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和备案。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1个月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联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七条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公共维修专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农村供水工程实施方案

农村供水工程实施方案 、基本情况 **行政村位于**县西南部25公里处,全村现有5个自然村共120户515人,大家畜52头,耕地面积3843亩,经济林1440亩;粮食作物以玉米为主,经济作物以苹果、核桃为主,属于我县粮油干果主产区之一,人均纯收入1664元。目前我县拟定在该村修建移民新村,安置柏峪乡贫困户100户400人。**人口将达到220户915人。 本项目区地处塬区,干旱缺水,人畜饮水要到10里以外的地方拉水吃或到沟底肩挑畜驮,每方水价高达7元钱。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农村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大量种植经济作物,农村对水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缺水已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稳定,群众强烈要求兴建一处引水工程,以便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达到快速发展农村经济,促进新农村的建设。 二、工程设计 经水利局领导及技术人员与乡、村干部对该工程进行现场勘测,本着节约投资、综合利用、科学规划的设计原则,坚持优选方案采取自流引水形式,该工程由高位蓄水池、集水池、输配水管道等设施组成。 1、取水工程设计

以梁家山供水站高位水池水为取水水源,经化验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且水源水量充沛可靠,完全可满足设计年限内人口的增长,生活水平提高及农业发展的要求。 在吉子湾村建100 m3减压浆砌料石调节蓄水池一座。 2、输配水管线安装 根据规范,水源到高位蓄水池之间的输水管道设计流量为供水区最高日需水量。从输水干管引入村庄的配水干管其设计流量为供水区最高日最高时需水量。 安装输水管道10000m,其中φ63PE管3000 m,φ50PE 管4200m,村中配水干管φ40PE管2800m,入户进院支配水管由群众自愿、自筹解决,达到供水系统全部入户,不留集中供水龙头。 三、施工及其应注意问题 施工时除严格要求保质保量进行加工施工和安装外,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1、浆砌块石蓄水池 砌筑必须严格保证各向缝内的砂浆饱满。块石厚度应大于200毫米,形状规则整齐,不得采用已风化及带有水锈和裂纹的块石。池壁上不准留脚手眼。 2、输配水管道安装 输配水管道安装时,必需严格按照新施工规范精心施工,以保证管道安装质量。

公共服务供给主体

一、国内外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现状 中国: 1.我国公共服务供需结构失衡 相对于农村来说,我国城市的公共服务供给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城市居民的基本需要,也给城市居民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如基础设施、社区保洁、社区绿化、便民利民网点、贫困家庭救助、计划生育辅导、家政服务和基础教育等方面。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公共服务供给政府主导和行政化倾向十分严重以及供需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我国城市公共服务供需结构呈现不平衡的状态,公共服务供给并不能很好反映我国城市居民的需求和偏好,具体表现为我国城市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不足和供给过剩并存。供给不足主要有法制、养老、就业培训、低保等以及一些城市居民急需的较为专业化的社区服务,如老年人心理辅导、 暴力家庭防治、问题少年矫治、智障儿童教育等方面,而供给过剩则主要是指与城市政府部门的“政绩”或“利益”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如各类达标升级活动、小康工程等。2.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较为单一 当代中国城市的形成、发展和建设都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实际上是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办事机构,执行政府下达的命令和任务。无疑,在公共服务供给上,政府是较为单一并且强大的供给主体,它几乎提供我国城市居民所需要的一切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虽然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出现了私营企业、志愿组织或个人等供给主体,这些私营组织、非营利组织或个人也积极投入到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过程当中,提供公共服务以弥补政府服务之不足,但是它们毕竟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互之间职责不够分明,彼此分工还处于无序的状态,并不能改变我国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的局面。 3.我国公共服务供给资金短缺 我国原来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被打破以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了事权,却没有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财权,因而各城市的公共财政除了维持城市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投入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保证市区级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之外,能够用于公共服务供给的经费就难免偏于紧张,这就造成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资金短缺。同时,由于公共服务属于公益事业,私营企业收费太高就不符合公益目的且达不到准入标准,收费太低则难以保本经营,因而容易打消它们对公共服务供给投入的积极性;而志愿组织或个人则因纯粹投入、毫无盈利能力而使资金筹集异常困难,根本不能实现供给资金的正常运转,所以公共服务供给资金短缺的现象一直很难改观。 4.我国公共服务供给缺乏制度保障 在相关的法律和文件中没有关于社区社团、民间服务组织、志愿组织等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服务职责的制度和规定。宪法和居民组织法虽然确定了社区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但是对社区居委会的自治领域、自治性质并没有明确的限定和解释,尤其对社区居民行使社区自治权力、表达居民意愿的主要途径———居民参与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如参与成员、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参与途径、参与内容、参与时间等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种法制的模糊和缺失造成社区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之间权责不清,越权、缺位、推诿、扯皮及民意不达等现象频繁发生。 德国: 1. 德国政府层级和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划分 在德国,县和小城市政府在地方事务领域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欧盟法律、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接受州政府的监督。否则,州政府就会到法院控告地方政府。对于州政府委托或转移的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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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它用水。 第三条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县财政按市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 第十一条依据《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额水费或计量水费水价,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 1.5—2.0元/m3,定额水费为每人每年30—40元/m3。水费由村供水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收取的费用缴入专户管理,费用支出按月报账,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产生的电费、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的工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十二条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 3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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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困境 刘兴云 2012-7-11 9:38:43 来源:《光明日报》2012年7月4日 近年来,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总体上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公共服务的非均衡状态依然未能得 到根本性的改变。资料图片 近年来,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总体上取得了较大成绩,农村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改进,农民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公共服务的非均衡状态依然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供给总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供给不均等化和供给效率低下,仍是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必须直面的困境。这种状况已经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改进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势在必行,就目前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调整发展战略 新中国建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国家实施“城市优先农村,乡村支援城市”的发展战略,客观上阻隔了城乡一体化,导致城市与乡村的二元分化以及城乡公共服务的不均等化。为扭转这种局面,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的部署。这无疑为我们走出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困境指明了方向。显然,“解铃还须系铃人”,改进当前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第一要务是转变过去的发展战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由城乡

分割迈上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而推动城乡一体化,就要扫清阻碍城乡一体化、造就

“社会屏蔽”的一切显性的或隐性的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公共服务体制和法律体系等,以此来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理顺供给机制 改进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引导农村公共服务进入良性的发展轨道,要建立或理顺以下机制:一是要畅通农村公共服务表达机制。在确保中央政策贯彻落实不走样的前提下,要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增强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制度上确立由农民、农村的需求来决定公共产品供给范围和供给方向的制度,建立充分反映农民意愿、广泛集中农民智慧、切实符合农村实际的以农业、农村和农民需要为出发点的、科学有效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决策机制。二是要构建农村公共服务共享机制。政府在供给农村公共服务资源时,不能仅仅关注本区域内的状况,还应综合考虑相邻的资源配置情形,构建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导致的资源浪费,降低公共服务供给成本。三是要创设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激励机制。选择性激励,是解决公共服务“搭便车”困境的唯一可行的动力机制。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激励机制不仅要着眼于激发不同的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积极性和内在驱动力,以增加公共产品提供的数量和质量,还要通过选择性激励机制解决和纠正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结构性失衡问题,更要从决策模式的角度对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形成激励,从而全方位推动公共产品供给的合理运作。四是要理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监督机制。为确保农村公共利益的有效形成,需要构建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有效的监督体系。要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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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安徽省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确保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总人数为1626.6万。2005年国家已安排解决了46.9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从2007年至2011年,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剩余的1579.7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按照优先安排解决氟超标、砷超标、血吸虫疫区和市、县人民政府与群众积极性高、配套资金到位地区饮水安全问题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市、县间任务和投资平衡,确定分年安排计划是:2007年解决282.47万人,2008年解决300万人,2009年解决316.41万人,2010年解决343.85万人,2011年解决336.97万人(见附表)。按此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1、认真抓好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在原有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尽快编制本市《2007—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于3月底前将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于4月上旬完成审批工作。各市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根据市批复的实施方案,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主要以地下水为水源,兴建规模较大、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或乡镇自来水厂;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采取引小型水库水、山泉水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选择稳定可靠的水源。 3、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设计院所以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设计

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设计 论文摘要:由以政府为单一供给主体的供给模式向以政府、企业、NGO组织、社区、私人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供给模式的转变是公共服务供给的必然趋势。而多元化供给的关键是在把握公共性前提下,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引入旨在提高服务效率和效益的一系列微观运作机制。 论文关键词: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机制,效率 一、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机理分析 传统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就是政府单一供给制,而这样的供给模式存在着垄断以及歧视等多种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因此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正在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向多元化供给模式转变。多元化的攻击模式就是指:政府、企业、NGO组织、社区、私人等多元主体,采取一定的运行机制,共同实现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新取向,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彻底改变了以往单一的供给模式,因而在内容、形式、运作、效果上都呈现出了供给主体多元性、运作形式多样性、服务竞争性、效果监督性等特征。 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并不是指公共服务领域中的每一具体服务都必须由这些主体共同供给。其宗旨就是由公共服务的具体特征来决定供给主体,这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企业、NGO组织、社区、私人的一方,也可以是它们的任意组合。总之,要以公共服务能更好的满足公众的需求为准绳,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效益为目的。 二、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必然性与可能性分析 作为一种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的出现也绝非偶然,它与政府、市场本身的优势、不足以及公共服务的特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体现为: (一)公共服务政府单一供给存在的弊端要求实行多元化供给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基本上集中了所有的公共资源,提供着几乎所有的公共服务,可以说公共服务几乎全被政府所垄断。这不仅导致政府机构庞杂,政府负担过重,而且还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效率低下,公共服务的成本日益提高等一系列问题。资料显示,2007年,我国社保、救济、教育和卫生等公共服务性支出只占去16.1%;而经济建设高达24%,行政公务费用为17%。同时,单一供给体制也带来较为严重的不平等现象,也就是说存在公共服务歧视现象,突出体现在城乡居民所享受的政府公共服务的不平等现象上,这正是造成城乡二元结构的原因之一。2006年农村人口8亿多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3.78%,但是2006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仅占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7.75%。此外,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因此由政府单供给公共服务会不断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1994年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为12%,到2006年上升则到了19.73%。 (二)公共服务市场单一供给存在的弊端要求实行多元化供给 实践证明由单一的市场来提供公共服务,也不能很好的满足公众的要求。首先表现为市场不能满足如灯塔、公共信息、国防等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对一种公共服务未付费的个人不能被阻止享用该公共服务的好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投资金额大、回收周期长、经济效益低,同时对国计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如果只是通过市场来供给,同样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其次,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不稳定性如重复出现的通货膨胀和失业,或消费和投资不平衡,会严重影响服务的供给。1929-1933年资本主义的大萧条正是长期执行自由主义政策,任经济自行发展的恶果。最后,市场主导下社会分配缺乏与效率相适应的公平性。市场失灵,使得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不仅会引起效率低下问题,也可能引起分配不公问题。如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行业差别等。 (三)公共服务的特性为实行多元化供给提供了可能性 公共服务的受益具有层次性说明了不能笼统的讲政府供给,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公共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完整版)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

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县财政按市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 第十一条依据《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额水费或计量水费水价,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1.5—2.0元/m3,定额水费为每人每年30—40元/m3。水费由村供水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收取的费用缴入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区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新建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本办法出台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未建设的项目,同时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二)本办法适用×××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55米以上的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 (三)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明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四)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移交范围包括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

的有效证件等。 (五)×××供水企业负责全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和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二、工程建设 (六)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应符合“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二次供水设施的土建应一次建成,设备可分期安装实施。本办法实施后,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原则上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 1.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在项目审批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一次性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和运维管理费,办理相关移交工作,由供水企业负责其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日后的运维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要求。经供水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签订相关协议,并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3.供水企业制订供水设施设备品牌推荐名录库,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应当选择名录库中品牌。

变迁中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与权力结构

变迁中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与权力结构* 吴春梅翟军亮 摘要:在传统公共行政到公共价值管理的理论演变和范式变迁的历史轨迹中,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权力结构均呈现出继承基础上的梯度发展态势,在阶段性问题的导向下,逐渐由政府的垄断供给和等级权力走向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供给和共享权力。在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与权力结构的关联变迁中,呈现出双向良性推动的螺旋上升态势。中国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变革与权力结构优化的整体推进,需要发展治理民主以完善多元参与体系,培育公民组织以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能,注重政府管理能力建设以推进网络化治理。 关键词: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权力结构;变迁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2)12-0013-05 政治 在公共行政百余年的演变过程中,学术界对其范式的变迁存在不同观点,如传统公共行政学、新公共行政学和公共管理学三范式说①,老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三范式说②,传统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和公共价值管理③三范式说。公共服务作为公共行政理论的主要研究内容,随着公共行政范式的变迁而变迁,内嵌于传统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和公共价值管理等公共行政理论之中。从理论演变的历史轨迹中,可以探寻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与权力结构变迁的逻辑与态势,发现其中的普适性规律和经验,为中国公共服务供给变革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与权力结构的变迁逻辑 在传统公共行政到公共价值管理的理论演变和范式变迁的历史轨迹中,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权力结构均呈现出继承基础上的梯度发展态势,遵循问题建构→理论创新→实践探索的发展逻辑,在阶段性问题的导向下,逐渐由政府的垄断供给和等级权力走向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供给和共享权力。在供给方式方面,传统公共行政下的公共服务政府垄断供给,源于对市场失灵的纠正,着重解决市场条件下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问题。新公共管理下的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源于对政府失灵的纠正,着重解决政府垄断供给中的效能低下问题。新公共服务下的公共服务合作生产,源于对低度公民权的纠正,着重解决多元供给中的公民权弱化问题。公共价值管理下的公共服务合作供给,源于对过度竞争的纠正,着重解决多元供给中的合作程度低下问题。在权力结构方面,传统公共行政下的等级权力,源于对分工协作基础上秩序的追求,通过自上而下的具有强制性的指令发布与执行等方式来保障公共服务的供给。新公共管理中的多元权力,源于对市场和社会在公共领域中价值的追求,通过领域开放、授权分权等方式来解决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政府权力垄断问题。新公共服务中的共享权力,源于对公民权的追求,通过社区合作生产等方式来解决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结构失衡问题。公共价值管理中的共享权力,源于对公共价值创造的追求,通过合作伙伴型共享权力等方式来解决公共服务供给中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力结构失衡问题。 在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与权力结构的关联变迁中,呈现出双向良性推动的螺旋上升态势:(1)供给方式的变革推动了权力结构的优化。公共服务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农村社会建设中的公共产品供给研究”(项目编号:06BSH0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效率的民主嵌入目标下农村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主体的激励研究”(项目编号:10YJA810007)的阶段性成果。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城市供水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源水库

和水源井、取水口构筑物、输水管道、泵站、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阀门、仪表、公用水站、加压设施等。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供水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供水规划要与水资源利用规划相协调,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取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供水;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开户用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按照省政府的规定缴纳供水增容费。增容费由供水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章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划定水源环境保护区。环

乡村自来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镇行政区域内(镇驻地公共自来水管网范围外)农村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自来水工作实行政府监管,镇水利站行使政府监管职能。各村自来水运行受镇水利站的监管。 第二章农村自来水水源管理 第四条:农村自来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对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井进行整顿,必须保证群众生活用水质量。 第五条:对农村自来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经镇政府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镇水利站负责对水源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一)水源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井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二)自来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三)镇水利站应加强自来水水源设施及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保护,定期观测、维护,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安全。

第三章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第六条:新装、改装自来水管道或增加自来水用量以及对破损设施和管网进行维修的,需事前向镇水利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镇自来水维修服务中心组织施工,镇水利站负责竣工验收。 第七条:农村自来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四章农村自来水经营 第八条:镇水利站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九条:各村自来水严格按实际需水量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报请镇水利站同意,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镇水利站。农村自来水设施抢修时,相关村两委和村民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蓄意闹事者交由镇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 第十条:镇水利站为用户安装计量合格的水表,用户应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者,予以停水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自来水按月抄表收费。坚持基本水量消费制度。为保证农村自来水长期正常运营,各村按照管理自来水的成本(包括水利员工资、电费以及日常维护费用等)进行核算,计价收费,并统一报镇水利站审查备案。 第五章农村自来水设施管理

农村公共服务

农村公共服务 摘要我国先阶段的公共服务就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初步建立但还需继续完善的条件下,政府为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目标,通过完善财政体制和提供财政保障使不同地区政府确保本地区居民有机会、有能力、有权力接近的与公民基本权力有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医疗卫生(或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教育(义务教育)、社会救济、就业服务和养老保险。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责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体现了发展的社会属性。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特点,尤其是地区和城乡差别较大,本文就以杨楼村作为研究对象,从而找出农村公共服务存在的普遍问题,从而提出自己的一些解决对策。 关键词公共服务财政体制农村市场经济 一当前农村公共服务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的发展势头让世界瞩目,伴随着这个大的浪潮,中国广大的农村也紧紧抓住机遇不断的寻求发展空间,尤其是每年的中央的一号文件都是指向三农,让广大农民看到了实惠,看到了改变生活的政策保障,农村公共服务的概念也开始注入广大农民的脑海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潮流中积极贡献自己的才智。下面让我们通过杨楼村的发展来了解农村公共服务的状况。杨楼村位于河南省南部的一个普通村庄,全村共有19个自然村,1076户,4103口人,党员80人,人均纯收入3817元。 (一)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 该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10年实现农村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告别有病不敢看,因病致贫的时代。该村还大力筹措资金进行农村卫生室的建设,改善基本的医疗卫生条件。使一些小病能就近就诊,还积极引进人才等等。该村在上级政府的帮助下,新建一自来水厂,解决了群众饮水的安全问题。 (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 在当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也越来越重要,而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好与坏,为此该村积极响应号召推进“农村书屋”建设,使广大群众在闲暇之余能够吸收到更多的精神养料,丰富了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为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在农闲的时候村委会组织广大村民外出旅游,还积极联系一些豫剧团下乡,广大群众不用出门就能欣赏名家大腕的精彩演出。发展归根到底要靠先进的的生产力,要靠教育,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

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XX县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公共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58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XX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XX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指县城、镇区规划控制区域。 城镇供水指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用水。 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县城镇供水工作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供水,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用水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环保、住建、卫生、质监、物价、公安、房管、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在城镇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镇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务、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保护饮用水源卫生,防止水源污染。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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