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8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8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1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安全性能有疑虑时,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遭受火灾、洪水、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设程序建造的房屋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从事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法律、法规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产权人出售危险房屋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危险房屋的治理作出约定。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制订鉴定方案;(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现状和结构情况;(三)现场查勘,详细检查、测试、纪录各种数据和状况;(四)复核验算,进行结构和构件计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根据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文书,使用统一术语,签发鉴定文书,整理汇总鉴定资料,归档备查。
第八条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派2名以上鉴定人员至现场查勘。
一般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复杂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及采取安全措施建议。
第九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房屋改造系指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层、扩(搭)建、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以及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1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大型建筑物,应指定专人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或遇其他灾害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作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或存在危险隐患的房屋,必须按照下列类别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达到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但应加设警示标志,禁止使用;(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所需费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按规定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及时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__]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单位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房屋管理,保障房屋安全,提高房屋使用效率,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房屋,包括办公、生产、生活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单位房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使用,节约资源;(三)明确责任,落实管理;(四)持续改进,提高效益。
第二章房屋产权及登记第四条单位房屋产权归属单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五条房屋产权变更、抵押、转让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单位房屋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二)房屋权属证明;(三)房屋用途;(四)房屋租赁、抵押、转让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房屋维修与养护第七条单位房屋的维修与养护工作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
第八条房屋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定期维修:(一)日常维修:对房屋的轻微损坏进行及时修复;(二)定期维修:对房屋进行周期性检查,发现损坏及时进行修复。
第九条房屋维修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日常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部门承担;(二)定期维修费用根据房屋性质、使用年限等因素,由单位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条房屋养护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保持房屋内外清洁;(二)定期检查房屋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三)对房屋进行合理装修,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章房屋租赁与使用第十一条单位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使用要求;(五)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爱护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二)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四)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房屋的管理制度

房屋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管理,保障住户利益,保持房屋秩序,制定本房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房屋管理制度适用于该小区/楼盘/社区内的住户。
凡进入该小区/楼盘/社区的人员和车辆,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文明管理、和谐生活、安全居住、互助互利”。
第四条凡住户对本管理制度使用有异议,应提出书面理由,小区/楼盘/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对此有权进行审核、修改。
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公司为住户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六条物业公司负责小区/楼盘/社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住户进行安全教育,加强住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条住户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改动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滋扰邻居的正常生活。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做好住户的信访工作,及时处理住户的诉求和建议。
第十条住户在维权过程中,可以向小区/楼盘/社区居委会投诉,居委会有权介入和协调。
第三章生活环境第十一条住户应当爱护公共环境,保持小区/楼盘/社区内的整洁卫生。
第十二条住户应当按照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垃圾分类投放,不得将垃圾乱扔、乱倒。
第十三条住户应当合理使用自来水和电力资源,不得浪费资源。
第十四条住户应当自觉遵守环保规定,不得在小区/楼盘/社区内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等影响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住户可以参与小区/楼盘/社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住户应当加强家庭防火意识,做好家庭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七条住户应当遵守小区/楼盘/社区内的消防安全制度,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乱堆杂物。
第十八条住户应当遵守小区/楼盘/社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在小区/楼盘/社区内随意驾驶电动车和摩托车,不得在小区/楼盘/社区内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住户应当加强邻里关系,相互帮助,构建和谐社区。
第二十条住户应当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得在小区/楼盘/社区内进行物品交易,不得在小区/楼盘/社区内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
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房屋结构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等。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制定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检查、鉴定、整改等工作;(四)负责房屋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五)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六)其他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房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八条房屋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九条日常检查由房屋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等方面。
第十条定期检查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组织,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房屋安全隐患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专项检查由各级房屋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针对特定区域、特定类型房屋或者特定问题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时间、范围等;(二)组织实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四)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到位。
第四章安全鉴定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房屋管理制度和规范

房屋管理制度和规范房屋作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场所,其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维护房屋的价值以及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房屋管理制度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一、房屋的交付与验收在房屋交付时,开发商或房东应向购房者或租户提供房屋的相关资料,包括房屋的平面图、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
购房者或租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
验收时,应重点检查房屋的结构、墙体、地面、门窗、水电设施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开发商或房东提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验收,确保房屋质量合格。
二、房屋的使用规定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房屋的结构是经过专业设计和计算的,擅自改变可能会影响房屋的安全性。
同时,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或其他非居住用途也是不允许的,除非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遵守房屋的承载限制。
不得在房屋内堆放过重的物品,以免超过房屋的承载能力。
3、合理使用水电设施。
节约用水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水管,避免造成水电浪费和安全隐患。
4、保持房屋的清洁和卫生。
定期打扫房屋,不得在房屋内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三、房屋的维修与保养1、房屋的维修责任划分对于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房屋的质量维修。
保修期过后,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费用从维修基金中支出。
对于租户租赁的房屋,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由房东负责维修;因租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租户负责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
2、维修申请与流程当房屋需要维修时,业主或租户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或房东提出维修申请,并说明维修的内容和位置。
物业管理公司或房东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维修人员进行查看和维修。
维修完成后,业主或租户应进行验收。
3、房屋的保养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包括屋顶、墙体、地面、门窗等,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对房屋的水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物业房屋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物业房屋管理,确保房屋安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住宅、商业、办公等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制定房屋日常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房屋日常管理制度,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3. 业主应遵守房屋日常管理制度,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房屋管理。
四、房屋日常管理内容1. 房屋设施设备管理(1)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房屋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业主发现房屋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修。
(3)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报修电话,24小时内响应业主报修。
2. 房屋安全管理(1)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2)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
(3)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3. 房屋环境卫生管理(1)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包括绿化、保洁、垃圾清运等。
(2)业主应保持室内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3)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卫生问题。
4. 房屋维修管理(1)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维修。
(2)业主报修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3)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维修。
五、违规处理1. 业主违反房屋日常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警告,并要求整改。
2. 业主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报告,依法处理。
3.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房屋日常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可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解释。
房屋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房屋管理,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住宅、商业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房屋管理。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住户应自觉遵守本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3.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四、安全检查与维护1.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小区房屋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包括结构、设施设备、消防设施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老旧房屋、危房、公共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巡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
3. 住户发现房屋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配合进行整改。
五、消防安全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消防意识。
2. 住户应遵守消防规定,不得在楼道、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 严禁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六、安全防范措施1.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电梯、地下车库等关键部位的安全防范,确保住户生命财产安全。
2. 住户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防止被盗、丢失。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小区周边环境的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1.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事故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上报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修改。
3. 住户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为住户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希望全体住户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小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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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管理制度1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缴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异常波动的要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
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晰。
房屋管理制度2关于出租房管理条例事项如下,请各门店店长、业务员们注意遵守:1、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3、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
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房屋管理制度3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二)年满18~49周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