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与代表诉讼之区别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切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当事⼈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当事⼈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当事⼈请求⼈民法院判令对⽅当事⼈履⾏⼀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的诉讼请求。
8、⼈民调解原则:是指⼈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民政府和基层⼈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愿原则,采⽤说理疏导的⽅法,对民间纠纷进⾏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员或其他有关⼈员如果与案件存在⼀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所在地与⼈民法院的⾪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管辖权,⽽依法通过裁定⽅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当事⼈在民事纠纷发⽣之前或发⽣之后,以书⾯协议的形式约定第⼀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集体诉讼和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集体诉讼和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集体诉讼是⾏为⼈为多⼈,并且⼀个是集体的诉讼。
共同诉讼是双⽅当事⼈为两⼈以上的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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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和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集团诉讼是指⼀个或⼏个⼈为了多数⼈的共同利益,代表他们向法院起诉或应诉,法院的判决对全体产⽣法律效⼒的诉讼制度。
与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区别:1、⼈数差别集体诉讼⼈数通常要⼈数众多。
共同诉讼是⼀⽅或双⽅为两⼈(含两⼈)以上。
2、前提不同共同诉讼是⾏政案件或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
⼀⽅或双⽅为两⼈以上的当事⼈在同⼀诉讼程序中进⾏诉讼。
只有当⼀⽅或双⽅为两⼈以上的当事⼈在同⼀诉讼程序中进⾏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集体诉讼⼜称为集团诉讼,是因为⼈数过多⽽推选代表进⾏诉讼。
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数过多致⽆法全体进⾏诉讼,得由其中⼀⼈或数⼈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当事⼈⼀⽅或者双⽅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种类、⼈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当事⼈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经其他共同诉讼⼈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发⽣效⼒;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的诉讼⾏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不发⽣效⼒。
《民事诉讼法》第五⼗三条当事⼈⼀⽅⼈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推选代表⼈进⾏诉讼。
代表⼈的诉讼⾏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发⽣效⼒,但代表⼈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当事⼈的诉讼请求,进⾏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诉讼标的是同⼀种类、当事⼈⼀⽅⼈数众多在起诉时⼈数尚未确定的,⼈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在⼀定期间向⼈民法院登记。
向⼈民法院登记的权利⼈可以推选代表⼈进⾏诉讼;推选不出代表⼈的,⼈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商定代表⼈。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的区别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是非常多的,而股东是有权维护公司利益的,发现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那么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有什么区别?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的区别是什么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正当利益受到侵犯。
股东基于公司利益,以公司名义自己对侵权人提起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而代位诉讼是债权人基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为维护自己利益而代债务人提起的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正当利益受到侵犯。
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一、问题的提出自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来,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就一直是一个含混不清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群体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群体诉讼成了我国备受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与此同时,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两种运作方式的混淆和两个概念的混用也日益明显。
许多本应属于群体诉讼的案件被当成共同诉讼的案件来对待,5个人的案件被作为群体诉讼来统计,几百人合并审理的案件则被归为共同诉讼。
媒体的炒作更加剧了这种混乱。
打开与共同诉讼相关的网页,可以看到许多诸如此类的标题:“679名原告共同诉讼大庆联谊”、“中国首例共同诉讼案”、“大庆联谊案开庭,共同诉讼首次得以实践”。
共同诉讼在我国是早已存在的制度,为何会有首次实践的提法?几百人的案件是共同诉讼吗?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近几年重点分析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以及集团诉讼关系的文章。
有文章是这样分析的:所谓群体性诉讼,也称集团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诉讼。
群体性诉讼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10人以上为众多)均实行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制度。
群体性诉讼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差异体现在:第一,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的确定与否。
共同诉讼在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群体性诉讼当事人起诉时人数是尚未确定的,这是二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在群体性诉讼中,正因为起诉时人数尚不能够确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那种以当事人人数的相对多少来判断是哪种诉讼制度是不确切的[1]。
此文的分析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理论与实务界许多人都将《民事诉讼法》第54条与第55条理解为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的各自依据。
关于共同诉讼的特征,有文章是这样界定的:所谓“共同诉讼”,就是多个投资者通过律师向法院联合提出诉讼请求。
比之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的特点是一个诉讼程序解决成千上万个案件,避免成千上万个原告同时起诉到法院、法院同时开庭审理成千上万个案件所导致的效率低下和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股东的名词解释定义是什么

股东的名词解释定义是什么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股东的意思是什么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股东的名词解释,供大家阅览!股东的意思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具有决策表决权、选举权和收益权等。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严格来说,在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内涵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依法继受取得股权。
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设立后合法取得股份,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启动资金比有限责任公司多。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把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股东的相关权利知情质询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韩国消费者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简介

韩国消费者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简介近些年韩国为了给群体性纠纷中的消费者提供多种救济路径,提高权利救济的实效性,先后建立了证券集团诉讼、消费者纠纷集团调解及消费者团体诉讼等制度。
证券集团诉讼专门解决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证券消费者权利的纠纷,以损害赔偿为救济方法。
消费者纠纷集团调解和消费者团体诉讼尽管均为处理群体性消费者纠纷制度,但前者的救济方法为损害赔偿,后者为令企业停止违法或不当行为,其损害的预防功能较为明显。
一、证券集团诉讼制度韩国的企业大多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这些企业对韩国的经济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但另一面,上市公司因粉饰会计报表、内幕交易、制造虚假交易盛况、“幽灵股份”等证券侵权行为致使多数股东和投资者遭受损害的事件也时常发生。
因此,促进公司经营透明化以及市场健全化,保障证券消费者的利益则成为韩国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为使有价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受到侵害的证券消费者具有有效的救济途径,韩国2021年1月20日公布了证券集团诉讼法,并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证券集团诉讼法中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债券、地方债债券、依特别法设立的法人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依特别法设立的法人发行的出资债券、股票或表示新股认购权的证书、外国人发行的证券等。
提起证券集团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诉讼成员在50人以上,并且这些成员所持有的证券金额总额占被告发行债券总额的万分之一以上;第二,集团成员的损害是由共同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问题造成的:第三,集团成员的权利实现和权益保护手段合法有效。
证券集团诉讼必须向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
提起诉讼者可以直接表明诉讼为集团诉讼,并且可以申请成为集团诉讼代表人。
由于法院须对是否成立集团诉讼进行许可,故提起诉讼者除了提交诉状外,还应提交集团诉讼许可申请书。
法院在收到诉状和许可申请书后,应立即将诉状和许可申请书内容通告“韩国交易所”和“韩国证券业协会”,以便这两个组织及时发出公告,令其他人知晓诉讼情况。
美国集团诉讼对我国代表人诉讼的借鉴意义

美国集团诉讼对我国代表人诉讼的借鉴意义
刘秀 荣
摘 要 纵 观世 界各 国的群体 诉讼 机制 , 中, 受 关注和好 评 的非 美 国的集 团诉讼 莫属 了, 其 备 其无论 在立 法上还 是在 司法
实践中, 都是发展较为成熟和完善的, 国近些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 图加以借鉴和引用; 我 试 从而服务于 我 国的 司法 实践。 本文试 通 过对 美 国集 团诉讼 的探 讨 , 结合我 国的 司法 实践提 出完善我 国代表 人诉 讼制度 的建议 。
一
的原 告被告 模式也逐 渐 不能适应 时代 的发展 , 往往 在一些纠纷 可 能是 因共 同的法 律 问题 所导 致 的集 团诉 讼 。 与此 同时 , 团诉 集
中, 可能 涉及 到多个 主体 参与 到诉 讼 中, 从而 导致 了群体 诉讼机 讼 中要求具 有“ 同一事实 或法律 问题” 对我 国的“ 多当事人 一 相 众 制 的产 生 。纵观 世界各 国的群 体诉讼 机制 , 中, 其 备受关 注和好 方诉 讼标 的相 同或 属 同一种类 ” 这一条 件而 言 , 者的 范围更 广 前 评 的非 美国 的集团诉讼 莫属 了 , 无论 在立法上 还是 在司法实 践 泛 , 其 尽可 能地 维护 少数人 的权 益。 中, 都是 发展较 为成 熟和 完善 的 , 国近些 年来 也有 不少 学者对 我 其 进行 研究 和探讨 , 图加 以借鉴 和 引用 , 试 从而 服 务于我 国的 司 个感性 认识 : 一些 资金雄 厚的企业 , 不论 规模 多么庞 大, 资本 多 3 团诉讼 中 的代表人 适 当。由于集 团成 员人 数众多 , 大 . 集 且 部分 人都不可 能直接 参与 到诉讼 中, 因此 如何 合法 、 有效 、 切实地 讼 当中 , 要求 集 团代表 人必须 “ 法 、 当、 合 适 公平 和 充分地保 护集
论我国证券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完善——美国集团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模式的比较研究

20 08年第 7期 总 第 19期 6
黑 龙 江 对 外经 贸
HL o eg c n m c R lt n J F rin E o o i eai s& T a e o rd
No. 2 0 7, 0 8 S ra e ilNo. 6 19
制度和我 国 目前代表人诉讼制度 , 并通过 对两者进行 比较 , 分析 两者各 自的利弊 , 对我 国代表人 诉讼制度提 出
了完 善 建 议 。
[ 关键词 ]证券损 害; 团诉讼 ; 集 代表人诉讼 ; 完善 [ 中图分类号 ] 7 F4
一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28 {080 —04 —0 02 80 20 }7 14 3 用来解 决群体性 纠纷案件 , 但是二 者还 有许 多不同之处 :
化为确定人数 , 表 人诉讼 的权 利 人仅 限于 参加 诉讼 或 代 进行登记 的权利人 。其诉 讼提起 的动 因是源 于全体 成员 自身 , 而后才选定代 表人 。 2 代表人被赋 予的权利 不同 . 在美 国的集 团诉 讼 中 , 代表 人 的诉 讼权利 比较 广泛 , 如处分实体 利益 的诉 讼权 利 时 , 并不 要求 必须 在全 体利 害关 系人 特别 授权 下才 能处 分实体 权利 。但 是在 与对方 和解 、 变更诉讼 请求 或 撤诉 时要 受法 院 的监督 。而我 国
1 当事 人 的确 定 方 式 不 同 . 在 集 团诉 讼 模 式 中 , 不 需 要 完 全 确 定 受 害 人 集 团 并
、
美 国 证 券 民事 损 害 赔 偿 中 的 集 团 诉 讼 制 度 和 我
国共 同诉 讼 中的 代 表 人 诉 讼 制 度
美 国的集团诉 讼制 度一 般是 指一 个 或多 个代 表人 , 为了集 团成 员 的共 同利益 , 表全 体集 团成 员提 起 的诉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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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当事人参与诉讼方法的差异。代表人 诉讼制度规定法院要求当事人进行权利登 记以后才能加入到诉讼中,如果不这样做 只能在诉讼时效内另行起诉,诉讼的范围 较为狭窄;集团诉讼制度为“选择退出机 制”的规则,如果没有清晰向法院提起表 明自己推出诉讼,就视为参加诉讼,诉讼 法律后果对其有法律约束力,诉讼范围较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朱传林(公司股东)诉赵建平(公司董 事长)案中,作出嘉经初字(2001)第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可了股东代表 诉讼的必要性,成为中国股东代表诉讼的 重要案例。
• 该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以公司名义为大 股东提供债务保证,造成公司295万元损失, 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公司损失。法院 审理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给公司造成了损 失,经股东和公司诉前交涉无果,公司也 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起诉讼,股东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 这类诉讼可以认为是“股东代表诉讼”; 董事会作出决议,以公司的名义为大股东 提供债务保证,所有投票赞成该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有权选 择董事之一作为被告。
集团诉讼概念
• 集团诉讼(class action)是指一个或数个代 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 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 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 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 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损害发生的相关主体, 也具有适用效力。
案例——股东代表诉讼
5、公益性功能的差异。出于诉讼范围的有限, 代表人诉讼制度仅限于维护小部分人的权 力,有困难形成大规模的诉讼;而集团诉 讼制度存在大规模诉讼范围,可以形成庞 大规模的诉讼集团,保障无数的当事人的 合法权利。所以,集团诉讼制度触及到了 广泛的公益性事件,逐渐形成了巨大的公 益性功能,对公共政策有一定的影响力, 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这一点上是无法与之相 比的。
代表诉讼与集团诉讼的区别
1、当事人人数数量的差异。代表人诉讼制度 成员尽管数量大,然而能够固定下来,大 部分当事人可以融入诉讼;集团诉讼制度 成员数量大而且不能被固定下来,没有集 团成员集体加入诉讼的情况,所有的司法 程序步骤应该由选定的代表人办理。
2、代表人被授予的诉讼权利的差异。代表人 诉讼制度里的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 讼行为要经过其他当事人承认才对全部当 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普通共同诉讼中, 每个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只对其自己产生法 律约束力,但是集团诉讼制度的代表人可 以不经其他当事人的授权而直接提起诉讼, 诉讼行为对全体集团成员当然产生法律约 束力。
集团诉讼与代表诉讼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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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诉讼概念
•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 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 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 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 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 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 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 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4、确定裁判效力扩张程度的差异。对于参与 诉讼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而言,代表人诉讼 制度的判决发生直接效力,对未向法院作 登记但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 法院的判决不发生直接效力;集团诉讼制 度的判决对没有参加的集团成员也发生当 然效力,集团诉讼制度的判决结果对没有 “明示退出”的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诉讼裁判效力具有直接扩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