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法律的概念ppt课件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课件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
•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 •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划分为实体
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实质权利和义务或者权力和责任的法 律。程序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或者权利和责任实施程序的法律。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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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 根据法律的渊源及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分为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
•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 • 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
指对一般人、一般事,或者在不特别限定的地区和期间内适用的 法律。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时 间内适用的法律。
规范一样,法律也是一种规范。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 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 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 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 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3.人们应当或 必须怎样行为。
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
法学家们还在为法下定义。 ——康德(Immanuel Kant)。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
• 第一节 法的含义 • 一、法、律、法律的词源和含义 •法 • 法的古体为“灋”,《说文·廌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而廌在《说文解字》中是这样表 述的:“廌,獬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象 形从豸。”
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法律的概念哈特

法律的概念哈特法律的概念是一个复杂且广泛的话题,它涵盖了很多方面。
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一套规范和原则,用于管理社会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它是一种社会约定,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
在我们的社会中,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建立了一个清楚的框架,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责任得到保护,并为纠纷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途径。
法律提供了一种方式来处理犯罪行为和不当行为,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法律的实施和执行需要一个权威机构,通常由政府来负责。
这个机构会通过立法进行法律的创建,通过司法系统来审判和裁决案件,以及通过執法来确保法律的遵守。
这样,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成为了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和公正法律程序。
法律应该对所有人都平等适用,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
法律还应该保障每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保对任何违法行为的追究都经过公正的程序。
法律的概念涵盖了很多不同的领域。
在刑法方面,法律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在民法方面,法律则处理了合同、财产权和人身伤害等问题。
在行政法方面,法律规范了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权力和职责。
法律还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根据国家政府的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国家内的人民和组织。
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组织建立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国家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近年来,法律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领域的犯罪和纠纷也在增加,需要对法律进行相应的修订和适应。
同时,全球化也对国际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国家之间加强合作,以应对共同的挑战。
总而言之,法律是社会运作的基石。
它是一种社会约定,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持社会秩序。
法律的概念包括公正、平等和公正法律程序,涵盖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法律的适用和执行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并且法律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无论如何,法律的重要性在我们的社会中显而易见。
法律的概念

其次,从法律适用的范围方面,法律命令说的实质是命令他人去做某事或是不为某事,但把命令者(立法者) 排除在外,这在专制君主国家或某些民主国家会出现。但哈特认为,现代立法的本质是包括立法者在内的人都要 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法律命令说存在着缺陷,哈特提出要用“约定说”代替“命令说”,这是一个在许多方 面比强制命令好得多的模式,立法者不必像对他人下达命令的人一样,而应该像一个约定的发出者,他行使由规 则授予的权利,通常他作为立法者必须置身于法律的范围内。
再次,从起源方式上,与法律命令说明显矛盾的是习惯。
作品影响
《法律的概念》一书集中反映了哈特的法律观以及他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等方面比较全面的看法, 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该书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哈特在该书中提出了“法律规则说”,评 析了现代西方法哲学的主要代表性学说的理论,是当代法理学权威著作之一。
法律的概念
1961年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作品思想 05 作品评价
目录
02 创作背景 04 作品影响 06 作者简介
《法律的概念》是英国法理学家哈特著法学著作,于1961年首次出版。
《法律的概念》集中反映了哈特的法律观以及他对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与道德等方面比较全面的看法。书中, 哈特通过评析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说而引出了法律的规则说,将法律视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 合,并认为这是法理学的关键。哈特还富有启发性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 较客观地分析和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 潮。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

法律与道德的哲思——读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九章哈特(H.L.A.Hart),英国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是当代西方分析法学家中影响和声望最大的一个。
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发表于1961年,该书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尽管只是一本简短的小册子,但是它却引发了大量的论述,被公认为20世纪法理学的开创性著作之一,是从事法理学学习和研究的人们的必读书目。
《法律的概念》尽管篇幅不长,但思想深邃,可谓微言大义,一个普遍的共识是,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研究,并在反复研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能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
笔者不敢奢谈对该书有何深刻的认识,只是在拜读该书时有所心得,尽管未必中肯,但作为学习和研究的一个阶段性认识,有必要做一些总结,与其说是书评,不如说是一篇读书笔记。
一。
两次论战与“中间道路”本文主要谈及的是该书的第九章“法律与道德”这一部分,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要对该书做一个整体的解读似乎比较困难,所以我选择了这样一个简短的部分做一些自己的阐释。
另外一个原因,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的重要分歧之处,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哈特必然要论证自己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看法,同时,关于该问题的论述正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最明显的理论特色。
深刻理解这一问题,必然有利于真正把握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精髓。
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上世纪50—60年代与哈特有关的两次理论论战。
第一次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这次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两大派之争,论战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与德夫林法官之间展开的,该论战尽管不是两大派之争,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可以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同这两次论战是分不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哈特逐渐发展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
梁灯:解读哈特《法律的概念》――从两个核心概念的中文翻译开始

梁灯:解读哈特《法律的概念》――从两个核心概念的中文翻译开始第三期法律沙龙内容纪录时间:2005年12月19日晚7点地点:法律人家主题:解读哈特《法律的概念》――从两个核心概念的中文翻译开始主讲人:梁灯第一部分:主讲人发言一.两个核心概念:第一性、第二性1.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凡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非任意性的或必为的。
”这是一个事实,哈特与奥斯丁等命令实证主义者在此问题上也存有共识,但基于这同一的出发点,哈特与命令实证主义者却引申出不同的法律观念。
奥斯丁等认为,法律与主权者、强制和制裁有关,是“主权者的命令”。
这揭示了法律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命令”人们为某种行为。
这意味着法律限定了社会中的人在行为结构中享有的选择的范围。
哈特反对以上的命令学说,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他对命令学说进行了以下三方面的质疑和批判:第一,在法律的内容上,奥斯丁等人的命令学说无法解释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以外的,不要求人们必须为某种行为,也不强加责任的法如何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相关。
例如,在私人领域,人们订立合同和遗嘱,如果按照法律去做,那么所订立的合同或者遗嘱就是有效的文件;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合同或者遗嘱就是一份无效的文件。
“无效”与制裁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在司法领域,有关法院司法的法律,规定的是审判权的范围和内容,法官的任命方式、资格和任期,司法行为的规范和法院应该遵循的程序。
这些法律的目的是确定法院的判决成为有效判决的条件和界限,而不是阻止法官做不当之事。
即使存在对于法官滥用职权的刑事处罚,但是这也只是对于法官审判权和司法管辖权规则的必要补充。
法官一般地超越其审判权,其结果是判决的无效或者要被撤消,而不作为一种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在立法领域,涉及立法权的法律,包括立法权的主体,立法人员在资格和身份,立法方法和形式,立法活动的程序。
违反这些规则的后果只是使某些立法无效,这同样不牵涉任何有关“制裁”、“惩罚”的内容。
(完整版)关于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上

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上徐爱国哈特是二战之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旗帜。
他于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是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
在这本短小、简练和富于思辨的小册子里,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评析了西方当代各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对于法律的认识。
《法律的概念》是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权威著作。
这里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介绍:一、哈特理论的两个思想来源哈特的理论渊源于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一个基础是奥斯丁所倡导的分析法学传统,一个是语言哲学。
在《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曾经用三章的内容探讨奥斯丁的法理学。
从表面上看,哈特是在批评奥斯丁的理论,但是从根本上说,哈特仍然坚持分析法学的立场,或者说渊源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
不同的是,哈特试图用其“法律的规则说”取代或者弥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
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容是什么,不同的作家有不同的看法,按照哈特的理解,法律实证主义意味着:第一,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第二,法律的概念分析,首先值得研究,其次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的研究,再次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第三,判决可以从事先确立了的规则中逻辑地推演出来,无须求助于社会目的、政策和道德;第四,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证据或者证明来确立或者防卫;第五,实际上确立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区分开来。
1 哈特曾经将奥斯丁的法理学划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法律命令说,第二是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第三是“实在法”和“应然法”的分离。
从哈特的理论倾向上看,除了他将他的法律规则说取代奥斯丁法律命令说之外,在另外两个方面,他都坚持了奥斯丁的立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变化。
如果说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在普通法系国家法理学中统治了100年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取代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理学就是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或者说,是他的法律规则学说。
1861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讲义》出版,到哈特1961年出版《法律的概念》,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直在英美国家占主导地位。
4 法的概念 PPT

● 社会学法学派的“法的概念”
社会学法学的基本主张是把法放在社会之中,通过法的实际运作,联 系法与社会生活实施的关系,来认知和理解法自身。有社会学法学倾向 的法学家一般从法的社会基础,法的社会政治目的,法的社会作用与具 体效果等方面,来界定法的概念。尽管他们对于什么是法的具体表述各 具特色,互有区别,但大致可以分作两类划分,即规则(或规范)派和 反规则(或规范)派。 规则派的庞德认为,法乃按照一批在司法与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律令 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法是一种“社会工程”。从这 一概念出发,庞德进一步分析法的结构,提出了律令——技术——理想 的法的模式,认为法就是这三种成分的有机统一。 反规则派的埃利希认为,“法的发展不在于立法,法律理论,也不在 司法判决,而是在社会本身。”他认为法律条文——实在法只是法的一 小部分,社会中实际起作用的是体现人类组织之内在秩序的“活法”, 它是法的主体和基本的形式。
法的概念
● 引言 ——从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说起
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1 该书的第一章开头这样写道: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 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反复复地被提出来并且 有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泛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即使略去古代和中世纪关于法律“本性”的思索,而仅仅注意近150 年的法律理论,我们在任何其他作为科学而被系统研究的课题中也看 不到这种情况„„对于“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而言,除了一些明 确的标准情况(它们被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所设定,这些制度是法律 的制度,对此没有人表示怀疑)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情况,对 它们的“法律性质”不仅受过教育的普通人,甚至连法律专家也为之 犹豫不决,原始法和国际法就是这类模糊情况的典型。
《法律的概念》课件

司法程序:立案、侦查、起诉、 审判、执行等
司法原则:公正、公开、公平、 效率等
司法独立:不受行政、立法等 外部因素干扰
守法
遵守法律:尊 重法律,遵守
法律规定
法律意识:提 高法律意识, 增强法律观念
法律教育:加 强法律教育, 提高公民法律
素养
法律监督:加 强法律监督, 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立法 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国际法的特点:强调国家主权平 等,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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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适用于一国范围内的法 律,如宪法、刑法、民法等
国内法的特点:强调国家主权, 维护国内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01
法律的实施
执法
定义: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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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美国《独立宣言》和 《宪法》确立了民主共和制,推 动了全球民主化进程
20世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和《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全球 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推动了全 球人权事业的发展
国际法的发展与演变
古代国际法:以战争、贸易、外交为主要内容 近代国际法:以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为主要原则 现代国际法:以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为主要内容 未来国际法:以全球治理、可持续发展、人权保护为主要方向
联邦制与单一制
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基于习惯和先例的法律体系,主要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适用
衡平法:基于公平和正义的法律体系,主要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适 用
区别:普通法注重形式和程序,衡平法注重实质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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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书框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内容上十分丰富,他从反 驳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着手,分别从内容、适用范围、 起源模式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 的不同。
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 即把法律看成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次级规则是 第二性规则,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 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这三个缺陷产生的,次级规则分别为承 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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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随后分析了国际法到底是不是法这个问题 p210,并分析了这种疑惑的来源、形式,对此作 了反驳,最终得出“国际法不是法”这一论述是 错误的。在此基础上,哈特紧接着论述了国际法 与国际道德的区别。
·按照本书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四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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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
第一章到第四章,这是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 的法律命令说进行批判的,即从法律、号令、命 令的区别,法律的多样性,主权者与臣民这三个 方面论述的,说明了法律与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三 个方面的不同之处:
a、适用范围 p44-46 b、法律的多样性p29-43 c、起源模式p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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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论述法律规则的问题
• 从第五章到第七章。 • 第一性规则,它是指不论人民愿意不愿意,他们被要求去
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 • 第二性规则,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
思,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 范围和运作的方式。第二性规则是在第一种类型的规则的 基础上产生的,它被称为次级规则,它是关于初级规则的 规则,它规定了人类可以通过说或做某些事,而引入新的、 取消或修改旧的初级规则,或以各式各样的方式确定它们 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 p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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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性规则有三大缺陷:p94-95 不确定性 静态性 社会压力性
于是针对三个缺陷,分别产生了三个次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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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6-99
·承认规则
主要是确定什么样的规则是属于法律的范围内的。
·变更规则
针对初级规则的静态性提出的 1、授予公权力 (立法权)
2、授予私权利
·审判规则
指授权给某些人对于在特定的场合下,初级规则是否 被违法,做出权威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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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正义、道德、法律的关系
这一部分主要是第八章和第九章。哈特首先论述了正 义的有关原理,这一部分是哈特正义观的集中体现,他指 出“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p155,当然正义是不能 等同于道德的,有别于一般行动道德。”“公平”通常和 社会生活的两种情境有关:p156 • 第一种情境和个人行为无关,而是涉及个人的不同的社会 阶级; • 第二个情境关于补偿和矫正已经造成的上海大众主张。正 义的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等着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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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p170-177
a、重要性 b、非有意改变 c、道德的故意性 d、道德强制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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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与道德的连接点 p190-194 ①人的脆弱。 ②近乎平等。 ③有限的利他主义。 ④有限的资源。 ⑤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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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关于国际法的相关问题
主要是第十章。 疑惑:“国际法到底是不是法” 这种怀疑论主要是两种形式:p211 a、植根于深信法律基本上是一种以威胁为后 盾的命令,并且把国际法上的规则与国内法上的 规则两者加以对比; b、基于一种模糊的信念,认为国家不能作为 法律义务的主体,并且把国际法上的主体与国内 法的主体两者加以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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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述完法律规则说之后,哈特阐明了他著 名的“正义观”,即“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的观点,当然“不等”时的差别待遇须有相关的 正当理由。p157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特殊切面,但 也不等同于道德。
在分析了正义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后,紧接着, 哈特对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比较深 刻的阐明,在说明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显著差异 后,哈特又别出心裁地提出了二者之间的联结点, 即“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p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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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驳了“国际法不是法”的观点p220 • 哈特又反驳了将“国际法”归为“道德”的观点
提出了三点理由:p225-226 a、道德压力的压力形式与违反国际法的压力形
式不同的 b、有一些国际法上的规则是无关乎道德的,它
们可能只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 c、进一步论证国际法与道德有性质上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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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thank you!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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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2、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涵义?第二性规则为什么必
要(怎样理解法是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3、关于内在观点于外在观点得理论有何启示意义? 4、哈特怎样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你对此作何评价?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是否意味着法律中必然包含着 道德? 6、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的学说是怎样解释国际 法性质的?
哈特《法律的概念》
讲述人:周贤
1
• 作者简介
H.L.A. 哈特,(H.L.A. Hart, 1907年-1992年), 英国著名法理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20世纪最重 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
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律的 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1961)、《法、自 由和道德》(1963)和《刑法的道德性》(1965)等。 他的学说和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中的两派。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在西方法 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德富林、德沃金为中心,开展 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除哈特外, 其他代表人物有美国法学家R.L.萨默斯等人。随着新分析 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实证主义法学又有重振旗鼓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