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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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保证责任协议书范本

免除保证责任协议书范本

免除保证责任协议书范本
甲方(免除保证责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证责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乙方为甲方提供保证责任。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免除乙方的保证责任达成如下协议:
一、免除保证责任
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再对原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2. 甲方确认乙方已履行完毕原合同项下的所有保证责任,且乙方无需再为甲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

二、权利义务的终止
1. 乙方免除保证责任后,甲方不得再向乙方提出任何与原合同相关的保证责任要求。

2. 甲方应自行承担原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等。

三、其他约定
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

)。

自驾游免除保证责任协议书

自驾游免除保证责任协议书

自驾游免除保证责任协议书篇一一、风险的承担我自愿参加此次活动。

我理解、我同意和签署此有关责任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承担的协议,方可参加本次活动。

我知道活动的策划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不是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

我知道他和同行的队友可能并没有参加过户外活动的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

我知道他们并不对我安全负责。

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1.参加此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汽车越野活动、汽车长途自驾活动、徒步、露营、登山、山路乘车等,在此我同意,如果因为参加此活动(包括途中)和在活动中使用装备而受到伤害的话,我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免除同队其他成员的法律责任。

2.我理解汽车越野活动、户外活动,自驾活动可能对身体和精神方面都有严酷的要求,可能包括在崎岖地带和恶劣天气中进行活动,可能远离救助和医疗服务,我理解可能要24小时后才能获得救援,所有救援和医疗的费用将由我自己承担。

我理解当参加户外活动时,我有可能面对真实的风险而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这些风险包括车祸,跌坠,落石,冰崩,雪崩,闪电,过河,失温,霜冻,冻伤,咬伤,刺伤,野兽袭击和各种意外。

我理解装备可能会有缺陷,而这些缺陷可能会导致我受伤甚至死亡。

我清楚获知活动计划的联系人无法全面预见该活动中所有的风险和不利,我理解以上所列的风险并不完全含括了此次活动中的所有可能的风险,并且同意免责和放弃权利的协议并不仅限于以上所列的风险中。

3.我理解并清楚知道身体活动和装备的使用是有潜在危害的。

我也理解健身和休闲的活动也包含有导致受伤,心脏病和甚至死亡的风险,我知道有可能涉及危险,我自愿参加这些活动和使用活动的装备。

因此,我同意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的伤害的风险,甚至死亡的风险,并且,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的联系人和同行伙伴们的法律责任。

4.我同意承担所有的个人收到伤害的风险,包括瘫痪和死亡,这些风险是可能发生在往返参加活动的途中,或者是在参加活动的时候。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答辩状范文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答辩状范文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答辩状范文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好!我是本案的保证人,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就我被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一事进行答辩。

我要感谢法庭给我这个机会,让我有机会为自己辩护。

我知道,作为保证人,我有义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我今天要向法庭说明的是,我确实已经尽到了我的责任,所以我请求法庭免除我的保证责任。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我要强调的是,我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确实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了了解。

那时候,债务人跟我说他的生意很好,每天都有很多客户,所以他的收入应该是稳定的。

我也相信他的话,所以才答应当他的保证人。

事实证明,我错了。

那个所谓的“生意很好”,其实只是一场空欢喜。

债务人的钱并没有像他所说的那样滚滚而来,反而是越来越少。

他甚至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了。

当我得知这个消息的时候,我已经尽力去帮助他了,可是一切都来不及了。

我要说的是,虽然我没有能力帮助债务人还清债务,但我并不是故意不履行我的承诺。

当时的情况实在是太糟糕了,我已经尽了我所能去劝说债务人去寻求其他的解决办法,可是他就是不听。

我也曾经想过放弃,但是想到我们之间的友谊,我还是选择了坚持。

可是,没想到最后的结果却是这样。

我可以想象到,如果我当时放弃了,那么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所以,我并不是故意不履行我的承诺的。

我要强调的是,我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过程中,并没有收取任何好处。

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法庭,我为债务人担保的时候,是没有任何回报的。

我之所以答应当他的保证人,完全是因为我们是朋友,我想帮助他度过难关。

而且,在整个过程中,我也一直在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可是最后还是没有成功。

所以,我可以确信地说,我并没有利用我的保证责任谋取私利。

我要说的是,我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也一直在努力工作,努力赚钱。

我知道,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人,我不能因为自己的失误而让家人受到影响。

所以,我一直在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争取早日还清债务。

现在,我已经有了一定的积蓄,也找到了一份更好的工作。

免除他人责任保证书(通用13篇)

免除他人责任保证书(通用13篇)

免除他人责任保证书(通用13篇)免除他人责任保证书(通用13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保证书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保证书一般是个人或单位在有所保证时向上级组织或集体发出的一种文书。

你知道怎样写保证书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免除他人责任保证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免除他人责任保证书篇1xxxxxx:我们将于冬季期间进行一系列的冬季出行以及相关的冬季娱乐活动,为了避免不要的误会和户外运动安全的特殊性,现在将列出我们的安全承诺以及免责声明,以及相关的付费注意事项。

希望您能配合我们的工作,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活动氛围,提供坚实的人身保障。

一、安全承诺:1、安全第一,出游人员必须听从组织方的统一安排。

2、旅行时不可擅自行脱队,如有特殊情况,应告知带队老师,助手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其陪同下处理相关事物。

3、所有人员必须携带电话,以免发生意外,有事及时通知家长,保证电话全天开机,4、出游人员注意,在户外会进行很多的剧烈体育活动,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最好勿带。

5、旅游期间注意饮食安全,身体不适者或不舒服及时告知领队老师或其他随队人员。

6、切勿理会陌生人的任何搭讪,以免上当受骗或者造成其他必要的麻烦。

7、所有人员都需按照营地组织方规定的时间返程,如因个人原因未及时跟随组织方返程的或自留未归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包括随游家属在内的责任)8、由于在出游期间人员不遵守以上承诺导致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营地组织方无关。

如在活动进行期间在承诺范围内发生人身,财产安全等损失,将由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二、付费注意事项:1、请您预先支付500元的订金。

2、如果孩子无法参加冬季单板营,参加活动的费用将会转为××老师的三次课程费用。

孩子们可以获得三次与×老师面对面交流的课程,保证学有所值。

3、请您在冬令营开始的两周前,缴纳营地的3000元费用,便于活动的顺利开展。

免除担保责任协议书范本7篇

免除担保责任协议书范本7篇

免除担保责任协议书范本7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关于担保责任的免除事宜,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鉴于双方(以下简称“协议双方”)就某项目或事务进行合作,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并明确担保责任免除的相关事项,特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免除担保责任的条款。

二、协议内容1. 担保责任的定义与范围:本协议中的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合作事项产生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协议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2. 担保责任的免除: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协议一方(以下简称“免责方”)有权免除对另一方的担保责任。

免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对方违约、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

3. 合作事项的要求:为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协议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履行合作义务。

任何违反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行为,均不能作为免除担保责任的依据。

4. 风险控制与分担:协议双方应共同识别和评估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分担机制。

双方应明确各自的风险承担能力,合理分配风险,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5. 争议解决:如因合作事项发生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有关部门或法院解决。

因争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协议双方按照约定承担。

6. 保密义务:协议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7. 协议变更与终止:本协议如需变更或终止,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或终止本协议。

任何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协议的行为均无效。

8. 其他未尽事宜:对于本协议未涉及的其他事宜,协议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法律责任1. 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答辩状范文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答辩状范文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答辩状范文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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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简化版担保责任免除合同

编号:__________2024年简化版担保责任免除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024年简化版担保责任免除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担保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担保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愿意为乙方在特定业务活动中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促进乙方业务的顺利开展,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责任免除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2.2 合同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予以签订。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担保:指甲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保证,当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担保责任免除:指甲方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不再承担乙方的债务担保责任。

3.2 关键词解释(1)债务: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

(2)业务活动:指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的特定业务活动。

(3)担保责任:指甲方在乙方未能履行债务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的责任。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担保相关的业务资料,以便了解乙方的债务情况。

(2)甲方在担保期间,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履行债务,防止担保责任的发生。

(3)甲方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有权免除担保责任。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

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六种情形及七个例外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应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债务⼈不履约时,并不是所有的保证⼈都承担保证责任,即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免除基于债权⼈和债务⼈的前期⾏为及债权⼈怠于追索的⾏为,法律规定保证⼈免责,但是在债务⼈破产等特殊情形下,保证⼈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本⽂通过最⾼法院案例阐述免除保证责任的⼏种情形及例外。

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因保证合同⽆效及意思表⽰瑕疵免责1.担保合同⽆效的,保证⼈部分免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分之⼀。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的,担保⼈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

2.主合同当事⼈恶意串通,骗取保证⼈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主合同的双⽅当事⼈主观上均有欺骗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骗取保证⼈提供保证,或者保证⼈受⼀⽅当事⼈的⾏政命令⽽提供保证的,均不能免除责任;⼆是主合同双⽅当事⼈实施了恶意串通⾏为,⾜以使保证⼈受骗上当。

如果是双⽅当事⼈各怀不同的⽬的,未经串通,由于保证⼈的过失⽽提供保证的,仍应承担责任;三是保证⼈⽆过错。

3.主合同债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段,使保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不承担民事责任。

实务中必须同时符合:⼀是欺诈、胁迫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债权⼈,⽽不包括主合同的债务⼈或第三⼈。

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债权⼈与保证⼈之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债务⼈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

如保证⼈因受主合同债务⼈的欺诈、胁迫⽽与债权⼈签订了保证合同,不能免除责任,否则会损害债权⼈的利益;⼆是保证⼈签订保证合同(提供保证)完全是违背真实意志,对主合同双⽅当事⼈之间的合同基础和内容完全不知或有重⼤误解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

免除责任保证书

免除责任保证书尊敬的各方当事人:为确保本保证书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得到妥善解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人特此出具本免除责任保证书,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一、保证事项1.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

2.本人保证在签署本保证书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作出承诺。

3.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4.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各方解决问题。

二、免除责任事项1.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损失,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愿意解除合同,并免除相关责任。

3.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如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导致损失,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如因一方违约导致损失,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限制1.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如发生纠纷,责任范围限于实际损失,且不超过合同金额的__%。

2.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如发生纠纷,赔偿金额不超过__元。

3.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密条款1.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对各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结束后,继续承担保密责任,直至双方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

五、争议解决1.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无果,本人同意提交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仲裁裁决作出后,各方均应履行裁决结果。

六、其他约定1.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如涉及许可、审批等事项,已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3.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2024年全新个人担保责任免除合同范本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全新个人担保责任免除合同范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担保人)1.2 乙方(被担保人)1.3 担保范围第二条担保事项2.1 担保内容2.2 担保方式2.3 担保期限第三条责任免除3.1 免除条件3.2 免除范围3.3 免除条件的发生方式第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4.1 合同生效条件4.2 合同变更4.3 合同终止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违约行为5.2 违约责任承担第六条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方式6.2 仲裁机构第七条保密条款7.1 保密内容7.2 保密义务第八条合同的附件8.1 附件内容8.2 附件的有效性第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9.1 法律适用9.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条其他条款10.1 通知与送达10.2 合同的完整性10.3 合同的修改第十一条合同的签署11.1 签署日期11.2 签署地点11.3 签署人第十二条甲方(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2.1 甲方权利12.2 甲方义务第十三条乙方(被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3.1 乙方权利13.2 乙方义务第十四条双方的具体约定14.1 具体约定内容14.2 约定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担保人):本合同中的甲方指的是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的个人,甲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乙方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乙方(被担保人):本合同中的乙方指的是接受甲方担保的个人,乙方应当具备合法的权益,并因甲方的担保而获得相应的利益。

1.3 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乙方因合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法律责任等,具体范围由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条担保事项2.1 担保内容: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担保、法律责任担保等,具体内容由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约定。

2.2 担保方式: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担保等,具体方式由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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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之免除提要:本文根据现行有关担保问题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结合民法、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对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归纳,并逐一作了扼要的评述。

有关保证问题的法律规范,除了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程度不同的涉及外,最高法院还就此问题发布过诸多的司法解释(经笔者粗略统计约有40余件),有单独发布的,有与其他解释合并发布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如:1994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证若干规定》)、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

由于法律规范的分散和零乱,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困惑与迷茫,鉴于此,笔者通过自己粗浅的研习,试图将保证问题领域中的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作一归纳和探析,以期对律师同仁有所参考与启示。

一、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保证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如呆主合同未成立(指主合同当事人未就主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或主合同尚未经过承诺),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就不成立,从而谈不上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我国《担保法》借鉴《德国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的立法例,在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表明我国法上的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

当然,将书面形式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要件,并非完全排除口头保证和其他形式的保证:①依《担保法解释》第22条,若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或者保证人在未设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保证合同亦成立;②依《合同法》第36条之精神,如果保证人已履行保证之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即使双方没有以规定的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同样是成立的。

除此①、②两种情形外,凡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皆视为保证合同未成立。

二、保证责任因保证违反禁止性规定而免除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禁止保证的条款,若违反这些禁止性的条款,则保证责任不具有约束力,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目前,明确禁止的情形有:1、国家机关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法》总结了以往国家机关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深刻深刻教训,根据国务院和最高法院禁止国家机关充当保证人的一贯态度,于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这里颇值研究的问题是,党的机关和各级政协组织是否亦被视为国家机关而适用上述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宪法》中只有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的表述,但从我国的政体和和国情来看,党的机关和各级政协组织毕竟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中发挥着领导和重要的作用,其职能类似于国家机关,且既无作为保证人应有的清偿能力,亦不具备保证人的职责,因而,党的机关和各级政协组织应视为国家机关亦不宜充当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提供的保证所谓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主要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比如:学校、医院、幼儿园、福利院等,《担保法》第9条规定这类单位不得作保证人,其立法的本意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与安全,既然立法禁止这类公益性的单位作保证人,就产生了可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所提供的保证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所提供的保证,《担保法》第29条与以往有关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均持否定意见。

立法上之所以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提供保证,主要是考虑到保证活动并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

这里需要注意,《担保法》第29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7条均将“书面授权”作为要件加以规定,似乎没有企业法人书面授权,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以为,不能拘泥于字面的理解,如果企业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保证行为明确予以承认或以其行为表示接受,没有以书面形式授权又何偿不可!所以实务中不应一味要求企业法人以书面形式授权才能认定为保证合同有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超越授权范围所提供的保证是否有效?《担保法》第29条作出了正面的回答—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可见,此种保证合同并不概然无效,保证人免除的仅仅是超出企业法人授权范围的那部分保证责任,对于授权范围内的这部分保证责任,仍是保证人的题中“应有之义”。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所提供的保证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是指企业法人为实现自己的目的,履行自己的职能所设的内部机构,如:工厂的车间、班组,公司的处、科、室等部门,其并不具备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那般能单独领取营业执照的资格,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保证。

最高法院曾在《保证若干规定》第18条中指出,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0条对该条司法解释作了修订,取消了未经法人同意的提法,换言之,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无论有否经过法人的同意,均不得为保证人,自然地,作为保证人的该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亦就不承担有效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

5、公司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所提供的保证《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4条针对《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疏漏,对违反该条款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即由此所提供的担保无效。

继尔,保证人就依法免除了保证责任。

另值一提的是,在无效保证的处理上,《担保法解释》特别规定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似乎没有按照传统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要求,值得斟酌。

三、保证责任因非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免除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保证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保证责任不具有约束力,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保证合同是由主合同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合同的精神在于缔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含要约与承诺)应当真实一致。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诱使保证人提供保证,属于《担保法》第30条规定的保证人免责的法定情形,在此情况下,即使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了字、盖了章,亦不能认定此种承诺系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保证人因不存在丝毫过错,依法不该承担任何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更不存在。

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而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在一个完整的保证合同中,实际包含了三个合同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构成的主合同关系,二是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所构成的委托合同关系,三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所构成的保证合同关系。

当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而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受债务人欺诈、胁迫等的事实却故意隐瞒真相,则债权人主观上并非善意,实际上构成了不作为的欺诈或胁迫,显然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当属无效。

同前,在此场合,保证人并无过错可言,故不承担任何的民事责任,从而谈不上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对于债权人并非知道和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欺诈、胁迫之行为,只能作为委托合同无效的理由,而不能据此导致另一法律关系即保证合同的无效,因为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诱使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不是法定的保证责任免除的理由,亦就是说,仅仅由于债务人的不法行为导致保证人出面作保的原因上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保证责任的免除,这里应区分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3、单位员工擅自以单位名义所提供的保证单位员工擅自以单位名义提供保证,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为他人的民事行为提供保证,二是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提供保证。

对此问题,最高法院早在1990年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关于灵山县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和1992年9月8日对浙江省高级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复函》中就表明了态度,认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或背着领导,要去公章为自己提供担保,其行为后果,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由行为人自负,所在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然《合同法》颁布后,其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便是在第49条增设了表见代理制度,落实到本话题,依笔者窥见,倘若单位员工擅自以单位名义提供保证,其所在单位不予认可的,除非主合同债权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足以使其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且其在缔约时系善意且无过失,否则,债权人无权主张表见代理要求行为人的所在单位承担有效保证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

4、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贷还贷”而保证人并非明知和应知进一步说,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未将以新贷还旧贷(俗称“以贷还贷”)的事实真相告知后一保证人,保证人为此作出有悖于真实意愿的保证表示,由于保证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故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实际上此时的保证人同样并无过错,亦不应承担其他的民事责任。

反言之,在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当事人“以贷还贷”的真相而仍为其提供保证时,表明其已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则理应依其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至于保证人对“以贷还贷”的行为是明知或应知,应结合借款发生的背景、借贷双方在签约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案件的实际情况及交易习惯等全盘综合衡量。

龙其注意,假若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主合同当事人即使改变贷款用途,“以贷还贷”,但本质上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风险与责任,因此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均应对后一主合同承担有效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1、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为骗取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设下圈套而使保证人上当就范,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准则,属于《担保法》第30条规定的保证人免责的法定情形,保证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自然无保证责任可言。

2、主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主合同且发生实际法律效果按照以往的法律观念,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应视为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从而解除了原来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不承担任何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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