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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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省范围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物业管理责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行便民、高效、透明的服务模式,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登记管理第六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并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工作的收支情况。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保证资金的安全、合法使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业主。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益保障第十条业主对物业拥有所有权,并享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各种管理服务,确保物业的安全、有序、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业主对物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使用业主委托的资金,并按照约定使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委托的要求,管理和维护物业,保持物业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物业设施的故障和突发事件,确保业主的生活和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各种必要的信息,如物业管理费用、公共设施的维修等。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物业消防设施的维护,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概述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业,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环境。

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a. 维护、管理和保护物业共用部分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b. 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修、绿化养护等工作;c. 维护小区内的治安秩序,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d. 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垃圾清运、环境卫生等;e.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报告物业管理工作;f. 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b. 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c. 业主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d. 保安、保洁等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e.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a.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业主大会;b. 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行为,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c. 了解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d. 合法使用和享有物业共用部分的设施设备;e. 获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

2. 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a. 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确保费用的合理性;b.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c. 不得擅自改变、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的设施设备;d. 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e. 积极参与小区事务,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四、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1. 物业管理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投诉;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3. 若投诉未得到妥善解决,业主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4.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采取报复性措施,不得阻碍业主行使合法权益。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引言概述: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运营,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1.1 物权法的适合: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权法在物业管理中的适合范围,规定了物业权利和义务的归属,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1.2 基本原则: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服务至上、规范经营等,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3 法律责任: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和补救措施,保证了物业管理的合法运营。

二、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2.1 物业管理公司责任: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和义务,包括维护公共设施、保障安全、提供服务等,确保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

2.2 业主委员会责任: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协调业主关系、保障业主权益等,提高了业主参预物业管理的积极性。

2.3 业主责任: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的义务,包括按时缴纳物业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护公共设施等,加强了业主的自律意识。

三、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3.1 公共设施维护: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维护公共设施的内容和标准,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的养护等,提高了小区环境质量。

3.2 安全管理: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安全的管理职责,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安全隐患的排查等,保障了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3 服务质量要求: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的服务质量要求,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内容等,提高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

四、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4.1 物业费的收取方式: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的收取方式,包括按面积收取、按户数收取等,确保物业费的公平合理。

云南修订物业管理规定方案

云南修订物业管理规定方案

云南修订物业管理规定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平公正、服务业主、提高管理水平”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充分发挥业主代表大会的作用,依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合理控制物业管理费用,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安全。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并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清洁、绿化养护、水电气供应、保安巡逻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为业主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解答业主提出的问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如火灾、漏水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安排维修人员,及时处理小区内的设施设备故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公布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业主介绍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依法合理,不得跨越法定范围。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按照公开透明的方式使用,不得挪用、贪污、侵占。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管理规定,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变更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发展,昆明市的物业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权益,昆明市政府制定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物业项目的管理。

不论是公共物业还是私人拥有的物业,都应遵守该办法中的规定。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根据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共区域维护:物业公司需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及时维护,包括绿化、道路、电梯等设施的维修与保养,以确保住户的正常使用。

2.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执行消防、治安等安全预防措施,确保小区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3. 日常清洁: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的日常清洁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干净整洁。

4. 停车管理:物业公司根据小区内停车位的供需情况,合理安排停车位的使用方式,并确保停车管理秩序井然。

5. 纠纷调解: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及时处理住户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邻里和谐。

四、业主权益保障《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业主权益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费用透明: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明示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和用途,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法。

2. 信息公开:物业公司需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的重要信息,包括管理计划、年度预算、维修记录等,确保信息透明。

3. 投诉处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进行投诉。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复业主的投诉。

4.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物业公司履行职责,昆明市政府将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违规和处罚规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对违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改建公共区域、故意拖欠物业费用等。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昆明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相关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等权利。

同时,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义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三、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引言概述: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各类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业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1 依法管理: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1.2 公平公正: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各方利益平衡。

1.3 服务至上:物业管理应以服务为宗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满足业主和业户的需求。

二、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2.1 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承担物业管理的主要责任。

2.2 业主委员会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3 业主责任: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遵守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三、物业费用的管理3.1 收费标准的确定: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定,不得随意提高或乱收费。

3.2 费用使用的透明公开: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3.3 物业费用的监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费用合理使用。

四、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4.1 公共设施的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护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4.2 安全设施的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管理,确保业主和业户的人身安全。

4.3 绿化环境的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绿化环境的维护,提升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

五、物业纠纷的解决5.1 协商解决:物业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各方应当友好沟通,寻求共识。

5.2 调解解决:协商无果时,可以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部门的调解来解决纠纷。

5.3 法律途径解决: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物业管理在城市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和谐发展,各地相继出台了物业管理办法,昆明市也不例外。

本文将从法规依据、管理范围、权责义务和监督机制等方面,为大家介绍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一、法规依据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而成的。

这些法规依据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明确地位和法律依据,为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基础。

二、管理范围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内所有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以及其他各类用途的物业。

无论是自住房、出租房还是商业用房,只要是在昆明市内的物业都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权责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责义务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收取物业费用并进行合理使用。

2. 业主的权责义务业主作为小区的居民,有着相应的权责义务。

他们的主要责任包括: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遵守小区的公共秩序;配合物业管理方的各项工作;保证自身行为不会对小区生活造成危害等。

3. 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权责义务为了更好地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每个小区都应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

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权责义务包括:收集和整理小区的相关信息;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信息;协调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等。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透明,昆明市设立了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要定期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结果。

同时,居民也可以向监督机构举报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监督机构将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结语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昆明市的居民提供了更舒适、更安全的居住环境。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昆明市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公共设施的维护水平,昆明市政府制定了《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范围内各类居住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以及其他涉及共用设施共用资源的场所。

三、物业服务内容1. 基础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内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包括绿化景观、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

2.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巡查、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并对居民进行安全培训。

3.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干净,定期清扫道路、绿化带、公共区域,并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

4. 公共设施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包括电梯、消防设备、停车场等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5. 居民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便民服务,如接收快递、代缴物业费、提供居民活动场地等。

四、物业费用收取与使用1. 物业费用收取: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并公示在小区内。

物业费用应通过统一的缴费渠道进行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收费。

2. 物业费用使用: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管理、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改善、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等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费用的使用进行公开透明。

五、纠纷解决机制1. 小区业主委员会:每个小区应设立业主委员会,负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管理问题和纠纷。

2.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做好记录,保障居民权益。

3. 法律途径:当发生严重的物业管理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与评价1. 监督机构:昆明市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物业监督机构,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物业管理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概述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合于云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1. 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履行管理职责。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难点。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物业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并向业主公示。

4. 物业管理单位应保障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维修和更新,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5. 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保等工作机制,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6.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小区进行环境卫生清洁,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三、业主权益保障1. 业主有权参预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决策,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2.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并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督和评价。

3. 业主有权享受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随意限制或者拒绝。

4.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及时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和难点,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响应并及时处理。

5.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保障小区的安全稳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6.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进行环境卫生清洁,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四、物业服务质量评估1. 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物业管理单位续签或者变更资质的重要依据。

2. 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合评估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数据和信息。

3. 评估内容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业主满意度调查等方面。

4. 物业管理单位的评估结果应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五、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单位,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质等措施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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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建设、自律管理,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谐发展。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司法、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一个物业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共用设施设备可以独立的物业项目,可以划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以方便业主和物业服务活动为原则,并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及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第九条新建物业项目的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讯等附属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等计量装置的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满足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电梯、消防设施等物业重要附属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邮政、通讯、供气等相关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工作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新建物业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项目交付使用后30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给前述主体的,上述资料由属地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负有物业管理资料保管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防止资料遗失和信息泄露。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较大或者人数较多的,可以采取推选楼栋或者单元代表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30%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符合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60日内,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开发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十七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核计业主人数及其专有部分面积;(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业主人数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且业主人数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协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利益、报酬;(三)违规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五)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存在第二十条行为的,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20%以上业主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罢免做出表决决定。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时限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四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三)侵占、破坏、处分业主共用部位或者将其改作他用;(四)违反管理规约,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建(构)筑物承载能力的物品;(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八)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九)违反规定进行装饰装修;(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业主养犬,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规约进行管理。

携犬外出应当拴扣狗带、牵引出门、清理粪便。

养犬行为对其他业主造成骚扰、人身威胁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养犬人拒不听从劝阻且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库(位),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六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将自持的闲置机动车库(位)有偿提供给小区业主使用。

第二十七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

收取的车位费用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库(位)严重不足的,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召开业主大会。

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前提下,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增建车库。

第二十九条物业出现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专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保修期满后,物业专有部分、专有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质量保修监管机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履行物业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国家、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列支。

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维修相关费用的,由维修所涉及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卫、邮政等相关企业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四条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以下情况:(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临时管理规约;(四)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资料;(五)其他依法应当明示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根据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二)依照有关规定选聘专业企业承担部分专项物业服务;(三)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反馈处理情况,并建立投诉工作台账;(四)列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安全防范等工作;(六)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涉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信息;(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或者可能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立即向属地相关部门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二)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三)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四)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绝移交相关资料、资产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五)擅自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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