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夏代●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 监狱(P28)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 法典(P30):《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P31)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1)戮(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二)肉刑:(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夏商法律制度

(二)主要法律 1、汤刑 2、官刑 3、民居之法 4、车服之令 三、法律内容 (一)军事法规内容 1、以军法保证对夏代的讨伐战争 2、严格军法,惩治不从誓言罪
• (二)刑事法规内容 • 1、运用刑法手段,镇压反抗国家统治的各 种犯罪 •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 刑罚:斩刑,醢、脯、焚、剖心、刳、剔 • 2、刑法严惩蛊惑民心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 (三)行政法规内容 • (四)民事法规内容 • 1、所有权方面 • 2、婚姻家庭制度方面
• (一)法律形式 • 1、制定不公开的刑书 • 《左传· 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 • • • 狭义的汤刑,广义的汤刑。 2、誓 商代君主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 3、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
• 商承夏制,初期仍实行习惯法。随着成文刑书 的出现,习惯法逐步退居次要地位。
• • • • • • • • •
“皋陶明刑图”中 的獬豸断案
第二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 商是兴起于黄河中下游的一个古老部落。
• 约在公元前十六世纪,至汤时商的实力已 经强大。
• 汤伐纣灭夏,在亳(今河南商丘)建立商 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可考的 王朝。
• 商朝奴隶制物质文明比夏朝明显发展,在 此基础上构建了商朝的法律制度。
• 一、商代的立法思想 • 商代统治者出于控制思想、稳定秩序的需 要,把天上的至上神——帝,同王的祖宗神 合而为一,把王罚与天罚、天讨糅合在一 起,借以增强地上的王权,由此而形成商 代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思想。 • (一)“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 (二)“天罚”与“天讨”的法律思想
• 二、法律形式与主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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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承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司寇、正、史 (二)审判制度 1、重案与疑案的审理 2、天罚与神判 一是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夏商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刑起于兵, “兵刑合一”
•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 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 刑法志》记载: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 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三、夏商法制概况
1、主要法律渊源 2、神权政治与神权法思想 3、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 殄、孥戮等。 4、司法制度
九、西周时期的刑事制度
• • • • • • 1、定罪量刑的原则 2、刑罚种类 (1)五刑 (2)赎刑 (3)劳役刑 (4)拘役刑:嘉石拘役
定罪量刑的原则
• (1)矜老恤幼原则。 •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 眚:过失;非眚:故意。 非终:偶犯;惟终:惯 犯。 • (3)罪刑相当原则 • (4)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 (5)罪不相及原则 • (6)同罪异罚原则 • (7)世轻世重原则:世轻世重(“三典”)即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 用重典”。《周礼· 秋官· 大司寇》
(2)借贷契约:傅别
(3)书契
婚姻缔结原则
• (1)一夫一妻制。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能是一个。 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才是嫡系,其他皆为庶出, 他们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 (2) “同姓不婚” 。主要基于两点:第一,长期的 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第二,为了 “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 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具有鲜明的 政治意图。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云:“娶 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 可”。
七、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1、“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 “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 “忠”。 2、“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3、“礼”与“刑”的关系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4、行赋税 《史记.夏本纪》:“自虞、夏时,贡赋 备矣。” 《孟子.滕文公》:“夏后氏五十而贡”。 5、规量器 《夏书》:“关石和钧,王府则有。”意 即征收关税和田赋均衡公平, 则夏王朝国库有用 不完的财物。 6、严刑狱 《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同时也设置了监狱,除圜土外,还有夏台。
二、夏代法制简况
(一)夏代奴隶制法制主要内容 1、建吏制 《尚书.皋陶谟》:“百僚师师,百工 惟时。” 《禹贡》:“大战于甘,乃召六卿。” 六卿为军事长官。 《夏书》中记载有“职听讼,收赋税” 的“啬夫”,管车官员“车正”,掌管膳食的 “庖正”,畜牧官员“牧正”,察省天象的“昆 吾”等。
2、定历律 《尚书.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 怠弃三正。”五行、三正均为历法。 《论语.卫灵公》:“行夏之 时。”“夏之时”即是夏代的历法,即今之称之 为“夏历”。 3、明礼法 《左传》:“(夏)贡金九牧,铸鼎象 物。”、“迁鼎于商”。鼎是国家和王权的象征, 同时也是古代礼制的代表物。
第二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商灭夏后逐步建立起一个奴隶制大国,有 “邦畿千里”,形成了奴隶制国家早期的内服 与外服的行政管理体制。农业、手工业出现了 初期的繁荣,井田制出现,养殖业、畜牧业从 手工业分离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代的立 法活动主要表现为: 首先是确立奴隶制的行政体制及其权力职 能; 其次是“汤刑”出现。
1、皋陶制刑 “昏、墨、贼杀,皋陶 之刑也。” 2、五虐之刑 黥、劓、刵、椓、处死。 后演变为墨、劓、剕、宫、大 辟五种,延续到后世。 “与其杀不辜,宁失 不径”是禹刑的一条重要法律 原则,就是不照章办事也不得 错杀无辜。
(四)司法制度
1、中央设最高司法官 “大理”,地方司法官 “士”,基层司法官 “蒙士”。 2、监狱的设置 夏台,又称钧台, 中央监狱; 圜土,关押轻罪 犯人。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

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的转变
• 原始社会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 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所以,从一 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氏族习惯向 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 ⒈ 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 • ⒉ 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化
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
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
• 伴随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农业、饲养业、手工业相继出现, 母系氏族社会进入了繁荣时期,同时也开始了向父权制的 转化。 • 因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加上地理条件的差异,人们物 质生活水平也出现某种程度的差别。 • 氏族习惯产生微妙的变化,这也是私有观念萌发的具体体 现。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母权制时代的私有观念的萌发 与习惯的变化,便不会产生父权制社会的私有制,以及确 认财产私有的新的氏族习惯。 • 当时一切生产资料全归氏族公社所有,个人值拥有少量的 生产工具与生活资料。且按照习惯,只能转赠或随死者下 葬,而不能把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对于重大 案件的审判必须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 夺和决定宿舍胜负的勾决权。 • 商代司寇以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 方与基础的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司法制度
• (二)审判制度 • ⒈ 重案与疑案的审理 • 商代重要案件的审理一般要经过三级,即史与正的审理, 大司寇的复审,以及三公参听的再审,最后报请商王批准。 • 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度,主张广泛征求意见,然后 定案。 • “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大小之比成之” • ⒉ 天罚与神判 •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 意进行审判。 • 其次,假托鬼神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盘庚为顺 利地迁都,把自己宣布的处罚诡称“天罚”。
中国法制史——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考试大纲要求提示1 理解中国法起源的过程与特点;2 了解夏朝与商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一样,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具有中国特色,其要点为:1 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无论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所形成的父权家长制,还是此后逐步联结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以至形成国家,人们的血缘关系不但没有松动、解体,而且恰恰相反,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越来越牢固。
2 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传说中德高望重的英雄人物三皇五帝“为公”的观念逐渐淡漠,以至消失。
从尧到舜再到禹,“帝”的权威在加速度地膨胀。
既然没有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那么循着遇事动辄“予一人”的路子走向君主专制,便是历史的必然。
3 原始的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礼”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礼的最早含义是为祭祀而举行的仪式,是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习惯。
出于对共同祖先的尊重和敬畏,能不能参加氏族祭祖的仪式,乃是区别人们是否属于这个氏族的基本条件。
氏族晚期,逐渐形成了氏族贵族。
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同时也控制了萌芽状态中的政治权利。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政权与神权合而为一。
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由氏族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原来用以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同时成了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4 “刑起于兵”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
刑起于兵,说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
所谓“大刑用甲兵”,指最重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
(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
据有关文献记载,夏朝法律制度基本上表现为以下几点:1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是夏朝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根据。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一、夏商法律的名称1 夏代的法律制度(1)《禹刑》①性质:相当于现在的刑法典②内容: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美名墨:贪得无厌、破坏官纪贼:肆无忌惮的杀人③刑罚:以死刑为主(2)军法《尚书·甘誓》(3)监狱:夏台、均台、圜土二、商代的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1)《汤刑》有三百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之罪。
(2)《汤之官刑》属于单行刑事法规(3)弃灰之法2. 主要法律形式(1)刑:商代的刑法(2)王命:商王发布,具有较高法律效力(3)单行法规:针对某一具体的事物或人发布的命令3. 主要罪名(1)不吉不迪:行为不善(处以死刑,灭绝全家)(2)颠越不恭: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遵王命(处以死刑,灭绝全家)(3)暂遇奸:诈伪、奸邪、违法乱纪(处以死刑,灭绝全家)(4)不孝:要求孝顺父母,实际上是要尊祖敬宗,以维护宗法制(5)巫风:管理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6)弃灰于公道:向公道上扬灰,引发路人发怒,导致斗殴(重刑)4.主要刑名(文献+甲骨文)(1)炮格: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行走,坠碳中烧死。
(2)醢(海):把人杀死,捣成肉酱(3)脯:把人晒成肉干(4)断手: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5)罚丝:专门适用于官吏贵族,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丝(6)劓殄:灭绝,即为后世的族诛(7)墨刑(8)劓刑:割鼻子(9)刑:割下肢(10)宫刑:割男性生殖器(11)死刑5.民事、婚姻、继承制度(1)民事法律制度:商代的土地所有权,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是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奴隶则被作为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买卖。
其他财产,以家庭为单位,由家长占有、管理,家庭的一般成员不享有财产所有权。
(2)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姊妹随嫁的滕妾制度;妇女只能嫁一夫(3)继承制度:政治身份的继承意义远远超过了财产继承。
商代初期以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已前者为主;商代末期,父死子继为主,出现嫡长子继承的现象(嫡长子继承制度用简单而确定的“嫡”与“长”标准,解决了非常复杂的世系权力更替问题)6.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神兽断狱),司法官吏。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一一公元前11世纪)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有财产逐渐出现,人类由无阶级社会逐步进入阶级社会。
原始氏族组织逐步转化为国家组织。
原始社会的部分习俗逐步转化为法律,这个历史发展过程在我国大约是传说中的尧、舜、禹时代。
历史上关于尧、舜、禹相继禅让的传说,反映了推举部落联盟领袖的原始民主制度。
但是,禹继位以后,这种制度遭到破坏,禹晚年,部落联盟推举伯益继承禹位,禹却在暗中培植儿子启的势力,要传位给启。
禹死后,启凭借禹的威望和既得的权力,“攻益而夺之天下”,“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从此,“天下为公”转变为“天下为家”。
这是中国奴隶制国家形成的最终标志,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奴隶制的法制。
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但是,由于独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影响,中国国家与法在形成之初便具备了鲜明的特色。
(一)氏族血缘关系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日益强化。
以血缘关系联结起来进行生产和生活,是人类氏族社会的本质,也是原始农业经济所决定的社会特点。
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个人的生存,完全依赖于氏族和土地。
国家与法的出现,不可能立即改变这种社会经济状况,不过是将血缘关系中自然体现出的亲疏尊卑关系打上阶级的烙印,以法律强制维护这种亲疏尊卑关系,因此,国家与法的形成,不但未能使人们的血缘关系有所松动,反而使之日益强化,使中国奴隶制国家组织,向家国一体的格局发展,西周的宗法制即是这种格局的完备形态。
(二)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礼的最初涵义是指祭祀的仪式,出于对祖先和神明的尊崇和敬畏,参与祭祀是氏族全体成员的习惯,也是氏族所有成员的基本权利。
人们在祭祀仪式中不同的地位和不同的作用是由血缘上的长幼、亲疏自然决定的。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者垄断了祭祀权,把它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原来用以区别血缘亲疏、长幼的礼进而具有了在国家组织中确认尊卑等级地位的法的性质,于是,亲贵合一,礼法难分构成中国国家组织与法的另一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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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理论界普遍的看法: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依据: 1、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 “芒芒禹迹,划为九州” 2、公共权力的设立 • 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 专制帝王。 • 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 3、 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 • 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点 • 1.刑起于兵(中国法律的起源,走了一条
五、夏商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国王作为天子,是最高司法官,设专职 司法官来辅佐其行使司法权。 夏朝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商朝称最高司法 官为(大)司寇 2.地方司法机关 • 多以士命名。商朝在畿内地区的司法官称 为士,在畿外称为蒙士。
(三)民事法律制度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一夫多妻制 ◆继承制度:兄终弟继、父死子继
•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 律和刑罚。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 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
(二)主要法律形式 • 刑、誓、诰、命
四、夏商时期主要的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律制度 1、定罪量刑的原则 • 恤刑慎杀。《尚书》: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 不可错杀无辜。《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 区分故意与过失。《尚书· 尧典》:眚灾肆赦,怙 终贼刑。《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 刑罚为德教服务。《尚书》:明于五刑,以弼五 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 • 反对株连。《尚书》:罚弗及嗣,赏延于世。
2.象刑说
(最早的刑罚是以服饰来象征刑罚) 《尚书· 舜典》:象以典刑。 《尚书大传》: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唐虞之象刑, 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 《慎子》:有虞氏之诛,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 以菲屦当刖,以艾鞸当宫,布衣无领以当大辟。 《汉书·刑法志》: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 以为戮,而民弗犯,何其治之至也! 《白虎通》:犯黥者其皂衣,犯劓者丹其服,犯膑者 墨其体,犯宫者锥其履,大辟之罪则布其衣裾而无 领缘。
(二)有关中国法起源的各种看法
☆上古时代起初没有法制,也没有国家
《管子· 君臣下》: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 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 《商君书· 画策》: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 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韩非子· 五蠹》:古者…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 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 民自治。 《潜夫论· 班禄》:太古之时,烝黎初载,未有上下 而自顺序。天未事焉,君未设焉。
兵刑合一、刑法受到特别重视的道路.)
• 2. 礼发于祀 (受 “礼”的深度影响,是中国法 律起源的另一个最为基本的特征.)
3.浓厚的宗法血缘色彩
二、夏商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 法思想
•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 予惟恭行天之罚。(《尚书· 甘誓》 ) • 有夏多罪,天命肆之。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 敢不正。……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尚 书· 汤誓》) • 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尚书· 皋陶谟》)
2.罪名 ◆“昏、墨、贼,杀” “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 不忌为贼。”
3.刑名
(1)奴隶制五刑: • 墨 • 劓 • 刖(膑、剕) • 宫 • 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 (孥戮)等。
(二)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政治体制 • ⊙中央(王)与地方(诸侯)的关系,主 要是会盟朝贡关系。
(二)诉讼审判制度 • 天罚 • 神判。
汉语的古体“灋”(法)字就是神判的遗迹。 《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三)监狱制度 1、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 2、商朝的监狱:羑里。
• 《竹书纪年》:“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 《史记·夏本纪》:夏桀王“乃召(商)汤而囚 之夏台” • 《史记·殷本纪》:“纣囚西伯羑里”。
•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朝,盛行 于商朝,衰败于西周时期。神权法思想在 具体的统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统治者使 自己的统治神化,并将体现他们统治利益 的法律说成是神权法。
三、夏商时期的立法概况与主要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 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二、夏商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夏商时期的立法概况与主要法律形式 四、夏商时期的主要法律制度 五、夏商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法起源的一般理论 (二)有关中国法起源的各种看法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点
(一)法起源的一般理论
• • • • • 神创说 暴力说 契约说 发展说 合理管理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
1o法产生的根源 • 经济根源 • 阶级根源 • 社会根源 2o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3o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 定法的发展过程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 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 一体到分化、独立化的发展过程 4o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 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 3.定分止争,圣人制法说
谁最先创制刑法或刑罚,存在争议 黄帝制刑 皋陶制刑 尧舜制刑 夏禹制刑 苗民制刑
• 4.天赐说、神授说 “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 礼有庸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尚 书· 皋陶谟》) “天乃赐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尚书· 洪 范》) “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易· 系辞上》) (河图洛书被视为帝王受命之符;传说伏羲时,龙马 出黄河,背负河图;神龟出洛水,背负洛书。) “故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 (《汉书· 刑法志》)
1.兵刑同源说 (最早的刑法或刑罚与军事征战不分)
《周易·师卦》:师出以律。 《国语· 鲁语》: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 次用钻凿;薄刑 《史记·周本纪》:先王…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 贡,告不王。于是有刑罚之辟,有攻伐之兵,有征讨之备, 有威让之命,有文告之辞。 《汉书·刑法志》: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也。 《论衡· 儒增》:夫刑人用刀,罪人用法,诛人用武。武法不 殊,刀兵不异。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之与兵, 犹足之与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