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入市检验制度

食用农畜产品入市检验制度

新区统筹办、食药监局、工商局、商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管理工作。

1、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应具备旗(县)级或委托乡镇、村委

会、农民专业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新区农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书。

2、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可免检入市销售。

3、从国外和港澳台进口进入新区的农产品,应具有我国政府

认可的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和检疫证明。

4、对具有产地证明和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进入益

民菜市场市场销售,实行入市抽检。

5、对无产地证明、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实行现场

检测制度,经检测合格方可上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由统筹办、食药监部门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6、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

测,被检测的农产品生产、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时四小时内,提出申请复检。复检期间应暂停销售初检不合格的农产品。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益民菜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新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21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新版)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 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649-63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

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 检验和试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检验、试验秩序和行为,实现分析检验和试验活动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准确提供质量数据,达到质量体系符合性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实验室一切检验和试验活动全过程及与之相关的活动过程。 三、管理要求 1、检验程序及要求 1. 1按规定要求采取样品,并做好登记和标识。采样作业,要执行《化验室采样、留样及样品室管理制度》。 1 . 2 采样后,按规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进行制样、检验分析。然后,按要求备好保留样品,并做好标识。 1 . 3检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那些影响检验结果准确度的因素诸如尘埃、温湿 度、振动、噪声等要密切注意,并严加控制。杜绝主观随意性,注意样品处理的安全性和操作安全性以及仪器的灵敏性和稳定性。操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 . 4检测过程中,要按方法规定进行双平行或多平行测定,其结果应符合方法精密度 要求。数据处理与结果计算要遵循数字修约规则,有效数字不得随意舍弃。 1 . 5若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或实验偏差与方法规定有偏离时,检验人员不要轻易下结

论,应认真查记录、查计算、查操作、查试剂、查方法、查样品,找出原因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复验。 1 . 6要认真及时填写好记录。所有原始记录必须使用专用表格,书写工整、清楚、真实、准确、完整。不准用铅笔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乱写、乱画和折叠。当发生笔误时,用“--”注销,并在“--”上方由本人更正。对未发生的少量空白项画斜杠,整项未发生时,应在此项栏内情况印上“作废”、“检修”、“停运”等印章。 1 . 7记录分为分析检验原始记录及计算、分析检验报告单。实验室涉及到原始记录和 报告单两种。 1 . 8分析数据应即时填入原始记录,需计算的分析结果应在确认无误后填写,分析检验原始记录必须由分析者本人填写,在岗其他分析人员复核(两检制),确认无误后,报告给负责人。分析者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复核人员应对计算公式及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1 . 9负责人接收到分析数据,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三检制),立即填报相应表格,报告给有关部门,对不合格数据,还要在做好标识。负责人要对数据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报告单的质量负责。 2 、记录要按月、季或年编目成册,做好标识,归档保管。 记录一般可将记录送交实验室质量记录存放室归档保存。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质量记录和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质量记录。 4、记录在保存过程中,应防止潮湿、霉变、虫蛀;丢失和盗用,注意防火与通风。记录的使用与管理要遵守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 5 、遵守实验室分析检验、试验工作基本规则。 6、上级抽检时,质量安全环保部质检可以直接安排到分析化验室,分析化验室要做好登记,同时将自测数据与抽检结果进行比对,以验证检验实验室能力和室间精密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办公场所悬挂工作职责阳光台、制度牌并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监测制度、检测室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已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档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交通要道、集镇和农民集中场所,制作悬挂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对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40课时以上。 5、组织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条件和经营产品审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3、加强农资市场巡查监督,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经营使用高峰期为重点开展经常性巡查,巡查情况记入监管巡查记录。 4、指导监督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规范建立进销台账,督促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店须公示产品使用范围、方法,严格落实专柜经营、实名购买等规定。 5、协助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药兽药等投入品质量抽检、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农业投入品经营“黑名单”管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巡查计划,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2巡查范围和内容包括农资经营门店的农业投入品经营状况,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记录情况、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情况等;以农药兽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收储运环节和农业产地污染源(点)的巡查监管。. 3、对巡查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应即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

最新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最新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对记录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接收,并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评审员管

附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考核评审员行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是指经农业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的推荐、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者协助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第七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需要,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中选择评审员人选,参加评审员考核。 第八条农业部应当审查评审员人选的有关材料(推荐表及其他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等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评审方法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向其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评审员应当参加农业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与所评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三)透露工作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收受和谋取被评审单位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五)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员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观察、查阅评审档案记录和询问等方式进行。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三、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四、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五、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

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七、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八、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九、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

农产品检测工作方案

农产品检测标准 一、检测流程 “万安县质量体系建设”提供产品质量保障,故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各类专业市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以及兼营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等综合性市场。上述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在万安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里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实验室,配备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建立健全检测制度,依照工作程序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检测室内仪器设备要专门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处于良好状态。检测仪器设备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避免人为损坏。 检测人员对每次检测都必须如实做好检测记录。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检测品种、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等,并有至少1名检测人员的签名。 检测样品应专人保管,放置可靠、安全的场所,确保不丢失、不变质,保持样品正常状态。对鲜活商品要特殊保存,及时检测,防止变质和失效。 农产品快速检测项目主要包括:蔬菜水果中有毒农药残

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水产品、水发产品甲醛检测,畜禽鲜肉中的水分含量检测,熟肉制品、酱菜中亚硝酸盐检测,面粉、面条、腐竹中“吊白块”检测,干货、蔬菜、水果中二氧化硫检测,农产品中保鲜剂、添加剂检测等。 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样品抽取。抽样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有两人以上完成,事前不得通知被检单位,但抽样时应请被抽检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代理人在场。除当场检测并显示结果外,样品应一式三份,一份待检,两份留作备样(其中一份存放于被抽样人处),经双方确定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后,加封条当场封样。 样品检测及判定。检测人员遵照检测仪器使用说明,按程序认真操作,并判定农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是否具备农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实施质量检测的,商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商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没有上述标准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结果确定。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将检测结果如实填写《商品质量检测抽样表》。 二、筛选标准 通过多万安县本地农产品调查,万安县农产品以“万安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办公场所悬挂工作职责阳光台、制度牌并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监测制度、检测室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已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档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交通要道、集镇和农民集中场所,制作悬挂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对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40课时以上。 5、组织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条件和经营产品审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查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查制度 、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 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根据本经营单位(档口)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对本本经营单位(档口)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检查。 三、每两星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三个月实现对食 用农产品的贮存场所、贮存设备及温度、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进销货台账等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全方位检查。 四、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用 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 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月; 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 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 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的凭证记录 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 个月; (四)标签标识,检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 符合要求: 1.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 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 或者姓名等信息;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 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 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 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 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

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制度

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促进各地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实现农产品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我部制定了《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本着“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落实好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工作,并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配合各地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和服务,实现农产品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促进农产品市场交易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需要提供产地证明的,使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证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企业或组织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委托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出具产地证明。 第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对实行产地证明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保证所出具产地证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第七条产地证明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统一印制(产地证明格式附后)。出具产地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依法实施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不使用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3493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

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根据农产品生产情况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 二、没有达到安全间隔期的产品不能作为农残检测样品、也不得收获上市交易。 三、农产品即将上市前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主要采取速测方式,通过抑制率进行判定,样品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报告单,产品可上市。检测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定量检测,在定量检测未出结果前,产品不予上市。对定量检测不合格产品,立即上报农业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四、检测报告单与生产记录同步保存,通过检测报告单生成农产品二维码或农产品产地证明,农产品上市交易时凭二维码或持产地证明销售。 五、检测记录存档并保存2年以上。

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理制度为了加强本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农产品退出市场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食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 二、发现所销售的农产品属不合格农产品,或接到农产品加工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农产品召回程序。通知农产品加工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三、实施召回的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农产品数量必须准确记录。 四、召回的农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食品召回应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食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 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 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相关信息;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2、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行政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生产记录本,按照规定事项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

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市场开办者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二、信息公布制度 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查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本经营单位(档口)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本经营单位(档口)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检查。 三、每两星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三个月实现对食用农产品的贮存场所、贮存设备及温度、采购的相关证明材料、进销货台账等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全方位检查。 四、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经营条件,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四)标签标识,检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1.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五)证明文件,检查是否持有所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可靠的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仓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五、检查实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销售者是否定期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是否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制度大全

农产品安全管理规定 感谢到访:企业文档助理) 本文档格式为WORD 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提升农业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 制度大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本-制度大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营责任】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市场销售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基本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产品应当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其经营环境、设施设备、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建立档案】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六个月。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 鼓励和支持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采集、保存食用农产品相关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