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76
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一项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法规,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的制定背景,起源于当前物业管理市场存在的乱象。
许多物业公司采用以倒向、附加费用等非法手段进行收费,严重损害了业主的权益。
此外,许多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堪忧,甚至会出现长期“失联”现象,导致业主投诉难以解决,物业行业形象受到负面影响。
在此背景下,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的核心是严格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推行以公开、透明、合理为原则的收费制度。
该法规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种类和收费标准,要求物业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并且要在物业服务合同上明示收费标准,确保业主可以知情、依法行事。
此外,该法规还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取未在合同中规定的费用,不得采用捆绑销售、一次性收取等方式进行收费,不得强制业主购买公司指定的产品或服务。
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物业行业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方面,该办法的出台将促使物业公司合理收费,遏制不合理收费的现象,增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另一方面,该法规的推行也将促进物业行业的发展,使行业更加规范化、正规化。
然而,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该法规的实施需要物业公司自觉遵守,而一些不良商家可能会偷懒或者采取故意违规的方式获取更大的利益。
另一方面,该法规的监管与执行仍存在困难。
如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执行不到位,就会给物业公司开绿灯,并对业主的权益造成威胁。
因此,我们需要在推行该法规的同时加强监管。
政府应该加强对物业行业的监管,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物业行业的检查和监察。
此外,业主也应该积极参与监督。
只有政府、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积极合作,才能实现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

湘价服〔2010〕76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七日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通知抄 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物价局各直属单位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印发校对:邓荣幸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2019年整理】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含建制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对城市住宅和非住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内的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和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凡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管理;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停车费、公众代办服务费及其他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收费以及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满足业主、使用人个别需求而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除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卫生管理:包括室外地坪,楼宇内公共走道、电梯间、停车场、公用厕所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室外上下管道、化粪井的淤塞清理,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等。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物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切身利益。
为了规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湖南省制定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义和构成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一般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要部分,用于支付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安保、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等费用。
车辆停放服务费则是针对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地下停车场和地面停车位。
特约服务费是指业主根据自身需求,向物业服务企业定制的个性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家政服务、维修服务等。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方式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等,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定价。
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服务水平,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别墅、非住宅物业以及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价格,并向业主进行公示。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公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和社会的监督。
公示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便于业主理解和查阅。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1月3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商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湘价服(2010)76号文件(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湘价服〔2010〕76号H N P R-2010-38087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年六月七日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荣雪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36页PPT

•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2、有利于物业服务可持续发展;
制定菜单式服务标准和价格,一方面可以促进物业服务 企业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另一 方面也为物业服务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增加特约服务,提 高经济效益和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改价格〔2019〕1864号); 3、 2019年1月1日实施《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湘价服〔2019〕178号);(96年 湖南省首次制定《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后01、02年均有修正)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湘价服〔2019〕76号
• 一、《办法》的形成:
4、2019年10月1日实施《物权法》(主席令62号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湘价服〔2019〕76号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
及监督管理。 •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
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 定。 •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 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 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 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湘价服〔2019〕76号
• 第八条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 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 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 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 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级为五级。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重要经济往来,其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区的和谐稳定。
为了加强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湖南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形式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它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装修服务费等。
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车辆停放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装修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活动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一般按照建筑面积计费,也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约定的计费面积或者人数计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计费方式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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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七日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通知抄 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物价局各直属单位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印发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 2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公共性服务收费、代收代办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服务的项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住宅的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八条住宅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 3 -设施设备配臵等情况分为:管理综合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级为五级。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收费基准价,并定期公布(现阶段全省分项目、分等级服务及收费基准价详见附件一《湖南省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
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在省定基准价上下3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并对同一住宅区内多种住宅类别制定各住宅类别的收费系数,每两年应公布一次。
第十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内核定。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 4 -业,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物业服务收费资格。
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填列《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二)。
建设单位在核定的收费指导价范围内,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未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明确的,业主有权拒绝付费。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依法、依程序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
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选择的服务项目及等级、小区规模、服务要求、服务质量(获优秀物业管理称号及住户满意度等情况)、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盈利水平、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一个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
必要时可邀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区参与协调。
第十一条因提供本办法(附件一)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 5 -施设备而需增加物业服务成本的(如提供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非常用的公共设施等专项服务),可根据其服务方式、时间另行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依规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各级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6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费用采用酬金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内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情况,听取业主大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构成为:1、人员费用,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测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包括所需的购臵工具费、消- 7 -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公共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除垃圾处理费以外的)环卫所需费用等。
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包括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及通讯设备管理费用、秩序维护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
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5、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包括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臵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
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办公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指在物业服务项目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年限分摊费用。
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8、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服务项目承担的费用。
- 8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如文体、联谊、比赛等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等)。
10、法定税费。
11、合理利润,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第十七条为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八条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层高达到2.2米杂屋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用于办公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的应加收200%。
改变使用性质的杂屋、车库,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200%。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 9 -人收取。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