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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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建设项目投资和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规划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成分特点,并考虑城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的综合效益、推动技术进步为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理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建设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建成后正常运行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焚烧厂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与特点,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数量。中小城市集中的地区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焚烧厂。

第十三条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焚烧厂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模分类与生产线数量表1

注:①Ⅳ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t/d。

②Ⅲ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t/d。

③额定处理能力分类中,Ⅱ、Ⅲ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十四条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

1.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垃圾计量、卸料、储存、给料等设施。

2.焚烧系统:包括垃圾进料、焚烧、燃烧空气、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等设施。

3.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有害气体去除、烟尘去除及排放等设施。

4.余热利用系统:包括余热锅炉、空气预热器、发电或供热等设施。

5.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与飞灰处理系统。

炉渣处理系统主要包括出渣、冷却、碎渣、输送、储存和除铁等设施。

飞灰处理系统主要包括飞灰收集、输送、储存等设施。

6.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车辆冲洗等设施。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绿化等设施。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五条焚烧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受到威胁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四、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及其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五、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六、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

七、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八、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及污水排放系统。

九、对于利用焚烧余热发电的焚烧厂,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对于利用余热供热的焚烧

第十六条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中心进行布置,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作适当安排,以确保相关设备联系良好,充分发挥功能。

第十七条焚烧厂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要求等合理确定。焚烧厂房四周宜设环形道路。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根据交通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绿化覆盖率符合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

第十九条焚烧厂的工艺与装备,应根据焚烧厂建设规模、所用工艺和装备的技术条件合理确定。应满足适度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第二十条焚烧厂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采用成熟的技术,有利于垃圾的稳定焚烧、降低环境的二次污染,符合高效、节能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应分析垃圾的物理化学特性,确定进炉垃圾低位热值应高于5000kJ/kg。

第二十二条焚烧厂年工作日365d,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h以上。

第二十三条焚烧厂垃圾受料和供料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设进厂垃圾计量设施。

二、卸料场地应满足垃圾车顺畅作业的要求。应减小垃圾、污水以及臭气对环境的影响。

三、应根据垃圾接收量和生产线布置情况合理确定卸料门数量。

四、进入焚烧厂的垃圾应储存于垃圾仓内。垃圾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和防腐性能。垃圾仓内应处于负压状态,以使臭气不外溢。垃圾仓必须设置渗沥液收集设施。

五、垃圾抓斗起重机的能力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进行选择,并应考虑垃圾的混合、倒堆、给料的时间分配;垃圾抓斗起重机应具有防碰撞和称量功能。

六、垃圾破碎设备的选用应根据垃圾的性质和焚烧设备的特点决定

第二十四条焚烧厂焚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焚烧厂宜采用同一种容量、同一种型号的焚烧炉。

二、焚烧炉进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进料斗应有足够的垃圾储存容量,并避免产生搭桥现象;

2.垃圾推料器应能根据燃烧要求向炉内供应垃圾,并可调节供应量.

三、应根据垃圾特性选择合适的焚烧炉炉型,Ⅲ类(含Ⅲ类)以上焚烧厂宜优先选用炉排型焚烧炉,审慎采用其他形式的焚烧炉。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

四、焚烧炉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垃圾特性适应性强,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持额定处理能力;

2.焚烧炉内烟气温度和停留时间应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3.炉渣热灼减率不应大于5%。

五、燃烧空气设施由一次空气系统和二次空气系统组成。燃烧空气应从垃圾仓内抽取,可采用一、二次空气加热装置,一、二次风机台数应根据焚烧炉设置要求确定。

六、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设施的能力应能满足点火启动和停炉要求,并能在垃圾热值较低时助燃。

第二十五条焚烧厂余热利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余热利用方式可根据垃圾特性、工程规模及当地具体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二、利用焚烧垃圾余热发电或供电、供热、供冷联合生产,新建工程的发电机组不宜超过2台(套)。

三、利用焚烧垃圾余热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除满足工厂自用外,有条件时可直接外供或将蒸汽转换成热水外供。

第二十六条焚烧厂必须设置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净化后排放的烟气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应对烟气中不同污染物采用相应治理措施;在选择治理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垃圾特性和焚烧后各种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的变化.

三、袋式除尘器作为烟气净化系统的末端设备,应优先选用,同时应充分注意对滤袋材质的选择。

四、氯化氢、硫氧化物和氟化氢的去除宜用碱性药剂进行中和反应,并宜优先采用半干法烟

气净化工艺。

五、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二噁英类和重金属对环境的污染。

六、氮氧化物的去除,宜采用燃烧方式进行控制,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是否设置氮氧化物去除装置.

七、烟气净化系统与燃烧系统应同步连续运转。

第二十七条焚烧厂灰渣处理系统应根据炉渣与飞灰的产量、特性、综合利用方式、当地自然条件、运输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焚烧产生的炉渣与飞灰必须分别进行处理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焚烧厂应根据工艺装备情况,按适用、可靠的原则,选择合理的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质量可靠、性能良好的设备和元件。自动化控制的范围和水平应根据焚烧设施的规模及自动化程度确定。Ⅲ类(含Ⅲ类)以上焚烧厂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控制水平。

第五章配套工程

第二十九条焚烧厂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新建焚烧厂的配套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的专业化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第三十条焚烧厂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力网供给。焚烧厂供电负荷级别、供电方式及上网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余热利用性质及环境特征等因素,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焚烧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锅炉用水及其他生产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焚烧厂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渗沥液和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当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水应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排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焚烧厂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垃圾仓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

第三十四条焚烧厂通信设施的设置,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第三十五条焚烧厂生产厂房、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宜以自然通风为主。中央控制室、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变配电室、分析化验室等应设置通风装置;当通风装置不能满足工艺及卫生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第三十六条焚烧厂应配备常规维护设备和紧急故障维修设施。

第三十七条焚烧厂应设置分析化验和环保监测设施,应配备垃圾、污水、烟气灰渣等常规指标的监测和分析仪器设备。II类(含II类)以上焚烧厂必须设置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焚烧厂的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有关要求:

一、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弃物处理。

二、生活垃圾焚烧厂工艺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生活垃圾焚烧厂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厂界排放限值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所在区域,应分别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l4554)表l相应级别的指标执行。

四、生活垃圾焚烧厂噪声控制限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l2348)执行。

五、生活垃圾焚烧厂厂房通风除尘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执行。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三十九条焚烧厂应有效控制焚烧状况,保证系统在额定状况下运行,使污染物原始排放浓度降到最低。

第四十条焚烧厂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l2801)及《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焚烧厂应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应采取防蝇、灭虫、防尘、除臭措施。

第四十二条焚烧厂内必须设立醒目的标牌或标志。

第七章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焚烧厂的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焚烧厂规模、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需要而确定,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第四十四条焚烧厂的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各类焚烧厂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所列指标。

附属建筑面积指标(m2)

注:1.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传达室等;

2.生活服务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绿化用房、值班宿舍等;

3.I、II、III类附属建筑面积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四十五条焚烧厂的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生活、办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的余地。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执行。

建设用地指标(m2)

注: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

第八章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四十六条焚烧厂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第四十七条焚烧厂工作制度,宜采用五班制工作制.

第四十八条焚烧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焚烧厂的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水平、自动监控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可按表5选用。

焚烧厂劳动定员(人)表5

第九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九条新建焚烧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考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五十条新建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可按表6采用

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万元/(t/d)]表6

注:1.I类、II类、III类焚烧厂中主要设备和系统如炉本体、烟气净化系统、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以进口为主宜取上限,全部国产化宜取下限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4)2008-08-01 05:04 环卫科技网作者:佚名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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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V类焚烧厂中无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下限,有余热利用系统的宜取上限;

3.表中指标采用北京市2000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预算估价计算;

4.表中不包括征地、拆迁、青苗与破路赔偿费用。

第五十一条各类焚烧厂建设工期可按表7所列指标控制

焚烧厂个建设工期(月)

注:建设工期以破土动工开始计,以工程竣工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第五十二条新建焚烧厂电耗指标应小于100kW.h/t垃圾。

第五十三条新建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宜按40~90元/t垃圾控制。

第五十四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下达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计财司(94)建计年字第70号],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编制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计委2001年10月23日以建标[2001]213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施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直接关系到城市人民生活与环境保护。本建设标准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指导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来的建设经验,并考虑今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发展需要而编制的,本建设标准编制目的在于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与社会效益,为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

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为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提供所遵循的原则,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改、扩建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因受到既有条件的限制,一时可能达不到本建设标准的规定,但技术装备水平、环境保护、基建投资等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工程建设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是保护环境和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之一,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尤其是对大气的污染,对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所以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我国宪法有保护环境的条文,并发布了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条例、规定和标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本建设标准第六章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正逐年减少,工业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国家已经颁布了有关土地的法令和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本建设标准第七章列出了建设用地条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能耗的高低对处理成本影响较大,降低生产过程的能耗是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的基本方针。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应适合我国国情,应以我国的技术经济水平为基础,并考虑今后城市发展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要区别不同城市、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技术上应当是先进的、可行的、安全可靠的,并能适应当地的经济条件。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是防治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改善环境的工程,是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本条规定工程建设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所以强调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满足人们对环境的要求。应统筹规划,既要满足城市近期的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的经济合理性,应以近期为主,近期、远期相结合并为将来发展留有余地。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应做多方案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根据筹资能力,从发挥效益出发,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投资。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本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在推动技术进步、引进设备和技术方面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本条强调采用国外先进工艺与技术设备,应符合我国国情,遵守以下具体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工艺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环境卫生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二、引进国外的技术和装备,必须满足先进、成熟、可靠的基本条件。

三、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必须进行细致的技术经济论证。

四、大力推进垃圾焚烧设备的国产化。

第八条本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并非所列项目都要建设,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建设地区依托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项目的内容,不搞大而全,小而全。

第九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综合经济效益,增强自身发展能力,降低运行费用,要重视余热等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设投资和配套设施不能落实,以及不能保证运行维护费用。因此本条规定工程建设必须落实工程建设

资金及土地、供电、给排水、交通和通信等设施的条件,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投产。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本建设标准的内容仅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工程建设水平及投资效益等主要方面作出必要的规定。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国家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本建设标准在有关条文中,对执行这些标准和规范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随着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故本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规模与数量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主体是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焚烧厂”),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转运和其他处理工程。焚烧厂建设规模及数量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焚烧厂的建设规模与城市规模和城市特点有关。对于中、小城市分布密集的地区,人口也比较密集,每个城市垃圾产量不高,分散建设各自的焚烧厂必然带来更大污染的可能性和增加建设投资,应进行区域性规划和建设;对于特大、大城市来说,城市面积很大,生活垃圾产量很高,可分区建设焚烧处理工程。

焚烧厂项目建设标准按工程建设规模划分等级。工程建设规模分四类。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焚烧厂建设项目的构成,是为避免漏建或多列工程项目致使焚烧厂无法运行或人为造成浪费。焚烧处理工艺不同时,生产设施的内容不同。焚烧厂辅助生产设施和生产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一般包括的内容是根据目前焚烧厂实际状况及今后的发展方向提出的。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焚烧厂项目的经营管理将逐步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最终实现企业化经营。因此能够由社会化条件解决的设施均不再行设置。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五条焚烧厂的选址是焚烧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焚烧厂规划建设的第一步,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中对焚烧厂选址原则做了具体规定,焚烧厂的选址要满足其有关要求。

焚烧厂的选址与众多因素有关,主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从防止污染角度考虑的安全原则,二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经济合理原则。必须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交通运输、供电、给排水、余热利用等因素。

第十六条本条是焚烧厂总图布置的原则。焚烧厂总图布置要满足焚烧处理、污染控制、余热利用等的要求,以焚烧厂房为中心进行布置。

第十七条厂区道路除满足道路设计的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厂区道路主要线路应形成回路,通行能力依焚烧垃圾运输量而定

第十八条本条是对焚烧厂绿化作出的要求。

第四章工艺与装备

第十九条本条是确定焚烧厂工艺与装备水平的原则。根据我国目前国情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焚烧厂建设要保证安全、改善环境卫生和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二十条本条是焚烧厂选择工艺和装备的原则。应采用成熟的技术,有利于垃圾的稳定焚烧、降低环境污染,符合高效、节能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条要求明确焚烧处理对象的特性,作为设计和建设的依据。

生活垃圾的热值对焚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评价生活垃圾性质的一项重要指标。因为生活垃圾的热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可能的条件下控制这些因素可以使生活垃圾的热值较大幅度的增加。与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的生活垃圾热值较低,这是由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方式及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焚烧厂进炉垃圾低位热值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应高于5000kJ/kg。

第二十二条本条是对焚烧厂年运行时间作出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条是对受料及供料系统作出的要求。

进厂垃圾计量设施包括地磅房及地磅。

垃圾车卸料门的数量应根据垃圾接收量和生产线布置情况合理确定,以维持正常作业,不堵车为原则。

垃圾仓具有储存和脱水的功能,垃圾脱水后可提高进炉垃圾的低位热值。因此垃圾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和防腐性能,并能使渗沥液导出,必须设置渗沥液收集设施。

用抓斗起重机来抓取垃圾,是较好的获取垃圾的方式。本条对抓斗起重机的设置提出要求,以利于垃圾供料作业。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大件垃圾进入焚烧厂。同时一些焚烧设备对垃圾进料尺寸有一定的要求,如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因此应根据垃圾的性质及焚烧设备的特点决定是否选用垃圾破碎设备。

第二十四条本条是对焚烧系统的要求。由于垃圾焚烧系统是焚烧厂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炉本体内的燃烧状况是焚烧污染控制最关键的因素,本条对垃圾进料设备、焚烧炉炉型选择、焚烧炉本体、燃烧空气设施、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设施等进行了要求。

根据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的运动形式及工作原理的不同,可以把焚烧炉分为多种类型。主要有固定床、流化床二类,固定床炉分机械移动式炉排炉与滚转窑炉两种。炉排是机械移动炉排式焚烧炉的关键部位,其形式也有往复式炉排、摆动式炉排、滚筒式炉排及链条炉排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明确提出:“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以炉排型焚烧炉为基础的成熟技术,审慎采用其他炉型的焚烧炉。禁止选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第二十五条本条是对余热利用系统的要求。余热利用是焚烧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的具体体现。余热利用方式有发电、热电联供、供热等,具体选择何种方式可根据垃圾特性、工程规模及当地具体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是关于烟气净化系统的规定。烟气净化是城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的关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对焚烧烟气排放作出了明确规定。

氯化氢的去除(含硫氧化物和氟化氢的去除)工艺主要有干法工艺、半干法工艺和湿法工艺。干法工艺是将石灰粉喷入反应器,与酸性气体接触反应产生固态化合物,该法对氯化氢的去除率一般为80%~90%。

半干法工艺是将一定浓度的石灰浆喷入雾化反应器并通过喷水控制反应温度。该法对氯化氢的去除率可达90%~99%。

湿法工艺是将烟气在骤冷器中降温至60~70℃后,在湿式洗涤塔中被碱液洗涤,去除烟气中的污染物。从洗涤塔排除的废水需经处理。该法对氯化氢的去除率可达98%~99%以上。

在这三种工艺中,半干法具有零废水排放、对酸性气体去除效率较高、系统简单、设备成熟等优点,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系统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 英的去除可通过下列三个措施:

一、严格控制炉膛内焚烧烟气和停留时间,确保垃圾充分焚烧。

二、减少烟气在200~35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

三、在烟气中喷入活性碳或多孔性吸附剂,实现充分接触,并选用具有高效去除亚微米级粒子能力的除尘设备进行捕集。

活性碳或多孔性吸附剂应兼有去除重金属功能。

第二十七条本条是对灰渣处理系统的要求。由于飞灰中吸附有大量焚烧产生的污染物,因此必须将炉渣与飞灰分别处理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条是对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要求。不同城市应结合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状况合理确定焚烧厂自动控制水平,对于Ⅲ类(含Ⅲ类)以上焚烧厂,为保证燃烧稳定性和烟气处理效果、提高余热利用效率,应具备较高的自动控制水平。

第五章配套工程

第二十九条本条是焚烧厂配套工程的建设原则。改建、扩建工程应以扩大生产能力、提高装备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重点应是发挥现有设施的能力,挖掘潜力。第三十条本条是对焚烧厂电气工程的要求。由于焚烧厂工艺要求、余热利用性质及环境特征等因素的不同,供电负荷级别、供电方式及上网方式都有不同。

第三十一条本条是对焚烧厂供水的要求。焚烧厂供水水源从城市自来水管网接入为宜,如难以与自来水管网相接,则需建设有效的供水系统,并配置相应的供水设施。

第三十二条本条是对焚烧厂排水的要求。焚烧厂的排水分为两个部分,即雨水和废水。废水包括工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工艺生产废水包括垃圾渗沥液及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包括洗车废水、卸料场地冲洗废水、除灰渣废水及锅炉废水等。

第三十三条本条是对焚烧厂消防的要求。垃圾仓内要采取水消防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条是对焚烧厂通信的要求。焚烧厂通信设施应包括生产管理通信和生产调度通信,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和对外通信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本条是对焚烧厂采暖通风与空调的要求。生产厂房、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宜以自然通风为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焚烧厂机械设备维护维修设施及分析化验环保监测设施的要求作出规定。焚烧厂的机械设备维护维修应充分利用社会化服务设施,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在没有条件的地方,应有基本的维护维修设施。维修设备应包括电焊机、气焊设备、铣床、钻床、车床、刨床、吊车等。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本条是对焚烧厂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对焚烧烟气排放、废水处理、灰渣处理、噪声污染控制、恶臭污染控制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条对控制焚烧工况提出了要求,以保证污染物原始排放浓度最低,从而有利于后续的烟气净化。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焚烧厂劳动保护的总要求及焚烧厂卫生防疫的要求。《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是原劳动部进行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卫生部分的编制格式和进行锅炉等安全设备验收的依据,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应按规定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对厂内作业区的卫生指标作出了具体规定,是设计的依据。

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是作业生产安全卫生的总

则。上述三项标准是安全卫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第四十二条为保证安全及物流、人流的合理组织,本条规定焚烧厂应设立标牌和标志。第七章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本条是焚烧厂建筑形式和建设用地安排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焚烧厂的管理用房、生活设施用房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其建筑面积应本着合理设置、节约投资的原则确定。由于焚烧厂一般建于城乡结合部,本标准表3中对生活设施的建筑面积做了适当放宽。

第四十五条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和工艺有关。根据国内20个已建、在建焚烧厂的统计数据,建设用地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焚烧厂考虑了今后的改扩建及灰渣填埋场的建设,用地较多,超出一般焚烧厂的用地标准。从国际上看,灰渣填埋场的建设一般不在焚烧厂用地范畴,所以焚烧厂的用地变化范围不大,因此结合国外一些焚烧厂的用地,并考虑国内的技术进步,提出本标准表4列出的用地指标。

部分国外焚烧厂的用地指标统计见附表1和附表2。

德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用地指标统计表附表1

瑞士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用地指标统计表附表2

瑞士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用地指标统计表附表2

第八章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焚烧厂运营机构设置的原则。现行人年工作日为2016h(252d),五班制才能满足劳动法要求。

第四十八条目前国内已有的焚烧厂的定员都普遍偏高,本标准表5本着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了适当调整。

第九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九条本条规定编制和使用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原则,强调应根据有关的变化情况调整使用,进行动态管理。遇有地基特殊处理、国外贷款工程以及其他特殊设防等情况,各项指标应结合具体情况调整使用。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统计见附表3。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附表3

第五十条本条所列的估算指标是评估或审批新建焚烧厂的投资估算的参考依据。在具体评估或审批焚烧厂项目时,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采用。

新建焚烧厂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

本标准表6中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是在目前我国已建和在建的焚烧厂投资的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考虑了一定的前瞻性而确定的。

第五十一条本标准表7是根据焚烧厂规模的大小所提出的建设工期控制指标。由于建设工期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有关,在确定焚烧厂建设工期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条件,合理确定,防止建设工期拖延,增加工程投资。

第五十二条焚烧厂的能耗按工艺的不同有很大差异,如辅助燃料、水、石灰、液碱、盐酸等,这里在对国内已建和在建的焚烧厂数据统计基础上对电耗指标作出了规定。

第五十三条新建生活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是根据现有的焚烧厂实际运行费用经验总结,并适当考虑今后焚烧厂运行管理水平和标准将逐步提高,在此基础上确定的。

运行费用包括原材料及燃料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及其他费用,不包括灰渣处理费用。

无余热利用系统的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宜取下限,有余热利用并设置氮氧化物去除装置的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宜取上限。

第五十四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它是项目决策前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采用现代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期)内投入和产出诸多经济因素进行调查、预测、研究、计算和论证,比选推荐最佳方案,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济评价在焚烧厂项目建设的应用,是按照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推行企业化运行的要求,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还缺乏系统的分析数据。目前,我国还没有普遍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开始垃圾处理收费的地区也没有达到处理成本的要求,因此焚烧厂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主要表现为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可以通过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维持焚烧厂自身运行为基本目标,对项目作出财务效益评价和国民经济效益评价。经济评价方法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处理方式及优劣对比

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处理方式及优劣对比 解决垃圾问题的目标是将垃圾减容、减量、资源化、能源化及无害化处理。目前,通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主要有焚烧、填埋、堆肥,另外RDF技术、厌氧生物制沼技术以及其他处理技术也在国外出现并应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实际上这些技术大多为焚烧、填埋、堆肥技术的延伸、配套和发展。 一、卫生填埋法 1)简介 卫生填埋法是指采用底层防渗,垃圾分层填埋,压实后顶层覆盖土层,使垃圾在厌氧条件下发酵,以达到无害化的垃圾处理方法。因其方法简单、省投资,可以处理所有种类的垃圾,所以世界各国广泛沿用这一方法。从无控制的填埋,发展到卫生填埋,包括滤沥循环填埋、压缩垃圾填埋、破碎垃圾填埋等。 采用卫生填埋法,首先要防止从废物中挤压出的液体滤沥及雨水径流对地下水的污染。一般规范要求回填地最低处的标高要高出地下水位以上,并且回填地的下部应有不透水的岩石或粘土层。否则需另设粘土、沥青、塑料薄膜等不透水层。其次,填埋场应设置排气口,使厌氧微生物分解过程中释放出的甲烷等气体能及时逸出,避免发生爆炸。回填后的场地,一般在20年内不宜在其上修建房屋,避免由于回填场不均匀下沉造成的结构破坏。 2)优缺点比较 优点 卫生填埋法主要有技术成熟、运行管理简单、处理量大、灵活性强、适用范围广和投资及运行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是目前我国城市垃圾集中处置的主要方式。 缺点 卫生填埋法的劣势主要在于占地面积大,减容效果差,且填埋的垃圾并没有进

行无害化处理,仍残留着大量的细菌、病毒,还潜伏着沼气重金属污染等隐患,垃圾渗漏液也有污染地下水资源的可能。近年来由于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对防止垃圾填埋所产生的渗沥水、沼气及恶臭对水体、土壤、大气可能造成的污染要求越来越高,以致造成填埋场场址难选,建场投资增大,运行费用提高。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规定禁止原始垃圾直接在填埋场处理。 二、堆肥法 1)简介 堆肥是使垃圾、粪便中的有机物,在微生物作用下,进行生物化学反应,最后形成一种类似腐殖质土壤的物质,可用作肥料或改良土壤。堆肥的关键在于提供一种使微生物活跃生长的环境,以加速其致菌分解过程,使之达到稳定。堆肥主要受废物中的养分、温度、湿度、 pH值等因素的控制。根据堆肥原理,可分为厌氧分解与好氧分解两种。厌氧分解需在严格缺氧条件下进行,厌氧微生物分解生长较慢,故不多用。好氧分解过程可同时产生高温,从而杀灭病虫卵、细菌等,我国主要采用好氧分解法。堆肥技术的工艺比较简单,适合于易腐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垃圾处理,可对垃圾中的部分组分进行资源利用,且处理相同质量垃圾的投资比单纯的焚烧处理低很多。堆肥技术在欧美国家起步较早,目前已经达到工业化应用的水平。 2)优缺点比较 优点 堆肥法是一种非常环保的垃圾处理方法。投资较低,技术简单、可消除有害病菌的传播,有机物分解后可作为肥料再利用从而达到资源的循环利用,垃圾减量明显。 缺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法规标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5-05-04【生效时间】2015-05-04【关键词】环境,废弃物管理,生活垃圾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西班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组合综合处理

54建设科技| 2004?11 | Window on the Globe 环球视窗 技术组合 综合处理 马德里城市生活垃圾:分选 回收 生化处理 西班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不久前组团赴西班牙和德国考察了其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与管理情况。考察过程团主要参观了西班牙马德里市和巴塞罗那市垃圾综合处理场,调研了马德里和巴塞罗那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各个环节的技术特点以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资金运作方式,与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技术交流与讨论,同时拜会了位于德国科隆市的“绿点”公司总部,了解了“绿点”公司的运作状况及德国有关包装废物的立法与管理情况,探讨了“绿点”模式应用于中国的可能性。另外,还对沿途各城市的市容与环境卫生状况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考察。 □ 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 张悦 清华大学 刘建国 马德里是西班牙首都,面积约600平方公里,市区居民人口约300万。另外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频繁,旅游业发达,还存在大量流动人口。马德里市区每日垃圾产生量约4000吨,其中90%为居民家庭、办公室及商业区产生,其余为道路清扫垃圾及大件垃圾等。尽管过去十多年来马德里市区人口不断减少,但由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习惯的改变及收集容器的增多,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呈持续增长势头。生活垃圾的主要组分为:有机物(干重的51.5%)、废纸及纸板(21.9%)、塑料(11%)、玻璃(6.4%)、金属 (3.5%)等,垃圾含水率约35%。 马德里市自1985年起实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密闭式混合收集,上世纪末本世纪初逐步过渡到选择性源头分类收集:居民将可回收塑料及金属容器类废物(称为黄袋垃圾)投放到黄色垃圾箱,其余废物(称为剩余垃圾)投放到灰色垃圾箱,但玻璃容器、废纸、纸板、废电池等则需要投放到设立于公共场所的专用垃圾箱。各类垃圾每日由专用车辆分别密闭运送到垃圾处理中心。垃圾的清运由马德里市政厅负责。 除分类收集的玻璃容器、废纸、纸板、废电池等,其余所有垃圾均运 送至Valdemingómez 环境公司(联 合体)进行处理。该公司由三个大型综合处理中心组成:Paloma, Lomas和Dehesas,垃圾处理的基本流程为:分选→堆肥→焚烧→填埋。首先进行分选,将垃圾中的可回收利用组分如塑料、金属、纸类等拣出作为原料出售;易降解有机物进行堆肥发酵,制成堆肥产品出售;剩余可燃物质进行焚烧,回收热量发电;剩余少量无机残渣进行卫生填埋处置。上述处理流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垃圾资源化,减少对环境的危害。三个综合处理中心各具特色,但 均以人工辅助机械分选、回收利用 和生化处理(高温堆肥)为基础。 上述三个垃圾处理中心均与马德里市政府签订合同,按照市场化原则实行特许经营,市政府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垃圾入场量,并支付相应的处理费。垃圾类型不同,支付的费用也不同。政府付费是垃圾处理中心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政府对垃圾焚烧发电的上网电价进行补贴(电价为燃煤电厂电价的2倍)。另外,回收的塑料、金属和纸类等以及堆肥产品出售也可获得一定收益。由于马德里周边葡萄种植较为广泛,堆肥产品销路较好。

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分析

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产量日益增加。这些垃圾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破坏了城市景观,而且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了持续性的污染,进而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如何妥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己成为城市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现状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但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根据垃圾的不同产生来源和性质,通常分为可回收垃圾、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六类。 (一)国内垃圾产生现状。目前我国平均每天每人产生0.9~1.2kg 城市生活垃圾,并且每年仍以3%—5%的速度增长。根据环保部2016年发布的《2016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显示:2015年,我国246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18564万吨。其中,生活垃圾产生量最大的是北京,产生量为790.3万吨;其次是上海789.9万吨,重庆626.0万吨;深圳574.8万吨,成都467.5万吨,广州455.8万吨,杭州365.5万吨,

南京348.5万吨,西安332.3万吨,佛山328万吨。这10个城市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总量为5078.6万吨,占246个城市产生总量的27.4%。相对而言,2014年,244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16816.1万吨,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最大的是上海,产生量为742.7万吨,其次是北京733.8万吨;2013年261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16148.8万吨,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最大的是上海,产生量为736万吨,其次是北京671.7万吨。从数据上看,虽然参与统计的城市数量有所差别,但近三年生活垃圾产生量仍然保持了不断上涨的趋势。 (二)国外垃圾产生现状。目前,全球每年排放各类城市垃圾近100亿吨。产生城市垃圾最多的国家是美国,每年已超过2.5亿吨,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45公斤/天;德国人均年产垃圾541-609公斤,年产垃圾5 000 吨;日本生活垃圾总产生量为约6000万吨,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115公斤/天。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目前主要有填埋、堆肥及焚烧三种处理方法。 (一)国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2015年,我国246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18564万吨,处置量18069.5万吨,处置率达97.3%。为了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目标,我国城市垃圾主要通过填埋、堆肥和焚烧进行处理。现有卫生填埋场1748座、垃圾焚烧厂257座、堆肥和其他处理场72座。到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效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三条本市建城区内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员配置和设施设备建设运营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协助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负责实施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管理。 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是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实施和具体推进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 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从小养成生活垃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是完成项目施工各项任务的总体规划。通过科学规划,做到各级指挥者和管理者心中有数,达到实现总体规划目标的目的。 公司承担的大中型施工项目,一般要求项目经理部在公司总工程师和有关业务部门指导下,在工程开工之前编制完成。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特点、性质; 2、建设地点和环境特征; 3、施工条件; 4、项目管理特点及总体要求。 二、施工部署 1、项目要达到的质量、进度、成本及安全目标; 2、拟投入的最高人数和平均人数; 3、分包计划、劳动力使用计划、材料供应计划、机械设备供应计划; 4、施工操作程序 5、项目管理总体安排 三、施工方案 1、施工流向和施工顺序; 2、施工阶段划分; 3、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选择; 4、安全施工设计; 5、施工质量保证; 6、环境保护内容及方法。 四、施工进度计划; 1、施工总进度计划; 2、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五、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1、施工准备工作组织及周期安排; 2、技术准备及编制质量计划; 3、施工现场准备; 4、作业队伍和管理人员的准备; 5、物资准备; 6、资金准备。 六、施工平面图 1、施工平面图说明 2、施工平面图 七、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计划 1、保证进度目标的措施 2、保证质量目标的措施 3、保证安全目标的措施 4、保证成本目标的措施;

5、保证季节施工的措施; 6、保护环境的措施 7、文明施工措施 各项措施应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及合同措施。 八、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与分析 1、规划的指标; 2、规划指标水平高低的分析和评价; 3、实施难点的对策, 九、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管理 1、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经会审后,由项目经理签字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按专业和子项目进行交底,落实执行责任; 3、执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过程中应进行检查和调整; 4、项目管理结束后,必须对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编制,执行的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归档保存。 感谢您的阅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 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 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 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 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建设部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建[2000]120号 一总则 1.1 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 治环境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 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指 导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立项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合 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有条件的地区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 理 1.5 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 减少垃圾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1.6 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 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可以合理 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合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以卫生填埋 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 市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禁止 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加强 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 1.8 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设备标准化和监控自动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1.9 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要积极研究新技术应用新工艺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总体情况

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

2007.No.2?月刊日本新能源发展动态 20世纪70年代以来,石油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促使日本加强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技术研发和推广普及工作,成立了专门机构,并先后实施了日光计划、月光计划,对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日本新能源产业开发机构(以下简称NEDO)创立于1980年,隶属于政府,负责执行政府的意图和决策。1988年又将工业技术研发包括进来,更名为新能源和产业技术开发机构。NEDO拥有工作人员1300人,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2006年度的财政预算资金为2290亿日元(折合154亿元人民币)。NEDO的核心工作包括:一是支持能够实用化的新能源技术开发和各领域的节能技术开发;二是支持新技术和产品推向市场前的技术验证和国际合作;三是采取综合措施促进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日本特别重视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发展,到2005年底,累计安装使用量达到142万千瓦,占世界市场的44%。持续的市场应用推动了光伏电池技术进步和生产成本的降低,目前光伏电池的市场价格下降为每千瓦40元左右。NEDO支持薄膜硅电池、超薄硅电池和有机薄膜电池的技术研发,以及便于应用的可随意弯曲的薄膜电池等。日本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发展目标是:到2010年,太阳能光伏电池总容量达到480万千瓦。 日本非常重视和支持燃料电池的技术开 发和推广应用,一些知名的大型机电企业几乎都在研制燃料电池,并准备在2008年实现燃料电池的商业化。现在日本的燃料电池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单机100千瓦左右的固定式燃料电池机组,以天然气为原料,天然气在机组中转换为氢,再由燃料电池发电,反应过程产生的余热用于供热,这种机组的典型应用是天然气分布式热电联产。二是作为汽车动力,由于氢燃料电池汽车成本很高,还不具备商业化应用条件,现在主要是进行技术验证。在日本已经建成了11座加氢站,共有30多辆燃料电池在做行驶试验。但是,燃料电池汽车环保性能好,随着技术不断改进,生产规模扩大,燃料电池汽车在未来10年左右将进入商业化应用,并有一个大的发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2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Micro.

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 佚名 简介:本文回顾了中国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和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预测、探讨了其发展。提出了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和设施建设中应重点优化、提高的内容要求。明确了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 关键字: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设施建设的发展历程 1.题解 1.1 本文主要研究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工艺设备的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厂)。 1.2 本文主要研究已经建成投产并具有发展里程碑意义的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厂)。 1.3 本文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对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进行研究。 (1)焚烧装备 (2)余热锅炉(主要是蒸汽参数) (3)烟气净化 (4)飞灰处理与处置 (5)建厂规模(日处理能力) 2.发展历程 2.1 四川省乐山市凌云垃圾焚烧厂:中国国产化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发展的萌芽。 该厂由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设计,于1988年2月于乐山市建成投产。每日进入机械分选工段的垃圾为50吨,每日平均人炉垃圾为30吨(即单台处理能力)。皮带输送机将分选后的垃圾送至炉顶,由入口加料。“乐山1号炉”为炉顶双孔(加料)、双炉排矩形燃烧室;“乐山2号炉”为炉顶四孔(加料),单炉排矩形燃烧室。1989年4月为完成建设部“七五”科技攻关项目:“乐山市垃圾焚烧炉改造”,建设了“乐山3号试验炉”,为圆筒型直立燃烧室;燃烧室内壁采用耐火砖砌筑,耐火泥抹面。采用固定炉排,铸铁炉条,其断面尺寸为6×5cm,炉条间隙6-l0cm。炉排温度达60—100℃,高温燃烧区温度达600—80℃。垃圾在炉内依次完成干燥、预热和燃烧,不加辅助燃料。垃圾燃烧产生的热量主要用于入炉垃圾的干燥和预热。 单位处理量投资为2.10万元/吨日,单位处理量能耗为3度/吨,单位处理量运行费为6.16元/吨。 用历史的眼光审视,这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对开发国产化垃圾焚烧技术装备与设施的大胆(积极)尝试,是中国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发展的萌芽。 2.2 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深圳清水河垃圾焚烧厂):中国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与设施发展的第一座里程碑。 深圳市于1985年与日本三菱重工业公司签订合同,成套引进两套日处理能力为150吨/台的垃圾焚烧装备。该厂由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设计。于1985年11月破土动工,1988年6月试产成功,同年11月正式投产。成为当时我国第一座现代化垃圾焚烧厂。 2.2.1 三菱重工焚烧装备采用的是西德马丁式炉排——倾斜逆推往复炉排。 炉排与水平面成26度夹角,炉宽约3来,炉床长约6.5米。炉床从上而下分为干燥区、燃烧区和燃尽区。垃圾在炉排上呈层状燃烧,燃烧空气从炉排下方送人。通过炉排的逆向间歇运动,使垃圾自上而下均匀移动,并对垃圾进行搅动和破碎(烧成团状表面固化的垃圾团),增加透气性,便于空气与垃圾的充分混合,改善了燃烧条件,有利于垃圾燃尽。

(完整版)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比较

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比较 目前国内外广泛采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卫生填埋、高温堆肥和焚烧等,这三种主要垃圾处理方式的比例,因地理环境;垃圾成份、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区别,表2-1为三种处理方式的比较。 由于城市垃圾成份复杂,并受经济发展水平、能够结构、自然条件及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国外对城市垃圾的处理一般是随国情而不同,往往一个国家中各地区也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很难有统一的模式(表2-1)。但最终都是以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为处理目标。从应用技术看,国外主要在填埋、焚烧、堆肥、综合利用等方式,机械化程度较高,且形成系统及成套设备。从国外多种处理方式的情况看,有以下趋势:(1)工业发达国家由于能源、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焚烧处理比例逐渐增多;(2)填埋法作为垃圾的最终处置手段一直占有较大比例;(3)农业型的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以堆肥为主;(4)其它一些新技术,如热解法、填海、堆山造景等技术,正不断取得进展。 焚烧是目前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大型的配备有热能回收与利用装置的垃圾焚烧处理系统,由于顺应了回收能源的要求,正逐渐上升为焚烧处理的主流。国外工业发达国家,特别是日本和西欧,普遍致力于推进垃圾焚烧技术的应用。国外焚烧技术的广泛应用,除得益于经济发达、投资力强、垃圾热值高外,主要在于焚烧工艺和设备的成熟、先进。世界上许多著名公司投入力量开发焚烧技术与设备,且主要设备与附属装置定型配套。目前国外工业发达国家主要致力于改进原有的各种焚烧装置及开发新型焚烧炉,使之朝着高效、节能、低造价、低污染的方向发展,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 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起步较晚,截止1992年底,全国垃圾、粪便清运量已达11264万t,而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仅有371座,处理总能力71501t/d。近几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从对策和规划着手,对城市垃圾处理技术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杭州、常州、天津、绵阳、北京、武汉等城市在学习国外城市垃圾处理技术经验的基础上,自行设计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垃圾机械化堆肥处理生产线;深圳、乐山等城市建设垃圾焚烧厂的成功,也为各城市应用焚烧技术提供了经验;沈阳、鞍山等城市对医院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焚烧,也走出了特种垃圾处理的新路。 表2-1三种垃圾处理方式比较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 编制: 审核: 批准: 甘肃四建集团工程总承包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 目录 1、编制依据 (1) 2、项目概况 (2) 、建设单位概况 (1) 、工程概况 (2) 、周边环境 (2) 、实施条件 (2) 3、项目范围管理规划 (2) 、土建工程 (2) 、安装工程 (2) 、甲方指定分包项目 (2) 4、项目管理目标规划 (3) 、质量目标 (2) 、工期目标 (3)

、安全目标 (3) 、文明施工环保目标 (3) 5、项目管理组织规划 (9) 、项目管理组织要求 (3) 、项目组织机构图 (3) 、项目主要岗位职责 (9) 6、项目成本管理规划 (10) 、综合节约措施 (9) 、主要材料技术节约措施 (10) 7、项目进度管理规划 (1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原则 (10) 、流水段的划分 (11) 、进度控制计划横道图 (11) 、进度控制计划网络图 (11) 8、项目质量管理规划 (13) 、质量总目标 (12) 、分部工程质量目标设计 (12) 9、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划 (12) 、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目标 (12) 、主要措施 (13) 10、项目采购与资源管理规划 (15) 、项目部自行采购材料 (14)

、业主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 (14) 、物资计划管理 (14) 、项目资源管理 (15) 11、项目信息管理规划 (15) 、项目信息管理计划与实施 (15) 、信息化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应用表 (15) 12、项目风险管理规划 (15) 13、项目沟通管理规划 (17) 、沟通的程序和内容 (17) 、项目沟通计划 (17) 、项目沟通依据和方式 (17) 、项目沟通障碍与冲突管理 (17) 14、项目首尾管理规划 (19)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 为提高总承包公司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GB/T50326-2006)及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是项目管理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和宏观性的指导文件,用于全过程指导项目管理的规划,为项目管理提出方向和纲领。项目部必须以此为依据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编制依据 、工程招标文件和答疑。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案

一、渣滓分类收受接收的偶然性——国度政策的要求:1.轮回经济,2.节能减排,3.勤俭资本,削减挥霍。“3R”(资本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必然前途。城市渣滓分类收受接收是办理城市土地供给矛盾(渣滓填埋),低落城市渣滓处置本人民币(城市渣滓点火),打造文化卫生环保城市的抱负计划。我国年夜陆地域固然地年夜物博,但人资资本极其匮乏,且情况资本破损严峻。现阶段的城市渣滓处置已成为制约城市化过程的一个年夜问题,渣滓分类收受接收势在必行。 二、蓬勃国度行之有用的履历——蓬勃国度及地域(欧美、日韩、香港及台湾等)都建有相称完美的城市渣滓分类处置体系,引领了期间的潮水。有分门别类收受接收的,有准时定点上交的,还有分类分外细专人准时收受接收的。因为市夷易近整体环保基础比拟弱,我国还应在引进、树立分类收受接收体系的同时加以改良,以顺应我国的详细国情。 三、城市渣滓干湿分离——此计划分歧于以上蓬勃国度的履历,分类体系中只要求进行渣滓的“干、湿”分离。此办法的动身点是: 1. 干渣滓易于由专业职员进行分类收受接收;湿渣滓易于进行固液分离(联合厌氧发酵发电发生新能源)。 2. 我国渣滓分类等环保行动群众基础差,环保教育也不够。分类名目太多不适宜,应交由更专业的职员实现。 3. 城市治理者在渣滓分类处置上还没有响应的实施机制,软硬件不配套,更没有什么思惟热心。干湿分离易于推广实施。 4. 今朝城市中有专业化的环卫步队(或处置公司),优异的小区物业,使城市渣滓干湿分类推广成为可能。 干、湿分类: 干渣滓(可收受接收应用渣滓):首要指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可用于直接收受接收应用或再生后轮回运用的含水率较低的渣滓。包含光碟、录像带、磁带、易拉罐、可乐瓶、利乐包、纸板箱、一次性筷子、饭盒、包装纸(箱、盒、带)、调味瓶(缸、盒)、咖啡瓶、啤酒瓶、一次性尿片、织物、卷烟壳、丢弃的餐巾纸、放弃的旧小家电、旧鞋、旧伞、旧玩具、坏计较器、皮包、铅笔盒、废旧塑料盆(桶)、口香糖(用小纸团包康复后投放)等。 湿渣滓:首要指厨房发生的厨余、果皮等含水率较高的食品性渣滓。包含剩饭菜、鱼骨、鱼鳞、动物内脏、菜梗菜叶、生果皮、果核籽、放弃茶叶渣等。 有害渣滓:指对人体康健或者情况形成实际伤害或者潜在伤害的放弃物,同时也包含对人体康健有害的重金属或有毒物资放弃物。这类渣滓包含废电池、废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过时药品以及有机类杀虫剂、除草剂容器(瓶)、打印机墨盒等。 年夜件渣滓:指分量跨越5千克或体积跨越0.2立方米以及长度跨越1米的废旧家具、办公器具、废旧电器,以及包装箱、箩筐等年夜型的、经久性的固体放弃物,是因体积较年夜等要素混入城市一样平常生涯渣滓一路清运有艰苦的特殊的生涯渣滓。包含家具类、家电类以及晾衣竿、自行车等。——可以预定上门收受接收 干渣滓可以经由现有的机械装备加人工筛选进行分类,如:风选(纸)、重力选(塑料)、磁选(金属)及一些其它辅助筛选手腕。因为不带有水份和其它液体,易于操作。 湿渣滓(有机物)因为成份单一后,可直接密闭拖运至有机物发酵厂进行沼气化处置,成为城市新能源之一。可用于管道自然气(夷易近用及工业运用),也可用于内燃机直接发电并

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xx年安徽省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当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二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内容及编制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内容及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管理规划大纲) 1.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涉及项目整个实施阶段,它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其内容涉及的范围和深度应视项目的特点而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一般包括如下内容:项目概述;项目的目标分析和论证;项目管理的组织;项目采购和合同结构分析;投资控制的方法和手段;进度控制的方法和手段;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手段;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策略;信息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分析;设计过程的管理;施工过程的管理;价值工程的应用;风险管理的策略等。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规划应包括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两类文件。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内容一般可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范围管理规划、项目管理目标规划、项目管理组织规划、项目成本管理规划、项目进度管理规划、项目质量管理规划、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划、项目采购与资源管理规划、项目信息管理规划、项目沟通管理规划、项目风险管理规划、项目收尾管理规划十三项内容,项目组织应根据需要选定。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概况、总体工作计划、组织方案、技术方案、进度计划、质量计划、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计划、成本计划、资源需求计划、风险管理计划、信息管理计划、沟通管理计划、收尾管理计划、项目现场平面布置图、项目目标控制措施、技术经济指标等。 2.了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编制方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应由组织的管理层或组织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编制。其编制程序明确项目目标;分析项目环境和条件;收集项目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确定项目管理组织模式、结构和职责;明确项目管理内容;编制项目目标计划和资源计划;汇总整理,报送审批。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其编制程序为:了解项目相关各方的要求,分析项目条件和环境,熟悉相关法规和文件,组织编制,履行报批手续。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

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 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 (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 (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探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探讨 背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也异常迅速地增加。据估计,今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将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加,因此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消纳城市生活垃圾已成为现代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个刻不容的问题。 摘要:本论文主要介绍了目前国内主流的较为成熟的垃圾处理技术,和这些方法所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出适合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的技术,以实现垃圾“减量、再用、循环”的无害化处理。 关键词:城市垃圾;处理;问题;技术;垃圾填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伴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快,城市中产生垃圾的种类和速度都在不断的增加,同时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逐渐引起越来越多的重视。近年来,我国在生活垃圾的处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然而相对于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增长,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方面的能力与发展十分的不对称,与世界各国相比比较滞后。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现状分析 一、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及其构成特征。 近十年来,我国城市垃圾产生量大幅度增加。自1979 年以来,我国的城市垃圾平均以每年8。98% 的速度增长,少数城市如北京的增长率达15-20%。而中国600个城市共产生1。6亿吨,同时县城共产生生活垃圾8000万吨,农村生活垃圾1。5亿吨,建筑垃圾5亿吨,餐余垃圾1000万吨。这样的话每年共产生将近10亿吨的垃圾,但是其中大部分垃圾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 我国城市垃圾在产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垃圾构成及其理化问题也相应地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构成拥有以下变化趋势: (1)有机物增加; (2)可燃物增多; (3)可回收利用物增多; (4)可利用价值增大。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与处置现状。 我国城市垃圾清运处置主要由各市环卫部门主管。垃圾清运处置过程的管理、监督、运行基本由一家完成。许多城市环境卫生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垃圾清运处置费用靠政府全额财政拨款,生产效率低而技术含量少,仍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垃圾处置主要以寻找合适地点加以消纳为目的。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处置的最主要方式是填埋,约占全部处置总量的70% 以上;其次是高温堆肥,约占20% 以上;焚烧量甚微。 而2005年《各地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情况》显示,当年全国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仅为51。7%。建设部2006年调查表明,全国600多座城市,有1/3以上被垃圾包围。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5亿平方米,相当于75万亩。 有媒体报道称,中国1/3以上的城市均深陷垃圾围城困局。另有数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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