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

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
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

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

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

9 号)

第二条二款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二款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③中共凉山州委组织部、凉山州人事局、凉山州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人发[2009]40号)一条二款计算方法为:职工领取本人应休假天数的正常工资收入后,每天=【(基本工资+边津艰贴+93年工改后超64元保留津贴)×12个月+年终一次性奖金】÷261(天)×200﹪

注:以当年12月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二、探亲假

①《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②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 19810326颁布)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

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③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81]23号 1981年6月5日)

5、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探亲规定》办理;经济条件较差的,也可按低于《探亲规定》的办法办理;如经济条件有困难的,也可暂缓实行探亲制度。

三、婚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3号)规定:

一、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

二、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扣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丧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4号)规定:

一、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丧假。

二、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

作人员自理。

四、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产假:

(一)常规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一款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③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④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四川省人事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人福[1998]1号)、《四川省卫生厅、劳动厅、妇联、工会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卫妇发〔1998〕004号)文件规定,⑤对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二)产假期满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第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二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节育术后假

卫生部、国家计生委《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 1984年2月1日)之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规定: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1周内不作重劳动。

②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③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④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⑤人工流产:休息14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

⑥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⑦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说明: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以上休假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五)哺乳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怀孕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六、病假(国发[1981]52号):

(一)《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8号)之“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二)因工负伤的职工发基本工资的100%。

(三)病愈恢复工作者,应有医生证明,复工后因工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他病,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原病未好,应将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四)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病假、产假可延长见习期。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

第三条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实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下浮比例,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

第四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第五条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各类假期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假期管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休假 1、凡与本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并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按照《聘用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执行。(工龄以档案记录为准。) 2、公司员工的连续工龄在上半年达到规定休假期的,从下半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在下半年达到规定休假期的,从次年或下一年度起可享受年休假。 3、员工年休假采取填写休假单按级请假的办法。 4、在连续年休假中,双休日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 5、员工请休年假,必须提前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单,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休假。 6、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内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7、员工离职的,按国家规定计算应享受的实际休假天数。 二、探亲假(配偶或父母在异地的) 符合探亲规定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休探亲假。(由办公室归口办理)

1、探亲假期内的时间计算含每周公休日。 2、探亲假的路程时间按实际天数给予。 3、探亲假期在15天以内的,当月绩效部分按50%发给;1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绩效部分。 4、员工未提出休探亲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婚假 1、初婚年龄以结婚证书上批准日期为准,假期3天,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假一周,共10天。 2、婚假期间薪金照发。 3、员工请婚假应凭结婚证书到公司办公室办理。 四、产假、哺乳假

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晚育男方,可享受3天陪产假。 五、丧假: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讲解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 、写在前面的话:即使同在江苏省,各市的执行也不尽相同,仅供参考!1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奖与2、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性规定)不能混淆。励性规定) 事假 天数:不定(部分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最高事假天数,实践中也得到 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批准事假,就不得以超过规定天数给与旷工处理) 给薪:可不给薪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给薪依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天数: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 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 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给薪: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80%.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给薪依据: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各地不同,上海、浙江都相应标准要高些)定的,从其规定。 甲类传染病假 天数:不定(视医学观察结果,比如SARS) 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给薪: 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 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婚假 天数:1-3天(普通)、13天(晚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依据: 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男年满二十 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晚婚的, 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给薪: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给薪依据:《劳动法》 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 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江苏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假期管理办法(试行

蓝天公司假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节假日管理,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假期包括: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员工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 第三条:各种假期是国家与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和照顾,是以不影响生产和工作为前提的。各单位(或部门——下同)领导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好员工休假并做好员工工作,避免节假日休假人数比例失调而影响工作。 第四条:员工休假时间的安排应兼顾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不能够满足本人休假意愿时,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不得擅自行事,或将不良情绪带到生产工作中去。 第二章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员工请假时,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到行政办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回公司后,先在部门销假,然后到行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依据规定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员工无论请何种假别,都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销假手续。各种请、销假手续和考勤记录作为核算员工薪酬的依据由行政办劳资员处妥善保管。 每月考勤日终了,各车间、部门汇总本部门员工请假情况,并填制《请假汇总表》,报公司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核实统计请假情况。

第七条:请假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不准超越权限批假。假期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必须到行政办办理请销假审核手续。 公司中层领导请假需经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办理请销假手续。然后报行政办备案。 第八条:员工请假,必须按批准时间如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必须于假期未满前向所在单位来电讲明续假理由,经单位领导报行政办批准后方可执行。未补假或续假未批准而擅自超假不归的,依据规定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员工请假,必须如实申请,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享受该假的一切待遇,其休假时间改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十条:法定节日假 1、元旦、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法定节日全体员工可享受1天的带薪休假。 2、、十一、春节法定节日员工可享受3天的带薪休假。 3、过肉孜节的少数民族员工可享受1天带薪休假,过古尔邦节的少数民族员工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参照自治区通知进行具体安排); 4、“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工资照发;对因工作需要正常上班者,不增发工资,可安排调休。 5、节假日期间因工作、生产需要、公司安排员工上班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节假日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一条:公休假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及厂区地理位置,公司实行每月五天公休日制。

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鲁裕发【2018】17号 关于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纪律,规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各类假期的政策标准、审批程序及工资福利待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利益,确保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病假 (一)医疗期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入院治疗或根据医院诊断结论必须停工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职工患重大疾病的,由企业医疗鉴定委员会依据病历并到所

住医院查证后,确认是否重大疾病,并经医疗鉴定委员会成员签字认可,超出规定医疗期,经研究同意后,可办理医疗期延长,医疗期延长的,经济待遇执行企业规定。 5、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含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在医疗期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企业劳资部门协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病退、退职手续,享受病退、退职待遇;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够复工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权限及程序 1、职工因病请假,需履行请病假手续。请病假条必须在三天以办理完毕审批备案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2、病假2天(含2天)以的,由企业部门负责人、职工医院院长签字审批后,到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办理批假手续。 3、病假在2天以上的,需凭县级或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包括个人病例、诊断结论、化验单据、住院证明、用药清单等),病假条由企业部门负责人、职工医院院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企业考勤管理部门备案。 4、月度同一病症出具门诊病假累计不得超过2次,未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的病假证明一律不予承认。 5、职工办理请病假手续严禁弄虚作假,长期病假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否则,除追缴回支付的病假工资及各项福利外,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6、各单位职工医院或考勤管理部门建立病假职工档案,企业工会、职工医院、所在部门支部书记对长期病假职工要定期走访,及时了解职工病情。 (三)工资福利待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基准工资的70%计发;累计超过180天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病假工资按本

企业员工各种假期规定及依据

企业员工各种假期规定及依据 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企业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或者企业员工咨询过于假期的问题,比如婚假、产假、病假等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现将企业员工各种假期的规定及相关的依据文件整理汇总,供大家参考! 1、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14天,共计17天假期。(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 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产假正常产假98天(截止2012年9月,青岛产假时间仍然执行90天的规定)其中: A、产前检查15天; B、难产增加15天; C、多胞胎每多一个增加15天; D、怀孕不足4个月的流产15天产假; E、怀孕4个月的流产42天; F、晚育的增加60天; G、男方7天护理假。 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丧假: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 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4、探亲假:关于探亲假,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A、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B、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C、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5 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6、年休假: ①享受条件: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②年休假天数一般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各种假期的规定

一、各种假期的规定 (一)、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未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2、一年一次的探亲假 已婚职工探亲配偶,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30天,另给路程假;未婚职工探亲父母,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20天,另给路程假。 3、四年一次的探亲假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给路程假。 4、各类探亲假天数的计算均含双休日和节假日。 (二)驻外探亲休假 1、外派员工夫妻不在同一地方工作而不能在一起生活的,男方或女方每季度享受一次探亲假(称“驻外探亲假”),假期7天(不含路途时间)。驻外探亲假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执行。探亲差旅途费由探亲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2、因工作需要双方均不能离开岗位享受驻外探亲假期的,可给予一次性探亲补助(省内100-150公里的300元/季度,150-500公里的500元/季度,省外的1000元/季度),费用由双方夫妻所在单位个负担一半,双方单位互出证明。

3、夫妻一方因公到对方工作所在地出差超过3天的,按出差规定报销,该季度不再执行驻外探亲假,探亲补助减半执行。 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和公休假规定正常执行,但休法定探亲假或公休假的当季不再执行驻外探亲假及待遇。 5、驻外探亲假差旅费和探亲补助费报销时,若一方无工作或不在鹤煤公司内工作的,费用由派驻单位负担。 6、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休假。 7、休驻外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按出勤计算。享受法定公休假和探亲假的,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8、驻外探亲假及费用要与其他相关股东方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 9、往返路程假的规定: 本省:黄河以北2天,黄河以南3天,省外400公里以内3天,400-600公里4天,600公里以上6天。 (三)、年休假(公休假) 1、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①、职工在矿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②、上年度采掘工年出勤工数180个以上,辅助工年出勤工数200个以上,地面工年出勤工数220个以上。 2、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

国家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9 M+ D& ~9 m/ u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m( |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3 G' ]6 {8 To% @4 L3 b5 C* kR$ o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0 Z, r, h/ o( H& z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R5 E( O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7 S. e6 r* O2 ]- ?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 x7 b* M/ v- g& b- (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D! M1 U: d1 y/ P: M! B5 o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sp& g: H$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7 T# @) P: A/ H. ?' } " @/ }4 i& ~1 c% `! Qt- V. w2 S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讲解

江苏省各类休假给假天数与给薪依据汇总 1、写在前面的话:即使同在江苏省,各市的执行也不尽相同,仅供参考! 2、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保障性规定)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奖励性规定)不能混淆。 事假 天数:不定(部分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制定最高事假天数,实践中也得到支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批准事假,就不得以超过规定天数给与旷工处理) 给薪:可不给薪 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天数: 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给薪: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不同,上海、浙江都相应标准要高些) 甲类传染病假 天数:不定(视医学观察结果,比如SARS) 给薪:视同出勤给薪(不扣薪) 给薪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各类假期规定依据

各类假期规定(广东省广州市) (一)年休假 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7日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12月14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 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2009年1月23日 (二)探亲假 1.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12号) 2.《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 3.《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府〔1981〕179号) 4.《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第113号) 5.《广东省职工探亲路费实施办法》((81)粤财行字第25号) 6.《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7.《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1981年3月14日 8.《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 (三)婚假 1.《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期 1.《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号)198 2.0 3.27 2.《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卫妇幼〔1984〕1号)1984.02.01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1988.09.01 4.《颁布〈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89〕16号)1989.01.29 5.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 6.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粤人薪[1997]5号、粤劳薪[1997]23号) 7.《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8.《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病假 1.《关于半日工作半日休养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64〕中劳薪字第60

关于各种假期的法律规定汇总

目录 事假、病假: (2) 年假: (2) 婚假: (2) 产假: (3) 丧假: (4) 工伤假: (4) 旷工: (6) 加班及倒休 (6)

事假、病假: 我国劳动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 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0.8÷21.75×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年假: 国务院2007年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婚假: 在法律层面的规定

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岩烟人劳[2001]74号 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各车间、科室: 为了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严则,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及《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等,同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对我厂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一、旷工 1、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未参加生产劳动的,即认定为旷工。 2、职工每旷工1天扣月奖金50%,旷工2天(含)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全部奖金。职工旷工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3、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或一年内累积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的,企业即给予除名(一个工作日为一天)。 二、事假 1、职工因事需请假的,本人应写书面报告,事假3天( 含)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事假4天以上的,需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4天至30天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经人劳科科长审核后,由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如需办理续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续假手续。 2、职工因私事要求出境或出国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材料,由安保科会同人劳科、监察科共同审查后,由安保科签署意见,经所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劳科长签署意见,再由厂长或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假期按地方公安部门批准的时间计算。 3、职工每请事假1天,扣月奖金20%,依此累加,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4、职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必须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三、病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规定 1、职工因病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由医务室出具病休证明。凡厂外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由医务

请休假管理办法(2017)

基本请休假制度 1.目的:为了规公司请休假管理制度,便于员工更好的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 工作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围:适用于标准工时制的全体员工 3.请假、给假规定 3.1原则上员工连续请休假不应超过10天,特殊情况公司酌情给予特殊审 批。 3.2对于事前可预见的超过30天的各类假期须提前1个月申请(产假需提前 3个月申请)。 3.3特殊的无法预见的请休假,需请示直属上级领导(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 导),经批准后报人力资源备案方可休假,并于休假回岗后2个工作日补签《员工考勤说明表》报人力资源备案。 3.4请假审核审批流程 3.4.1审核容:部门负责人以及部门分管副总确认请休假员工的休假不会对部门正常工作造成影响;人力资源部审核请假人的请假类别、天数和程序符合公司规定。 3.4.2审核审批流程 4.假期规定 4.1法定假期 4.1.1元旦:1天(元月1日); 4.1.2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二、三); 4.1.3清明节:1天; 4.1.4劳动节:1天(5月1日); 4.1.5端午节:1天(农历五月初五); 4.1.6中秋节:1天(农历八月十五);

4.1.7国庆节:3天(10月1、2、3日); 4.1.8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假期。 以上法定假期属于带薪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按照员工本人工资100%发放,具体放假规定以《公司放假通知》为准。 4.2休假 4.2.1工伤: 4.2.1.1发生工伤应第一时间与人力资源联系,并就近在县(区)级以上正规医院就医。妥善保留就医相关病例、单据、发票等所有资料,由人力资源到劳动鉴定部门提请工伤认定。 4.2.1.2经确认为工伤的,工伤期间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待遇由人力资源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4.2.2年休假 4.2.2.1 年休假按国家相关实施办法执行。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4.2.2.2 年休假天数 4.2.2.3 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累计工作时间计算由员工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证明材料进行核定: ?曾任职公司的劳动合同(包括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养老保险企业缴交年限证明(即:个人失业期间缴交的年限不予计算连续工龄。)。 4.2.2.4 不能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核算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2.2.5 已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按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可休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可休年休假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公司假期管理规定.doc

公司假期管理规定1 假期管理规定 一、目的: 公司为员工提供各种形式的假期,以便员工能合理安排休闲娱乐、处理私事、治疗疾病、照顾家庭等事务,为让员工请假及休假有所依循,特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三、休假及请假类别 法定假日、周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无薪事假。 四、休假及请假类别 1. 法定假日 1.1 根据目前国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为下列十一天: i)元旦:1天(1月1日) ii)春节:3天 iii)清明节:1天 iv)劳动节:1天(5月1日)

v)端午节:1天 vi)中秋节:1天 vii)国庆节:3天(10月1、2、3日) 法定假日内,无特殊情况不得休假,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加班 费。 1.2 国际妇女节(3月8日)--仅适用于女员工 女员工可在国际妇女节享受半天额外的有薪假期(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 假者不另外安排补休,特殊情况除外),但是,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 则不提供替换假日。 2.周休假 2.1上行政班的员工每周可休息一天,柜组长正常休假日为星期二,行管人员 正常休假日为每周六或周日,如需在周内调整由部门批准,报企管股备 案,但不得带入下周连休,否则按旷工处理。 3. 婚假 3.1 员工加入公司后上班满一年(不含试用期,下同)领取结婚证的员工可 享受公司提供的带薪婚假。

3.2 员工如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婚 假七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员工,享受晚婚假二十三天 (包括例休和法定假)。男女双方终身只享受一次晚婚假。员工结婚时 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视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但车船费用自理。 3.3 申请婚假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并应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半年内 使用。如果超过此期限或期间已请产假,则视同放弃婚假,不再补假。 3.4 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休完的,最多不能超过 二次。婚假的请假最小单位是1天。 3.5 再婚者可申请7个日历天的假期但不享受晚婚假。 4. 产假及相关假期 4.1 女员工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可申请产假及相关假期。 (1)4.2 产假:产假假期一个月,符合晚婚要求且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者,假期延长到135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再补假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未达公司规定上班期限一年的,无证生育的、未达到规定婚龄生育的,按事假处理。 (2)4.3 小产假: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小产假,经核实,假期为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20天。每位女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流产

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 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QZ/RL0001—2001 A/0—2001/05/01 为了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严则,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及《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等,同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对我厂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一、旷工 1、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未参加生产劳动的,即认定为旷工。

2、职工每旷工1天扣月奖金50%,旷工2天(含)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全部奖金。职工旷工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3、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或一年内累积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的,企业即给予除名(一个工作日为一天)。 二、事假 1、职工因事需请假的,本人应写书面报告,事假3天(含)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事假4天以上的,需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4天至30天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经人劳科科长审核后,由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如需办理续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续假手续。 2、职工因私事要求出境或出国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材料,由安保科会同人

劳科、监察科共同审查后,由安保科签署意见,经所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劳科长签署意见,再由厂长或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假期按地方公安部门批准的时间计算。 3、职工每请事假1天,扣月奖金20%,依此累加,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4、职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必须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三、病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规定 1、职工因病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由医务室出具病休证明。凡厂外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由医务领导审核后,转为本厂病休证明方予认可。病休在30天(含)以内的,由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提出意见后,由

国家规定各种假期的标准

二、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四、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六、女职工产假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各类假期的规定

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各类假期的管理,保障员工福利待遇,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员工病假的规定 1、五天以内的短期病假,由诊治医生开具病情证明单并加盖医院公章,经部门经理审批,报公司经理部备案。 2、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病假,由诊治医生开具病情证明单并加盖医院公章,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报公司经理部备案。 3、三十天以上的长期病假,须由本人提交书面报告,在三甲医院检查并提取病情证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并报公司经理部备案。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的病假工资发放方法: (1)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2)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5、有下列情况者,经查属实,予以开除。 (1)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 (2)在病假期间从事与公司无关的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条员工事假的规定 1、凡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在年休假未休完之前,不得请事假。 2、全年累计6天内的事假,经部门经理批准,报公司经理部备案。6天以上的部分,由总经理批准,经理部备案。 3、连续3天及3天以上的事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报公司经理部备案。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 4、员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 5、员工子女所在学校召开家长会,凭学校通知单向部门经理请假,每学期半天,可按公假处理。 第三条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1、凡在公司工作,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年限满1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已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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