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及回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事项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公告和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其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份。
同时,公司也应在股东大会、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
2. 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期间、财务报表披露期间以及业绩预告期间禁止减持本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其他减持限制。
3. 减持透明度:减持行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告,并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指定披露媒体及时公告董监高减持情况。
4. 强制减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享受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除非符合相关规定的强制减持情形。
5. 处分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直到该信息公开。
6. 监管和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违反规定将受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可能面临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以上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和变动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增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一)在一个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持续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本指引规定的其他增持股份行为。
第三条: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性质,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四条: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一)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后续增持计划的实施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拟继续增持比例、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时间期限、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三)后续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可实施增持的股价范围区间等。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1. 前言本文旨在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进行解析和说明。
在撰写本文时,本人已经充分调研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业务实践,尽可能地给出清晰明了的观点和建议。
2.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需遵循以下法律法规:1.首先需要规划增持计划,制定增持方案。
2.在增持股份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在增持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4.增持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30%,超过部分应当通过交易所买卖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3. 法律意见基于以上法律法规,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本人给出以下法律意见:3.1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合法性按照相关法规及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合法的。
同时,由于增持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因此在操作过程中也应该注意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任何违法行为。
3.2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风险增持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交易:如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过程中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且未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这样的行为就会引起有关监管机构的关注和担忧,并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的。
2.内幕交易:如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掌握了对公司未公开的、与股份增持有关的信息,并以此作为操作依据进行增持操作,这将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反相关法规和规定。
3.超过持股比例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数量有一定的限制,超过部分应当通过交易所买卖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如果超过比例限制却未按照规定进行操作,这将会被视为违规行为。
4. 建议为减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本人建议:1.制定详细的增持计划,确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操作。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大股东增持方案

大股东增持方案1. 引言大股东增持是指公司的大股东增加其持股比例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表达大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同时也可以提振市场信心,增加公司的稳定性和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大股东增持方案的定义、目的、作用以及具体的实施步骤。
2. 定义大股东增持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重要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增加其持股比例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或其他方式完成的。
大股东增持方案通常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大股东增持方案是一种主动行为,通常是长期投资的策略之一。
3. 目的大股东增持方案的目的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 表达大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振市场信心; - 增加公司的稳定性和竞争力,防止非理性股价波动; - 提高大股东在公司中的话语权和控制力; - 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促进公司的战略发展。
4. 作用大股东增持方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市场信心提振:大股东增持可以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表达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增加投资者的信任,提振市场信心,推动公司股价上升。
- 抑制恶意炒作:大股东增持可以防止恶意炒作和操纵市场,增加公司的稳定性和可信度,减少非理性股价波动。
- 强化公司控制力:大股东通过增持股份可以增加在公司中的话语权和控制力,更好地推动公司战略的实施。
- 为公司发展提供支持:大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增持股份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促进公司的战略发展,推动业绩的提升。
5. 实施步骤一般情况下,大股东增持方案的实施步骤如下: 1. 制定增持计划:大股东在决定增持之前,需要制定详细的增持计划,包括增持的时间、方式、金额等具体内容。
2. 获得内部批准:增持计划通常需要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议的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告和披露。
3. 实施增持:根据增持计划,大股东通过购买股票或其他方式进行增持,增加其持股比例。
4. 公告和披露:公司应及时公告大股东的增持行为,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披露,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应当遵守本办法,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按照《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四、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重新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离职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上交所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上交所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实用版】目录1.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操作概述2.增持股份行为的种类3.增持股份行为的合规要点4.违规增持股份行为的处罚措施5.案例分析正文一、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操作概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以下简称董监高股东)与持股 5% 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因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知悉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其股份变动历来被监管部门重点监管。
近年来,由于境内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监管部门对董监高股东、大股东违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一直严密监管,处罚了多起股东违规减持行为。
对于股东增持股份行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操作主要包括爬行增持、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
二、增持股份行为的种类1.爬行增持:指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以每笔不超过 50 万股的方式增持股份。
2.大宗交易:指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以单笔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 1% 以上的股份交易。
3.协议转让:指股东之间通过协议方式,以单笔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 以上的股份交易。
三、增持股份行为的合规要点1.增持股份行为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增持股份行为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3.增持股份行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4.增持股份行为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四、违规增持股份行为的处罚措施1.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增持股份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对于增持股份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行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对于拒不履行报告、披露义务的股东,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五、案例分析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未报告的情况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增持该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达到 5%。
在监管部门的调查过程中,该大股东未能提供有效的增持依据,且未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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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初稿)
一、客户、银行、我司签署定向合同
1、统一托管行:为提高效率,需给托管行足够规模,提高服务效
率;
2、统一营业部:若采取券商结算模式,需要指定一家营业部,提
高服务质量。
二、证券账户开立
银行交收模式
(一)开户流程
1、机构委托人寄送盖章后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寄送至我司
自然人客户将身份证复印件寄送至我司(或发送扫描版,由我司自行打印)
2、三方签署盖章后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寄送至我司
3、我司在委托人证照上加盖公章
4、上述材料递交至登记公司北京受理处
5、中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6、交易
(二)开户时间表
1、T日收到委托人证照及签署完毕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2、T+1日,公司盖章完毕后递交至登记公司
3、T+2日,证券账户开立完毕(以实际开户完成时间为准)
4、T+3日,交易
(三)建议使用的托管行(已开立定向专用席位)
1、交通银行
2、工商银行
3、建设银行
4、华夏银行
5、兴业银行
6、招商银行(注:招行定向席位尚未启用,首次启用较慢)
(四)模式特征:
速度较快
券商交收模式
(一)开户流程
1、委托人寄送盖章后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至我司开立
股东卡,寄送营业部要求的材料至营业部
2、三方签署盖章后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寄送至我司
3、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4、材料递交至营业部
5、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6、营业部与托管行联通三方存管账户
(二)开户时间表
1、T日收到委托人证照及签署完毕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2、T+1日,公司盖章完毕后递交至登记公司开立股东卡
3、T+2日,股东卡开立完毕(以实际开户完成时间为准),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签署完毕
4、T+3日-T+4日,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5、T+4日-T+6日,三方存管账户联通
6、T+7日交易
(三)建议使用的托管行
为保证三方账户快速联通,建议使用总部在北京的托管银行。
(四)模式特征:
券商结算模式,营业部积极性较高
速度较慢
三、方案建议
由于银行结算模式速度较快,建议采用银行结算模式,并适当与营业部进行分成。
附件: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5〕51号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现就相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
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禁止情形。
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
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
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
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
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四、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8日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