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善恶的关系1000字
7个故事讲述法律和人性善恶

7个故事讲述法律和人性善恶1:法律与良心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
在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挑选的权力,罪不在己。
而法官则指出:“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
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
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
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
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
”短评: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在那个万不得已的局势下,打,但应当故意打不准——不把人家打死,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也是最高境界的良心。
任何人都不能以“听从命令”为借口,去跨越道德伦理的底线。
这就是“一厘米权力”的道德义务,否则就必需承担罪责。
2:法律与成本一位校友在德国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包里有20欧元。
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
女警察说:“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张贴到全区各个警察局。
如果仍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
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
”他对女警察说。
“不!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
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短评:不计法律成本的国家和地区,付出的成本反而小,而报案难或不愿报案的国家或地区,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3:法律人的眼界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2000字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引言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一直被视为规范行为的两个重要维度。
法律是一种由国家或社会制定和实施的规则体系,而道德则是一种个人内心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分析二者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它们。
法律与道德的定义与区别法律是一套由国家或社会强制执行的规则和准则,用于调节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它通常由政府或立法机构制定、修改和实施,并通过执法机构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且对违反者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与之相对,道德是个人内心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它是人们对于善恶、对错的判断和界定,涉及人对自己和社会他人的行为负责的道德规范。
道德是基于个人的内心感知和判断的,没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但它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约束力和影响力。
法律和道德在定义和性质上存在一些区别。
法律是由外部权威(如政府和立法机构)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而道德是由个人内心决定的,没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
另外,法律通常是明确的、具体的规则,而道德更多是模糊的、主观的原则。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密切的相互关系。
一方面,法律与道德通常有许多重叠之处。
很多法律规定都是基于社会共识和道德准则而制定的。
例如,对杀人、盗窃等行为的法律禁止,反映了人们对生命、财产等具有高度道德价值的事物的保护。
此外,一些道德原则也可以成为法律的基础,例如对言论自由、人权等的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法律与道德也存在着独立和不一致的情况。
有时法律规定可能与个人的道德判断相悖,甚至与社会的道德共识相违背。
例如,某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允许死刑的执行,但在某些人的道德观念中,死刑可能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
此外,道德准则也可能因个体差异而存在不同的解读和适用,而法律则需要统一地适用于整个社会。
法律对道德的作用法律在社会中起到重要的规范和维护秩序的作用。
它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法律制度,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相关论文1500字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相关论文1500字我们都知道,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的,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法律与道德的1500字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法律与道德的1500字论文篇一:《法律与道德评价》摘要:法律实证主义以恶法非法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对立,并以此形成独立的法学流派,但因恶法亦法的主张褒受误解和之一,然而,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在逻辑要求对法律进行道德评价,并以此确立公民的守法义务。
关键字:道德评价;守法;义务一、实证主义与法律权威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的联系,并以此得出了恶法非法的观念。
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与社会事实问题才是关于法的定义的核心问题,并由此得出了恶法亦法的观念。
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权威的来源。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正如凯尔森所说:“若实在法从自然中获得其效力,那么实在法就根本不具有自身的效力,人们就只应服从自然规范”。
人们甚至可以得出:恶法非法,不应当是法律的法律就不是法律,我们不仅可以批评它,也可以违反它。
而和现实中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和评价有很大差距,自然法在把法律权威交给道德的正当性时,已经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
法律实证主义则把是与应当是做了区分,认为不应当以应然的法律来否定实然的法律,法律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是有区分的,并从强制性的一面解读法律的权威性,使法的权威性回归到了法律的自身特征上面去。
法律的权威不来自法律的道德正当性,而来自法律自身的强制性。
如安乐死问题,现行大部分国家还是禁止安乐死,可如果从自然法角度,我们可能得出安乐死的道德正当性,由此得出可以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如何维护法律权威性,便需要依靠法律自身的强制性。
二、法律的道德评价问题关于实证主义法学派“恶法亦法”最大的误解是二战,认为实证法律思想是二战纳粹集权专制的思想根源,这一点已经被很多学者质疑。
法律人格演讲稿:以法律为剑,守护公正正义

法律人格演讲稿:以法律为剑,守护公正正义!今天我想要谈论一下法律人格,即在法律层面上所赋予每个人的个性和权利。
法律人格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它确保了公正和正义在法律体系中得以保持,这也是我们的社会体系得以运作和维护的关键之一。
以法律为剑,是法律人格的基础之一。
无论是谁,只要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法律人格,就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保护。
法律人格不仅关系到我们的个人利益,还关系到社会公正的维护。
因此,我们必须抓住法律的力量,以法律为剑,努力维护我们自己的法律人格。
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的职责就是服务公正和正义。
我时刻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权利和安全的责任。
我始终会以法律为基础,将法律作为自己的剑,去贯彻维护公正和正义的原则。
在各种法律争议和案件中,我会全力以赴地为每位当事人提供最准确的法律解释和最有效的法律援助,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同时,我也希望每个人都能够自觉维护自己的法律人格。
我们每个人都是这个社会的一份子,应该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
如果我们都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保障我们自身的法律人格。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公正与平等的社会秩序,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在此,我想强调一下,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时刻保持公正和正义的原则。
私心杂念和不公平的思想都要离开我们的心灵。
我们要以真正的公正态度去解决每一个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得到更多人们的信任和尊重。
我想说的是,作为每一名法律人,我们都是为公正而生的,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这个初心。
我们缺一不可的事情就是维护每个人的法律人格,我们要以法律为剑,守护公正和正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充满公正与爱的社会,为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奠定更加可靠的基础。
感谢各位听众的耐心聆听,也请大家一起守护我们自己的法律人格,共同维护我们的公正和正义!。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及读后感1000字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及读后感1000字《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及读后感1000字导读:读书笔记《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及读后感1000字,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身边之事见法治——《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及读后感1000字:自十九大以来,“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人们口中的热词。
“法”,似乎离我们很远,它高高在上,神圣不可侵犯;又似乎离我们很近,一次争吵纠纷,一次意外事故,都与法息息相关。
人性复杂难言,需一杆秤来平衡人间善恶。
这杆秤便叫做“法”。
若无法,恶人横行,为非作歹;若无法,控诉无门,沉冤不得昭雪;若无法,小家难宁,大国难安。
想实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大同,不单单依靠道德修养,更需“法”的约束。
知法懂法,是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路上不可或缺的素养。
生活中难免遭遇意外,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保卫自身的安全。
如本书中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受害人通过司法鉴定等方法保障了所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而不懂法,则有可能给自己及他人带来伤害。
如业主通过游行向开发商示威、泄愤,看似正义,殊不知未获得许可的游行示威不仅激化了矛盾,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罚。
这便是法律知识缺乏带来的后果,盲目的抗议使效果适得其反。
由此可见,树立法律意识,增加法律知识,于社会、于个人而言都是大有裨益的。
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
受教育水平的差异、获取信息的途径多少、宣传的方法与力度,都造成民众法律素养的参差不齐。
如何让法律的光辉普照便成了一项要事、难点。
不过《以案说法》这一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来所选案件贴合生活,且都是本县内身边所发生的事件,大大拉近了人们与法律的距离,明白生活中处处有法,也具有真实性。
二来以“案件+说法讲理”的模式,语言浅显易懂,老少咸宜;再配以讲解,更具警醒作用。
读后感·《以案说法》一书虽小,却基本涵盖了生活中关于法律的大小事,利于学生早早形成法律观念,促使作为社会主力军的成年人更加守法,而帮助老年人识破骗局,度一个安乐晚年。
法与人性善恶的较量

法与人性善恶的较量人性的善恶是一个古老而复杂的问题,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与人性的善恶息息相关。
法律的制定旨在调控人类的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试图约束人性中的邪恶和不良倾向。
在法与人性的较量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法律对人性的约束和引导,也可以看到人性对法律的解读和认同。
本文将探讨法与人性善恶的较量,以期深入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的作用与功能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扮演着社会管理者的角色。
它通过制定法规和规范,建立了一套明确的行为准则,以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法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
在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中,人们的利益存在冲突和竞争,法律通过建立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保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法律保护人权和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基本权利,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尊严。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以维护公共利益。
最后,法律解决争议和冲突。
在人际关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纠纷和争议。
法律通过建立法庭和司法程序,提供了一种公正和公平的解决争议的途径,为人们提供了维权的渠道。
二、人性的善恶及其对法律的影响人性的善恶是指人们内在的道德和伦理观念。
人性善恶的较量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对立,而是在各种社会因素和环境条件的影响下,人们的行为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人性中的恶是指人们的自私、贪婪、嫉妒和暴力倾向,这些坏的品质使得人们违法乱纪、伤害他人。
而善的一面则体现在人们的同情心、责任感和公益意识,这些优秀的品质使得人们奉献他人、关爱社会。
人性的善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认同。
人们的善良品质使他们理解并自觉遵守法律,而恶的一面则促使人们试图规避和藐视法律。
同时,法律又通过制定明确的法规,约束和引导人性中的邪恶倾向,以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三、法律与人性的辩证关系法与人性的较量并不是一种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
论善恶与正义

论善恶与正义人类是一个善恶并存的社会群体。
无论是个人还是整个社会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善恶行为。
那么,善恶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本文就来探讨这个话题。
一、善恶的概念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善恶。
善指的是与道德规范相符合的行为或者事物,比如说助人为乐、诚实守信等等;而恶则是与道德规范相背离的行为或者事物,比如说欺骗、暴力犯罪等等。
善恶是一对矛盾的概念,它们相互对立、相互制约。
二、善恶与正义的关系正义是一个更为抽象和普遍的概念。
它指的是“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原则的行为或者事物”。
那么,善恶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在我看来,正义应该是善的一种体现,同时正义也是对恶的抑制和惩罚。
正义的存在,可以让善的行为得到肯定和鼓励,同时也可以让恶的行为得到制约和惩罚。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救了一条虫子,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善的行为;但是如果这个人因为拯救虫子打砸了别人的财物,那么他的行为就变得不道德了,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恶的行为。
但是,在法律上来看,这个人只要赔偿了损失,就可以免于惩罚了。
这时,正义的存在就变得需要了。
在正义的框架下,法律会为受害人维权,让破坏者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这是对恶的制约和惩罚,而这也是正义在社会中的体现。
三、道义与法律虽然善恶和正义都属于道德范畴,但它们的判断标准不同。
对于个人的善恶行为,我们主要参考的是个人意识层面的标准,诸如良心、道德准则等等。
而对于社会范围的善恶行为,我们需要依照社会公认的标准进行判断,诸如法律、道德伦理等等。
比如说,对于像杀人这样的行为,从个人道德的角度来看必然是恶的行为,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也是恶的行为,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所以,我们必须将道义与法律两个层面的标准进行统一,才能更准确地进行判断和评价。
四、善恶与正义的关系对社会的影响善恶和正义的关系,对社会发展和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如果我们能够建立公正、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就可以让正义得到更好的体现,同时也可以制约恶的行为的出现。
论文范文法律与道德关系

论文范文法律与道德关系论文范文:法律与道德关系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中两个至关重要的规范体系,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塑造着社会秩序和人类行为。
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同的学者和思想家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理论,这也使得这一议题成为了法学和伦理学领域中经久不衰的研究课题。
法律,作为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它通过具体的条文和规则,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正常秩序。
例如,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民法规范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等等。
法律的存在,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行为准则,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
道德,则是一种基于社会共识和传统习俗形成的行为规范,它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个人良心和内在信念来发挥作用。
道德规范的范围往往比法律更为广泛,它不仅涉及到人们的外在行为,还涉及到人们的内心动机和意图。
比如,诚实、善良、公正、勇敢等都是道德所倡导的品质,而虚伪、自私、邪恶、怯懦等则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道德的评判标准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灵活性,不同的社会、文化和个人可能会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谴责的行为。
例如,杀人、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原则。
法律通过对这些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制裁,维护了社会的基本道德秩序。
其次,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道德的支持和引导。
法律的条文和规则应当符合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否则就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遵守。
同时,道德也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内在的动力和保障。
当人们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观念时,他们更有可能自觉遵守法律,从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然而,法律与道德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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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善恶的关系1000字
一些学科如各种伟大的文学、戏剧(悲剧)皆由卑劣的人性生发,以致成为经典。
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中的多数原理,也是以阴暗的人性作为前提预设,以此为基础,构建特定的制度。
在生活中,人的群居性决定了绝对意义上的“坏人”是很少的。
所谓无恶不作、十恶不赦、心如蛇蝎之人,或者所谓恶行滔天、罪恶累累、恶贯满盈之人,从进化的角度,注定不能长久生存,其存活率特别是后代的延续性是很小的。
书是现实的返照。
对于真正的坏人(小人)而言,任何规则都是无用的。
这就决定了书中的“坏人”一般良知尚存,这种良知注定他们是“君子”。
“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方式便是制定各种规则,诸多社会规则如法律、道德、宗教、习俗、各种组织章程构成社会调整机制,共同维系着社会的运转。
以“好人”作为前提预设的理论,实则是夸大了上述的“良知”。
此外,好人未必始终都好,因为“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好人生存几率同样很小,大多数情况下,好坏往往都在一念间,且善行常常取决于多种因素,比如教养、受教育程度、是否陌生环境、监督机制等。
而单纯看某一因素与善恶之间实则并无正相关,比如白领犯罪、高级官员犯罪、高智商犯罪等的出现,往往对多数人的常识构成挑战。
同样,由“好人”出发,会难以解释,
为何法律在制约坏人和解决纠纷方面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进而,人类的大量历史教训从反面印证了,好人在生活中常常善于算计、投机取巧以至于成为坏人,在政治上一旦掌权便倾向于变坏的事实。
对善良之人而言,制定法律的意义似乎不大,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规定,他们都会遵守。
那么,法律是针对邪恶之人而设吗?就像《提摩太前书》所言,“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弑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
”
其实,正如前述,对于真正邪恶之人而言,制定法律的意义似乎也不大,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规定,他们都会违反,而对于其中不怕死的坏人,“奈何以死惧之”?
对于善良之人而言,法律存在的意义不是惩罚,而是保护。
一方面,善良之人在守法,另一方面,邪恶之人在违法。
这意味着,善良之人守法的同时,获得的是法律施于他们的保护。
这种推论的前提是,法律本身亦为善良。
否则,善良之人遵守邪恶之法,往往造就“平庸之恶”,最终导致引火烧身,以致受恶法碾压,成为恶法的牺牲品。
此时,所谓违法的邪恶者,实则为善良者,因为善良地违反恶法,所起作用乃是推动“历史的进程”,比如曾经的非暴力不合作或公民不服从运动。
该行为表面上受到恶法制裁,实质上则是随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增加,恶法
以受到修改或废止而作终。
此刻,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法治的界定便凸显于眼前,“人们认为政府要是不由最好的公民负责而由较贫穷的阶级做主,那就不会导致法治;相反地,如果既是贤良为政,那就不会乱法。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人民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
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
”
法律的善恶标准随时空而变幻不定,如何消除不同标准之间的分歧而求同存异,自近代以来,成为摆在人类面前的一道难题。
两次世界大战以及各种颜色“恐怖”,促使地球上不同单元的群体在七十多年前集结在一起为维续文明而成为利益共同体,并产生了《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宪章》,两份文件围绕着人权的各种界定,成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最为重要也是争议最少的标准。
历史步入新时代,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提出和构建,为法律善恶的标准注入了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