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弘扬生态文明,传承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校园内所有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三、古树名木的定义古树名木是指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稀有、珍贵树种的老树,包括:1. 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2. 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树木;3. 稀有、珍贵树种。

四、保护措施1. 标识与登记: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并设立标识牌,标明树名、树龄、保护等级等信息。

2. 管理责任:明确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由学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 定期巡查: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及时发现病虫害、自然灾害等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病虫害防治: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方法,严格控制病虫害的发生。

5. 防止破坏:加强对古树名木周边环境的保护,禁止乱砍滥伐、乱挖乱采、乱堆乱放等破坏行为。

6. 生态修复:对受损的古树名木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其生长状态。

五、管理职责1. 学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巡查、养护和管理。

2.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安全保护等工作。

3.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古树名木周边的安全防范,防止破坏行为的发生。

4. 学校教育部门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我校将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确保古树名木的传承与发展,为建设美丽校园、弘扬生态文明贡献力量。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二、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四、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和相关管理部门。

五、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禁止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禁止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未经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禁止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六、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景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实施与修订工作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一、定义
古树名木是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树木,它们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
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二、保护原则
1、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确保古树名木的长期健康生长。

2、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不得破坏古树名木的生态环境,不得
进行任何破坏性行为。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将古树名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人,并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机构,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的管理。

2、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在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中建立保护网,以防止外来物种的侵入,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3、科学施肥,为古树名木提供充足的营养,以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4、定期检查,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古树名木的病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治疗,以保护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四、其他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保护古
树名木。

2、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为古树名木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3、严格执法,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严格执法,依法惩处,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古树名木。

五、总结
古树名木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为此,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科学施肥,
定期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严格执法等措施,以确保古树名木的
长期健康生长。

古树名目保护实施方案

古树名目保护实施方案

古树名目保护实施方案一、前言。

咱们那些古树名木啊,那可都是大自然的老宝贝儿,就像一群德高望重的长者,见证了无数的岁月变迁。

可现在呢,它们面临着不少危险,所以咱们得赶紧行动起来,好好保护它们。

二、保护对象。

1. 确定范围。

首先得搞清楚哪些是咱们要保护的古树名木。

那些长得特别粗、特别高,年龄老大的树,或者是那种有特殊意义、历史故事的树,都在保护名单里。

就像村子口那棵据说有几百年历史的大槐树,它可是祖祖辈辈乘凉聊天的地方,肯定得重点保护。

2. 建立档案。

给每一棵古树名木都建个小档案,就像给人建身份证一样。

里面写上它的品种、年龄(如果能大概知道的话)、生长位置、健康状况啥的。

这档案可得好好保存着,方便咱们随时查看这棵树的情况。

三、保护措施。

(一)物理保护。

1. 设置围栏。

在古树名木周围围上一圈好看又结实的围栏,这围栏就像是给树盖了个小院子,既能防止人不小心撞到它,又能挡住那些乱啃乱咬的小动物。

围栏的风格还可以根据周围的环境来设计呢,要是在公园里,就可以弄得精致一点;要是在村子里,就可以带点乡村特色。

2. 支撑加固。

有些古树可能年纪太大,树干有点歪或者树枝比较脆弱。

这时候就得给它找个“拐杖”,用一些特制的支架把树干或者树枝撑起来。

这就好比给老人拄上拐棍,让树能稳稳地站着,不怕风吹雨打。

(二)生态保护。

1. 土壤管理。

树要长得好,得有好土。

定期给古树名木周围的土壤松松土,就像给它做做按摩。

再施点天然的肥料,比如腐烂的树叶、草木灰之类的,这就像是给树吃点营养餐,让它长得更壮实。

2. 水分管理。

水也很重要呢。

根据不同的季节和天气给树浇水。

夏天热的时候,多浇点,让树喝个够;冬天的时候,就得注意了,不能浇太多,不然树会被冻坏的。

就像人喝水一样,得适量。

而且要注意浇水的方式,不能直接对着树干冲,得慢慢浇到树根周围。

(三)防治病虫害。

1. 监测预警。

安排专人或者用一些简单的设备,定期检查古树名木有没有被虫子咬或者生病了。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绿地资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古树名木的界定和分类第三条界定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是指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美学、生态或观赏价值,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树木:1.树龄超过50年,或者具有特殊历史价值的;2.树高超过10米,胸径(离地1.3米处的直径)超过50厘米的;3.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分类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按照其保护等级进行分类,分为一级保护古树名木、二级保护古树名木和普通古树名木。

1.一级保护古树名木: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根据其重要程度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2.二级保护古树名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但不达到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标准。

3.普通古树名木: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但不达到二级保护古树名木的标准。

第三章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第五条保护原则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第一原则:对古树名木实行保护优先原则,加强其管理和保养工作。

2.合理利用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古树名木的观赏、教育、科研等功能。

3.科学管理原则:根据古树名木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和计划。

4.公众参与原则: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措施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包括:1.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

2.定期进行古树名木调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

3.加强古树名木的护树、修剪、养护等管理工作。

4.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5.定期组织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XX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XX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XX省林业条例》《XX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XX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XX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城市规划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第三条本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部队营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林业、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旅广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定期进行古树名木保护巡查。

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开展普查和保护工作。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扬。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古树名木,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第三条古树名木包括自然生长的古树、人工培育的名木,以及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命健康,保护古树名木的自然美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态功能,保护古树名木的文化遗产。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公益性原则。

古树名木属于公共资源,应当以公益为导向,实行公益性保护。

第七条生态原则。

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保护其所在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第八条文化原则。

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保存其历史、科学、文化价值,并加以有效传承和利用。

第九条科学原则。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以科学技术为依托,进行科学研究和管理。

第十条社会参与原则。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形成社会共治。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的措施第十一条制定古树名木保护地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确保古树名木的范围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十二条加强古树名木的巡查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古树名木的疾病、虫害等问题。

第十三条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五条设立专门的古树名木保护基金,用于支持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护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七条国务院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政策制定、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各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工作,制定本地区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和措施。

第十九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日常工作,包括划定保护地、巡查监测、科研管理等。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和公众可以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管理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古树名木包括历史悠久、极具代表性、具有文化价值及科学价值的树木。

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的认定,应遵从《国家古树名木保护标准》及《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目录》。

第四条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应遵从“保护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及管理第五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古树名木应适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并搭配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建立档案,订立有效保护方案,随时开展巡查、修剪、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修剪、疏枝、冠削等操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同时做好留样管理。

第八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定期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

防治应使用绿色环保的方法,尽量削减对树木生长造成不良影响。

第九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应当定期测量树围、树高、树冠,以了解其生长情形,并依据需要作出相应管理。

同时,在测量过程中要注意不影响古树名木的生长。

第十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如碰到应急情况,需进行拆迁、修路、开挖等工程,应依据情况实行多种方式进行保护,最大限度削减对古树名木的影响。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责任第十一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觉古树名木应适时汇报,自动承当保护义务,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

第十二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涉及古树名木的活动和操作,应经过相关保护部门的审批,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福州市城市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企业应依照行业规范开展保护工作,并依照保护计划渐渐提高保护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监督管理职能,并适时发觉并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对于相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代表着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为了保护和管理这些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确保古树名木的可持续发展和传承。

一、背景与意义古树名木是指树龄达到一定数量、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的树木。

它们既是自然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代表着人类文明的沉淀和发展。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和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许多古树名木正面临着被破坏、丧失的威胁。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文化传承,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保护范围与标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应涵盖城市、乡村、森林等不同区域。

保护标准应包括树种特征、树龄、树冠形态、树干粗细、树根状况等因素。

例如,树种特征可以涵盖乔木、灌木、棕榈等不同类型的树木;树龄通常应达到50年以上;树冠形态可以包括圆形、扇形、尖塔形等。

三、保护措施为了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建立健全完善的保护档案,包括古树名木的位置、属性、状况和历史背景等信息。

其次,应加强日常巡视和监测,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健康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剪、防虫治疗、施肥等。

同时,要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区域,设置合理的护栏,限制人为干扰。

四、法律保护与宣传教育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宣传教育的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权益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视和参与度。

举办展览、讲座、宣传片等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古树名木的价值和保护意义。

五、资源整合与合作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资源整合。

政府、学术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保护策略和管理方案,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政府可以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学术界和科研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研究和技术支持,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吸引更多民众参与到古树名木保护中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维护民族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特殊价值的树木。

古树名木由市或区(市)县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
理活动。

第四条县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
管理工作;县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部门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古树名木是国家保护性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本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认养古树名木。

捐资人、认养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认养约定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
名权。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
管理工作。

第七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履行下
列管理职责:
(一)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管护责任人予以管护技术指导;
(四)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五)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将保护档案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封闭式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城镇公共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由建设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三)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四)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与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签
订管护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护职责:
(一)确定或者委托专门人员负责管护;
(二)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
(三)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时,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

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费用由国家承担。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死亡,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后,予以注销。

危及安全必须采伐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冠垂直投影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堆物、封砌地面;
(二)在树冠外侧2米内新建建(构)筑物或者在树冠外侧2米内埋设地下管线;
(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四)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五)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
(六)刻划、钉钉、拴绳挂物;
(七)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或保护方案,并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避让或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

第十四条对于影响、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生产、经营、生活设施或建筑物,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所有权人或实际管理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五条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移植古树名木的,应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制订移植保护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机关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移植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经省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园林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实施移植。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侵害古树名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拒不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或者拒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每株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株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处以每株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害古树名木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每株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侵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或《云南省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