和时间等事项。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择优录用。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考核制度,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区政府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进行奖惩。

对于表现优秀的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称职或者违反规定的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制定,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培训制度,提高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某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某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某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某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确保新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聘用6个月以上、大专以下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工勤人员。

二、聘用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尚未实行的单位要逐步过渡。

招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

同时要坚持总量控制与调整结构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招聘。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以及报考者有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和聘用过程应当回避。

三、聘用条件和方式机关、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应聘人员须具备遵守法律法规、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年龄在40周岁以下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在本地户籍居民中招聘,某些特殊职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和某人事局共同负责,某人事局主要负责增人计划的下达、招聘方案的审批、招聘对象资格的审查、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招聘人员结果的审定、聘用合同的审核备案、人事代理,并对招聘全过程进行指导,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搞好监督;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订、报名、专业知识的考试、考核、体检和招聘人员的初审。

公开招聘人员,由某人事局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某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聘用。

为了聘用通过全日制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通过个别选考方式进行聘用。

但是,在聘用之前,必须向某人事局提交资格审查申请。

受聘人员将不会被编制,而是按照岗位工资标准进行薪酬支付,并纳入统一的岗位管理体系。

岗位工资标准如下:对于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内人员,标准为800元;对于工勤岗位的驾驶员、打字员和服务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和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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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南海区人事局]访问次数:[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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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激发机关干部队伍活力,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聘用人员(以下简称机关聘员)是指机关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或行政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区人事局负责机关聘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分类与配置
第四条机关聘员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聘员和行政工作岗位聘员。

专业技术岗位聘员是指机关单位聘用从事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行政工作岗位聘员是指机关单位聘用从事行政工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机关聘员按照工作性质和要求分设不同的级别,每个级别按照资历和权责轻重等设若干薪金档次。

第六条机关聘员主要是为开展阶段性工作或实施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中心任务的需要,或因单位人手不足而聘用。

机关聘员的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并明确岗位类别、级别和使用期限等。

第三章聘用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机关聘员的招录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或者其他性质特殊的专业类职位,可以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机关聘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机关聘用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员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的职(执)业资格,且所学专业与从事的岗位相匹配;
(四)行政工作岗位聘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含国外、境外的学历学位);(五)身体健康;
(六)机关聘员首次聘用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为55周岁以下,行政工作岗位一般为35周岁以下。

机关聘员再次聘用时,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原则上不能续聘;
(七)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由用人单位拟定招聘计划报区人事局审核。

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笔试和面试的内容根据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综合设定。

区人事局可委托用人单位组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

第十条采取选聘方式的,用人单位应提交选聘方案报区人事局审核。

用人单位应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选聘方案规定的范围、资格条件等选定应聘人,并按照选聘方案规定的考试或考核方式和程序,在应聘人中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一条拟聘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机关聘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机关聘用人员合同书》标准文本由区人事局制定。

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期限为1至5年,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

聘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其指标的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机关聘员受聘期间其人事档案可委托区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机关聘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六条机关聘员实行年薪制,具体标准及晋升办法见《佛山市南海区机关聘用人员年薪标准表》(附表),每月按年薪的月平均薪金计发。

第十七条成立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及用人单位等组成的工资议定小组,核定具体薪酬。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和机关聘员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缴交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机关聘员的薪金、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年度考核奖金等费用由财政核拨。

第二十条机关聘员薪金标准及相关福利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变动情况在适当时候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机关聘员的年休假、病假、事假参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机关聘员除享受年薪和本办法规定的福利待遇外,不享受公务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六章考核、奖惩和晋升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建立以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的结果,作为确定机关聘员奖惩和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作出特殊贡献的机关聘员给予奖励。

机关聘员在受聘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为机关聘员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机关聘员可通过竞争上岗被聘任相当于单位中层的职务。

在任职期间履行相应的职责,解聘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待遇。

第二十九条对特别优秀的中层机关聘员,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可担任更高一级职务,符合调任条件的,可按相关程序调任为公务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南海区政府聘用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5〕19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区人事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佛山市南海区机关聘用人员年薪标准表
单位:万元/年
类别




薪金
标准
聘用要求备注










3 19-20
在宏观决策方面的政府专职顾问。

薪酬根据具体岗位性质和聘
员资历等,由工资议定小组确
定。

2 17-18
1 14-16


6 13.2 聘任为中层正职5年以上
5 12 聘任为中层正职3-4年
4 10.8 聘任为中层正职2年以内
3 9.6 聘任为中层副职5年以上
2 9 聘任为中层副职3-4年
1 8.4 聘任为中层副职2年以内


7 7.2 研究生学历,已聘用9年以上
6 6.6 研究生学历,已聘用7-8年
5 6
本科学历,已聘用9年以上;或研
究生学历,已聘用5-6年
4 5.4
本科学历,已聘用7-8年;或研究
生学历,已聘用3-4年
3 4.8
本科学历,已聘用5-6年;或研究
生学历,聘用2年以内
2 4.2 本科学历,已聘用3-4年
1 3.6 本科学历,聘用2年以内
说明:1、工资议定小组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及用人单位等组成。

2、机关聘员在所聘级别范围内晋升薪金档次。

连续聘用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且经考察同意,可晋升一个薪金档次。

3、专业技术岗位三级聘员和行政工作岗位三级聘员,在晋升前要由工资议定小组及有关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能晋升,晋升的具体数额由工资议定小组及有关专家确定。

4、已达所聘级别最高档的不能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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