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醉驾入刑制度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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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的刑事政策分析

“醉驾入刑”的刑事政策分析

( 总第 2 1 3期 )

‘ ‘ 醉 驾 入刑 ’ ’ 的刑 事 政 策 分 析
陈 晓 宇
摘 要 : 危 险驾 驶行 为 已成 为社 会 重点 关注 的 问题 , 如 何 有 效 减 少和 避 免 危 险驾 驶 , 尤其 是 醉酒 驾驶行 为的发 生 , 成 为理论 和 实务界 讨 论 的焦 点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出台 以后 , 因危 险驾驶 行 为导 致 的重 大 交通 事 故 案件 骤 减 , “ 醉驾 入 刑 ” 功 不 可没 。 文章 透 过 刑 事政 策 的视 角对 此进 行 了继 续研 究 , 从 刑 事政 策 与刑 法关 系、 宽严相 济刑 事政 策和
随着 汽车 时代 的到 来 , 汽 车 已 经越 来 越 成 为 人 们 日常生 活必 不 可少 的交 通 工 具 , 如 同 网络 是
这 些危 险驾 驶 行为 对 交 通 安 全 造成 了严 重 危 害 。 据公 安 机 关 统 计 , 2 0 0 9年 1月 至 8月 , 全 国共 发 生酒 驾肇 事 案 件 3 2 0 6起 , 共造 成 1 3 0 2人 死 亡 。
从 成 因角度 分 析 , 刑事 政 策 之 于 刑 事立 法 的作 用
和审议 , 《 草案》 中关 于危 险驾驶 罪 的规 定 以 2 0 1 1
年 2月 2 5日《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的通 过被 正式 确 定下 来 : 在 道 路上 醉 酒 驾驶 机 动 车 的 , 处拘役 , 并
阳 1 1 01 6 1 )
( 辽宁

6 9
陈 晓宇
“ 醉 驾入 刑 ” 的 刑 事 政 策 分 析
次会 议审 议 的《 刑 法修 正 案 ( 八) ( 草案) 》 明确 规

浅析“醉驾”定罪量刑之标准化

浅析“醉驾”定罪量刑之标准化

浅析“醉驾”定罪量刑之标准化【摘要】“醉驾”入刑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严惩“醉驾”人,以刑罚威慑力遏制近年来持续高发的“醉驾”案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罪刚被纳入刑法规范,设立时间较短,既无法定量刑情节,又无参考指导案例,因此定罪量刑标准难以统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司法实践问题重重。

一方面可能让醉驾者抱有侥幸心理,“醉驾”入刑威慑效果大打折扣。

另外也可能导致司法腐败,权力寻租等问题的出现,“醉驾”定罪量刑标准化迫在眉睫。

在本文,笔者从我国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及目前司法实践存在的不足着笔,就“醉驾”入刑定罪量刑标准化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

【关键词】醉驾入刑;定罪;量刑;标准化一、我国“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物质的日益丰盛,机动车辆从奢侈品逐步转变成普通民众生活日常消费品,大量地涌进百姓家庭,成为当前社会最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

随着我国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大幅度增加,以及社会交往、人际应酬中“酒文化”风气的盛行,酒驾等现象日益增多。

据交通管理部门统计,到2011年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25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2.36亿人。

2009年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就加肇事案件3206起,共造成了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①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显然看出,我国安全驾驶情势总体比较严峻,恶性醉驾案件屡发不止,“马路杀手”屡屡出现,比如著名的成都孙伟铭、广东黎景全等重大醉驾案件,无外是肇事者无视禁止酒驾的交通法规,漠视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而酿就的人间惨剧。

醉驾成为了人们心中难以散去的阴霾,鉴于醉驾行为的恶劣性和后果的严重性,醉驾入刑是当前社会现实的需要。

而且由于我国对醉驾原有的行政处罚范围、力度有限,威慑不足,比如原《道路交通安全》对醉驾的处罚措施只有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拘留,处罚温和,酒后、醉后驾驶的违法成本太低,醉酒驾驶的不当之风难以遏止,因此尽管我国治理酒驾活动的力度够大,涉及面够广,效果还是不甚理想。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引言近年来,酒驾问题在我们国家变得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行为,我国法律于某年某月某日正式将醉驾入刑。

然而,对于醉驾入刑的措施以及其效果,我们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反思与分析。

1. 醉驾入刑背景酒驾入刑是指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范畴,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过去,我国对于酒驾行为多采取行政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但是,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地改变司机的行为,因此,醉驾入刑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

2. 醉驾入刑的意义• 2.1 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醉驾入刑后,醉驾行为将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醉驾者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惩罚,这对于遏制酒驾行为具有明显的威慑效果。

• 2.2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醉驾入刑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酒后驾驶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通过对醉驾行为的入刑,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2.3 提高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醉驾入刑可以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可以让公民更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从而在行车时更加谨慎。

3. 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尽管醉驾入刑带来了许多积极的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 3.1 证据难以确切醉驾行为的证据往往比较难以确切,特别是对于血液酒精浓度的检测,存在一定的误差。

这就给醉驾入刑的司法定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 3.2 刑罚过重与过轻问题对于醉驾入刑的刑罚设置,仍然存在刑罚过重和过轻的问题。

对于不同程度的醉驾行为,应有相应的刑罚,以公平公正地处理。

• 3.3 醉驾边界不清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醉驾,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人主张应该以血液酒精浓度作为唯一的标准,而有人认为应该考虑到其他因素,如行为的异常等。

4. 醉驾入刑的完善针对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醉驾入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醉驾入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醉 驾 的定义
对于醉驾的判断 ,具体说来 , 各 国对于 酒精 含量 的超标 的标 准是 不 同的 。资料显 示 ,美国是 0 。 0 6 %,日 本是 0 . 0 5 %,德 国是 0 . 0 3 %,瑞 典是 0 . 0 2 % ,而我 国却 是 高达 0 . 2 %。 若将 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 , 则是 “ 中国为一 杯 ,外 国是 一 口” 。而根据我 国 国家 《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吸酒精含量阈 值与检验 》规定 ,1 0 0毫升血液 中酒精含量 达到 2 0 - 8 0 毫克的驾驶员 即为酒后驾车 , 8 0 毫克以上认定 为醉酒驾车。
刑在我 国更科 学的运 用。 关键词 :醉驾 ;法律 问题 :定罪量刑
2 0 1 1 年 5月 1日 《 刑法修正 案 ( 八) 》 正式施行 , 该修正案首次将醉驾列入犯罪行 为 ,并规定 了量刑标 准。“ 醉驾 入刑”改变 了 “ 肇 事后再 处罚”的处罚方式 ,即不管是 否造成后果 ,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应予以 处 罚。 《 刑法修 正案 ( 八) 》将与此相对应的 “ 危险驾驶罪 ”新增在 《 刑法 》的第 1 3 3 条 之中。为与之相衔接 , 新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也作 了相应改变 。本次课题研究 历时一 年, 主要是针对 “ 醉驾人刑”若 干法律问题进行 分析 。

二 、醉驾 的定 罪量 刑
据最 高法院统计 , 从 2 0 0 9年 1 月至 8 月 ,仅酒后 和醉酒驾 车肇事 ,共 发生 3 2 0 6 起 ,造成 1 3 0 2人死亡 。在 2 0 0 9年 ,杭州的 胡斌 、成都的孙伟铭 、南京的张明宝等一系 列的醉驾肇 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 。我国 现行立法对 “ 危险驾驶 ”处罚力度偏轻 ,使 得一些 “ 高度危险 的驾车方式 ( 如醉酒 、吸 毒后驾驶 ,超速驾驶等 )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事件在量刑时面 临尴尬 ,如 2 0 0 9年备受争 议的 “ 孙伟铭案 ” 。在实 际案件 中,地方 法 院对高速飙 车、 酒 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 果的 行为 以 “ 交 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处罚较轻 。 但有些地方法院却将该类似行为定性为 “ 以 危 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 ,最高处以死刑。 地 方法 院对此 类案 件 的 自由裁量 权使得 公 众产生困惑 ,为何 同一行 为在不同城市会 出 现罪名和处罚的不 同,这严 重损 害了司法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 。【 1 ) 在此背景下 ,全国政协 委 员 、“ 孙伟 铭 案 ”二 审辩 护 律 师施 杰 于 2 0 1 0 年向全国两会提交 了《 关于增加危险驾 驶罪的建议 》的文书 ,建议增设 “ 危险驾驶 罪” 。在 这一提 案的驱动下 , 是 否增加危 险 驾驶罪成为 了 2 0 1 0年 两会期 间争议 的焦点 。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 同,我们可以将 “ 危 险驾 驶”概括为两大类 , 分 别是 “ 追逐竞驶”和 “ 醉酒 驾驶 ”两类行 为。在所有 的危险驾驶 中,醉酒驾驶的定罪量刑受到关注最多 。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浅析“醉驾”刑事案件高发的原因及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机动车的广泛使用给我们带来便捷与舒适的同时亦给公众的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

特别是我国拥有历史悠久的酒文化,醉酒驾车问题更加突出。

于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增设为危险驾驶罪。

我们应当肯定“醉驾”入刑以来取得的积极成果,但也应当正视,在严厉打击醉驾行为的环境下,“醉驾”刑事案件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的现状。

本文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至2017年间办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剖析醉驾行为高发的主要原因,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危险驾驶案的案件比重持续保持高位。

从整体结构上看,2015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56件,危险驾驶案128件,约占总数的23%;2016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5件,危险驾驶案218件,约占总数的34.3%;2017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2件,危险驾驶案217件,约占总数的34.3%。

由此,危险驾驶案占案件总数的比重较大。

其中2016年与2017年危险驾驶案件占比超过案件总数的1/3。

同时2016年该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总数同比2015年上升14%,而该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同比2015危险驾驶案件数上升70.31%,危险驾驶案件增长速度是受理的案件总量增长速度的5倍。

二、醉驾行为高发的原因因各年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情况大致相同,以下数据以2016年的数据为样本计算分析。

发案主体多为受教育程度低的青年男性2016年受理的218件醉驾案件中,男性的发案率占98.6%;30-49岁的人有141人,占64.7%,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171人,占比78.0%;无固定职业或务农人员占比97.7%;且多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共计169件,占比77.5%。

这类人群具有较强的冒险精神和侥幸心理,且聚会、应酬等饮酒的机会较多,经济及社会地位多数处于社会底层,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自我约束能力和行为管理能力不强。

醉驾入刑的理性分析

醉驾入刑的理性分析

Vol.33No.9Sep.2012第33卷第9期2012年9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Soc.Sci)一、“醉驾”的界定及现状醉驾,即醉酒驾车,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阂值与检验》有明确界定,该规定对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做出了定量判断。

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或小于80mg为酒后驾车;驾驶人员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为醉酒驾车。

我国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车与饮酒驾车进行区别对待。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

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2010年1至11月份,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6876起,造成54981人死亡、229353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9亿元。

2011年1至6月,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840998起,造成25864人死亡、10637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4亿元。

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超速驾驶、酒后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在所有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比例中,40 ̄50%皆为酒驾引起。

据统计,2011年5月1日至11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3.7%。

全国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9836件,其中,法院已经判决10060件[1]。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最新统计,2011年5月1日至今年4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车35.4万起、醉酒驾车5.4万起,同比降幅均超过四成[2]。

公职人员醉驾开除公职剖析材料

公职人员醉驾开除公职剖析材料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而公职人员醉驾这一行为更是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谴责。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公职人员醉驾的处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此,我们将对公职人员醉驾开除公职这一行为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和社会意义。

一、公职人员醉驾的严重性1.1 醉驾行为的危害性醉驾是一种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具有很高的危险性。

酒后驾车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危害到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能伤及他人的利益甚至生命。

而公职人员醉驾的危害性更加突出,因为他们作为社会的权力代表,其行为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更为深远。

1.2 影响社会公信力公职人员作为社会的权力代表,其行为举止对社会的公信力具有重要影响。

一旦发生醉驾等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公职人员自身的形象,还会影响到整个公职裙体的形象和声誉,严重影响社会的公信力和稳定。

二、公职人员醉驾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2.1 公职人员醉驾违法性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在春节、清明、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而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其作为公职人员的身份更增加了其社会责任和公共形象的负担。

公职人员醉驾违法行为是受到严格惩处的。

2.2 公职人员醉驾开除公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9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撤职、开除或者辞退……(七)酗酒,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职人员醉驾的行为属于酗酒滥用职权的范畴,应当依法予以开除。

三、对于公职人员醉驾的惩处措施3.1 从严惩处的必要性公职人员作为社会的权力代表,其行为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对整个社会具有重大影响。

若对公职人员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容忍或轻罚,将会损害社会的公正与法治,也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

醉驾入刑与刑法但书十三条“醉驾”成为近日热词。

先是娱乐名人高晓松因醉驾被判刑,继而最高院负责人表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必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这两件事迅速引起广泛关注,而更多法律专家注意到张军的表态可能意味着”醉驾入刑”的微调,而这种微调的时机和法理成为争议的焦点。

最高院的这一表态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学界对这一条的评价争议很大,多数认为它与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应该取消该条规定,因为罪与非罪应该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还有学者指出:”但书”不能适用于刑法分则的全部犯罪,只能对部分犯罪发挥作用。

本文将探讨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但书的适用范围以及刑法的谦抑性,以求能对”但书制约醉驾入刑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一、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的但书是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的但书,但书的出罪功能在价值和目标上是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致的。

罪刑法定对形式正义的侧重是为其限制刑罚权、保护人权的价值追求服务的,但达到这样的价值目标是不能离开对行为的实质考察的。

但书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形式主义的前提下,作为一个总则性的对犯罪成立的量上的底线规定,把实质性考察引入了罪与非罪的判断过程,是对罪刑法定的坚持和完善。

没有罪刑法定的制约,对社会危害性的过分强调可能会造成判断罪与非罪的社会危害性标准,造成司法人员随意出入人罪;但是缺少但书,罪刑法定就极容易被僵化理解,造成判断罪与非罪时只重形式不察实质。

因此,但书与罪刑法定是相辅相成的,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司法体制下,但书的出罪功能对罪刑法定精神内涵的实现是起到促进作用的。

但书通过出罪体现了判断罪与非罪过程中对实质方面的考察的必要性,有助于在处理案件时合理地协调形式与实质,既达到一般公正,又兼顾个别公正。

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属谅解等相关条件后适用缓刑 ,而犯并未造 成实 际损害结果
2 6 7 ,同比分别下 降 4 .% 2 7 ,酒 后交通肇 事致 死 61起 7 9 、4 . % 4 7 ,醉酒交通肇事致死 4 o ,分别 比同期下 降 2 .% 6人 1人 73 、 1 .% 8 7 。上述数据有 力地 说明,醉驾入刑后在社会上形成 了较 大的震慑作用 ,酒后 驾驶 的人 员大 为减 少,有力地保 障了人 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 全。
近年来 ,各主要 司法 机关相继推 出了一些列规范执法制 度 ,但 由于传统执法理念 、经 济发 展差 异、执法者素质参差 、 督 查力度欠缺等诸 多因素 制约 ,各地 的执法规范尺度不一 , 规 范执法制度并 未能 很好 的贯彻执行 。 自醉 驾入刑后 ,从 公 安机关 的侦 查讯 问、证据 收集 到检察机关案件审 查再 到审判 机关最终判决均 形成 了较 为统一完备 的制度 ,这种制度 的建 立 ,一方面 为危 险驾驶罪本身奠定 了客观公 正推行 的基础 , 另一方面也 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提供 了鲜活 的范本 。
( )执 法 过 于 严 苛 ,量 刑 过 于死 板 二
从各地 已审结案例来看 ,醉酒 驾驶案件 已经 形成 了完备 的执法制度 ,侦 查、起诉 、判 决的 口径较为统一 ,绝大多数 的涉案人 员均被判处拘役 实刑 并处罚金 。从统一执法 的角度 来看 ,这是好事 ,但 从实 际执刑意 义和效果上来看 ,则未 必 然 。世 界上没有两片相 同的树 I 叶,更无两个相 同的罪犯 ,危 险驾驶罪本身就是轻微犯罪 ,不论 酒驾犯罪者 自身特 点、家 庭状况而一律将之 “ 下狱 ”执刑 ,这显然是不符合轻微犯罪 执刑规律 的。另外 ,从正 常逻辑上来说 ,犯本罪 的后延犯罪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醉酒驾车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关于醉驾定罪量刑已经成了众多专家及法律人士讨论的话题,文章将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以及醉酒驾车刑事法规制的完善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法原理;制度完善尽管酒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的问题,还在讨论和试行的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可执行的政策。

所以,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对醉酒驾车入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醉酒驾车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

事实上,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相应刑罚的规定来实现的,其能够通过司法活动惩罚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个体和整体的利益。

而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从某种程度上看,在刑法以外的法律不能保护社会和个人权益时,就需要刑法保护。

而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看,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他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说,实际上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其实都需要借助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并维护相应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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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醉驾入刑制度透析
醉驾入刑的法律操作性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实施
以前,我们把醉驾作为一种普通行政违法行为而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罚,根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的条规定。

同时,对醉驾后肇事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科以刑罚,但是具体如何处罚实践中有分歧:一是通常情况对醉驾后肇事行为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是特别严重的醉驾后肇事行为也有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醉驾肇事案;三是目前学术界也有人提出增设危险驾驶罪,而且将危险驾驶罪区分为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对醉驾后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以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认定处罚。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像孙伟铭、张明宝这样的醉驾肇事恶性事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是不合适的。

因为孙伟铭、张明宝醉酒后仍驾车到处行使的真正原因是他们被酒精麻痹而不能控制自己的身体,发生这样的后果是完全出乎他们预料的,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心态和那种因为仇恨社会、为泄私愤而开车到处乱撞的故意心态是完全不同的,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不能认定为该罪。

其次,从实践来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基本犯是客观需要,但增设危险驾驶罪结果加重犯就有些多余了。

按照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当醉驾没有造成没有严重后果时,刑法发挥的是规制机能,调整的对象是故意违反交规的醉驾行为;而当醉驾发生了严重后果时,此时刑法发挥的是报应机能,调整的是因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罪名不能涵盖前者,所以有必要对抗加危险驾驶罪予以调整。

而对于后者,醉驾即使造成严重后果,肇事者主观上对肇事后果的发生也是持过失心态的,无论如何都应用交通肇事罪予以调整,故没有必要增加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非常及时、必要,即增加一条危险驾驶罪,对醉驾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主要指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所判刑罚一般都重于拘役,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醉驾肇事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处理。

让我们对各种交通肇事行为做进一步分析。

A.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等),给予行政处罚(道交法90条);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等)后肇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标准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B.违反交通法规(酒驾等),给予行
政处罚(道交法91条);违反交通法规(酒驾等)后肇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标准2: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不难看出,对违反交通法规中的酒驾导致发生的肇事行为,通常的做法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降低了入刑标准,体现了对酒驾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立法精神。

但是这种情况下定罪处罚有两个漏洞:一是没有区分饮酒后驾驶肇事和醉酒后驾驶肇事;二是当醉酒后驾驶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时,像孙伟铭、张明宝案,以交通肇事罪规定定罪处罚就会产生罪刑不均衡的问题,体现不出对醉驾的从重打击。

这也正是法院往往对该类醉驾肇事恶性事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真正动机和原因,但这明显不合法理。

由于酒驾中的醉驾具有事故高发性、惨烈性的特征,必须从酒驾中分离出来,并将其上升到刑事层面予以规制,防止醉驾的严重肇事后果再次发生。

由此我们出现了刑法修正案(八)的新模式:C.违反交通法规(醉驾等),给予刑事处罚(修正案八);违反交通法规(醉驾等)后肇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时候往往以交通肇事罪(标准2: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很好地解决了B情况的第一个漏洞,但是依然没有解决第二个漏洞。

按照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笔者认为C情况下即醉驾后肇事的处罚标准不仅要高于标准1,而且更应该高于标准2,以解决罪刑不均衡的问题。

体现出对醉驾行为比普通交通违法行为乃至比饮酒后驾车行为更严厉打击的立法精神,从而防止法官在碰到孙伟铭、张明宝类似恶性案件时不自觉地就想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按照这种设想,笔者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制度的同时,应对交通肇事罪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即对刑法第133条同时进行修改: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醉驾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醉驾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驾入刑制度的配套制度完善
日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治理酒后驾车专项行动结果表明,酒驾的普遍存在达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造成酒驾行为放任和无所谓的原因除了违法成本低廉外,还有执法不严、公民意识不强,社会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各种原因。

在中国这样一个酒文化盛行的国度,酒驾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应从长远效应入手,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根本消除酒驾问题。

(一)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醉驾入刑以来,酒驾数量明显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冒着被判刑的危险酒后驾车,他们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能逃过对酒驾的处罚,这说明我们的执法工作还不是很全面彻底。

只要我们发现酒驾行为就一定严格执法,绝不徇私枉法,绝不允许有特权的存在,“禁行为用重法”,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消灭酒后驾车者的侥幸心理,从而减少酒驾行为的产
生。

(二)增强宣传力度,使酒后不驾车的观念深入人心“重法”治标,可以解决一段时期内的酒驾问题,但是想要真正消除酒驾行为,则必须治本,必须使群众内心自发且深刻地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巨大危险性,从而建立酒后不驾车的高度自觉性。

这就需要我们动用电视、电台、络、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的力量,采用各种各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酒后驾车的危害深入人心。

(三)建立代驾制度,完善配套服务醉驾入刑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人们的一句口头禅。

喝酒和开车其实并不矛盾,它们都是和谐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剥夺其中任何一样都不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我们需要做的是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代驾制度。

餐饮、酒吧等营业场所必须配备合理的代驾服务,或者由相关部门牵头建立具有统一标准的代驾服务平台等,使广大群众既可以放心喝酒又没有后顾之忧。

(四)建立酒驾记录与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挂钩的制度对酒驾的治理除了有法必究、执法必严,完善配套服务外,还要建立起全社会对酒驾进行监督的机制。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建立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将酒驾记录与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挂钩。

个人在办理贷款、求职等民事活动中若因酒驾的不良信用记录而亮起红灯,这会大大减少酒驾现象的发生。

综合利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惩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预防酒后驾驶事故发生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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