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实施情况与征管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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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实施情况与征管问题的思考

——以M市为例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从M市执行个税新政以来的情况,呈现总体有升,成效初显的特点。但此次改革也暴露出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当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及不足。笔者结合M市当前个税实施情况,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M市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情况

(一)申报基数大,实际缴税人数少

2019年1-6月,M市个人所得税月申报量维持在280万人数,有税申报人数除2月份达到90万人数,其余月份在50万人数左右,个税申报基数大,实际缴税人数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上线,扣缴单位实施申报时能更加便捷计算申报单位职工的个人所得,进一步扩大申报范围。二是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提高个税起征点,颁布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提高减税降费的力度,改革成效初显。

(二)收入结构呈多元化发展

2019年1-6月,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申报人数总体占比最高,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86%,劳务报酬所得税占13%,综合所得税共计占有99%的比例。从收入结构看,综合所得收入占比62%,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占比58%,劳务报酬所得税收入占比4%;其余分类所得收入占比38%,其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收入占比

1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入占比12%,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占比10%。在新个人所得税实施以来,综合所得是个人所得税当中申报人数最多,收入贡献最大的项目。其他分类所得人数少,但收入贡献也较为突出,其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占比较大,收入结构呈多元化发展。

(三)中低层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税收收入持平

2019年1-6月M市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中,3%预扣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占全市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20.63%;10%预扣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占比34.33%,20%及以上预扣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占比45.15%,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收入贡献持平1。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是高收入者申报人数较少,从2019年上半年数据来看,中低收入者累计申报2600万左右,高收入者累计申报900万左右,申报基数少一定程度造成高收入者收入贡献较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至年末,部分中层收入者将会迈入高收入者行列,以上情况会有所改变。二是高收入者收入来源渠道较多,隐蔽性较强,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等情况。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部门承载压力较大

1、个人所得税申报量增加

随着经济业务总量的提升,个人所得税的业务量也会相应增长。由于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的增强、自然人税收管理新系统的上线也会

1目前,高收入与中低收入人群只是相对概念,国际上与我国均没有法律标准。根据M市2018年公布平均工资为7131元,结合综合所得税率表,笔者将预扣率达到20%以上的人群确定为高收入人群,对其展开分析

导致申报人数逐步增长。

在今年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中首次提出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办理汇算清缴所得时点确定为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在时间上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重合,在该时点下将增加税务部门最大承载量。

2、个人所得税信息量加大

在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所得的计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依据,相较以往在个人所得税中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按一定标准定额进行扣除。

目前,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将个人信息填报以此产生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便利的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接收到信息每月按照累计预扣法对综合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在整个过程中,税务部门较以往需要接收更加庞大的信息,不再是按照原来收入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还应根据个人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系统的运算量和承载负荷要求更高。(二)高收入者税收监管不足

个人所得税是税收征管中难度最大、范围最广以及隐蔽性最高的一个税种,其中针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不足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高收入者收入存在渠道多样、隐蔽性较高的特点,因此对于税务

部门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而高收入者又是个人所得税中收入贡献最高的群体,高收入者监控力度不足一方面会极大地造成税款流失,另一方面也起不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1、高收入者与税务部门信息非对称性影响

信息非对称是指市场经济主体的双方拥有的信息量是不对称的,一方拥有的信息比另一方多。税务部门与高收入者在个税信息上存在非对称性。税务部门数据渠道一般是从申报数据中获取,与第三方信息共享较少。而高收入者又是社会上的强势群体,收入渠道较多,除工资、薪金所得税和劳务报酬等等劳动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和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性收入也是高收入者的重要所得,高收入者在申报纳税时往往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缺乏主动纳税意识。

2、缺乏有效的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务部门基于申报数据的运用,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行为。在评估一个企业时,税务部门关注重点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几个税种,而个人所得税因计算量大,收入口径不一致、信息资料匮乏等原因容易导致忽视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而针对高收入者的纳税评估一方面信息获取难度大,在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获取相关的会计资料有限,另一方面针对个人所得税评估模型较为单一,没有根据高收入者收入结构和特色设计相应的指标模型。(三)个税征管制度有待完善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征管模式相应发生改变。而征管模式的改变,造成以往的个税粗放型征管模式不再适用。一是需要进行精

细化与结构化管理,二是要完善个税征管制度。

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最大的变化在于增加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满足一定条件的居民个人在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办理汇算清缴。目前,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征收管理办法还未完善,税务部门以及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相关操作还处于摸索当中,如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会参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增加汇算清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与扣缴申报如何进行管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何衔接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而提出的对策

(一)实行精准与优序结构相结合的个税征管新模式

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前,税务部门实行的粗放型的征管模式,按照不同的分类所得分别进行管理。在这样的模式下不能有效地发挥征管力量,导致征管资源配置不均,征管效率低下。而新个税法的实施,倒逼税务部门改变以往的征管模式,一是在信息处理、人员配置以及评估手段上应更加精准,加大力度提升税务部门执法的精准性。以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为依托,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从源头上保证定位精准、数据真实、流程规范。进一步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如工商、公安以及媒体机构等部门合作,确保信息来源广泛、真实。建立纳税评估专业化手段,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评估指标和模型以及个人所得税专业化评估团队,提升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水平。二是在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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