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营改增税收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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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题及答案

营改增试题及答案

营改增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主要目的是:A. 增加政府税收B. 降低企业税负C. 简化税收体系D.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2. 根据营改增政策,以下哪项服务不适用增值税?A. 餐饮服务B. 咨询服务C. 医疗服务D. 教育服务二、多项选择题1. 营改增后,以下哪些行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A. 制造业B. 建筑业C. 交通运输业D. 金融服务业2.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企业财务管理可能产生哪些影响?A. 增加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B. 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C. 改变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D. 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三、判断题1. 营改增政策只适用于大型企业。

()2. 营改增后,所有行业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四、简答题1. 简述营改增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五、案例分析题某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营业税率为5%,增值税率为6%。

请分析营改增后,该企业的税收变化情况。

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D2. D二、多项选择题1. A B C2. A B C三、判断题1. ×2. ×四、简答题营改增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了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规范化,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税收筹划空间,帮助企业合理避税。

五、案例分析题营改增前,该企业需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 * 5% = 50万元。

营改增后,假设该企业的进项税额为60万元,则应缴纳增值税为:1000万元* 6% - 60万元 = 0万元。

因此,营改增后,该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有所降低。

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实务热点问题-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实务热点问题-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实务热点问题-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实务热点问题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5月1日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还可以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文继续有效,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兼营现场消费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2、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未达标,但外卖销售自己制作的月饼等收入超过50万,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3、酒店业应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4、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和饮食外卖服务?答:提供了饮食,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饮食场地、传菜、分餐等),属于餐饮服务。

5、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营改增后酒店行业全税种纳税实务与风险规避

营改增后酒店行业全税种纳税实务与风险规避

营改增后“酒店行业”全税种纳税实务与风险规避课程背景:➢酒店行业在服务行业中占居了半壁江山,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旳需要, 酒店开设旳形式、服务旳项目、设置旳地区等都在不停旳创新与发展, 然而, 我们财务人员、甚至企业经营管理者, 对酒店行业所波及旳税收政策旳掌控可没有跟上酒店发展旳步伐。

如下这些问题, 您得好好思索一下:➢营改增后, 丰富多彩旳服务项目, 税该怎么缴?➢营改增后, 不一样货品与服务采购, 税该怎么扣?➢酒店不一样经营模式下,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该怎么缴?酒店行业均有哪些方面旳优惠政策可以使用?课程收益:➢本课程旳开设, 具有一定旳行业特性, 本课程将通过案例分析旳形式, 全面、深入旳剖析酒店行业全税种旳纳税实务与风险规避, 让企业经营者、总经理、总监、企业旳中高层管理人员、税务经理或者负责税务旳管理人员等, 对酒店行业税收政策旳运用有一种更深层次旳理解, 通过本课程旳学习, 您将……➢全面掌握, 营改增后酒店行业增值税旳缴纳➢深入理解, 其他各税种旳缴纳与风险规避➢全面熟悉, 营改增后增值税会计核算处理有效运用, 酒店行业旳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讲课天数: 2-3天, 6小时/天讲课对象: 企业经营者、总经理、总监、企业旳中高层管理人员、税务经理或者负责税务旳管理人员等讲课方式: 讲师讲授+案例分析+实操演习课程目录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运用与风险分析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与风险分析第三部分:“房产税”纳税难点与风险分析第四部分:“印花税”纳税实务与风险规避第五部分:“都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纳税实务第六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与风险规避第七部分:“契税”纳税实务第八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与风险规避第九部分: 增值税会计处理核算第十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旳运用与纳税筹划课程大纲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运用与风险分析一、酒店行业各服务项目税收确认1.住宿、餐饮、娱乐等30项销售服务税怎么缴?2、农产品、洗涤、交通等20项采购服务税怎么扣?二、酒店行业各服务项目风险规避1.酒店自身消费服务, 未视同销售2.员工集体福利支出, 未进项转出3、服务项目按客户规定, 交叉开票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与风险分析一、不一样形式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包括项目与代扣代缴原则2.业绩、排名、年终奖励等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3.产权式酒店个人所得税缴纳原则与形式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风险规避1.人人有份旳集体福利,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免费旅游、现金红包,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促销活动, 免费赠送,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三部分:“房产税”纳税难点与风险分析一、酒店行业房产税缴纳难点1.产权式酒店房产税怎样缴?2.自营式酒店房产税怎样缴?3、租赁式酒店房产税怎样缴?二、酒店行业房产税缴纳风险规避1.酒店装修费用, 未计入房产原值2.酒店外临建设施, 未缴纳房产税3.停业期间房产税, 缴纳方式错误4、房产用途不一样, 税收缴纳无差异第四部分:“印花税”纳税实务与风险规避一、酒店行业, 哪些项目需缴纳印花税?二、酒店行业, 哪些项目不缴纳印花税?三、印税缴纳, 存在哪些方面旳误区?第五部分:“都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纳税实务一、都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怎样征收?二、都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有何优惠?第六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与风险规避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1.土地使用税, 怎样征收?2、土地使用税, 怎样计算?3、土地使用税, 何时缴纳?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风险规避1.土地面积根据错误, 少缴土地使用税2、缴纳起止时间错误, 少缴土地使用税第七部分:“契税”纳税实务一、契税, 怎样征收?二、契税, 怎样计算?三、契税, 何时缴纳?第八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与风险规避一、企业所得税收入怎样确认与把控?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怎样确认与把控?三、企业资产处理所得税前扣除与政策把控?第九部分: 增值税会计处理核算一、最新增值税会计科目是怎样设置旳?1.应交税费科目有何变化2.应交税费科目前后有何差异3.应交税费科目怎样衔接二、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是怎样规定旳?1.应交税费各科目核算内容旳运用2.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旳运用3.一般纳税人不一样增值税业务怎样进行会计处理?4、小规模纳税人不一样增值税业务怎样进行会计处理?案例解析: 增值税会计处理5.税务稽查与税款补缴, 怎样进行会计处理?第十部分: 税收优惠政策旳运用与纳税筹划一、运用企业组织架构进行纳税筹划二、运用税收临界点, 进行纳税筹划三、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进行纳税筹划四、统筹工资薪金发放进行纳税筹划。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1—10)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1—10)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1—10)2016-07-1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

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

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 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

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下发公告的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下发以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一)明确了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与餐饮业务解析餐饮业务中的增值税处理和税务筹划

增值税与餐饮业务解析餐饮业务中的增值税处理和税务筹划

增值税与餐饮业务解析餐饮业务中的增值税处理和税务筹划在餐饮业务的运营过程中,增值税是一个重要的税务问题。

正确的增值税处理和税务筹划可以帮助餐饮企业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本文将对餐饮业务中增值税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并探讨一些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餐饮业务中的增值税基本原理增值税是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适用于商品和劳务的生产、流通和提供过程中。

对于餐饮业务来说,增值税主要涉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进项税额的抵扣。

在销售商品方面,餐饮企业通过出售食品、饮料等商品获取收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增值税。

在提供劳务方面,餐饮企业可能涉及提供就餐服务、外卖配送等,这些劳务的提供同样会导致增值税的缴纳。

同时,餐饮企业还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来减少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企业在购买原材料、设备以及接受其他企业提供的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通过抵扣方式抵减销售额上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餐饮业务中的增值税处理方法1. 合理抵扣进项税额餐饮企业在购买原材料、设备和接受服务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通过抵扣方式减免销售额上应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餐饮企业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进项税票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和抵扣。

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增值税票据才能作为抵扣的依据。

此外,进项税额的抵扣也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具体比例根据国家政策而定。

2. 合理选择税务登记方式餐饮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更复杂的纳税规定履行税务义务,但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适用于规模较大的餐饮企业。

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简化,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于规模较小的餐饮企业或者新开业的餐饮企业。

选择合适的登记方式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税收政策来决定,以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3. 合理处理外卖销售的增值税问题随着外卖业务的兴起,餐饮企业可能通过平台进行外卖销售。

餐饮业税务解决餐饮业税务管理中的难题与挑战

餐饮业税务解决餐饮业税务管理中的难题与挑战

餐饮业税务解决餐饮业税务管理中的难题与挑战餐饮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和潜力。

然而,在税务管理方面,餐饮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难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税务政策的变化、餐饮业特殊的税收问题以及餐饮企业如何应对税务挑战等方面,探讨如何解决餐饮业税务管理中的难题与挑战。

一、税务政策的变化餐饮业税务管理的难点之一在于税务政策的频繁变化。

作为经济发展的反映,税收政策在不同的时期会有所调整和变化。

餐饮企业需要时刻关注税法法规的变化,并及时做好相应的调整。

餐饮企业可以通过积极参加税法培训和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

此外,也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顾问来帮助企业掌握税务政策的变化,并制定相应的策略来适应这些变化。

二、餐饮业特殊的税收问题餐饮业税务管理中的另一个难题是其特殊的税收问题。

餐饮业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值税征收方式复杂。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餐饮业涉及到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不同的征收方式对企业的纳税义务和纳税办理程序有一定的影响。

2.营业税和契税并行。

在一些地区,餐饮业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契税。

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税种的征收规定,以确保合规经营。

3.食品安全税和环境卫生费。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些地区对餐饮业征收食品安全税和环境卫生费。

企业需要合规缴纳这些费用,并确保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法规。

针对餐饮业特殊的税收问题,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并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的沟通。

另外,餐饮企业还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来提供税务咨询和税务申报等服务,以确保自身在税务管理方面的合规性。

三、应对税务挑战的策略面对餐饮业税务管理中的挑战,餐饮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1.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财务数据的监控和分析。

通过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可以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为税务申报和缴纳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3篇)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3篇)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全面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增值税税制(包括营业税和增值税)转变为纯增值税税制的改革措施。

营改增的核心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且扩大增值税的适用范围,使更多的行业和企业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实现税负的合理分担。

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饮食行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餐饮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目主要包括正常餐饮应税行为及其他与餐饮相关的税目,如餐具租赁、赠送餐具等。

二、金融保险业:全面营改增后,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保险行业均适用增值税。

其中,银行业主要涉及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票据贴现等税目;证券业主要涉及证券交易、证券承销等税目;基金业主要涉及基金托管、基金管理等税目;保险业主要涉及保费收入等税目;信托业主要涉及信托财产管理、信托产品销售等税目。

三、房地产业: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租赁等。

四、交通运输业:全面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租赁、航空运输等。

五、电信业:全面营改增后,电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通信服务、电信网络服务等。

六、娱乐业:全面营改增后,娱乐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文化娱乐服务、体育娱乐服务等。

七、公用事业:全面营改增后,公用事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

八、科技服务业:全面营改增后,科技服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九、现代服务业:全面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主要涉及的增值税税目包括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市场调研等。

十、其他行业:除了以上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外,还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产资源等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目。

总结起来,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饮食行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娱乐业、公用事业、科技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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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注意点:2
(五)第(二)项增加第13点,内容如下: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 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 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 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 写“份数”“金额”。
填报注意点:3
(七)第(四)项第8点修改为:第31栏“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 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 通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情况。
分析:
1.要填报已取得未申报抵扣税额情况 2、系统会比对前期未申报,后期申报抵扣税额数据 一致性 3、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 消13%的增值税税率。(财税2017 37号文件)
问题:7月1号前取得的商品流通普票,7月1 号后按多少税率抵扣。
1、13% 2、11%

5、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 公告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先看一下:餐饮行业对应企业
供货商最喜欢的税收政策?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 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 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 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 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 壳。 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 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 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 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的凭证。
填写注意点:1
第(二)项第6点修改为: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 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 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 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 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1%
提示:
公告对于普通发票开具规范的要求有明确规定: 2017年7月1日。在此时间点之前开具的没有记载” 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的普通发票,在2017年7月1日以后报销,也属于合 格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 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 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 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餐饮业营改增税收专题
内容
1、营改增餐饮业政策文件介绍 2、专题讲解及案例分析 3、实务讨论
餐饮业营改增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 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1、纳税人的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区别: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 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 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纳税人的分类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16号公告《关于增值 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3、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 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4、财税„2017‟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 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 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 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 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 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 明细)同时废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16号公告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 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 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 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 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 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 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 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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