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宗教活动对于社会和谐稳定、文化传承和个人心灵寄托具有重要作用。
为保障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规范运行,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目的1.确保财务资产安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资产的保护,预防财产丢失、损坏或侵占。
2.规范财务管理程序:确立财务核算、审计、报告等各项制度,保证财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严禁财务欺诈行为。
3.提高财务透明度:加强财务信息的公开与公示,提高信教群众对于财务管理的知情度和监督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1.宗教组织: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运行主体,宗教组织承担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主要责任。
宗教组织应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
2.政府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符合法律法规。
3.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通过舆论监督、举报等方式推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规范实施。
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1.财务制度建设:(1)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财务流程、权限和责任。
(2)建立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账务准确清晰。
(3)修订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示财务状况。
2.财产保护措施:(1)加强对财务资产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2)设立财物存储区域,建立相应的台账,明确管理责任和程序。
3.支出控制和管理:(1)制定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支出限额和审批程序。
(2)加强对支出的核查与核对,严防财务违规行为。
4.财务审计与报告:(1)定期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真实透明。
(2)及时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示财务报告,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1.违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组织学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组织学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洪民宗字[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组织学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洪民宗字〔2010〕16号)各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经济开发区工委办,高新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全市性宗教团体:2010年1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已于3月1日施行。
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事务的重要载体,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工作的主要抓手。
近年来,宗教活动场所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财务管理不规范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有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损害了宗教界的社会形象;有些财务行为违背了《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使用宗旨。
《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财产作出了规定,要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要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信教群众的监督。
为了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经过多次深入调研,反复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共9章40条,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会计制度、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一整套管理制度。
认真学习贯彻《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利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的管理,提高宗教活动场所依法管理财务的水平。
提升财务监管水平,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把宗教的传统管理习惯与现代科 学管理方法结合起来
宗教活动场所是财务管理 的实际承担者和执行者,要激发 宗教界的主人翁意识,使他们自 觉自愿、积极主动地做好场所的 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是现
代财会制度的产物,具有科学 性和规范性,必须遵循科学合 理的财会规范。但与此同时, 宗教具有历史的传承性,五大 宗教各有其独特的管理习惯和 制度。因此,在推行宗教活动 场所财务的规范管理过程中, 要处理好传统习惯与现代管理 的关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 管理既要遵循现代财务管理的 制度和方法,又要尊重宗教内 部管理的传统习惯,把贯彻法 规与完善宗教内部管理制度相 结合,将财务管理法规规章的 原则规定有效地体现到宗教活 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做 到既科学分工又合理衔接,使 两者相得益彰。要运用现代管 理理论和方法来改进和完善宗 教活动场所的内部管理,而不 简单地否定传统。实际上,在 财务管理的制度设计中,一些 传统的宗教管理习惯可以与现 代财务管理民主化、透明化的 要求相融合。例如,一些宗教 活动场所有严密的分层管理组 织,在完善财务制度时,注意 明确管理组织中不同层次人员 的权限和职责,其最高管理组 织是管委会,下设财务事工委 员会,其下又设财务管理小组 和财务监督小组,这样就能够 较好地理顺传统与现代的关 系,使宗教财务管理与现代社 会相适应。®
4 Tian Feng
I 特稿栏 I
有或私人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对 于本场所的宗教财产享有独立的 支配权、管理权,排除他人的干 涉,而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财产 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
在管理方面,要进一步加强 宗教财产的管理,贯彻财物并重 原则,防止重釆购轻管理倾向, 要对宗教财产进行登记造册,保 证财产的完整,特别是固定资产 的完整。严格物资采购计划的审 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固定资产的 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办法,对 房屋和贵重设备,要由专人负责 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财务负责人 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 点,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 。 要加强固定资产折旧和报废的管 理,防止资产流失。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是传承宗教信仰和精神文化的场所,是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活动、服务信众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场所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不仅能保障场所的正常运转,更能维护信众的利益和宗教形象。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对场所的收支、资产和财务实现“专人专管、规范运作”,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表、资金管理等制度,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确保财务运作的透明和规范。
二、开立独立账户。
场所财务与个人或其他团体、组织的财务要分开管理。
开立独立账户,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场所建设、维护和相关宗教活动,不得违规占用、挪用或套用于与宗教无关的事项。
三、落实收支管理。
对场所的每笔收入及支出必须进行登记、汇总和审核,要实现“先支出、后核销”,发票及时盖章,发票和收据开具要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四、加强资产管理。
对场所的资产、设施和物品要建立档案,进行盘点,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核算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或损坏,保证场所正常使用。
以上是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办法,宗教界要积极引导、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大学生国家安全知识试题库+答案

大学生国家安全知识试题库+答案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2013年3月在人体上首次发现了新禽流感()亚型。
A、H7N2B、H9N7C、H7N3D、H7N9正确答案:D2、家中有人出现肺炎症状,应如何照料?()A、与家中其他人隔离开B、其他家庭成员佩戴口罩C、与病人接触后双手消毒D、以上均正确正确答案:D3、辐射防护的原则:()A、实践的正当性B、辐射防护最优化C、个人剂量限值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D4、当你所在的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当()A、大喊大叫,四处求援B、关好门窗躲着不出来C、一定要冷静、沉着,用湿毛巾捂住口鼻,沿着消防疏散通道迅速撤离D、不顾一切赶紧冲出来正确答案:C5、下列选项中属于有效民事行为的是()A、某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将家里的摄像机送给邻居B、某青年以一块糖果换得某10岁儿童的一块手表C、某单位两职工就家具转让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D、五个中学生强行以15元人民币的价格买下某同学的一辆新自行车正确答案:C6、如何判断自己发热?()A、口腔体温37。
2℃B、腋下体温37。
3℃C、腋下体温37℃D、口腔体温37℃正确答案:B7、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
A、资金B、协助C、资助D、以上全是正确答案:D8、寒潮的特点有()A、降温慢、温度低B、降温慢、温度高C、降温快、温度低D、降温快、温度高正确答案:C9、暴雨预警信号分为四级,按严重程度依次升级,以颜色表示为()A、红→橙→黄→蓝B、橙→蓝→黄→红C、黄→蓝→橙→红D、蓝→黄→橙→红正确答案:D10、震中指的是()A、地震的破坏强度B、从震源开始到地面的投影C、震级大小D、发生地震的地方正确答案:B11、下列哪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不需要审查监管()。
A、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项目B、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的项目可能影响不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的项目C、对影响国家安全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的项目正确答案:12、针对2020年初的疫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道教活动场所章程制度

开发区道教活动场所财会制度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场所要建立财务管理小组。
会计、出纳和其它成员,都要在场所管理组织领导下,行使其职能。
三、会计、出纳应独立担任,不得兼任。
四、出纳存款应存入开户银行(不得以个人或其它名义开户),现金不得私自挪用或转借它用。
五、做到民主理财、民主管理。
财会人员每月向场所负责人汇报收支情况。
帐目清楚,定期公布。
并按要求保管会计凭证。
七、货物购置,票据报销,接受捐赠,开乐助箱必须按规定执行。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开发区道教活动场所人员管理制度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道教活动场所应建立管委会或管理小组,组员在场所内民主推荐产生。
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三、场所内的教职人员,须经金华市道教协会确认,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开发区归口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道教活动。
四、场所内常住人员应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暂住人员应验证度牒或身份证。
无身份证者谢绝留宿。
五、涉外往来(指对本市以外的交流,包括境外的往来),原则上要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开发区归口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交往。
六、场所留用人员,应有一定的道学知识,有奉献道教事业精神,经该场所组织同意,报市民宗局及开发区归口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用。
道职人员要勤修三学、严肃道风,遵守清规戒律。
七、场所的管理组织接受当地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开发区道教活动场所消防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兰溪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培训消防操作技术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
三、配备好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无损。
五、场所内的每个殿堂及附属用房,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管好香烛、明火、油料、燃气,电器及柴草等。
防火重点部位要专人负责,严禁室内进香烛,消除事故隐患。
国家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5.04.01•【文号】国宗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15〕32号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出现非宗教活动场所和非宗教团体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雇佣假僧假道、非法从事宗教活动骗取钱财等以教牟利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此类问题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佛教道教界的形象和声誉,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和游客的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以下简称“十部门文件”)明确指出: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性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进一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1.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十部门文件,功德箱只能设立在宗教活动场所,用于接受宗教性捐献,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不得以功德箱或其他形式收取宗教性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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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
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
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
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
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八条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
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
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