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大学)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学校公文阅办管理制度

学校公文阅办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学校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公文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现提出以下学校公文阅办管理制度。
一、总则学校公文是学校内部和外部事务交流的重要手段,是组织协调、传达信息、决策管理的重要工具。
为了保证学校公文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文的分类1.按照公文的内容和形式,学校公文分为请示、报告、通知、通告、通报、公告、指示、意见等。
2.按照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学校公文分为重要公文和一般公文。
3.按照公文的涉密程度,学校公文分为一般公文和涉密公文。
4.按照公文的用途和传播对象,学校公文分为内部公文和外部公文。
三、公文的起草1.公文起草应当遵循文字规范,表达准确明了、用语规范、结构合理、逻辑清晰。
2.起草公文应当根据事情的性质和重要性,确定公文的形式和内容。
3.公文起草应当准确、客观、真实、全面的反映事实,不得造假或夸大。
4.起草公文时应当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5.起草公文时应当注意审慎,避免遗漏或不当表述导致问题发生。
四、公文的批阅1.公文的批阅分为主任批阅和校长批阅。
2.主任批阅是对于一般公文的批阅,主要是审查公文格式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实际、语言是否规范。
3.校长批阅是对于重要公文的批阅,主要是审查公文内容是否准确、决策是否科学、措辞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学校政策要求。
4.批阅公文应当及时、认真、仔细,不得草率处理或擅自变更公文内容。
5.批阅公文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公文的签发1.公文签发应当按照批阅意见和决策结果进行,不能私自修改内容或者擅自签发。
2.签发人应当对所签发的公文负责,不得违反规定或超越权限签发公文。
3.签发公文时应当在公文上注明签发日期、签发人以及单位名称、单位章。
4.签发公文时应当审查清楚,确保公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避免错误发生。
5.签发公文时应当保存好原件和复件,便于查阅和管理。
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新)

西南石油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能,加强机关执行力建设,现就公文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级来文处理(一)所有上级机关来文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收到的上级机关来文须统一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秘书科机要室登记并及时送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
(二)为了让学校主要领导能及时、全面了解上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要求,根据发文单位及文件精神所涵盖的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时,一般签送校党委书记和分管副职阅示或签送校长和分管副职阅示;如果上级来文很重要,可同时签送校党委书记、校长阅示。
(三)校领导有可能认为文件要求很明确,只阅读签名而不再签署处理意见,因此,为了让办公室机要秘书准确传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时应签明文转单位。
(四)因公文阅办单篇幅有限,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在签阅文件时,语句应简明扼要,意见应具体明确,文字应大小适中。
(五)办公室机要秘书必须严格按照办公室主任签署的处理意见,依序送达有关校领导阅示和有关部门阅处。
一般性通知、评选结果、信息简报传阅不受此限制。
(六)为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文件送达后,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须当天签阅,不得积压。
机要秘书要加强催办。
(七)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签阅文件后,应及时返还机要秘书或叫其取回。
为避免丢失,文件不得横传。
(八)校领导签阅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要求处理后,机要秘书要根据情况将该文再送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可视校领导签阅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情况签署“存档”或再处理意见。
二、校内文件签发(一)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文件,须经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会签后(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公文应由所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会签),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复核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呈送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
各部门不得直接将公文送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高校公文处理规定

高校公文处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促进学校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了高校的公文处理相关规定。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高校公文处理规定全文,仅供参考!高校公文处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公文是学校在党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学校规章,施行党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是加强领导、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之一。
各级党政负责人、办事机构和公文处理人员,必须重视和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使之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二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三条公文处理的主要任务是:公文的起草、核稿、签发和印发,公文的办理和传递,公文的管理,公文的立卷与归档,公文保密等。
第四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均应有负责人分工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六条学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七条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和格式第八条公文包括:上级部门和校外各单位来文,学校向上级部门和校外各单位的发文,学校向校内各单位的发文,校内各单位向学校呈送的请示、报告等。
学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做出安排。
(二)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公文处理规定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院内公文处理若干规定为使院公文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文办理程序(一)办理发文一般包括:拟稿、会签、核稿、审稿、签发、编号、登记、打印、校对、盖章、装订、封发等。
(二)拟稿:文稿承办按职责范围,由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按要求拟稿。
草拟发文,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事由清楚、文种规范、结构严谨、表述正确、简洁明了、关键词准确、标点恰当、书写整洁。
(三)拟写、修改、签发、批示公文,应使用黑色水笔或打印,修改文稿可使用红色水笔;禁用纯蓝墨水和各色圆珠笔、铅笔。
(四)会签:公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五)核稿:(六)审稿:为确保公文质量,必须严格执行先核后签制度。
未经分院领导核稿的文件,不得送往院领导签发。
(六)发文编号1、院内发文:按工作性质归口编号,编华交理工(办、学、教、勤、财、人、保、综、就、土、机、电、经、文、技、图)字【】号。
2、学院发文:(1)以学院名义发文或全院性的综合文件,编华交理工【】号,学院其他部门不对外正式行文。
(2)个别性的一般告知事项,以学院名义发抄告单,编华交理抄字()号。
(3)以学院名义召开的会议通知,不编文号。
(七)签发:公文由院领导签发。
经院领导签发的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时,应报经签发人同意。
(八)缮印校对:学院行政发文由院办编号,打印。
凡未经签发的文稿,不得打印。
文件打印后,由承办部门或拟稿人负责校对,校对应及时、认真、细致、准确。
(九)分发:文件打印、装订、盖章后,由承办部门分发,并应建立发文登记制度。
文件底稿并正式文件一式二份交院办立卷、归档。
(十)公文用纸一般采用标准A4号,左侧装订。
1、转发上级的重要公文、下发指导全院工作的公文、对重要项目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的公文,首页用“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文件”的专业公文纸;2、上行文,即请示,报告类公文,用眉首较宽的标有“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的公文用纸;3、平行文。
科技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7页)

科技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学校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西安科技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能通过面商、会商、电话联系和领导面示等方式解决或答复的问题,可不再行文。
第三条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并做好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草拟、修改、签发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严禁使用“三笔”(即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钢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以外书写。
第五条校内发文应尽量采取计算机网上传输,推行无纸办公。
第二章公文格式第六条公文一般由文头、文干和文尾等三大部分组成。
第七条公文文头部分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
各要素根据需要选择。
(一)涉及国家和学校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行政公文无须标明。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单位标识(以下简称“版头”)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后加“文件”组成,也可只用发文单位全称或简称,红色套印。
联合行文,主办单位一般列在前。
我校公文版头包括:“西安科技大学文件”,“西安科技大学”,“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西安科技大学院处函件”及“西安科技大学会议纪要”。
各学院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西安科技大学××学院”版头。
根据职权范围和行文关系,学校各发文版头的使用范围为:1、“西安科技大学文件”版头,适用于印发学校决定、工作部署、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学校综合性通知、工作安排等;向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及领导人请示、报告;批复、批转校内非行政单位的重要请示、报告、意见;公布根据学校决定设置和调整的学院、处级行政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无级别单位、常设或临时机构,以及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方案;校长依照职权任免院、处及其它相应职级的负责人,依照《公司法》任免学校控股企业或独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校级表彰奖励和惩处;公布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通过的规章制度等。
大学公文处理规定

大学公文处理规定为推进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GB/T9704-2012)以及省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校内公文是传达指令、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是加强领导、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之一,学校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遵守办文规定,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逐步实行网上办文,促进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三)公文实行统管理。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并指导全校的公文处理,全校各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公文处理工作,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文秘人员(报学校办公室备案)负责本单位日常公文的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四)公文处理必须准确、及时、安全,各级领导应经常督促文秘人员迅速准确地进行公文的登记、运转、催办、立卷和归档。
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尚未公布的文件,不得上网或向外传播。
二、公文种类校内主要使用的公文种类有:(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任免和聘用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转批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学校公文收发管理制度

学校公文收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文的收发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公文是指学校领导机关向内外部机构和个人发出或接收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三条学校公文收发管理应事先计划,程序规范,内容准确,保密性强。
第四条学校公文收发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公文程序规范,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第五条学校公文收发管理应实行严格责任制,建立健全公文安全保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第六条学校公文收发管理应采取公文电子化办公和传真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公文的种类及编号第七条学校公文按照内容和用途分为命令性公文、请示报告性公文、通知通报性公文、牵头性公文及其他特殊性公文。
第八条学校公文应当有规范的编号,编号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编号应该编印在公文的右上角。
第九条公文编号的编制方式为年份+流水号的形式,如2022-001。
第十条公文编号应当按照时间顺序依次递增,一律禁止跳号、重号。
第十一条公文编号牵头性公文由学校领导机关进行统一编制。
第十二条其他特殊性的公文编号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和审批第十三条学校公文的起草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秘书处负责统一协调和整理。
第十四条公文的起草应当符合公文写作规范,内容准确清晰,表述简洁明了。
第十五条公文的审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领导批准,建立健全公文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公文的审批权限由学校领导机关下发明确的管理权限,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应当经过部门负责领导的批准。
第十七条公文的审批应当注明审批意见,并在文末签字盖章。
第四章公文的分发和签收第十八条学校公文的分发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确保公文及时送达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九条公文的分发方式可以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第二十条公文的签收应当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并及时回复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文的签收应当及时归档备查,保留相关各方签字确认的文件。
长沙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催办督办功能,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湘办发〔2012〕40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条学校公文,是学校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性体式的文书,是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公布学校决议和决定,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本办法所称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应当带头遵守《条例》与《细则》。
校属各单位办公室应确定专职人员(一般应为综合管理主任干事)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其他校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适用于学校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设立(撤销)机构(组织),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
适用于学校(或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相关单位办理、周知或执行的事项;学校批转职能部门的公文,发布规章,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学校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校属各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校属各单位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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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学)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学校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和XX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各行政部门(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并指导学校行政部门(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公文的拟制、校核和呈批。
(二)行政公文的核发、印制和用印。
(三)行政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发和传递。
(四)行政公文的拟办,请办、承办和催办。
(五)行政公文的传阅。
(六)行政公文的利用、管理、清退和销毁。
(七)行政公文的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行政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少而精的原则,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学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令:发布重要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通告:紧急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在一定范围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七条公文格式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发文机关(文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秘密等级秘密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密级由拟文机关提出,经核稿人审核,由文件签发人核准。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一般横向居中标注于版头与横线之间偏下。
上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可标注于版头左上方,与“签发人”相对应。
年度号一律用公元纪年全称,标注于方括号内。
顺序号自每年第一份文件起按发出顺序编排。
(五)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及签发人姓名。
联合上报或经会签上报的公文,应同时标注相关部门签发人的姓名。
其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排列相一致。
下行公文不标注“签发人”。
(六)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转发公文,如被转发公文的标题过长,可以进一步压缩文字、概括内容,但不得以其发文字号代替标题。
转发上级通知,在其标题之后不再标公文种类,以避免出现“通知的通知”。
(七)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左顶格排印,并加冒号。
决定、决议、会议纪要等文种,一般不标注主送机关,或将主送机关列在主题词之下,抄送机关之前。
(八)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公文中大小题号要按以下顺序使用:第一级“一、二、三……”第二级“(一)、(二)、(三)……”第三级“1、2、3……”第四级“(1)、(2)、(3)……”(九)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正文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十)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一)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
成文日期应写明年、月、日,用汉字排印。
决定、决议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打印文件的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如与正文不在同一页时,应在空页左上角标注“(此页无正文)”。
(十二)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文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联合发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公章。
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
加盖印章处不再打印发文机关名称。
印章必须盖端正,其位置应注意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时间,并尽量使年月日露出。
(十三)印发传达范围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上方。
(十四)主题词按《公文主题词表》标注,在抄送机关上方顶格标注主题词。
标注的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
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
一份文件的标引,最多不超过 5 个词。
一般情况下,类别词不能省略,如找不出反映文件内容的类属记号时,可只标适当的类别词。
标注自由词时,应在自由词后加注三角号“△”。
(十五)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下方。
(十六)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置于文件末页下端两条间隔线中间,印发机关左空一字排,印发时间右空一字排,行政公文印发机关一律标“XX学校(大学)校长办公室”。
印发时间标注文件的付印时间。
印刷份数加括号置于间隔线右下方,右空一字标注。
第八条公文的字体,字号及用纸。
(一)标题使用小二号黑体。
(二)正文使用小三号楷体。
(三)其余部分可根据页面安排酌情选用,一般以清晰、醒目为原则。
(四)正文每页 19 行(页码另一行),每行 25 字。
(五)公文用纸幅面规格采用 16 开型(长 260 毫米,宽 185 毫米)左侧装订。
第九条学校行政机关公文文头的主要形式和适用范围。
(一)《XX学校(大学)文件》用于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指示,发布学校重大决定、工作部署及重要规章,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二)《XX学校(大学)(校长令)》用于任免奖惩有关人员等。
(三)《XX学校(大学)办公室文件》用于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转发同级机关的报告,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和通知等。
(四)《XX学校(大学)》用于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第十条学校行政发文字号有:北华校字、北华校令字、北华校办字、北华校函字。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
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上报的公文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 3000字,下发的公文也应简短、精炼。
第十二条学校行政机关内部不能互相行文,必要时可以用“函”。
第十三条正确选择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它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请示公文在上报同时不得向下级抄送;接受抄送公文的机关不必再向其它机关抄送;凡是与公文办理无关的机关一律不予抄送。
第十四条学校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要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第十六条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校长办公室将退回呈报机关。
第五章公文起草第十七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炼,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
公文中的汉字和标点符号的使用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十八条起草重要公文应由领导亲自动手或者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
第六章公文校核第十九条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校长办公室进行校核。
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领导人保证公文质量。
公文校核的内容是:(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文稿内容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手续。
(五)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对确无行文必要的公文文稿,应提出建议并说明情况,供领导人审批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文稿如需做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二条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做校核。
经校核如需做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需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公文签发第二十三条公文需经领导人审批签发。
各职能部门代学校草拟的公文,应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向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重要问题的请示或涉及面广的报告,需经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签发。
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属于其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发文,由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四条签批公文需使用钢笔或炭素笔,主批人要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其他审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
校领导一般不要签发未经校长办公室校核并提出送审意见的文稿。
草拟公文一经签发,则视为定稿,原则不得改动,如需改动,必须经签发人同意。
第八章公文办理和传递第二十五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办理。
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等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
签收公文要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