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编报广东省2017年教育事业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校、民办高校、职业技术学院、独立学院、联办学院:根据《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7〕66号)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的通知》(粤价函〔2001〕146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13年度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及内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教育经费收入、支出等情况(详见附件1)。
二、填报要求(一)本次调查仍然使用2006年下发的“广东省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数据审核系统”(以下简称调查软件,调查软件及其使用手册、电子表格可在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二)调查软件中“学校支出情况表”中的一些科目与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科目的对应关系如下:“人员支出”对应“工资福利支出”,“公用支出”对应“商品和服务支出”,“固定资产支出”指调查年度固定资产净增加值,具体填报方法看附件2“填表说明”。
(三)金额的填报单位统一为“元”。
(四)“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款利息支出”须注明其金额、用途、还贷情况及账务处理。
(五)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收支如附中、附小、幼儿园等的收支,应填入经营收支中。
(六)能够单独计算的短期培训收入与支出,应填入经营收支中;短期培训支出无法计算的,按短期培训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扣减总支出及各项目支出,并填入“经营支出”中。
(七)填报时要认真阅读填表说明,特别是学生人数、教师人数、学费收入、新增资产要按填表说明填报。
(八)各学校要按我委下发的调查软件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数据,并保存好填报工作底稿备查,如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须附文字说明。
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模板】

附件1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管理,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工作(一)高考报名工作按《关于做好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粤招〔2016〕20号)、《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16〕12号)执行。
各地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进行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政策,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跨省(区、市)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中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协调流出地解决,原则上回流出地报考。
(二)考生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建立工作。
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学业水平考试等级、高中毕业成绩、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考生加分或优先录取资格信息,以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或高中毕业鉴定等。
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中学籍档案、综合素质评价、本人签名确认的报名表、高考志愿表、体检卡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高教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师范教育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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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高教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师范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高教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师范教育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22号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高教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师范教育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师范教育的意见省人民政府:近几年来,在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高等师范教育的办学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办学规模有了较大的发展,教育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为我省基础教育培养了大批合格师资。
现在,每年都有10000多名师范学生毕业,为中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和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提供了基本保障。
但是,我省高等师范教育在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学校的办学思想不够明确,在专业设置和招生数量上,非师范的比例偏大;报考师范院校的学生较少,生源素质还不够高;对学生的专业思想和师德教育不力;职业师范教育薄弱。
为了使高等师范教育更好地为中等教育服务,现就加强和改革高等师范教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指出:要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到1996年基本完成“普九”任务,到2000年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中等教育合格师资数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是制约目前中等教育发展和提高的主要因素。
高等师范教育在我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建设教育强省的过程中肩负历史重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高等师范教育培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我省能否建成教育强省,关系到我省劳动者的政治、文化素质。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项目规划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项目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教基二〔2016〕20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项目规划的通知教基二〔2016〕20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国家总体部署,我省拟于2017年启动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以下简称“三期行动计划”)。
为提前做好实施“三期行动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各市县要尽快着手编制“三期行动计划”项目规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做好项目规划是实施“三期行动计划”的核心,是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争取财政资金保障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规划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抓紧启动“三期行动计划”规划编制工作。
要坚持公益普惠,优化资源配置,公办民办并举,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未来三年的项目规划要与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实施项目统筹衔接,与本级财力相适应,与中期财政规划深入融合。
二、精准测算,按需规划2017—2019年,我省计划实施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工程,通过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加快建设乡镇(村)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措施,力争到2019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左右,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园覆盖率稳定在85%以上,实现全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各地要参照这一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因素,对区域内学前教育资源布局详细摸底,科学测算各年份入园需求,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规划,合理确定年度建设目标任务,优化资源布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编报广东省2016年教育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编报广东省2016年教育事业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发改社会函[2015]484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10.30【实施日期】2015.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编报广东省2016年教育事业计划的通知(粤发改社会函〔2015〕4842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为制定我省2016年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现将有关表格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力量认真编报。
编报要求如下:一、编报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打造南方教育高地,本着“育人为本、促进公平、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合理增长”的原则编制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计划。
二、编报要求(一)请认真阅读各附表的备注,严格按备注要求填报。
(二)独立学院招生计划需经举办高校盖章同意后再行报送。
为加强部委属高校与全省高校在招生总量、专业设置、生源分布等方面的衔接,请部委属高校也按时报送有关计划。
(三)市属普通高校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报送计划的同时需抄报学校所在地市发展改革、教育部门。
(四)书面文件请按表格备注分别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5号楼,邮编:510031)、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邮编:510080)。
同时,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分别报送到以下邮箱:shcxj@,weitx@。
由于采用计算机统计,请用Excel制表(表格可到下载)。
请将计划表同步填写到广东省教育信息平台(网址:http://)。
为确保寄送件准确送达,书面文件请尽量选用中国邮政(EMS)快递业务。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举办广东省2017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系列供需见面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举办广东省2017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系列供需见面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0.27•【字号】粤教毕函〔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举办广东省2017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系列供需见面活动的通知粤教毕函〔2016〕4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2017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含研究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研究,定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举办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网络招聘等供需见面活动。
届时将组织省内2017届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就业供需见面活动中进行双向选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2017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精神的具体措施,旨在搭建平台,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本系列供需见面活动由广东省教育厅主办,有关高校(单位)具体承办。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承办高校要成立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管理具体要求》(粤教毕〔2008〕24号,详见附件2)做好宣传、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承办高校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活动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
三、加强组织宣传。
各地教育局要积极支持、协调、组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辖区内各学校以及民办教育机构做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推荐服务和专场供需见面活动。
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参加有关高校承办的供需见面活动和招聘高校毕业生,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动员各类企业参与供需见面活动。
四、严格落实规定。
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必须在国家和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范围内进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用人单位和通过供需见面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签订《就业协议书》。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
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
稳妥推进部分高校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加强授权监管,完善学位授权准入标准,强化专家评审环节,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对于不按照标准和程序办理、不能保证质量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二)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
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行为,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有关规定,特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及其说明,现予以发布,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
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是对通用文本的解释和阐述。
在编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在组织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基础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外部性”条件进行审查和把关,从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这些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应当由企业自主决策,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粤教规函〔2016〕304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教规函〔2016〕304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民办高职院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03号),省教育厅拟于今年11月组织各地各民办高职院校开展2017年度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项目(一)高职院校专业建设项目。
主要用于专业建设项目的课程建设、教学条件建设(如购置设施设备等),教学团队建设,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推进民办高职院校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
往年已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专业不再资助。
(二)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建设项目。
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或急需专业教师的科研或教研启动费,引进高水平的教学团队的教研或科研经费;资助骨干教师、学科和专业带头人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与科研工作;加强骨干教师的培养,资助教师进修、培训、提升学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学校配套资金除用于上述项目外,还可用于引进人才的安家费、住房补贴等。
(三)地方奖补项目。
主要用于支持民办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普惠民办性幼儿园和民办规范化幼儿园建设。
二、申报范围(一)各地级以上市。
重点奖励民办教育发展规范、在校生规模大、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民办规范化幼儿园覆盖率较高、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办学成果突出,或县级地方财政收入普遍较低、革命老区及贫困县较集中,且2015年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明显的地市。
(二)各民办高职院校。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粤教毕函〔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教毕函〔2016〕59号各普通高校: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引导工作各高校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把思想教育工作摆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引导毕业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
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用中国梦激扬青春梦,为学生点亮理想的灯、照亮前行的路,激励学生自觉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勇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把远大抱负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主动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从事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医疗养老等工作,积极投身扶贫开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农技特岗计划”和“大学生参军”等基层就业项目。
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实施能力提升行动。
把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师资培养,完善就业指导课程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生涯规划活动,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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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编报广东省2017年教
育事业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发改社会函[2016]560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编报广东省2017年教育事业计划的通知
(粤发改社会函〔2016〕5609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为制定我省2017年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现将有关表格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力量认真编报。
编报要求如下:
一、编报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历届全会精神,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打造南方教育高地,本着“育人为本、促进公平、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合理增长”的原则
编制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计划。
二、编报要求
(一)请认真阅读各附表的备注,严格按备注要求填报。
(二)独立学院招生计划需经举办高校盖章同意后再行报送。
为加强部委属高校与全省高校在招生总量、专业设置、生源分布等方面的衔接,请部委属高校也按时报送有关计划。
(三)市属普通高校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报送计划的同时需抄报学校所在地市发展改革、教育部门。
(四)书面文件请按表格备注分别寄(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5号楼,邮编:510031)、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邮编:510080)。
同时,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分别报送到以下邮箱:shcxj@,weitx@。
由于采用计算机统计,请用Excel制表(表格可到下载)。
请将计划表同步填写到广东省教育信息平台(网址:http://)。
为确保寄送件准确送达,书面文件请尽量选用中国邮政(EMS)快递业务。
附件:1.广东省2017年教育事业计划总表(发各市、省直部门)
附件:2.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教育事业计划表(只发高校)
附件:3.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分生源招生计划表(只发高校)
附件:4.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分专业招生计划表(只发高校)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21日
附件1:
广东省2017年教育事业计划总表 单位:人
年实
2017年计
划
毕业生 在校生 招
生
毕业生 一、研究生
教育
二、普通高
等教育
三、成人高
等教育
四、中等职
业技术教育
其中:技工
教育
五、普通高
中
六、普通初
中
七、小学
八、幼儿园 九、特殊教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