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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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须知(改)

和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须知(改)

和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须知(改)和田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着装须知为规范本院工作人员司法礼仪,进一步强化审判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树立审判机关良好形象,体现法院工作人员的精神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衣着范围1、本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的现行制式的法官服或法警服,养成着装规范、整洁的良好习惯。

保安及临时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

2、本院司法警察衣着应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衣着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的配戴办法》的规定服务设施穿著。

3、本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参与个人业外社交活动不得着装;工作时间因非公外出的;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本院工作人员辞职、调离审判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4、本院工作人员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衣着:非上班时间;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后体形出现明显变化的;崭新入干警没印制军服的。

二、着装规定5、法官、法警军服就是审判机关为保护国家法律自尊,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穿著的标志式统一军服。

全体干警在工作时间内,一律穿著军服。

6、工作时间。

夏装: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束腰,佩戴小徽章,扎系红色领带(非开庭或不是出席会议等公务场合时可以不系领带);春秋装、冬装: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内着白色衬衣,扎系红色领带,佩戴小徽章。

7、开庭时或执行公务时,法官应当按照规定着法官袍或着军服穿大号徽章;书记员应当着军服,并配戴大号徵章。

司法警察衣着应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衣着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的佩带方法》的规定服务设施穿著,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8、法官在审判开庭时或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着法官袍,不得在其他场合穿着,其他人员不得穿着法官袍。

9、着冬装时5公分徽章配戴在胸袋上处为,以不被衣领全面覆盖为依据,2.5公分徽章配戴在西服的挂眼上;着夏装时,5公分、2.5公分徽章均配戴胸袋上沿处;其他法律活动或其他时间配戴大徽章,十一位z与前同。

[司法礼仪规范若干规定]司法礼仪规范

[司法礼仪规范若干规定]司法礼仪规范

[司法礼仪规范若干规定]司法礼仪规范
一、基本仪表1、外表、面容、衣饰应当保持精神、整洁,服装不得有污垢。

2、男干警不得留长发、蓄胡须鬓角、戴耳坠,女干警不得留奇异发型、染彩发、画浓妆,带耳环。

3、干警不得纹身、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涂、染指甲。

二、着装规定1、窗口部门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着制服。

2、在审判庭开庭人员统一着法袍或按院规定着制服。

3、上班时间的着装,按规定着正装或制服,做到稳重、大方、得体、整洁。

4、在法院内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无袖衣裙、短裤、背心、无
领的运动上衣、运动裤、运动鞋、凉鞋、拖鞋、超细高跟鞋等服装。

5、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开庭时不得佩戴项链、
耳环、戒指、手镯、手链、领饰、信物等饰品。

上班时间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

6、着制服时,应着配套制服,按季轮换,不得与便服和不同季节制
服混穿;
着制服时,不得穿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不相称的鞋子,应
配穿制式黑色皮鞋或其他深色皮鞋、深色袜子。

7、外出执行公务时应穿着制服并佩戴徽章。

三、办公场所礼仪1、在办公室坐姿端正,不得在当事人面前吸烟、跷二
郎腿。

3、在通道、走廊、楼梯走路时脚步要轻,不要一边走一边大声喧哗,不得吹口哨,不要抢行。

4、及时清理办公桌上的材料、书报,保持整洁,不得摆放与工作无
关的物品。

5、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阅同事的材料、卷宗等。

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

• 事后,鸣苑公司对礼仪公司极为不满,并拒付1万 元的服务费。松江礼仪公司多次催讨不成后,向法 院起诉,要求被告上海鸣苑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万 元。 • 被告认为,原告服务有伤风俗,所雇佣的礼仪小姐 衣着黑色服装,头戴黑花脚穿黑鞋,完全没有开业 的喜庆,庆典不吉利,因此拒付服务费。而原告认 为,双方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礼仪小姐6名, 统一服装,淡色调或职业装”。礼仪小姐身着黑色 西装属于职业装的范畴,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应当 按约支付服务费。 • 法院认为,原告礼仪小姐一身黑装,有违一般中国 人对于喜庆的正常理解,原告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善 良风俗,存有瑕疵,所以应当在服务费中扣除关于 礼仪小姐的费用,但是原告提供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被告应当支付。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互相谅 解,达成六四开的协议。 • 问题与思考: • 这个案例能够引起你怎样的思考?
• 第四个原因。司法需要仪式是当今时代的需要。因 为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国际交往日趋频繁,国际一 体化尤为突现。刑事犯罪也有增长势头。所以我国 司法经常要跟域外的司法界交往。什么样的法官、 检察官、律师、法律人是一种怎样的职业特色。不 仅仅依赖于我们所从事的事情实体内容。也在于我 们做事的方式 。我们的服饰,我们手里拿的道具, 这些东西是一种国际识别的符号。我们的司法活动 变得越来越趋向国际化。我们必须在仪式上更多地 与国际大家庭保持一致。
• 也由于类似的经验,使我没有染上吸毒的坏 毛病,那是我读小学四年级时,有一次警察 先生到学校放映一部有关吸毒的可怕电影, 只见片中吸毒后神志不清,甚至于疯狂地跳 楼而死,当时我就把吸毒和吸食后的变态及 死亡连在一起,日后连想尝试一下的念头都 不敢有,可以说并不是我聪明才知道吸毒的 可怕,而是有幸很早有人告诉我,因而没有 染上吸毒的恶习。

法庭礼仪中的庭堂装束与仪容仪表

法庭礼仪中的庭堂装束与仪容仪表
法庭礼仪中的庭堂装束与仪容仪表
• 庭堂装束基本要求与规范 • 仪容仪表整洁大方原则 • 肢体语言与表情管理在庭审中应用 • 言语表达规范及礼貌用语使用 • 尊重司法程序,维护法庭秩序 • 总结:提升庭审礼仪水平,展现专业素养
01
庭堂装束基本要求与规范
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员着装规定
法官着装规定
使用礼貌用语
在法庭上,应使用礼貌、客套的用语,如“尊敬的法官” 、“谢谢您的关注”等,以展示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尊重他 人的态度。
注意措辞和语气
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时,应注意措辞和语气的选择, 尽量使用中性、客观的措辞和语气,避免给人留下过于主 观或情绪化的印象。
05
尊重司法程序,维护法庭秩序
严格遵守庭审纪律
保持语速适中
语速过快或过慢都可能影响信息的传达效果。应 保持适中的语速,确保法官、律师和其他听众能 够轻松理解。
避免使用模糊词汇
在描述事实或阐述观点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模糊 、不明确的词汇,以免产生歧义或误导他人。
尊重他人,避免攻击性言辞
尊重法庭成员
01
在法庭上,应尊重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庭成员的权威和尊严,
恰当运用手势辅助表达
指示性手势
在阐述观点或指示证据时,可使用清晰 、明确的手势来辅助言语表达,增强说 服力。
VS
象征性手势
通过具有象征意义的手势来表达抽象概念 或情感,如掌心向上表示坦诚,掌心向下 表示压制等。
控制情绪,保持冷静
保持冷静
在庭审中,无论遇到何种情况, 都应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因情 绪波动而影响庭审的公正性和专 业性。
控制表情
面部表情是情绪的外在表现,应 尽量保持平和、自然的表情,避 免过于夸张或过于严肃的表情。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司法礼仪规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司法礼仪规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司法礼仪规范正文:----------------------------------------------------------------------------------------------------------------------------------------------------司法礼仪规范为规范司法行为,明确我市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礼仪规范,保持人民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法官礼仪第一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穿制服时应当配套,不得与便服混穿,并按规定佩戴胸微。

第二条法官穿着打扮应与法官身份相符,保持良好形象。

第三条非工作需要时,法官不得着制服、佩带胸徽出入营业性场所。

第四条不得出借、赠与、转让法官制服。

第二章庭审礼仪第五条法官应当按时出庭,不得无故迟到。

因特殊情况迟延开庭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

第六条因当事人、证人原因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开庭的,法官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说明原因。

第七条法官应当在进入法庭前穿好法袍。

第八条法官应当避免与当事人一起进入审判法庭。

第九条书记员应当以立正姿势宣读法庭纪律,做到口齿清晰,声音洪亮。

第十条法官应当平等对待参与庭审活动的人员,不得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表示。

第十一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保持坐姿端正,精力集中,专注庭审,不得从事与庭审无关的事项,不得有有损法官形象的不雅举止。

第十二条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第十三条法官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不得连续多次敲击法槌。

第十四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除特殊情况外,避免使用方言与人交流。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庭规范与仪容仪表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庭规范与仪容仪表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庭规范与仪容仪表要求在司法部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法院工作人员,都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重任。

在法庭上,他们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庭审过程的正常进行和维护司法形象的专业。

一、着装要求首先,在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的着装需符合职业规范,以体现其正式和专业。

具体要求如下:1. 法官和检察官:他们的着装应该庄重正式,一般要求穿着法官服或者礼服。

法官服通常为黑色或深色,包括袍子和领带。

颜色应保持统一,不应过于花哨或夸张。

2. 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要求相对较为简单,一般要求穿着职业装或制服。

职业装宜选择深色或素色,不宜过于花哨或暴露。

制服的款式和颜色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仪表要求除了着装外,司法部工作人员的仪表也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这是为了体现其专业和严肃的形象,给人以信任和尊重的感觉。

1. 仪容整洁: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保持仪容整洁,衣冠楚楚。

头发要整齐干净,不应乱蓬蓬或过于奇异。

指甲应干净修剪,不应过长过短。

面部无明显污垢,不宜涂抹过多或过夸张的化妆品。

男性应须刮干净,不宜留胡须。

2. 讲究姿态:在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注意自己的站姿和动作。

应保持端庄得体,不得随意晃动或摆弄身体。

在庭审过程中,应时刻保持仰视,与当事人和律师进行目光交流,并保持微笑,给人以亲和力和专业感。

三、语言礼仪规范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各种口头应对和书面文书的撰写,因此语言礼仪十分重要。

应遵守以下几点要求:1. 用语规范: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应当准确规范,不宜使用口语或方言。

应注意用词精准、恰当,尽量避免使用生僻词或难懂的法律术语。

对当事人和律师应以礼貌客气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 语速稳定:在讲话时,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保持语速适中,不要过快或过慢。

语音语调应自然流畅,表达清晰易懂。

不宜使用过于模糊或含糊不清的措辞,以免引起误解或争议。

3. 声音音量:在法庭上,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声音要清晰、响亮。

贵州省人民法院文明司法礼仪指南

贵州省人民法院文明司法礼仪指南

贵州省人民法院文明司法礼仪指南为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树立谨言慎行、举止文明、自律自尊、亲和爱民的良好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指南所称司法礼仪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中应有的礼貌,应当注意的仪表,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程序等。

第二条克己慎独,谦逊守节,行为谨慎,宽容大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公序良俗。

第三条廉洁奉公,公道正义,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司法为民宗旨。

第四条诚实守信,善意待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司法活动礼仪第一节庭审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庭审活动有序进行。

第六条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准时开庭。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庭的,应当提前通知诉讼参与人并说明原因、表示歉意。

第七条开庭前后或休庭期间,法官和书记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握手、打招呼、递烟递水、说笑、交谈、共同进出审判法庭等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行为。

如遇上述人员正常的问候和招呼,可以点头示意。

第八条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保持警容严整,礼貌待人。

受检人员系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进行检查。

第九条法庭准备就绪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时应当起立、鞠躬、致问候语。

宣读应当匀速、清晰、完整。

书记员请法官进入审判法庭时,法庭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审判长或独任法官进入审判席后,应面向全体人员鞠躬并请落座。

第十条开庭前,书记员宣布“请法官宣誓”,并请全体人员起立。

法官应以右手抚左胸,由审判长领誓,宣读誓词“忠于法律,明断是非;清正廉洁,公正司法;如违誓言,愿受处分。

谨誓!”第十一条法警值庭应当站立,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可以坐下。

诉讼参与人迟到的,值庭法警应告知其等候在旁听区并报告审判长,经审判长准许后方可入席就座。

陪审员司法礼仪

陪审员司法礼仪

陪审员司法礼仪是指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仪式,这些礼仪有助于维护法庭的庄严和公正,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以下是一些关于陪审员司法礼仪的要点:
1. 着装规范:陪审员应当穿着整洁、得体的服装,避免穿着过于随意或鲜艳的衣物,以体现职业的严肃性。

2. 仪表端庄:陪审员应保持端庄的仪表,不进行浓妆艳抹,不佩戴夸张的首饰,以符合法庭的正式氛围。

3. 行为举止: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员应保持坐姿端正,精力集中,不得从事与庭审无关的活动,不得有失礼的行为。

4. 语言表达:陪审员在发言时应使用文明、礼貌的语言,避免使用不当的言辞或语气。

5. 保守秘密:陪审员应当保守审判过程中的所有信息,不得泄露案件详情或审判意见。

6. 尊重法庭:陪审员应尊重法庭的规章制度,遵守法官的指示,按时出庭,不得迟到或早退。

7. 回避制度:如果陪审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8. 独立判断: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公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意见。

9. 参与庭审:陪审员应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对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看法。

10. 服从裁决:陪审员应尊重合议庭的裁决结果,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裁决。

这些司法礼仪不仅适用于陪审员,也适用于所有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法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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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树立法院干警良好形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礼仪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

第三条司法礼仪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着装礼仪
第四条法官工作期间应当着制服;开庭时应当着法袍或制式服装并佩戴胸徽。

第五条法官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着制服。

法官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统一。

第六条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

第七条不得在审判法庭及其它公共场所当众更换制服。

第八条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不得穿拖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不得赤足。

第九条着制服时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领饰、信物等饰物。

第十条着制服时不得有追逐、嬉闹等不雅行为。

第十一条非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场所。

第十二条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

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三条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纹身、染彩甲。

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

第十四条法官参加集会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开庭礼仪
第十五条除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外,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

法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

第十六条严禁法官酒后开庭。

第十七条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

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

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开庭时间、地点向其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十八条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法官应当给予其说明原因的机会,不宜机械按撤诉或缺席处理。

第十九条开庭前,书记员应清晰、完整地宣读法庭纪律。

第二十条设有法官通道的,法官应当从法官通道进出审判法庭。

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同进出审判法庭。

第二十一条法官在出、退庭时,两人以上的应当成单列行进,姿态端正。

第二十二条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入座,审判长不得宣布开庭。

第二十三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材料;不得有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

第二十四条法官在庭审时一般应当使用普通话。

有一方当事人不懂本地方言的,法官不得使用方言与另一方当事人交流。

第二十五条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法言法语。

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理解的法律名词或者术语,法官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

第二十六条庭审中,称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时不得直呼其名,应当称“原告﹙上诉人、申诉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证人×××”等。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简称时应当当庭说明。

第二十七条法官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谩骂、讥讽、哄骗、威胁、压制或乞求、讨好当事人等有损法官形象的语言;
(二)其他不文明、不礼貌、不规范有失法官身份的语言。

第二十八条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发言与本案无关的,法官应当予以提醒。

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争论、争吵。

第二十九条使用法槌时,一般每次敲击一下,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第三十条宣判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全体起立,审判长应当以清晰、洪亮的声音宣读判决。

第三十一条开庭前后、休庭期间,法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打招呼、点头示意、递烟递水、说笑、交谈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

第四章接待礼仪
第三十二条法官一般应当在接待室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

法官应当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做到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送声。

初次接待、会见时应当主动说明身份。

第三十三条各级法院在立案大厅内应当设置便民窗口,摆放座椅,提供饮水,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引导。

第三十四条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谈应当语气平和、语言文明。

第三十五条法官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关于案件审理和执行进度的问询,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解释,不得武断拒绝。

第五章其他礼仪
第三十六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谨慎对待社会交往,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与法官身份、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法官不得有贬低其他法官、法院的言行;不得随意对其他法官、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议论。

第三十八条法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整洁,及时清理办公桌上的材料、书报,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九条法官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办理公务,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四十条法院警用车辆的使用应当遵法守纪,文明行驶,不得随意乱用;不得随意使用警灯、警报、警笛和喊话器。

第六章惩戒
第四十一条法官违反本规范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惩戒: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追究纪律责任;
(六)免除或者提请免除法官职务。

第四十二条法官首次违反本规范第二章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三条法官首次违反本规范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法官首次违反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法官首次违反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法官违反本规范,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经书面检查仍未改正的,应当通报批评;经通报批评仍未改正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年惩戒记录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所称制服包括制式服装和法袍。

第四十九条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五十条本规范由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规范由中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规范自二○一〇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文明用语
1、您好!
2、请问您有什么事?
3、麻烦您再说一遍。

4、请放心,我会依法处理的。

5、我理解您的心情。

6、请依法协助。

7、谢谢您的配合。

8、请原谅。

9、很抱歉。

10、您的事情正在抓紧处理,请耐心等待。

法官忌语
1、没上班呢,等会再说。

2、你当法官还是我当法官;你懂法还是我懂法;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听你的还是听我的。

3、不同意调解对你可没好处。

4、你这个案件肯定要输(赢)的。

5、你这个律师怎么当的。

6、法院不是为你一个人开的。

7、有意见你去找领导,我解决不了,愿意找谁找谁去;想去哪里告就去哪里告。

8、急什么急,没看见我正忙着呢。

9、快签字,看不看都一样,反正都是你说的。

10、要哭回去哭,要闹到外面闹。

发布部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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