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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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保护招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北京市招标招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方法》(原国家计委第30 命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招标管理方法》(建设部第89 命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招标督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 122命令)等规定,联合本市本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一定招标的各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合用本方法。

国家法律、法例及规章对资格预审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方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前对潜伏招标人进行的资格审察。

第三条资格预审活动应该依照公正、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资格预审应该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拟限制招标人数目的,应该在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后招标人的数目;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招标邀请书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招标人数目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招标人进行招标。

依法一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也许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且招标人拟限制招标人数目的,应该依法进行资格预审。

第六条招标资格预审活动应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最少选择国家也许本市指定媒介的一家公布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潜伏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依照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招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方法销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申请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乞降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招标人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员会)。

资审委员会对招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提第一版面评审报告;(五)招标人确立招标人,撰写资格预审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2013年4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范本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范本

目录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2 资格预审须知┈┈┈┈┈┈┈┈┈┈┈┈┈┈┈┈┈┈┈ 5 资格预审强制性标准┈┈┈┈┈┈┈┈┈┈┈┈┈┈┈┈ 7 预审资格申请表格┈┈┈┈┈┈┈┈┈┈┈┈┈┈┈┈┈13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评审原则1、本细则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制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能力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将获得投标资格;(1)通过符合性检查;(2)满足所有强制性标准要求;二、评审组织机构由招标人、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监察局组成资格预审评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职责包括:(1)符合性检查;(2)强制性标准审查;(3)确定通过和不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名单;(4)提出资格评审报告;三、资格预审及评审程序(1)发售预审文件;(2)申请人编写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3)评审,并进行必要有澄清和检查;(4)提出通过和不通过的施工企业名单;(5)提出资格评审报告;(6)筹建领导小组审阅资格评审报告;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名单;(7)以书面形式(传真)向所有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

四、评审细则1、符合性检查主要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是否按要求的格式填写和递交,申请书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等。

具有以下其中一项不符合情况的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1)申请书份数不符合要求或填报的内容不完整;(2)申请书未按规定进行合法签署;(3)申请书未按规定时间提交;(4)申请人未提供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无效或不合法;(5)申请人未提供法人代表证明书;(6)申请人所报数据和证明材料不真实;(7)其它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行为。

2、强制性标准审查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行逐项审查。

3、评审办法(1)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条件的申请人不超过八家,则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皆获得投标资格。

国家七部委 2013.05.01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3月11日国家九部委 第23号令修改)

国家七部委  2013.05.01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3月11日国家九部委  第23号令修改)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4号令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5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公告。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13修订)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13修订)

附件二:中华人民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容。

施工资格预审办法

施工资格预审办法
提高招标效率
通过资格预审,业主或招标人可以提前筛选出合格的投标人,减少后续的招标工作量和时间,提高招标效率。
降低风险
通过资格预审,业主或招标人可以提前了解潜在投标人的实力和信誉,降低因投标人信誉不良或实力不 足而导致的工程风险。
资格预审的流程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业主或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资格预审的时间、地点、要求 等相关信息。
通过详细审查,可以进一步筛选出符合施工要求的优质申请单位,为后续的招标工作提 供可靠的依据。
实地考察
01
实地考察是对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合格的部分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以更加 直观地了解其实际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02
实地考察的内容包括对申请单位的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工程质量等方面的实 地查看,以及对申请单位施工现场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了解。
02
资格预审内容
申请人资格要求
01
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市政、 公路等领域的施工总承包资质 或专业承包资质。
02
申请人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能 力。
03
申请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确 保资质证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
申请人财务状况
申请人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以证明其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承担施工项目的费用和风险。
申请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证明其具有良好的资信记录和支付 能力。
申请人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以证明其按时缴纳税款,无偷税、 漏税等违法行为。
申请人技术能力
01
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能 够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修正)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修正)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修正)【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已撤销)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13.03.11【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文本)

附件1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3年版)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合格制)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使用说明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 )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 ) 申请人须知正文…………………………………………………………………… ( ) 附表一:申请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记检查记录表………………………………… ( )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 )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 )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 )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 资格审查办法正文……………………………………………………………………………( ) 附表A: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 ) 附表A-1: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签到表…………………………………………………( ) 附表A-2:初步审查记录表…………………………………………………………… ( ) 附表A-3:详细审查记录表…………………………………………………………… ( ) 附表A-4: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汇总表……………………………………………………( ) 附表A-5: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 第五章项目建设概况…………………………………………………………… ( )使用说明一、《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房屋市政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是依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以上、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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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 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 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 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 标投标活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附件: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
附件:
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评分标准
项目
分数
评分办法
企业信 用情况
企业 项目经

12
根据青岛市建设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得分上限为12分,无下限)
6
根据青岛市建设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得分。(得分上限为6分,无下限)
项目经理上3年完成的工程,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优质工程类 奖项的每100平方米(10万元)加0.03分;获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第二章 资格后审 第十一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 况,科学、客观、合理地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审 查标准和审查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 确判定。 第十二条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一般应包括投标人的法人基本情 况、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的同类工程 业绩等。 第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资格后审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 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应认定其资格审查不合格,不 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资格后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即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 审查报告,书面审查报告应载明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资格后审 不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及原因等。招标人应当场公布资格后审结果。未通 过资格后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项目登记备案时 选择确定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后审、网上审查、资格预审 3种方式。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资格条件、审查标准和审查方法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即时向招标人提 交书面审查报告。招标人应当场公布资格预审结果,并及时向资格预审 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 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2 月28日,《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试行)》(青建管工字 〔2008〕1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信息平台数据库中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 生产许可证、本市以外的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等信息在经相关主 管部门审查通过入库后,由该平台自动读取;本市内的工程业绩由信息 平台自动转入数据库。
第十九条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 负责人资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且所投标项目投标报名前 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企业在本市外的工程业绩应 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3个月内且所投标项目投标报名前到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业绩入库,未入库工程业绩不作为网上资格审查 依据。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 第三十一条 资格预审应按照《青岛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审查评
分标准》(见附件)进行。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提供的企业工程业绩、项目经理业绩、所获奖
项材料主要有以下资料原件: (一)经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
知书); (二)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
因上述资料内容不齐全或自相矛盾导致对应业绩的有效性或真实性 无法判断的,对应分值不予记分,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其中工程业绩资料中的竣工日期以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的验收日期或备案文件中的备案日期为 准,获奖工程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落款日期为准。
第三十三条 投标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国家、山东省、青岛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必须提供获奖证书 或获奖文件。获得其他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 业协会评定的奖项,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
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投标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其建设行 业协会)以外的组织评定的奖项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投标项目经理获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必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 文件;获得其他省级(含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行业协会 评定的优秀项目经理,应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确保信息平台数据库中本企业信息和实际信息 一致,并对此负责。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后,不按照要求到主管部门办理
变更手续,导致企业实际信息和信息平台数据库中信息不一致的,由投 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网上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要求在报名期 间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 单、招标控制价和答疑等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开标后、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作为资格审查委员 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章 资格预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发售资格预 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 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网上审查是在潜在投标人网上报名时,由电子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 自动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和同类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及其他有 关投标条件进行比对的资格预审方式。
资格预审是在报名后,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资格 预审文件等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或网 上审查的方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二十九条 对按要求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妥善保 管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 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履职等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的规定。向资格审查专家支付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招标人可委派1名代表参加资格审查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
第九条 投标人提供的各项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等一律无效, 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因投标人弄虚作假等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 负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 不予受理:
(一)未送达或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的。
质量 业绩
项目 经理 业绩
安全业 绩
获奖情 况
同类工程 经验
企业信誉
其建设行业协会优质工程类奖项的每100平方米(10万元)加0.02分,其他达到合同 7
目标的工程每100平方米(10万元)加0.01分。以单项合同工程为准,不足100平方米
(10万元)的不计分。同一工程获多个奖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 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 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按要求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获奖证书、获奖文件; (五)所获奖项为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时,原则上只认可副省
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行业协会所授予的奖项,该类奖项 除须提供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外,还须提供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
第七条 在资格审查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 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 待遇。
第八条 经资格审查,每个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 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划分标段的项目,每一标段的合格投标人数 量不足3家或各标段合格投标人总数少于标段数量3倍的,招标人应当重 新组织招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等公开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 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 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并按要求将资格后审申请文件、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分别单独密封。资 格后审申请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 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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