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执法民警的权力 决不能纵容暴力袭警
公安民警执法武力使用规范化探微

公安民警执法武力使用规范化探微作者:高鹏李志贤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当前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社会利益矛盾时有发生。
公安民警作为一线执法人员,所面临的执法环境日益复杂,且警务量繁多,工作压力巨大。
近年来各地区都相继出现了暴力袭警事件,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与职业安全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由于当前有关公安民警武力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且从司法层面对警察的保护力度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导致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与人身安全面临极大威胁。
面对公安民警的武力使用问题,应从执法规范化角度出发,正视公安民警武力使用的级别与特点,分析当前公安民警武力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可能找到相应的解决之策。
关键词:执法规范化;公安民警;武力使用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 DOI:10.13411/ki.sxsx.2024.01.011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Use of Force in Law Enforcement by Public Security PoliceGAO Peng, LI Zhi-xian(Gansu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Police Skills Training Department, Lanzhou 730046,China)Abstract:With the deepening development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changes of the current structure lead to contradictions of social interests. As front-line law enforcementpersonnel, public security police officers face an increasingly complex law enforcement environment with a large number of police services and enormous work pressure. In recent years,there have been violent attacks on police in all regions, which has had a very adverse impact on the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y and occupational safety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At presen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use of force by public security police are not perfect, and the protection of police from the judicial level is relatively weak, so the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y and personal safety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are faced with great threats. To study the issue of the use of force by public security police, we should sta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face up to the level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use of force by public security police, and analyze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process of using force by public security police, so as to fin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Key words:standardiz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public security police; use of force公安民警是保障國家安全、保护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角色。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制服配枪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制服配枪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警察制服配枪。
首先,警察制服配枪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使用枪支可能会导致误伤无辜的情况发生,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恐慌。
例如,美国历史上就发生过多起警察误伤无辜民众的案件,这些案件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负面影响。
其次,警察制服配枪也会导致警察滥用职权的情况。
一些警察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枪支来威胁和恐吓民众,甚至滥用枪支进行违法行为。
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警察的形象,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废除警察制服配枪也是符合人道主义的。
枪支作为一种致命武器,其存在本身就会给社会带来恐惧和不安。
如果警察不再携带枪支,将有助于缓解社会的紧张气氛,促进人们的和谐共处。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警察制服配枪。
首先,警察制服配枪是确保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
在面对犯罪分子和危险情况时,警察需要依靠枪支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如果废除警察制服配枪,将削弱警察的执法能力,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而加剧社会的不安全感。
其次,警察制服配枪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警察携带枪支是合法的,并且有相应的规定和程序。
废除警察制服配枪将涉及到法律的修改和调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
最后,警察制服配枪也是为了应对极端情况的需要。
在恐怖袭击和重大暴力事件发生时,警察需要有能力和武器来应对,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如果废除警察制服配枪,将使警察在面对极端情况时无法有效应对,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和损失。
综上所述,废除警察制服配枪将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而保留警察制服配枪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废除警察制服配枪。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警察是社会的守护者,他们需要有能力和武器来保护社会的安全。
”——某知名政治家。
在2015年,法国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警察在面对恐怖分子时使用了枪支,成功制止了袭击,保护了无数无辜民众的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 之 一 %经 警 告 无 效 的 %可 以 使 用 武 器 ’
!一 "放 火 #决 水 #爆 炸 等 严 重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 !二 "劫 持 航 空 器 #船 舰 #火 车 #机 动 车 或 者 驾 驶 车 #船 等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故 意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 !三 "抢 夺 #抢 劫 枪 支 弹 药 #爆 炸 #剧 毒 等 危 险 物 品 %严 重 危 害公共安全的& !四 "使 用 枪 支 #爆 炸 #剧 毒 等 危 险 物 品 实 施 犯 罪 或 者 以 使 用 枪 支 #爆 炸 #剧 毒 等 危 险 物 品 相 威 胁 实 施 犯 罪 的 &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 民 警 察 使 用 警 械 和 武 器 前!应 当 命 令 在 场 无 关 人 员 躲 避 $在 场 无 关 人 员 应 当 服 从 人 民 警 察 的 命 令 !避 免 受 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 以 使 用 警 棍 "催 泪 弹 "高 压 水 枪 "特 种 防 暴 枪 等 驱 逐 性 "制 服 性 警械%
员伤亡的!应当及时 抢 救 受 伤 人 员!保 护 现 场!并 立 即 向 当 地 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 关 或 者 该 人 民 警 察 所 属 机 关 接 到 报 告 后!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勘 验 ’调 查 !并 及 时 通 知 当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
暴力袭警事件发生的原因及遏制对策探析_孙平

暴力袭警事件发生的原因及遏制对策探析孙 平 摘 要 目前,暴力袭警事件不断发生,人民警察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造成此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与其人身权利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为加强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必须加强警察权利的维护。
关键词 暴力袭警 人身权利 对策 目前,暴力袭警事件频繁发生,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2001年至2002年,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年均牺牲443名,6000余名警察负伤。
另外,警察在执法中被侮辱、谩骂、围攻、殴打甚至诬告,是许多基层民警都有过的经历。
暴力袭警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暴力袭警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一)公安机关在管理思想方面的原因我国公安工作的指导思想中,有一条是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如果遇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要积极宣讲法律,对群众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站在大众的立场上看,这一指导思想好像没有错,因为在我们的传统指导思想里,人民警察作为人民的公仆,就应当具备这种牺牲精神。
但是,这一指导思想显然是以人民警察人格权不同程度受到侵害为前提的。
(二)盲目同情弱者的心理原因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老百姓发生冲突和矛盾不可避免,由于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人们很容易形成警察处于强势地位、老百姓是弱者的成见,一旦发生老百姓伤害人民警察事件时,人们大多认为一定事出有因。
这种局面的形成,固然有极少数警察素质不高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公众对警察工作的不了解或者片面了解所造成。
另外司法实践中强调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使得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往往首先注重的是警察执法方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过错,而把惩处相对人的抗拒执法行为放在次要位置,其结果不仅挫伤人民警察执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对人民警察人身权的保护造成不良影响。
(三)警械装备的配备标准低警械装备配备标准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装备的品种少。
除了武装处突车组及基层派出所的“01”巡逻车组所配备的警械装备相对比较齐全外,其他担负日常巡逻的民警配备的作者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91・暴力袭警事件发生的原因及遏制对策探析警械装备可以说是比较简单的。
论警察武器警械使用的思考——评《公安民警警械武器使用训练教程(试行)》

识进行了阐述。第二篇主要讲述的是警械、器材方面的使用,包括催泪喷射器、伸 缩 警 棍 、手 铐 、防暴盾牌
以及相关单.-篆装备的作与运用。第二篇主要阐述的内谷是武器方面的使用,包 含 手 枪 、长 枪 、战术基础动作、
防暴枪等方面的使用与操作规范。该书从法律依据和具体警械、武器使用常识两大方面人手,为公安民S 开
展相关培训与训练工作提供了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依据。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不 法 分 子 的 犯 罪 行 为 也 不 断 向 着 多 样 化 方 向 发 展 ,警 察 在 开 展 相 关 执 法 工 作 过 程 中 所
面临的紧急情况也随之不断复杂。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公 众 安 全 、公 民 生 命 财 士 安 全 需
要 加 强 警 察 使 用 武 器 警 械 方 面 的 思 考 与 研 究 。依 据 社 会 发 展 现 状 和 趋 势 ,如 何 通 过 加 强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的 完 善
与健全,来提升警察武器警械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性、规 范 性 ,提升其执法效力,是较为紧迫的现实问题。
( 赵 晓 哲 ,河 北 公 安 警 察 职 业 学 院 讲 师 、硕 士 )
一 最 后 ,警察使用武器警械过程中关于情境化方面的思考。情境化主要指的是警察采用武器警械开展执法
行 为 时 其 所 处 环 境 方 面 的 情 况 。这 一 词 语 严 格 来 说 不 是 我 们 国 家 的 法 学 术 语 ,是 在 开 展 警 察 武 器 警 械 使 用 相
关 内 容 的 讨 论 与 研 究 过 程 中 ,有 关 学 者 依 据 国 外 研 究 资 料 提 出 的 ,但 是 对 此 并 未 有 过 多 研 究 。这 一 现 状 也 为
重拳出击 严惩暴力袭警行为刻不容缓

重拳出击严惩暴力袭警行为刻不容缓文/王荐举近年来,暴力袭警事件在各地频发并有上升趋势,甚至造成民警等执法人员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公安部有一组沉重的数据:2010年至2014年,警察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的有8880人,连续5年总体上升。
其中,2014年2417人,比2013年上升了24.1%。
我们在社会转型期,也是各种矛盾复杂交织的凸显期,老百姓维权的意识强了,是好事,但依法维权的意识、合法维权的能力还不够,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力机关——警察的冲突逐年递增。
这不仅伤害了自己和执法者,也伤害了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
事件一2015年8月1日,在广元元山镇,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取款机取钱,因机子里没钱砸了取款机,110赶到后,此人拿起菜刀乱砍,元山派出所所长杜子成与持刀嫌疑人展开殊死搏斗,被嫌疑人砍伤头部、颈部,身受重伤。
事件二2015年10月26日,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政府旁汽修厂内有纠纷,请派警处理。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长城派出所民警刘立忠在处警过程中,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控制嫌犯过程中被尖刀多处捅伤,经全力抢救无效于11时55分英勇牺牲。
其他两位受伤的民警陈正江、协警王玮正在医院治疗。
事件三2015年10与26日,一男子进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斜土路派出所接待大厅,持水果刀刺伤一名值班民警。
事发地点位于零陵路51号,事发时正是民警交接班的时间段。
事件四10月15日,金山派出所民警周渊斌在蔡塘村古地石处理一起打架报警时,违法嫌疑人吴某辉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并动手殴打民警周渊斌,致周渊斌眼镜镜架断裂,头部和左肘外伤。
事件五10月26日,何厝所民警钟伟处理一起醉酒男子吴某明闹事报警时,被对方殴打胸部软组织挫伤,并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致损坏。
声音:“增设袭警罪不是呼吁一下那么简单,警察权的依法行使应该享有更充分的法律保障,警察权的规范行使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丁兆增“袭警罪的增设,我认为主要意义在于对犯罪分子的心理产生冲击,起到震慑的作用。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使用武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使用武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警察使用武力首先,废除警察使用武力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权和自由。
警察是执行法律的人员,他们应该保护人民的安全和权益,而不是滥用武力。
警察使用武力可能导致无辜人员受伤甚至丧失生命,严重侵犯了人权。
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暴力只能产生暴力,更多的黑暗只会使黑暗更加黑暗。
”废除警察使用武力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和平和公正的社会。
其次,废除警察使用武力可以促进警察和民众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警察的职责是保护社会的安全,而不是威胁和恐吓民众。
警察滥用武力会导致民众对警察的恐惧和不信任,破坏了警民关系。
尼尔斯·波尔森曾说过:“警察的权威不是建立在恐惧和暴力上,而是建立在公民对他们的信任和尊重上。
”废除警察使用武力将有助于重建警民关系,增加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度。
此外,废除警察使用武力可以促进警察的专业化和训练。
警察应该通过专业的训练和技能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依赖武力。
警察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处理犯罪行为,他们应该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技能来应对各种情况。
废除警察使用武力将迫使警察更加注重专业化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能力和素质,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警察使用武力首先,警察使用武力是为了应对危险和保护社会安全。
警察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情况,如恐怖袭击、枪击事件等,他们需要有能力应对这些威胁。
警察使用武力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正如约翰·F·肯尼迪所说:“和平是一种动态的、积极的状态,而不仅仅是消除战争。
”警察使用武力是维护和平的手段之一。
其次,警察使用武力是为了制止犯罪行为。
警察执法是为了保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防止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在某些情况下,仅依靠口头警告或非暴力手段是无法有效制止犯罪行为的。
警察使用武力可以迅速制止犯罪分子的行动,保护无辜人员的安全。
正如尼古拉斯·马基雅维利所说:“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幸福需要有勇敢的人来保卫。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第一章总那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那么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那么、法律保护与限制以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与时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活动。
〞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规定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与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
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那么、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制定《条例》的法律根据主要是《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1、《人民警察法》。
2、他有关法律。
他有关法律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监狱法》等。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暴力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警察暴力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警察暴力辩论。
首先,警察暴力是一种违反人权的行为,违背了社会正义和法治精神。
警察作为执法者,应该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民众安全为宗旨,而不是滥用职权对待民众。
正义的标准是普世的,警察暴力不管在哪个国家都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警察暴力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不满情绪的蔓延。
当警察滥用职权对待民众时,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抗议,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暴力事件。
这对社会稳定和安全都是极大的威胁。
最后,废除警察暴力可以提升警察形象和社会信任度。
只有通过废除警察暴力,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培养,才能够重建警察在社会中的形象,增强民众对警察的信任感。
正如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所说,“暴力只能暂时地压迫人,但不能永远地改变人。
”废除警察暴力,才能够真正改变警察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建立和谐社会。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警察暴力辩论。
首先,警察暴力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民众安全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
在处理一些暴力犯罪、恐怖袭击等极端情况下,警察可能需要使用暴力手段来应对,以保护更多的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削弱警察的执法能力,导致社会治安恶化。
其次,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给犯罪分子传递错误的信号,让他们觉得警察不再有威慑力,从而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犯罪活动。
这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都是一个严重的挑战。
最后,警察暴力的合法性是由法律规定的,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警察才可以使用暴力手段。
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导致执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加,给警察工作带来更多的压力和风险。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法律是公正的裁判,也是公正的保护。
”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削弱法律对社会的保护作用。
综上所述,废除警察暴力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因此,不应该废除警察暴力。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研究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研究一、暴力袭警的现状暴力袭警案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公安民警因遭遇暴力袭击而受伤、牺牲的人数连年增加。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提到“不许动、我是警察”这一标志性警示语言后,许多人不但不接受审查,还扬言“警察咋了?”更有甚者竟叫嚣“警察?打的就是警察”。
河北石家庄一名防暴警在遭到歹徒袭击时,向围观者大呼求救报警,但没有一个人帮忙报警。
事后民警说,身上的伤不疼,心里的伤更疼。
袭警造成的社会危害正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公安部法制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基层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看,当前暴力袭警案件主要发生在公安派出所民警、治安民警、交警、巡警、刑警等执行勤务、处置群体性事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
违法犯罪分子暴力抗拒和袭警的主要表现为:围攻、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使用枪支、刀具、棍棒,采用爆炸、投毒等手段伤害公安民警等。
从近年发生的情况看,暴力抗拒和袭警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的集体性抗法发展;二是暴力程度不断增加,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伤害执法人员;三是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抗法行为不断增多;四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不断增多。
一、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1、法律尚不健全近年来,我国法制日益健全,先后修订和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批法律,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针对保护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
如目前对于袭警行为,没有专门的刑罚规定,只有“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量刑明显过轻;暴力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后果,只能以普通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我国刑法将人民警察作为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来看待,却忽视了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险性。
当警察受到伤害时,现有法律无力对加害警察的犯罪予以重处,无法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这只会对人民警察造成更大伤害。
2、职能泛化随着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矛盾比较突出,不少地方政府把公安机关看作是贯彻工作的有力保障,认为只要警察出马,一切问题就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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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执法民警的权力决不能纵容暴力袭警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执法民警的权力“庆安火车站事件”调查结果14日公布,调查组认为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现场视频也通过央视向社会公开。
至此,一场引发广泛关注的舆论热潮终于尘埃落定。
在任何法治国家,暴力袭警都是违法。
面对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嫌疑人,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察不能果断制止其犯罪行为,就是对犯罪的纵容。
从调查结果和现场视频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徐纯合抢夺防暴棍抡打民警李乐斌头部,并试图抢夺枪支。
期间,徐纯合还将其母猛推向民警,将自己6岁的女儿举起向民警抛摔……危急情况下,李乐斌在多次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果断开枪将徐击中。
李乐斌开枪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执法民警的权力。
在复杂、严峻的治安形势面前,公安民警肩负着崇高使命和神圣责任。
他们在履职过程中,常常会遭遇暴力侵犯。
在关键时刻和危急情况下,公安民警必须挺身而出,运用法律和人民赋予的“特权”,依法、慎重、果断地采取措施,正确使用武器,该出手时就出手。
只有这样,才能狠狠地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有力地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自身的权益,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
任何调查都需要时间和过程。
随着真相被查清,我们也不无忧虑地看到,在这十多天里,网络上充斥着各种质疑,一些不负责任的不实言词更是加重了公众对事件的正确判断和认识。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特别是在人民群众遭到暴力犯罪侵害时,我们更希望公众对公安工作及民警多一份理解和关注,支持他们依法履职,狠狠地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特别是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本网评论员)庆安事件戏剧性反转凸显视频魔力从5月2日事件发生至今一共十几天,舆论先是几乎一边倒地质疑警察过度执法,甚至出现以“故意杀人”追究警察的呼声,到昨天网上的态度出现转折,这不能不说是相当戏剧性的一幕。
视频的魔力竟如此之大,令人感慨。
但一个问题是,这样的视频依赖又是从何而来呢?这是否意味着,今后遇事官方只要做不到让大家“眼见为实”,它就一定不被相信呢?让我们回顾一下整个事情的发酵过程。
5月2日警察击毙犯罪嫌疑人发生后,先是庆安县官方网站发布了县领导慰问受伤警察的简短消息,接着就有人通过微博等网上平台传播消息,称警察打死的是一名上访者,而且官方给了受害人家属一大笔“封口费”。
舆论的不满开始聚集,多名“人权律师”赶赴庆安县,宣布要为受害人讨还正义。
在接下来的事态发展中,不仅一些网络大V发言积极,而且多家传统媒体加入对警察过度执法的质疑或声讨。
庆安县官方几乎失声,该县慰问警察的副县长被网友人肉出违纪问题,被官方宣布停职。
庆安县政法系统亦有官员因网上举报受到调查。
不难看出,官方公信力的缺失是事件得以发酵的基础。
一些公知大V和“死磕派”律师是积极的推波助澜者。
这当中既有网上民粹主义的泛泛原因,亦有反体制积极分子合作引导公众情绪的明显作用。
庆安县的舆论应对显然是生疏的,而在当前的舆论环境下,一旦网上公知力量大规模攻击某个“出事”的小地方,能够从容应对的基层政府恐怕不多。
这件事的反转令人印象深刻,但是单独这一件事未必能影响舆论场今后的表现。
可以预见,当下一个有争议元素的事件出现时,反体制积极分子仍将行动起来,千方百计挑动、扩大公众对官方公正性的质疑。
甚至在庆安县的这件事上,他们中的一些人也没认输,仍在对官方调查吹毛求疵,而社会上也总有一些只认立场、不问事实的人呼应他们。
然而尽管存在上述复杂性,事实还是非常具有力量的。
因此这件事的启示之一在于无论有多少困难,官方今后还是要尽最大努力围绕争议事件在第一时间发声,并在事件的发酵过程中不断发布官方信息,尽量避免或缩短各种猜测畅行无阻、而官方几乎沉默的空白期。
仅仅呼吁意见领袖和媒体“对社会负责任”是没用的,只有官方充分担当起自己引导舆论的责任,并且从一开始就不给悬念太多空间时,其他力量才会有兴趣跟进。
舆论场同时是一个利益场,这一点社会越来越清楚,官方尤其不能糊涂。
警察是维护中国各地社会秩序的关键性力量,他们的权威是公众安全的重要来源。
庆安火车站的视频展示了警察权威所受到的挑战,而这些年“仇警”舆论的积累显然鼓励了这类挑战。
让我们彻底结束这样的鼓励。
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法律需要比在庆安火车站所显示的多得多的威严,我们不可一方面要求法治,一方面对执法者发出嘘声。
视频很重要,但我们的心不糊涂更重要。
相信依法治国的努力正在贯穿中国上下,我们即使在某一刻离开视频的帮助,也不会在一个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的矛盾说法中不加思索地将质疑目标对准前者。
(环球时报评论员)决不能纵容暴力袭警5月2日,发生在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的枪击案,在经历了十几天的舆论发酵后,终于由央视公开了相关视频资料,还原了当时现场的真实情况。
真相永远只有一个,在事实面前,尊重事实就是尊重人类共有的理性。
从视频资料看,民警在整个处警过程中表现出了执法者应有的谦抑和克制,而徐纯合的表现则是出人意料的不理智,在其一再挑衅下,终于酿成了一场不可挽回的悲剧。
事情起因是徐纯合在火车站寻衅滋事,阻碍旅客进站安检。
徐纯合为什么会做出这样莫名其妙的行为,现在还没有确切的解释,但从其家属和周围人的讲述中大致可以推断出可能是其酒后行为失控所致。
但不管怎样,民警采取了恰当的约束措施,制止了他的行为,保证了车站的正常秩序,并且在秩序恢复后放开了徐纯合。
如果徐纯合能就此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收敛一下,那么后面的事情就不会再发生。
可是徐纯合被放开后不但不收敛,反而一再追打民警,还打老人、摔孩子,甚至夺过警械殴打民警,在民警举枪警告的情况下,还击打民警持枪的右手,至此民警终于开枪将其击毙。
从法律上讲,民警开枪击毙徐纯合的行为正当合法,这一点已经在新华社记者对相关法律专家的采访中说明了,这里无需多讲。
需要指出的是民警已经尽到了法律对警察用枪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义务,绝不是如有些人恶意推测的那样“滥杀”。
到目前为止,在各方的努力下,此案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结论,综合现场视频和目击证人的描述可以认定,徐纯合的行为已属袭警。
我国虽然没有袭警罪,但包括袭警在内的各种暴力抗法行为已被归入妨害公务罪。
而关于袭警在一些西方国家属于严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大都设有专门的罪名,但在我国这个问题还没有引起一些民众的足够重视。
事实上,近年来,群众当众辱骂甚至殴打民警的事情并不少见。
以往碰到此类情况,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个治安处罚问题。
对于群众打骂民警的事情频繁出现,而且不能得到有效地惩处,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袭警行为的纵容。
有人认为,与普通老百姓相比,警察是强者,所以一旦发生了警民冲突,总会有人理直气壮地站出来,指责警察执法有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明白,袭警问题的关键绝不是强者与弱者的对峙,而是事关法律的权威。
警察执法代表的不是他自己,而是国家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
我们无法想象在一个警察没有权威与尊严的国家,国家和法律会有权威与尊严,更无法想象在一个警察没有权威与尊严的国家,民众会有法治的信仰与法治的精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如果说“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那么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就是这个重要环节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要迈过的一道门槛,不容忽视。
不可否认,庆安枪击案在舆论发酵的过程中掺杂进了一些其他的东西,包括死者是否是访民、庆安官场存在种种问题等等,但是这些都与枪击事件本身无关,与民警执法无关。
就事论事,整个事情是非对错非常清楚,警察的执法行为和目的无须质疑。
如果一定要挖掘事件背后的意义的话,那就是面对警察执法,民众不能任性,要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只有警察执法有权威,国家的法律才有尊严,人民的安全才有保障。
(法制晚报评论)庆安枪案,我们该从中看到什么?5月14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组公布庆安枪击案调查结果。
调查认为,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现场视频也向全社会公开,一场引发广泛关注的舆论热潮终于尘埃落定。
事实应该是作出判断的唯一根据。
从现场视频与调查组公布的详细内容来看,无论是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堵住安检口,还是暴力袭击执法人员;无论是将6岁女儿挡在身前、抛向地面,还是抢夺防暴棍、猛击民警要害部位,被击毙者的行为显然完全丧失理性,不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而且严重危害执法人员生命安全,民警开枪属于正当执法。
枪声远去了,真相大白了,但思考仍在继续。
一次正当的履行职务行为,为何却演变成一波三折的舆论风波?回顾这次事件,“复杂性”可以说是其最大特点。
长期上访的传闻,精神疾病的猜测,警察持枪的边界,弱者权利的保护……种种敏感因素相互叠加,加上“当场击毙”的不可逆后果,使得问题错综复杂。
在此情况下,引起关注,引来议论,甚至基于对弱者一方的天然同情而产生负面猜想,似乎并不奇怪。
真相大白,正应该是舆论反思的起点。
在事件进程中,理性的声音有,但也有不问是非的有罪推定,也有不讲证据的负面猜想,也有选边站队的极端对立,喧嚣的舆论有太多情绪化的道德义愤,却少了等待调查结果的耐心。
处理此类事件,专业的调查是基础,而调查是需要时间的。
调查的过程需要分析所有的视频资料,需要走访已经四散天涯的目击证人,需要进行严谨专业的司法判断,这些都需要时间,急躁、匆忙不可取。
这在任何国家都是通例,别国类似案例实在很多,对比一下就清楚了。
可是,国人工作生活的快节奏已成习惯,对案件真相的追寻也急不可耐,舆论场上要求尽快公布真相的声音呈压倒性优势,满足不了就作负面推定,在各种各样的猜疑中损害政府公信力,这样的情形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
舆论的呼吁对促进调查进展、真相公布也许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也正因如此,我们更应该反思,如何让舆论更加理性、成熟、健康,更好地承担起推动社会进步的使命。
事实有其复杂性,而情绪往往简单,惟有不让情绪遮蔽理智,不让感情影响判断,时时用理性冷却不明真相下的道德激愤,才有助于我们的成熟。
这次事件的复杂性,正是转型社会的一面镜子。
很多时候,真相并不是非黑即白,价值也不是非此即彼,认识真相需要我们抛开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给专门机关进行专业调查足够的时间,也给我们自己多一些等待的耐心。
比如说,讨论警察开枪是否合法,能否抑制道德义愤,从更加专业的角度进行审视?还原事件的逻辑链条,能否克制同情心的泛滥,从更加客观的立场进行分析?抑制“下判断”的快感,不让价值倾向走在事实前面,我们才能在遇到同类事件时变得冷静和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