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管理条例-大连理工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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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国际联合培养本科生的管理办法

3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国际联合培养本科生的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形式多样的国际合作办学与交流形式多样的国际合作办学与交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公派留学工程●交换学习工程●联合培养工程●自费修学分工程●社会奖学金工程●短期交流访问工程●海外实习工程大学国际化是全球高等教育开展的趋势。

大连理工大学致力于为学生创造海外学习及第二校园经历的时机,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与国际名校联合培养人才。

学校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近170所大学、科研机构以及大型企业集团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了一系列学生国际交流工程,长短期的国外第二校园经历工程近80项,每年都有近900名在校学生通过这些工程赴海外进行长短期学习或交流活动。

与日本立命馆大学合作设立中日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采用“2+2〞和“4+0〞两种模式培养国际化IT精英人才。

学校还聘请了329位海内外知名学者、专家(包括五位诺贝尔奖获得者)为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参谋教授,受聘教授的研究方向几乎覆盖了我校所有学科领域。

来校短期讲学的外国专家已达1180余人次,临时来访者达1万余人次。

近三年,学校主办国际及地区性学术会议56次,参加会议的中外学者达7500余人次。

学校经常邀请海外知名人士如英特尔总裁、诺贝尔奖获得者等来校做报告,我校学子无需走出国门,即可实现与国际学术大师的直接对话,领略大师风采,及时把握学术动向。

同时我校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际学生到学校学习,校园国际化气氛浓厚。

大连理工大学是中国政府奖学金自主招生院校之一。

2022年,共有来自世界上100个国家的1025名留学生来我校学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日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作为中日两国政府在高等教育本科层次上设立的第一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堪称中日两国知名大学间“优势互补〞、“强强结合〞的典范。

该学院整合中日双方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引进国际知名大学成熟的产学合作实践教学工程和先进的教育体系,学生不出国门即可同时享受到大连理工大学和立命馆大学双方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

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形势和我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较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因公出国(境)第一条派出原则1.学校坚持〃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按照实际需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派出国(境)人员;2.结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和学术梯队建设,选拔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境)进修学习,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3.学校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对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培养需要,要有利于追踪国际学术学科领域的前沿,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4.学校鼓励教师出国(境)讲学、学术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

第二条出国(境)申请1.凡在校服务期满、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教师,在教学单位同意、符合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提供的资金资助,由学校派出合作研究或进修学习;2.对于符合公派条件而没有被公派项目录取的人员,人事处可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的需要,在经费落实的情况下,参照公派有关做法,鼓励教师通过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进修,或做访问学者;3.教师出国(境)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学校人事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发展、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 以及、省、校际交流计划,受理教师申请材料;4.学校鼓励教师通过争取国(境)夕卜经费资助,或通过个人负担境外开支、部门支付国内旅费、学校负担国际机票的办法,积极出国(境)短期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三条派出程序L所有计划出国(境)人员,必须在每年11月初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报来年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度计划,否则不予安排;2.申请公派三个月以上出国留学、进修、工作、做访问学者或者合作科研的人员,须提前三个月向人事处申请,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3.申请三个月以内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合作科研、研修、工作、教学交流等短期出国(境)计划的人员,申请人须提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批后实施;4.学校根据教育管理和对外交流需要,执行出国(境)访问、培训、校际交流、合作谈判、签约等工作任务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需要提出计划,经学校审批后实施;5.经学校批准的各类因公出国(境)任务,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规定程序向省主管部门报批,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6.各类长期出国(境)(三个月以上)人员均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出国(境)协议,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保证金,并办理准许离校手续;7.各类出国(境)人员离境前,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谈话, 使其明确派出任务、出国注意事情及有关纪律。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我院建设成为国内先进、享誉东南亚的教学科研型医院,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人才梯队建设。

鼓励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好、业绩突出、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出国(境)研修学习与学术交流,提高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为医院科学发展做好人力资源储备。

为了规范我院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为国家公派或医院公派出国(境)3 个月(含)以上的留学人员。

通过其他途径留学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员分类第三条根据公派留学情况,可分为国家公派、医院公派和公派自费,具体如下:(一)国家公派由教育部直属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机构组织开展的国家项目资助的人员。

(二)医院公派医院派遣,经费由医院统一支付或由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支付的留学人员。

(三)公派自费医院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国(境)外私人资助或获得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邀请自筹经费赴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留学,并经审批纳入医院派出计划的人员。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留学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进修人员等。

第三章选派条件第四条留学工作按照“按需派遣、专业对口、择优选派”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留学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学成回国为医院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较好的外语水平,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在当地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

(三)高级研究学者应是医院的学科带头人、学科梯队后备人员或创新团队中的骨干,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临床科研一线人员优先考虑(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具有正高职称的,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

时间为 3-6 个月。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05]16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05]16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8月31日教财[2005]16号)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工作和教育援外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二年或以上)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国外工资及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根据出国教师所在单位确定的国内任教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级别│职别│工资标准│├──┼────────┼────┤│一级│教授、研究员│1300 │├──┼────────┼────┤│二级│副教授、副研究员│1200 │├──┼────────┼────┤│三级│讲师、助理研究员│1100 │├──┼────────┼────┤│四级│助教、实习研究员│1050 │└──┴────────┴────┘注:工资标准中含配偶补贴。

第四条根据任教国的地区类别,向教师发放艰苦地区补贴。

地区类别划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我国对外援助人员的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二至六类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本科教育国际化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较高对外交往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提升本科毕业生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我校本科生国际交流与合作规模日益扩大,赴国(境)外学习学生人数稳步增长。

为了促进和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主要有:1.国家公派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科研实习或攻读学位;2.自行联系自费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长期学习或攻读学位;3.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公费或自费进行长期学习;4.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公费或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5.学生自行联系寒暑假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

6. 其它可以认定的交流学习形式。

(二)学习时间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时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三个月(含)以上为长期,三个月以下为短期。

二、学生选派标准、程序及其学籍管理对学生参与国家公派或由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交流协议的项目,其选派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组织进行。

(一)选派标准选派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政治合格,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责任心;2.学习刻苦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外语水平较高,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3.思维活跃,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培养前途;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或实践各项任务;5.满足交流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二)选派程序1.长期学习项目的选拔,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根据项目协议内容共同确定选拔条件、选拔人数,拟定选拔通知。

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确保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留学质量,并为留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大学与留学生签署出国留学协议时的管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

3. 定义•公派出国留学:指由学校提供奖学金或津贴资助,将学生派往海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交流或参加国际比赛等。

•留学生:符合学校公派留学资格并被选派赴海外学习的在校学生。

4. 留学生选拔与申请4.1. 条件与准则留学生选拔应遵循以下条件与准则: - 学术优秀:须具备优秀的学术成绩和综合素质。

- 适应能力强:须具备较好的适应国际环境的能力。

- 诚信守法: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

- 学习计划:须具备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计划。

4.2. 申请与选拔程序留学生申请与选拔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学生填写留学申请表格,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绩、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2. 学校成立留学生选拔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筛选申请材料。

3. 委员会根据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面试情况等综合考量,确定入选学生名单。

4. 学校公布入选名单,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准备工作。

5. 留学生奖学金与津贴5.1. 奖学金评定标准•学术成绩优异。

•学习过程中表现积极。

•参与社会实践与科研活动。

•文化交流与合作能力。

5.2. 津贴与补助•生活费津贴:按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生活成本标准,提供合理的生活费用津贴。

•交通费补助:提供往返国际机票费用的补贴。

•保险费补助:提供综合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的费用补贴。

•学费补助:按照留学生所在院系学费标准,提供相应的学费补助。

6. 留学管理与监督6.1. 留学生档案管理•学校设立留学生档案,记录留学生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

•留学生应定期填写报到、请假、变更等申请,并将申请表交由学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和备案。

6.2. 学习进度与成绩评定•留学生应按时提交学习计划和进度报告,学校对其学术成绩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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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管理条例
(二00八年九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鼓励教师出国(境)学习和进修,加速师资队伍建设,做好出国(境)留学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师、学生出国(境)留学是学校“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世界、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加速培养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选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选派工作要优先考虑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出国(境)留学人员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并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和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二章选拔
第五条,公派出国(境)留学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两种形式。

国家公派形式,即留学人员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统一选拔、派遣、并由国家、地方政府提供留学费用或由国家和学校共同提供留学费用。

单位公派形式,即留学人员通过校际交流关系等渠道获得国(境)外学校奖学金、资助费或本校自筹资金派出。

第六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出国类别、选拔条件和派出期限等均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类别及选拔条件、派出期限原则上与国家公派相同,根据学校需要,选拔条件和派出期限可适当调整,但高级研究学者和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最长不超过24个月,攻读学位的留学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第八条,选拔基本条件
一般须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但其中获得国(境)外学校奖学金、资助者不受此限制。

同时必须满足:1.近三年年度国内工作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近三年入校人员来校后年度考核合格;
2.教学科研人员履职考核为合格;
3.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九条,留学人员的外语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外语申报条件,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公布的合格标准执行。

未参加规定的WSK外语水平考试,但获得所在单位重点推荐的人员也可以申报。

申请者应尽可能提供能反
映自己外语水平的证明,其所在单位在推荐时也就申请人的外语水平做出说明。

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如被录取,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参加培训或自行参加WSK考试,但必须在获得教育部有关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高级班结业证或参加WSK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

单位公派人员亦应有较好的外语水平,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十条,选拔程序
1.国家公派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宏观计划指导下,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办法。

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推荐排序,报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经校长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后录取。

2.单位公派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联系、落实好国(境)外接收单位后,即可填写《出国留学申请表》,经院(系、所)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办理派出手续。

第三章派遣
第十一条,各院(系、所)应根据学科发展、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和工作情况制定年度和中、长期的出国留学、科研合作等规划,坚持德才兼备的遴选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把关,把有志于教育事业、素质较高、外语好、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纳入培养计划,做到有计划按需派遣,确保派出人员质量。

出国(境)前帮助留学人员做好对本专业现状与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切实摸清国内发展需要与所赴国科技实力,做到专业对口,防止盲目派出。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在预备期间,各院(系、所)应对其进行全面的考核。

对个人主义严重、不服从工作分配、或不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者,报请学校取消其出国资格。

第十三条,列入国家公派计划的留学人员,从正式录取之日起,如两年之内不能派出者,国家将不再保留其留学资格;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延期派出者,应提前半年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留学人员离境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留学人员应认真履行“协议书”规定的条款。

第十五条,留学人员在出国(境)前,各院(系、所)有关领导应对其明确出国学习的目的、任务,提出严格要求,指定专人作为国内联系人,给予其必要的业务指导。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对其进行出国安全、纪律及校内有关出国政策的宣传和教育。

第十六条,留学人员在出国(境)前,需交纳保证金两万元,填写《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登记表》和办理“离校通知单”手续,交待好工作。

手续完备,方可离境。

否则将按因私出境处理。

留学人员所交纳的出国保证金,在待其按期回校报到并填写《公派出国(境)留学回国总结表》后,将退还本人。

如逾期不归,此保证金按违约赔偿金处理。

第四章国外管理
第十七条,出国留学人员必须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尊严。

第十八条,出国留学人员到达所赴国后,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并在15天内首次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院(系、所)及教研室汇报学习安排情况及详细的电子信箱地址、电话、传真等。

联络地址、电话如有变动请及时通报上述有关单位。

每季度要将国外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向院系有关部门作简要汇报。

各院(系、所)也应协助学校作好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利用节、假日和教师出国访问机会,主动与他们保持联系,沟通情况。

第十九条,出国留学人员的延期及有关规定
国家公派人员在外期间原则上不得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如遇特殊情况,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单位公派人员在外期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1. 确因业务需要,不能按时完成进修任务的访问学者,可在批准年限期满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

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批准期限,且在外总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2. 出国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请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

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半。

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3.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公转私手续,不予批准。

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经学校批准辞去公职,交回学校分配的住房, 并与学校结清经济关系后,方可办理公转私手续。

结清经济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① 归还其公派留学期间,学校为其垫付的工资、岗位津贴、旅差费、国际旅费及生活费等。

② 交纳《出国(境)留学协议书》所规定的违约赔偿金。

③按学校规定应支付的其他违约金和费用。

第二十条,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批准年限内的工资和岗位津贴Ⅱ照发,并按规定为留学人员缴纳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停发岗位津贴Ⅰ和生活补贴。

回校工作后,从报到的下一个月起恢复岗位津贴Ⅰ和生活补贴,并补发出国期间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一条,学校积极鼓励在外留学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为校服务。

(1)鼓励和支持海外校友,设立各种奖教学金。

(2)欢迎学有专长的海外校友回校讲学和开展短期科研合作。

(3)聘请学术水平高、有一定学术地位的海外学者为我校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和兼职教授。

(4)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学校,积极为学校招聘人才和来校留学生。

第五章回国管理
第二十二条,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按《协议》规定,在回国一周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院系(所)报到,填写《公派出国(境)留学回国总结表》。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知人事处,从报到的下个月起恢复岗位津贴Ⅰ和生活补贴,并补发出国期间的生活补贴。

到科技处汇报国外课题完成情况,争取各种科研基金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院(系、所)及校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妥善安排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生活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四条,出国时间一年以内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在学校工作不得少于2年,出国时间一年以上的不得少于3年,超过3年的不少于出国时间。

在此期间不应申请解除聘用合同或一般不再长期出国。

否则,未完成的服务期限按违约处理,根据服务年限按比例退还培养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为提高出国留学效益,学校每年将定期对留学回国人员进行回访、评估工作。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学校将通过各种方式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9月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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