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

五、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后,票据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1、初次申请财政部门代开往来票据的单位,需提交该单位的组织机构 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同时填写《黑龙江 省财政票据代开业务申请表》,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票据代开。
2、再次申请财政部门代开往来票据的单位,需携带已办理的《财政票 据购领证》及《黑龙江省财政票据代开业务申请表》,经财政部门核准后, 方可继续办理票据代开。
五、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后,票据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三)票据核销 财政票据核销工作是指财政部门在发放票据过程中,依据财政 票据管理的法规、规章等管理办法,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使 用、保管财政票据等情况和财政资金缴存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和缴 销的管理活动,包括对已使用财政票据、作废票据、毁损票据以及 未使用过期票据的审验。财政票据审核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发放的 所有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登记、管理、使用制 度,专人负责,专库(柜)管理。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要设置财政 票据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财政票据的出入库和使用情况,严格领 购、使用、结存和核销手续。
四、我市财政票据推行电子化管理有关情况
截至今年6月,市直单位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工作全面完 成,实现了我市财政票据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管理,使我市财政 票据管理工作有了跨越式的发展,登上了新的台阶,财政部网站 在显著地位置刊登了题目为“哈尔滨市全面完成市直单位财政票据 电子化改革工作”文章,详细介绍了我市财政票据管理改革的经验 和成果,真正实现了“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的财政票据管理新机制。
六、单位开票端系统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13、财政修改好某收费项目,单位端无更新 14、Win7或vista操作系统无法识别智能加密卡 15、登陆系统提示缺少dll 16、打印提示“Printer selected is not valid” 17、爱普生打印机,只打印一半数据 18、登陆博思开票系统,提示打不到“博思开票智能卡” 19、修改或增加用户与权限 20、打印上报核销清单和资金解缴表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颁发的此项规定你知道多少?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单位电子收据制度范本模板

单位电子收据制度范本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电子收据管理,规范电子收据的开具、使用、保管等环节,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境内外开展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子收据的开具、使用、保管、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电子收据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合规、严格管理、方便业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电子收据的开具第四条电子收据是指本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通过电子方式生成、传输、存储和使用的收据。
电子收据与纸质收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电子收据的开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据名称:如“电子收据”;(二)开具日期:电子收据生成的时间;(三)收款单位名称:本单位的法定名称;(四)收款单位账号:收款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五)收款单位开户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名称;(六)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的法定名称;(七)付款单位账号:付款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八)付款单位开户行: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名称;(九)金额:收款金额,精确到分;(十)款项性质:款项的用途和性质;(十一)电子签名: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十二)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六条电子收据的开具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收据模板,由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和维护。
第七条电子收据的开具应通过单位内部财务系统进行,确保收据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三章电子收据的使用第八条电子收据作为财务凭证,与纸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可用于对外支付、报销、审计、税务等业务。
第九条电子收据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电子收据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售、复制或篡改;(二)电子收据的复印件、截图等视为有效收据,但不得作为原始财务凭证;(三)电子收据的使用应确保相关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四)电子收据的打印件视为纸质收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电子收据的保管第十条电子收据的保管应确保长期可用、可追溯、防篡改。
电子票据规章制度

电子票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票据管理,规范电子票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电子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开具,通过电子化手段生成、传输、存储和使用的数字化的票据。
第三条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电子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等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依法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行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电子票据系统。
第六条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行为,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七条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行为,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出票管理第八条出票人应当依法取得出票资格,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条件。
第九条出票人应当通过电子票据系统,生成、传输、存储和打印电子票据。
第十条电子票据的格式、版式、防伪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出票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出票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打印、保管、使用、作废、销毁等环节,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承兑管理第十三条承兑人应当依法取得承兑资格,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承兑人应当通过电子票据系统,对电子票据进行承兑。
第十五条承兑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承兑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承兑、保证、贴现、转让、提示付款等环节,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第四章保证管理第十七条保证人应当依法取得保证资格,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条件。
第十八条保证人应当通过电子票据系统,对电子票据进行保证。
第十九条保证人应当对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确保电子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根据需要由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财政票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票据名称;二)票据编号;三)日期;四)收款人名称、账号和地址;五)收款人税务登记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六)收款人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七)收款事项和金额;八)人姓名、职务和签名;九)核销人姓名、职务和签名;十)票据状态标识。
财政票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收款事项和金额,不得涂改、塞写、挂号、重复使用或者损毁。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和保管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票据管理制度,制定票据监(印)制、领用、发放和保管制度,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票据监(印)制、领用、发放和保管制度,统一组织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和保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和保管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票据监(印)制、领用、发放和保管档案。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票据的使用需要,合理确定财政票据的领用和发放数量,并严格执行票据监(印)制、领用、发放和保管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对领用和发放的财政票据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领用和发放档案。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领用和发放的财政票据进行保管,确保财政票据不受损失、灭失和被盗。
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的保管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票据保管档案。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使用和核销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合理使用财政票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核销。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票据使用档案。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票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开具财政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开具的财政票据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票据开具档案。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财政票据的核销。
财政部门应当对财政票据的核销情况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票据核销档案。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和追溯查询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票据管理制度,建立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的使用、核销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

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为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和外部系统间在交互财政电子票据相关电子信息时的接口技术规范,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的下载和入账反馈。
2技术规范2.1处理流程使用公共服务接口时,基于HTTPS协议,采用POST方式“请求-响应”模式进行交互。
(1)请求方发送请求请求方系统由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分配一个身份标识app_id,每个app_id 配有一个秘钥(appKey)。
请求方根据接口要求,构造请求参数并使用密钥(appKey)对请求参数进行签名。
(2)电子票据服务平台返回响应结果电子票据服务平台通过验证请求参数的签名来验证请求方身份合法性及数据完整性,无误后进行处理。
a)处理成功时,根据请求服务不同,响应结果分为两种情况:电子票据下载时,返回电子票据文件压缩包;电子票据入账时,返回JSON格式的参数。
b)处理失败时,响应结果为JSON格式的参数。
(3)请求方接收数据请求方收到响应结果后,首先判断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响应是否成功:电子票据下载时,通过HTTP Content-Type判断是否成功;电子票据入账时,通过返回码判断是否成功。
2.2数据类型2.3参数说明说明:(1)参数名必须为小写字母;(2)业务参数message的构成,根据具体接口描述构造;(3)字符集统一采用 UTF-8编码格式。
3接口列表4接口描述4.1电子票据下载单位通过该接口下载待入账电子票据。
4.1.1服务名downloadPNG4AccountByDate4.1.2业务参数节点:message4.1.3返回参数根据HTTP响应头中Content-Type值判断成功或失败。
成功时值为application/x-zip-compressed,失败时值为application/json。
(1)成功返回电子票据文件压缩包,命名规则为:包内电子票据份数-最大批次序列号.zip。
电子票据压缩包文件名提取方式:HTTP Headercontent-disposition,值为"attachment;filename=包内电子票据份数-最大批次序列号.zip"。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de9de055270722182ef7d6.png)
费率降至1%以下,对本辖区内重点疫情防控企业采取更加优惠的费率,各级财政将根据有关支持政策予以保费补贴。
省再担保集团对符合国家融担基金备案条件的项目,担保费率降至1%,其他项目降至1.5%。
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额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
三是要进一步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强化续保服务。
对于疫情防控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减化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企业,要帮助协调银行,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等,保障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保证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山西省财政厅2020年2月26日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鲁财综〔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4〕37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与适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申领与核发第四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管理第五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领用、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印)制、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申领、核发、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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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格式、数据要素信息及组织结构,财政电子票据生成、传输、存储时应遵循本规范。
2数据类型
财政电子票据数据采用XML格式进行组织,数据要素类型包括标准XML数据类型和自定义数据类型,如下表所示:
3数据要素及组织结构
财政电子票据数据由头部、票面信息、数字签名几部分构成,其总体结构如
下:
3.1财政电子票据头部
财政电子票据头部包括的要素信息有:电子票据标签、电子票据标识、版本等,详见下表:
3.2财政电子票据票面信息
财政电子票据票面信息包括的要素信息有:票面基本信息、票面明细信息、辅助明细信息等,详见下表:
3.3财政电子票据数字签名
财政电子票据数字签名包括:开票单位数字签名、财政部门监制数字签名等两类。
两类签名原文不同,计算方法相同。
其组织方式如下:
开票单位数字签名原文为:财政电子票据头部(Header)、财政电子票据票面信息(EInvoiceData);财政部门监制数字签名原文为:开票单位数字签名原文的Hash值、开票单位数字签名(Sign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