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名誉案胜诉,名誉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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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5年,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司举报,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被取保候审。

2016年,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并未贪污,遂撤销案件。

然而,张某的名誉已严重受损,给他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二、案件经过1. 网络舆论发酵2015年,张某被公司举报后,一些网络媒体和网民开始关注此事件。

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一些媒体和网民对张某进行了负面报道和攻击,称其为“贪污犯”、“蛀虫”等。

这些报道和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讨论。

2. 张某名誉受损在舆论的压力下,张某的单位对其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张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在此期间,张某的名誉进一步受损,同事、朋友和邻居对其避之不及,甚至有人对其进行辱骂和威胁。

3. 张某寻求法律帮助2016年,公安机关调查结果显示,张某并未贪污,遂撤销案件。

此时,张某的名誉已严重受损,他决定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1. 张某起诉侵权人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名誉损失赔偿金等。

张某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媒体报道截图、网络评论截图、邻居和同事的证言等。

2. 侵权人辩称侵权人辩称,他们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对张某进行报道和评论,且已删除了相关言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侵权人的报道和评论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名誉损失赔偿金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2)侵权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3)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具有过错。

十个真实法律案例(3篇)

十个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李某某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事关系。

某日,张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侮辱李某某的言论,李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李某某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张某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名誉权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名誉权,并判决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王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

合同签订后,李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王某无法继续居住。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合同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判决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赵某某诉钱某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某与钱某某结婚多年,婚后因感情不和,赵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与钱某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离婚纠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赵某某与钱某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四、案例四:孙某某诉周某某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孙某某在经营一家店铺时,因周某某在店内购物时损坏了店铺的物品,孙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某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周某某赔偿孙某某损失。

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周某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案例五:吴某某诉郑某某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吴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未支付工资,吴某某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支付吴某某工资的行为违法,判决公司支付吴某某工资及赔偿金。

名誉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其个人品德、才干、信誉、荣誉等社会评价的保护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法人享有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

在我国《民法典》中,名誉权被规定为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和荣誉的保护。

二、名誉权案件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

”这是名誉权案件的法律依据。

2. 名誉权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名誉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名誉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名誉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害了其名誉权,包括以下证据:(1)被告的侮辱、诽谤行为具有公开性、恶意性、诽谤性,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2)被告的侮辱、诽谤行为与原告的名誉受损有因果关系;(3)原告因名誉受损遭受的精神损害、经济损失等。

4. 名誉权案件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1)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原告的名誉受损程度,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经济损失:原告因名誉受损遭受的经济损失,如误工费、名誉权评估费用等,法院可以根据证据判决被告赔偿;(3)赔礼道歉: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

5. 名誉权案件的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名誉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6. 名誉权案件的调解与和解在名誉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

法院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调解和和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保护权利。

名誉权侵权是指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名誉权侵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证据,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三、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贬低,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侮辱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诽谤行为可以是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

3.其他侵权行为除侮辱、诽谤行为外,以下行为也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1)侵犯他人隐私权,泄露他人隐私,使他人名誉受损;(2)捏造事实,散布他人虚假信息,使他人名誉受损;(3)恶意中伤他人,捏造他人违法犯罪事实,使他人名誉受损。

四、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行政责任侵权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侵权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挽回名誉的案例(3篇)

法律挽回名誉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审查,张某被认定为无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解除刑事拘留。

然而,张某的名誉却因此受到了严重损害。

在张某被释放后,他发现多家媒体对其进行了负面报道,指责其涉嫌盗窃,导致其在工作、生活中遭受诸多不便。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名誉损失。

二、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媒体在传播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和眼球效应,往往不顾事实真相,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个人进行负面报道,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

本案中,张某因涉嫌盗窃被错误报道,其名誉受到了严重影响,这不仅给他带来了心理压力,也给他的人生道路带来了阻碍。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原告主张:张某认为,被告媒体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负面报道,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名誉恢复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辩称:被告媒体辩称,其在报道张某涉嫌盗窃一事时,已经尽到了核实事实的义务,报道内容是基于公安机关的通报。

对于张某的损失,被告表示愿意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 法院调查: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经调查,被告媒体在报道张某涉嫌盗窃一事时,确实未核实公安机关的通报内容,报道存在失实之处。

同时,法院也注意到,张某在此次事件中受到了严重的名誉损害。

4.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法院认为被告媒体在报道张某涉嫌盗窃一事时,未尽到核实事实的义务,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综合考虑张某的名誉受损程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赔偿能力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并在其媒体平台上公开道歉,恢复张某名誉。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的名誉侵权案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 名誉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人格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人格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25岁,甲的同事。

甲与乙在单位同事期间,关系亲密。

某日,甲在酒后失言,对乙说:“我暗恋你很久了,你愿意和我在一起吗?”乙听后十分惊讶,觉得甲的行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侵害。

乙遂向公司投诉,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公司对甲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甲的行为确实侵犯了乙的人格权,遂要求甲向乙赔礼道歉,并赔偿乙精神损失。

甲不服,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侵犯了乙的人格权,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酒后失言,对乙说出了不当的话语,对乙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侵害。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人格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犯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甲向乙赔礼道歉,并赔偿乙精神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与自身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1.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护的权利。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如下:(1)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

名誉权与自然人的名誉紧密相连,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之一。

(2)名誉权是一种绝对权。

名誉权具有对世性,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3)名誉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名誉权与自然人的名誉紧密相连,不能转让给他人。

2. 甲侵犯乙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甲在酒后失言,对乙说出了不当的话语,使乙的名誉受到了侵害。

甲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甲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甲在酒后失言,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乙的名誉造成侵害,但仍然实施了该行为。

(2)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3)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名誉损失。

名誉损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资与开发。

该公司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客户口碑良好。

然而,2017年,该公司却因一起名誉侵权案件而陷入舆论风波。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2017年,乙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诋毁甲公司的声誉,导致甲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7年3月,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了一篇题为《某市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文章。

文章中,乙公司列举了甲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多个证据,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材料等。

此外,乙公司还捏造了甲公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恶意拖欠工程款等事实。

2. 甲公司维权甲公司得知此事后,立即启动了维权程序。

首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然而,乙公司并未予以理睬。

随后,甲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名誉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发布的侵权文章截图、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等电子证据;(2)甲公司历年来的客户评价、媒体报道等证明其声誉良好的证据;(3)甲公司因名誉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包括业务损失、品牌价值下降等。

乙公司辩称,其发布文章是基于对甲公司虚假宣传的怀疑,且在文章中明确指出“未经证实”。

但法院认为,乙公司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甲公司声誉,已构成名誉侵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判决乙公司:1.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微信公众号文章等;2. 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甲公司名誉的损害;3. 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甲公司声誉,给甲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成立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文以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进行梳理。

一、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违法行为——侮辱、诽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

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侮辱行为的举证较为简单,由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侮辱行为进行举证,但是对于诽谤的举证,则相对复杂,对被告实施了可能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这一事实应当由原告举证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告的言论是否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目前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根据民诉法第64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对于被告言论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但是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需就自己的言论存在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北京兰世达公司、黄某某诉赵某名誉权纠纷中【指导案例143号,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被告侵犯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实际上是将被告言论是否失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

另外,在原告基于某些原因对于被告的言论负一定的容忍义务(诸如商家对消费者评论的容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又倾向于认为被告的举证责任则不应过于严苛,甚至可能直接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存在争议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发生了一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名誉侵权案。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涉及网络言论自由、名誉权保护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女,25岁,系某知名企业员工。

被告张某,男,32岁,系某自媒体博主。

2018年4月,张某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某某企业员工李某某涉嫌贪污腐败》的文章,称李某某涉嫌贪污腐败,并在文中列举了多项证据。

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广泛关注。

李某某认为,张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

为此,李某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本案中,张某认为其享有网络言论自由,有权对他人进行监督和批评。

而李某某则认为,张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信息,侵犯了其名誉权。

这一争议焦点涉及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问题。

2. 名誉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某需证明张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信息,侵犯了其名誉权。

而张某则需证明其言论具有真实性,未侵犯李某某的名誉权。

这一争议焦点涉及名誉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

3.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本案中,李某某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然而,张某认为该赔偿标准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一争议焦点涉及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问题。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信息,对李某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侵犯了李某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本案中,法院认为张某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捏造虚假信息,侵犯了李某某的名誉权。

这表明,在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公民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

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小编希望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在法律中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 是人格的重要内容, 并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 从而有效维护自己利益。

请继续往下阅读。

1、侵权形式(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 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 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 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 给法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 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 也可以是过失,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 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 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 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 新闻单位擅自发表,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 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2、名誉权法律条款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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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户杨女士在新浪微博平台中多次公开发布、转发多条针对张某的微博博文,博文中含有诸多恶俗咒骂、诋毁内容,使其公众形象遭受严重贬损,张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杨女士及新浪微博运营商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那么关于张某名誉案胜诉,名誉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呢?
一、张某名誉案胜诉,名誉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可予以收缴。

二、名誉权侵权认定的证据
1、侵权人在什么地方,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侵犯了名誉权。

2、造成了多大范围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多少不良影响。

3、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4、名誉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

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这样规定无论被告抑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只由原告选择了。

三、名誉侵权纠纷承担的责任
1、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3、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
4、不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那强制执行的责任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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