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
论国际法的体系及其适用范围

论国际法的体系及其适用范围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关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的性质为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和生命力。
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自愿订立或接受的国际法规。
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条约、国际判例和国际法律学说。
第二章国际法的体系国际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它的主要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政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子领域。
国际私法则主要规定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仲裁法等子领域。
第三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建立与发展。
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调整国家间的互动关系,保障各国主权和平等地位。
在国际组织方面,国际法规定了它们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组织。
第四章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国际法律适用和实施方面,国际法律程序的运作和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国际法律程序包括仲裁、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
在国际法的维护方面,国际社会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式,来保护国际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五章国际法的未来发展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国家间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加,国际法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国际法的未来发展需要遵循制度创新、制度完善、制度协调、制度共享原则。
在国际法发展的过程中,应鼓励国际合作、共同发展、环保、人权与社会公正,并积极推动世界和平与国际合作的事业。
结语国际法是由主权国家自愿订立或接受的国际法规。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建立与发展。
国际法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
通过国际法的实施与维护,国际社会共同致力于推动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简论国际机制对国家行为的影响

简论国际机制对国家行为的影响【摘要】国际机制在全球政治和经济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对国家行为产生深远影响。
国际法具有约束力,规范国家行为,促进国际关系稳定。
国际组织通过制定规范,对国家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提升全球治理水平。
国际合作推动国家间互利共赢,促进共同发展。
国际关系平衡效应有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国际机制的监督机制对国家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国际机制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也存在局限性,仍需不断完善和发展。
展望未来,国际机制将继续对国家行为发挥重要作用,提升全球治理效力,推动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繁荣。
【关键词】国际机制,国家行为,国际法,国际组织,国际合作,国际关系,监督机制,约束力,规范作用,推动作用,平衡效应,重要性,局限性,未来发展。
1. 引言1.1 简论国际机制对国家行为的影响国际机制是国际社会为了应对共同挑战和促进合作而建立的制度和机构。
这些机制对国家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影响涵盖了国际法的约束力、国际组织的规范作用、国际合作的推动作用、国际关系的平衡效应以及国际机制的监督机制等方面。
国际法的约束力对国家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行为的基础,通过相关条约、公约和国际法庭的判决等方式约束着各国的行为。
国际法的约束力使得国家在处理跨国事务和解决争端时必须遵守规则,从而降低了国际冲突的发生率,维护了国际秩序和稳定。
国际组织的规范作用也对国家行为产生了影响。
国际组织作为协调成员国行动的平台,通过制定标准、监督执行和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规范了国家的行为。
国际组织的规范作用使得国家在制定政策和处理国际事务时更加谨慎和遵守规则,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和有效治理。
国际机制对国家行为产生了多方面影响,包括法律约束、规范力量、推动作用、平衡效果和监督机制等方面。
这些影响对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合作发展和解决国际争端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全球化和多边主义的背景下,国际机制的影响力将继续扩大,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也将更加深远和持久。
论国际法的法律强制性

论国际法的法律强制性从上述事例我们就可以看出,虽然联合国并未对美国作出直接性的制裁,国际法在解决“美伊战争”问题上似乎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但就美国最终所面临的结局而言,国际法却间接地发挥了对美国的制裁作用,而且这种间接性的制裁犹如慢性毒药一般使得其毒素在美国——这个即将老死且已经开始腐朽的老虎的体内不知不觉的蔓延渗透,最终直抵老虎心脏,促使美国崩溃。
应该可以这么说,战后的国际法所采取的间接的制裁方式,对于每一个违反国际法的国家而言,或许更具有打击性与毁灭性。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的规范不成为法律。
国际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规范强制和事实强制两方面,强制的方式主要是自助。
(二)有关国际制裁的条约规定国际制裁是指对从事不法行为的国家的制裁。
除了传统的自助外,从上世纪初以来不只一次地出现了有关国际制裁的条约规定。
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对严重威胁他国的国家进行制裁,这种制裁包括军事的和经济的。
例如1990年海湾危机发生后,联合国通过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的制裁;1907年的海牙《陆战规则条约》第三条规定,违反陆战法规的交战国应付“赔偿”责任,其军队所属个人所犯一切行为,该国亦应负责;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在伦敦签订了关于设立军事法庭协定,以便审判欧洲轴心国的首要战犯,并制定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立法庭的组织程序和工作原则;1949年日内瓦公约,规定了对于“严重破坏公约行为之人”予以“处罚”或“处以有效之刑事制裁”;《联合国宪章》的第七章各条规定了对侵略行为的强制行动,以实施集体制裁等等。
国际法不但有规范强制,还有事实上的强制,事实强制是规范强制的落实,规范强制是事实强制的依据。
但并非所有的强制规范都能得到落实,比如强国对弱国的侵犯,尽管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及其他条约的强制规定,弱国却不能援引强制规范予以阻止,更别说对其实施制裁了。
反之,弱国侵犯了强国的利益,则会遭到规范规定的甚至超过规范规定范围的报复。
论国际法的正当性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1年第4期(总第100期)论国际法的正当性潘德勇(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国际法的正当性关注国际法本身的正义问题。
现代国际法正日益面临正当性危机。
危机主要表现在国际组织的结构和国家权限、国际法规则的实施与适用、国际民主的程度的减弱等方面。
评估正当性不仅涉及到价值的判断、解构,而且更需要论证价值的重新建立。
正当性理论实际上是正义理论在国际法中的应用,但对正当性的论证不能将其用作违法行为的/正当化0辩解。
关键词:国际法;正当性;合法性;遵守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128(2011)04-0026-10正当性问题一直被大多数国际法学者所忽视。
在国际法理论中,正当性的探讨是在价值判断层面上分析法律,这与当前所盛行的实证分析和经验论证的研究方式不相吻合。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正当性问题却频繁出现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
从审批战争罪犯到人道主义干涉,从科索沃战争到自卫权行使,从安理会的改革到国际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凡此种种,都是国际法正当性问题在体制变革需求的体现。
由此,全面把握正当性的含义及其评估因素,是洞悉国际法的改革与发展内在因素的根本要求。
一、国际法正当性¹的提出国际法的正当性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较少的关注。
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国际法制度在约束力方面一直较弱,从而其正当性也很少成为问题。
另一方面,在国际法影响国家行为的范围上,其权威通常是自我施加的,主要基于国家的同意。
在国际法中,正是这种同意义务,使正当性问题被搁置起来。
因此,尽管一些国际法学者在早期曾在个别国际法领域关注此问题,但直到20世纪末期,以美国为首的/北约0组织发动科索沃战争后,正当性的讨论才开始在国际法领域逐渐升温,并引起许收稿日期:2011-03-22基金项目:2009中国行为法学会课题/立法行为民主化科学化实证研究0(2009学研034)作者简介:潘德勇(1978-),男,辽宁庄河人,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

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关系复杂多变,经济制裁成为了各国在国际舞台上常用的一种手段。
经济制裁,简单来说,就是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采取的经济限制措施,旨在迫使被制裁国改变其政策、行为或达到其他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目的。
经济制裁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贸易禁运、金融限制、资产冻结、技术封锁等。
贸易禁运就是禁止向被制裁国出口或进口特定的商品和服务;金融限制可能涉及限制被制裁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活动,或者对其金融机构进行制裁;资产冻结则是冻结被制裁国政府、企业或个人在他国的资产;技术封锁意味着禁止向被制裁国转让关键的技术或知识产权。
经济制裁的实施往往基于多种原因。
政治因素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个。
例如,一国可能因为被制裁国的人权状况、政治制度、领土争端等问题而实施经济制裁,以施加压力促使其改变。
经济利益的考量也不容忽视。
有时候,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市场或者获取更多的经济资源,一国可能会对竞争对手实施经济制裁。
此外,安全因素也可能导致经济制裁的出现,比如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打击恐怖主义等。
然而,经济制裁并非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手段,它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对于被制裁国来说,经济制裁可能导致其经济发展受挫,人民生活水平下降。
贸易禁运可能使得国内商品短缺,物价上涨;金融限制可能影响企业的融资和运营,导致大量企业倒闭,失业率上升;技术封锁则可能阻碍其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这一系列的问题不仅会影响被制裁国的经济,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政治不稳定。
同时,经济制裁也会对实施制裁的国家和其他相关国家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实施制裁的国家来说,与被制裁国的贸易和投资关系会受到破坏,相关企业可能面临损失。
此外,经济制裁可能引发被制裁国的报复,导致贸易战的升级,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造成冲击。
对于其他与被制裁国有经济往来的国家来说,由于制裁的连锁反应,它们的贸易和投资也可能受到波及,全球供应链可能被打乱,经济增长受到抑制。
论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论国际法的法律效力摘要:国际法的法律效力问题是既是国际法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国际关系学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从国际法的产生及发展过程中,每当出现重大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这个问题就会引发学界内外的争论。
研究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不是一个孤立的进程。
本文以考察国际法的法律属性为前提,并且联系国际法的适用、遵守以及执行,分别从静态和动态层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法效力;强制执行力;国际法效力来源;实现机制1.概念区分国际法的“效力”与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将二者划上等号。
在国际法上,国际法的法律效力所指的内容与国际法的拘束力相近。
一般而言,规范的效力是指该规范对其调整的行为所产生的约束作用。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效力与拘束力是同义语。
)规范的效力不仅包括强制执行力,还包括被调整对象内心对规则产生的认同。
例如宗教教义、道德等社会规范,在多数情况下依赖于被调整对象的自愿遵守。
虽然这些社会规范因缺乏外力的强制作用,其功能能否实现具有随意性,甚至其内容也可能发生改动,但不可否认这些规范对行为者产生的效力。
法律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其调整范围内,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会遭受制裁。
在国内法中,体现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代表,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但与此同时,法律与宗教教义、道德等同属社会规范,具有这些社会规范共有的效力。
因此,国际法的效力不仅包括外在的强制力,还包括被调整对象对国际法产生的内在的认同。
法律归根结底是调整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不能与社会相脱离。
为了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实现方式经常需要借鉴其他的社会规范,法律的效力从而也可以从广泛的社会制度中取得。
因此,法律的效力不等同于强制执行力。
相反,法律的效力既可来源于外在的强制,也能产生于内在的习惯、心理畏惧等。
2.国际法效力的实现对于国际法的法律属性以及国际法的效力来源的探讨,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国际法的效力更好的得到实现,即提高国际法规则在国际社会中被遵守的程度。
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

国际经济法方面相关论文范文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方面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方面论文篇1试探国际经济与国际经济法摘要:国际经济法是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及通行规则的一种反映或描述。
国际经济的历史发展以及7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领域发生的四件大事表明,国际经济有着自己的运动规律和特点,其重要性也日益增强,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
相应地,国际经济法也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时间不长,因此,对于这一概念存在不同的看法,是一件自然的事。
国际经济与国际经济法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国际经济法实际上就是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及通行规则的一种反映或描述。
因此,本文拟从国际经济这一角度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法律部门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国际经济是最古老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关系,甚至可以说最初的商品经济就是"国际"经济。
马克思在论述商品经济的起源时曾指出:"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
"[1]这里所说的"共同体"就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国家"。
在原始社会里,共同体内部的成员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但在不同的共同体及其成员之间则存在交换,而且正是这种交换带来了现代意义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产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原始氏族社会的解体与消亡,商品经济不仅在国际间发展,而且在各国国内发展,并且后者发展的速度和规模逐渐地超过前者。
在漫长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整个社会经济形态基本上是封闭性的奴隶经济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市场局限于国内,个体生产者以自己的有限剩余与他人交换,这种交换很难形成规模并跨出国界,此阶段的国际经济基本上是以满足奴隶主和封建王朝的奢侈宫廷生活及战争需要而进行的国家间的贸易。
国际公法单选题题库

国际公法单选题题库第1次任务_00011. 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
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
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D )A. 承担直接责任B. 承担间接责任C. 甲国政府和叛乱运动共同承担直接责D. 不承担责任2. 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 C )。
A. 林则徐B. 严复C. 丁韪良D. 张之洞3.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 D )。
A. 实在法学派B. 规范法学派C. 格老秀斯派D. 自然法学派4.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
A. 克林顿B. 格老秀斯C. 普芬道夫D. 瓦特尔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 C )的承认。
A. 新国家B. 新政体C. 新政府D. 新国体7. ( B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A. 国际联盟的成立B.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的签订D.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8.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B )。
A. 仅指单独自卫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C. 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D. 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9.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C )。
A. 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B. 公平原则C. 随领土转移原则D. 协商原则10.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B )。
A. 德国的耶利内克B. 美国的凯尔森C. 德国的得里佩尔D. 英国的奥斯汀11.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D )。
A. 独立B. 合并C. 解体D. 分离12. 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 B ),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在中文中,“制裁”的基本释义是“用强力管束并惩处,使不得胡作非为”。
而在英文中,sanction由法令、庄严的协定等含义发展出多种释义:一是从法律角度指为保证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对于违反法律实行的各种惩罚和为了预防违法而采取的奖赏的形式;是从道德的角度指维护道德的约束力;三是从国际法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指几个国家通常一致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停止违法活动或服从裁决,尤指采取不给贷款、限制双边贸易,或者采取武装干涉或封锁等措施。
国际经济制裁一般是指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或多国所实行的一种经济惩罚,其实质是以制裁为手段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及其它目标。
西方国家直言不讳地宣称,制裁是其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
联合国有时也以通过某些决议的形式迫使会员国参与集体制裁。
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其使用频率越来越高。
据K·A·伊利沃特(K·A·Elliott)和哈夫波尔(G·C·Hufbauer)对1914年到1998年170件案例的分
析,150多件发生在战后50多年的时间里,而在90年代不到1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了50多件。
通观战后国际经济制裁实例,可以得出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也是应用最普遍的即战略禁运。
禁止向被制裁国提供核武器、常规武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阻止高科技及其产品进入被制裁国;而在通常没有必要进行战略禁运时,一般综合贸易禁运。
对被制裁国实行进出口禁运以及资金与人员往来限制。
此外还有专项贸易禁运。
重点选择关于被制裁国国计民生的若干贸易项目进行禁运。
被选择的项目通常是粮食和石油等。
国际经济制裁的特点
首先是强制性。
在强度上经济制裁是介于外交手段和军事手段之间的一种手段。
制裁方为达到目的,不会顾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其次是对抗性。
制裁者在实施制裁的时候从不掩
饰自己所要制裁的对象以及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使得制裁者与被制裁者之间处于一种公开的对抗状态。
此外还有相关性。
经济制裁是使双方利益均受损失的双刃剑,而且制裁还会影响到第三国的利益。
经济关系越密切,所受的损失就越大。
经济制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多数的制裁难以成功,因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仅制裁国的公司有可能违背政府意旨而行事,而且制裁联盟的成员国也会各行其事,从而使制裁效果大打折扣。
国际制裁的核心问题是效率问题,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少的时间达到是对方屈服的目的。
伊利沃特等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后发现,经济制裁的成功率在不断下降,1938-1972年间,迫使对方做出让步、达到制裁预定目标的为67%,1973-1990年则下降到22%,即使在90年代,经济制裁的成功率也只有大约1/4。
在影响经济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要的是目标国所承受的经济成本。
伊利沃特的统计发现,大多数成功的案例中,制裁所造成的成本超过目标国GDP的2%,而失败的案例中这一比例不到一半。
经济制裁的所造成的损失是要由民众来承担的。
一般来说,经济制裁会造成民众的损失,导致民众对政府不满,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
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受制裁政府是民选政府的前提上的。
假若被制裁的国家政权不是民选政权,那么制裁的效果值得推敲的。
例如像朝鲜这样的国家,政府控制了全部的媒体,民众得到外部消息的唯一来源就是官方消息,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稍作煽动,民众对所遭受苦难的痛苦情绪很容易就转化为对制裁方的仇恨。
这样不仅达不到发动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受制裁国的政权更加稳固。
海湾战争后,联军对伊拉克的制裁一直延续到2003年,大大地削弱了伊拉克的实力,从而为后来的军事行动铺平了道路。
但是制裁的最初目的——希望伊拉克人自己反抗来推翻萨达姆政权—无疑是失败的。
经济制裁往往对制裁国自身也会造成很严重的损失。
例如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为了迫使苏联撤离阿富汗,对苏联发动了粮食禁运,随后又发动了油气管道禁运。
对苏联的粮食和油气管道禁运严重损害了美国农场主和工业企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利益,最后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美国后来不得不主动取消了这一制裁。
当然这也和阿富汗战争的进程和国际形势的转变
有关。
美国七八十年代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资产冻结,既包括保存在美国本土的两国资产,还涉及到美国银行海外分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的资产。
其实施不仅引起与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冲突,损害到该地的主权和金融界的利益,也损害了美国金融界的利益。
“从更广阔视野看,更重要和攸关美国国家利益的是,客户对美国银行服务能力的信心的丧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这类顾客离开纽约或美国其他市场,到诸于伦敦这类被认为能够提供比较公平环境的外国市场”。
据国际经济研究机构在1995年的报告称,制裁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在150亿到190亿美元之间,并且影响到约20万工人的就业问题,其结果必然引起相关行业的不满。
至于民主国家之间,政治体制越发成熟,国家间的联系日趋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出会受到制裁的行为,更不用说去制裁别人了。
所以,有时候,往往制裁不一定给力,直接采用军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方法。
随着地球上敢于公然进行独裁的国家越来越少,可以预见的是,制裁这种手段,离消失已经不远了。
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
一般说起来,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有权采用经济制裁。
二是制裁国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有权使用经济制裁。
前者系指国际经济制裁的程序性规定,后者即国际经济制裁的实质性规定。
国际上第一个涉及国际经济制裁的公约,是1919年巴黎和会结束时签订的《国际联盟盟约》。
该盟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联盟会员国不顾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即视为对于所有联盟其它会员国有战争行为。
其它各会员国担任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上或财政Α之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财政上、商业上或个人往来”。
这就是说,第一,经济制裁是针对特定的战争行为,该行为一旦发生,其它会员国实行制裁的义务即自动产生;第二制裁是全面、彻底的,是“全面的经济制裁”;第三,不仅会员国,非会员国也得参加经济制裁,因而是“全球性的经济制裁”。
然而,如此严厉的经济制裁的法律规定不久便为国联大会一项关于“经济武器”的决议所取代。
这项决议提出:破坏盟约的战争行为是否存在,由各会员国自己决定;国联行政院可对此提出咨询意见,但不能作出约束性的决定。
这一修改,限制了国联行政院的权力,加强了各会员国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年对意大利经济制裁的力量,同时,也为此后单边国际经济制裁的根据留下了伏笔。
同多边制裁和全球性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地位则至今尚未明确。
一方面,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决定同另一个国家建立或断绝经济、贸易往来,纯属该国内政,系该国主权的体现,外界不得干预。
西方有些国际法学者还找出前面提到过的国联决议来论证单边经济制裁的合法性。
他们提出,由于联合国的无能为力,促进和维持国际和平的任务已经落在各个成员国之上,而各国的主要工具就是经济制裁。
另一方面,国际上也有个趋势,主张对国际经济制裁加以限制。
如联大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1974
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2条)就曾规定: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它种措施强迫另一个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
但是,什么是“外国不得干预的主权行为”,什么是“迫使一主权权利行使之屈从”,则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很难达成一致的定论。
目前的习惯国际法是,一国对另一国的经济制裁只要不牵涉军事行动或武装封锁,只要不牵涉它国的司法管辖权(1984年1月美国总统里根宣布扩大对苏联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设备的禁运范围后,美国就曾同英、法、西德等西欧国家就管辖权问题发生过争执),一般并不会引起别国的非议,当然也不会引起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