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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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15施行日期2005.12.15文号浙人薪[2005]289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薪[2005]289号)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中若干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一)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两部分构成。

基本保障部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激励搞活部分由单位在可分配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发放办法和发放标准。

(三)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单位在可分配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由单位在档案中记载,并按国家和省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2013年浙江舟山市发改委下属事业单位招聘拟聘人员公示

2013年浙江舟山市发改委下属事业单位招聘拟聘人员公示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办法》及《2013年⾈⼭市发改委下属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层次⼈才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经过考试、体检、考察等程序,拟聘⽤章⽂⽂为事业单位在编⼈员。

公⽰时间:2014年2⽉18⽇—2014年2⽉26⽇(7个⼯作⽇)。

拟聘⽤⼈员有违法违纪不宜聘⽤⾏为的,在公⽰期内,任何单位和个⼈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发改委举报反映。

公⽰受理电话:************、2281203。

拟聘⽤单位拟聘⽤职位姓名性别出⽣年⽉学历
毕业时间、
学校及专业
⾈⼭市经济信息中⼼⼯作⼈员章⽂⽂⼥1989.05硕研2012年6⽉,安徽⼤学,
语⾔学及应⽤语⾔学
⾈⼭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发改委
2014年2⽉18⽇。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社保厅关于2010年浙江省部分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公告为满⾜事业单位补充⼯作⼈员需要,根据《浙江省⼈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校毕业⽣就业⼯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事部第6号令)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办法》(浙⼈才〔2007〕184号),省委组织部、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统⼀组织部分省属事业单位⾯向⾼校毕业⽣公开招聘⼯作⼈员。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招聘计划本次公开招聘计划⼈数158名。

具体招聘单位、岗位、⼈数、报考条件及相关情况,详见《2010年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计划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计划表》)。

参加此次公开招聘的单位共计36家,其中省属事业单位34家,中央部属在浙事业单位2家。

除《计划表》备注栏说明相关单位(岗位)⼯作地点外,其他单位(岗位)⼯作地点在杭州市区(不含余杭、萧⼭区)。

⼆、招聘对象和条件(⼀)招聘对象本次招聘对象⼀般为:1.在浙全⽇制普通⾼校2010年应届毕业⽣和浙江⽣源全⽇制普通⾼校2010年应届毕业⽣。

2.具有浙江省常住户⼝(以2010年3⽉15⽇的户⼝所在地为准)及持有浙江省各地颁发的《引进⼈才居住证》(以2009年3⽉15⽇前颁发为准)的历届⾼校毕业⽣。

3.具有研究⽣学历并取得硕⼠以上学位的⼈员。

部分岗位对招聘对象放宽⽣源、户籍限制或者另有要求的,以《计划表》备注栏的说明为准。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考察⼯作细则(试⾏)》(浙⼈发〔2008〕58号)第⼗⼆条规定情形之⼀的⼈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办法》第三⼗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招聘资格条件应聘⼈员应具备《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计划表》中招聘岗位所需各项条件以及上述招聘对象规定。

对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认定,按如下规定执⾏:1.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2年3⽉14⽇前出⽣),同时符合《计划表》中招聘岗位的“年龄要求”(计算⾄2010年3⽉15⽇)。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才[2007]184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才[2007]184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才〔2007〕184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浙人社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年度招聘计划。

省属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制定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并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附件1,一式4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综合计划处)审核备案。

对拟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聘用的人员,一并纳入年度公开招聘计划。

二、周密筹划招聘实施工作。

省属事业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明确招聘工作组织办法和招聘公告内容,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

招聘公告应包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以及面试、体检、考核入围人员确定办法,体检和考核的标准,递补人员的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设置特定报考资格条件的,应在实施方案报备时一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公开发布相关招聘信息。

招聘公告由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浙江人才网、浙江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招聘单位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与备案文本一致的招聘信息。

对资格审查结果和面试、体检、考核入围人员以及拟聘用人员,均应按照招聘公告规定以适当方式公布或公示;对拟聘用人员(含直接考核聘用人员)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规定的主要报考资格条件或直接考核聘用人员有关情况等信息,以保障应聘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浙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2004年12月24日)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但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人员的聘用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相关待遇。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进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3]197号
【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9.23
【实施日期】2013.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
通知
(浙人社发【2013】197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近期,不少单位和个人咨询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为规范信息发布,便于各地、各单位把握,根据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和我省实际,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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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8〕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情况、经验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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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浙江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浙人才〔2007〕184号
【发布日期】 2007-07-31
【生效日期】 2007-10-01
【效力】
【备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成员按照需要,可以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章招聘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体检及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事业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以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专业人才;
(三)按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人员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
(四)涉密岗位的人员。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方式,单位岗位设置及相关比例等。

第十三条省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经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招聘计划确定后,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发布招聘信息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及待遇;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一般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并告知报名人员。

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六条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统一组织考试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七条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在考试前应当制定考试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规则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与方式由事业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考试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一般应先进行笔试,笔试以后从高分到低分,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以公告。

面试的形式、标准根据公开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确定。

对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务操作能力测试。

面试以后,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按笔试、面试成绩的规定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按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考试入围人员。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考试入围人员组织身体检查。

体检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确定考核对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四条对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负责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表式附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被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户籍、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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