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营业机构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实行备案制。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营业机构应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使用

第五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开户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营业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七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审

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未通过唯一性审核的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营业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时,应当在系统中准确录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地区代码等信息。

第八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应按照《关于规范对公账户开户核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单位信用情况及经营地,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第九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对企业应当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进行严格要求和审查,并判断企业开户合理性,防止企业违规开立或随意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条营业机构受理企业开户申请后,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企业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和识别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获取由该企业授权人签署的税收声明文件,并根据开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或公开信息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识别企业是否为非居民企业和消极非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开户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第十三条营业机构应当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开户:

(一)对企业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企业拒绝出示的。

(二)组织企业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三)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经核实企业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

(六)企业不能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或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但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其他符合拒绝开户的情形。

第十四条经审核符合开立条件的,营业机构应当与企业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予以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留存账户开户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专夹保管。

第十五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当立即至迟于当日将开户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还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开户资料。

营业机构完成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并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营业机构应当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查询密码,并交付企业。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代替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

第十六条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营业机构应当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查询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核实企业是否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第十七条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重置存款人查询密码。

企业申请重置存款人查询密码的,营业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章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

开户证明文件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开户行提交变更申请书,并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开户许可证(限于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企业)。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开户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营业机构应当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银行为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营业机构应当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企业遗失原开户许可证的,可出具相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变更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还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账户变更资料。因变更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而收回的原开户许可证原件或相关说明,营业机构应当同时交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进行变更的,账户

管理系统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营业机构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其中,对取消许可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进行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

第二十二条营业机构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机构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第二十三条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营业机构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向开户行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撤销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还应交回预留印鉴卡片、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开户许可证(限于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营业机构应当对企业销户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及时为企业办理销户手续,不得拖延办理。

企业撤销取消许可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应当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企业遗失原开户许可证的,应出具相关说明。

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第二十六条营业机构为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还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账户撤销资料。因撤销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而收回的原开户许可证原件或相关说明,营业机构应当同时交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企业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再补发。企业可向基本存款账

户开户银行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八条营业机构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批量迁移和账号批量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营业机构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

第四章内控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总行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以账户质量和风险防范为导向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考核机制,不得仅以开户数量作为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总行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应按照本部门及本岗位的职责分工,相互制衡、相互配合,做好账户审核、动态复核、对账、风险监测及后续控制等工作,实现账户业务的全流程监控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行各部门及营业机构,应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行为监测和账户交易监测。对反洗钱、风险防控等系统的可疑信息或预警信息及时核查、处理,防止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异常增加和多头开户。对涉及可疑交易的账户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对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在企业银行账户存续期间,营业机构应当对企业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作

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机构应当按照银企对账相关规定,加强对账业务管理,银企对账频率应不低于每季度一次。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应当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第三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营业机构应当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营业机构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向单位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第三十六条营业机构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被国家有权机构认定为涉案账户或被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企业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控制开立新账户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办理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发生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无法开展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审核或完成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的,应按照《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应急预案》规定,先行为企业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待账户管理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或提请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协助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总行审计部(暂未设立的,由稽核岗位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辖内营业机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制度执行、业务办理、风险管理、账户服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总行审计部开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辖内营业机构办理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及其与账户管理系统电子信息内容一致性,已开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等内容进行事后核查。

第四十条员工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据《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对账的。

(四)未按规定开立、使用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对辖内营业机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开展监督检查的。

(六)未向人民银行备案账户信息或超过期限备案的。

(七)违反规定为企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审核导致企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八)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与身份不明的企业进行交易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关于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山东省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XX银行单位客户开户综合服务协议

XX银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应急预案

XX银行

2019年4月19日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

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做出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后,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二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七条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开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当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的名称;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开户银行机构代码; (十)账户性质; (十一)账号; (十二)开户日期。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内部银行及资金管理办法

内部银行及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资金市场,更加有效的管好、用活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强化资金管理机制,发挥内部银行的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内部银行实行资金高度管理体制,是公司资金筹措的中心,是外部资金的往来结算中心,是内部存款、信贷、结算与控制中心。 二、机构设置 1、内部银行业务管理隶属于资产财务部,是资产财务部下设的资金管理机构,在资金管理上行使内部独立核算职能,在企业会计师领导下,行使资金管理职能,资金管理实行会计师一支笔审批。 2、内部银行单独设置办事机构,内部银行结算中心办事机构设在公司,根据公司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经营地点等情况,也可设分理处。 3、内部银行的业务管理人员暂定为2-3人。会计员、记帐员、出纳各1人。 三、帐户的开立 1、内部银行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项目)开户单位设置帐户,内部独立核算以下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二级内行存款帐户进行核算。 2、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在内部银行开设内行帐户,进行资金结算,不允许在外部银行开设外部帐户。

3、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内部银行开户时,需提交开户申请书,填写预留印签卡,预留印签卡不少于二枚,即开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委托法人印章或财务负责人的印章。 4、材料物资供应公司暂保留外部银行帐户(材料采购户),同时,必须在内部银行开设帐户,办理基层单位材料调拨的往来结算。该公司不准直接接受公司收取的运费和货款存入自己的外部帐户,如违反此规定,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5、基层单位违反规定私自在外部银行开设帐户的,一经发现,撤销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职务,同时公司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从重处罚。 6、公司投资控股单位及联营核算单位,一律在公司内部银行开设帐户,除在合同中有其他约定的。 7、外区路桥施工项目需在外区外部银行开设帐户,必须经公司资产财务部同意,总会计师批准后,到内部银行备案。 四、结算凭证 1、内部银行支票分为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两种,由开户单位签发,作为内部银行收付款项的凭证,内部银行支票只限于内部流通,对外无效。内部银行现金支票只可支取现金,转帐支票不得支取现金。 2、交款单分为现金交款单和转帐交款单位两种。 3、特种转帐凭证划转款项使用,仅限于内部银行对内部存款单位开据。 4、内部往来单,用于坐扣和往来清算。 五、结算规定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本公司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条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第四条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 第五条“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第六条“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第七条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第八条U盾管理 1、U盾分配:公司出纳执操作员U盾,主办财务执主管U盾,董事长执法人U盾分级管理本公司的银行帐户; 2、U盾一旦出现丢失的情况,24小时内上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去办理注销和补办业务; 3、网上银行支付流程(职责与权限) 3.1 付款:出纳根据付款报告的付款信息,在网上银行中生成网银支付信息。 3.2 主办财务、董事长依次根据付款信息核对网银支付信息,并进行支付授权董事长为网银最终审批人。(或董事长授权主办财务为最终审批) 3.3 网银支付确认后,如果发生银网退还需重新提交网银支付的,各审批人依据出纳打印出的网银支付交易不成功信息或对方退还入账凭证进行重新审批确认。 3.4 如审批操作员出差期间可以授权他人进行网上银行审批,但网银支付须得两人(含)以上审批。 3.5 网上银行安全管理 3.6 网上银行操作员(包括付款出纳、主办财务、董事长)需要妥善保管USB Key 或操作员密码。 第九条公司对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浅谈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杜兴星 作者单位: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行账户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涵盖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支付结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高等特点,但随着社会经济金融事业的快速发展,银行结算账户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日渐暴露出来,各种问题都对银行账户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其系统功能的完善和优化指引了新的发展方向。 一、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结算账户使用权限过大 个人申请办理结算账户的条件规定比较宽松,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就能申请办理开户,且《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改变了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传统规定,废除了收付款依据审核。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划转款项没有了限制,一则导致公私不分,开户行在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管规定时显得无从下手;二则由于个人结算账户取款无节制,导致其使用权限过大;三则容易造成大量隐蔽性多头开户,不利于银行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

(二)企业“一般账户”功能的无序延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由于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使得一般账户的开立随意性很大,而对其监管的空间却很小。因此企业一般账户利用《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的规定,仅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就将一般账户资金转入个人的结算账户,从而“变相”支取现金。这样一来,一般账户俨然成了基本账户,不仅增加了账户管理难度,同时也为企业逃税、逃债、洗钱等提供了肥厚的土壤。 (三)银行结算账户生效日的控制执行不到位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有的开户银行为拉拢存款而承诺对方可随时划转款项,或经办人员对账户管理办法理解不到位,经常在金融机构未对一般账户进行报备或人行未对基本账户进行核准之前,就擅自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未给人行留存足够时间审批账户,不利于账户管理工作的开展,造成账户生效日的控制执行不到位。 (四)久悬账户管控难 根据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对一年未发生收付

企业内部银行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银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项目管理中的资金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银行管理及结算工作,提高财务管理监控职能,保证资金运营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设置:公司在财会部设立内部银行,内部银行是公司资金管理中心,为增强内部银行的权威性,协调各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促进内部银行业务的属你开展,公司总经理任行长,总会计师任副行长,内部银行内设主任一名,工作人员由4~8任组成,内部银行业务纳入公司财务工作统一管理。 ①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对外投资、借贷、担保、抵押等重大经济决策。 ②内部银行行长:执行董事会决议,对内部银行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③内部银行副行长:审核并向董事会呈报公司资金计划,监督检查内部银行的运行,对内部银行管理承担具体责任。 ④内部银行主任:对内部银行日常业务进行全面管理,提出公司资金收支计划方案,审批公司规定权限内的资金。 ⑤开户范围及原则: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专业分公司均在内部银行开立“内部账户”,用于施工生产及经营活动支付业务。 (2)会计科目:内部银行开户单位必须按照财务部规定的

会计制定法和公司有关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执行。 ①内部银行在集团内部银行的资金存款收付结算通过“银行存款—内部银行存款”科目结算;向集团公司内部银行借用资金时,通过“其他应付款—内部银行短期借款”科目核算。 ②内部银行设立“内部往来—内部存款—某项目部”、“内部往来—内部借款—某项目部”、“其他应收款—承包成本差异”科目。 ③项目经理部设立“内部往来—内部存款”、“内部往来—内部借款”、“其他应收款—项目承包费用”、“其他应付款—承包成本差异”科目;专业分公司设立“内部往来—内部存款”、“内部往来—内部借款”科目。“内部存款”账户作为“内部借款”账产的备抵账户。 (3)内部银行结算任务:根据企业内外经济往来合理组织结算,并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结算,保障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4)各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外各项经济往里,除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办理转账结算。 (5)内部银行票据:公司内部银行和集团内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照规定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单位名称写明全称,外单位和异地结算要写明用途、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 , 除《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中使用现金的规定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五条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企业账户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与临时户,开设与注销的审批流程为:资金管理专员申请T 财务部主任审核T财务负责人审核T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

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缴税业务或农民工预储保证金等资金收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账户。 第十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四大国有银行或对公司融资有帮助的银行。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各类保函业务。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央行一类、二类、三类账户新规最全解读

央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银行账户体系界定了清晰的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指引。中国电子银行网邀请部分银行专家对《通知》进行独家解读! 中国银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董俊峰 2015年12月25日,央行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新规,将原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从开立渠道、功能、限额等维度分为三级,针对每一级账户体系界定了清晰的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指引。 个人理解,其核心监管理念是三个,一是加强并如何坐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有关身份核实的要求,满足合规和金融安全保障诉求;二是在网络支付场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给银行在线开户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标准,与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体现监管对等;三是提供了代理开户的实施规范,突出了银行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人本理念。笔者想尝试从消费者、银行和监管三个角度,对此次监管新规出台后的影响做一些粗浅的个人解读。 第一,对消费者的影响:银行账户服务将更加体现普惠和人性化。

一是拓展出一类全新的银行账户,并增加了此类银行账户的开户渠道。除了银行柜台之外,消费者可以在电子渠道开立有一定功能和金额限定的银行账户。客户可以基于之前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在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第三级账户,用于限定金融的消费、缴费支付,但不能用于现金交易。 二是可以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确定了明确的代理开户流程和规则。对于行动不便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新规规定了一系列规则,可以由银行上门服务,或由授权人委托直系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持委托书或其他法律文本到银行代理开户。这一相对人性化的规定,大大提升了这一特定人群的金融服务需求满足程度。 三是网银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未来可能走向限定额度内免费服务的趋势。新规鼓励银行因渠道运营成本的不同,而采取财务差异化的收费策略,银行可以自行调整网银和手机银行免费服务的限额。 第二,对银行的影响:加强账户分类管理,提升客户服务体验 一是新规要求开户银行坐实银行账户开立的实名制要求。尤其是在线上开户时,检验客户身份的工具要加强交叉验证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

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机构应以书面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按规定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人为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对银行账户的启用、日常使用、注销负责管理。 三、公司启用新银行账户或注销原银行账户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银行账户启用与注销审批表附后(见附表三、四)。 四、银行账户的关键职能需要加强内控牵制,原则上需要二人以上共同管理。如账户启用、支付结算、密码保护、U盾保管、印鉴保管,票据的使用、账户注销等。上述各岗位因公司紧急需要必须及时办理业务的,可以委托固定人员临时办理业务,但必须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同意,办理的委托事务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见附表二)。被委托人必须固定,不能违反公司内部牵制的交叉职能。 五、银行账户的启用与注销,由银行出纳负责申请,负责收集启用或注销账户银行所需要的资料,履行审批程序。 六、财务部经理对账户启用后的岗位分设负责,具体落实印鉴保管人、U盾保管人、密码保管人等。(具体岗位分工见附表一) 七、印鉴保管人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保管印鉴。 八、U盾保管人需要对U盾的安全使用负责,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自己保管的U盾,U盾丢失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汇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并做好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九、密码保护负责人要防止密码外泄,杜绝除自己和固定委托人外的第三人接触或获知自己保管的密码,并需要不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密码前和密码修改成功后需要向财务经理汇报,并安全保管新密码。被委托人更换的必须修改密码,其它密码保管人不能成为固定委托人。 十、银行磁卡(存折)保管人、支票保管人、印鉴保管人未经财务部经理同意不能将本人保管的银行磁卡(存折)、空白支票、印鉴交与其他人。经财务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 第一章概述 (3) 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7) 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10) 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10) 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5) 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5) 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6) 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6)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30) 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4) 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6) 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 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1) 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

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 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7) 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50) 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50) 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7)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1) 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81) 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81 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114) 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14)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37) 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40) 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41) 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44) 第六章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48)

某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内部管理制度目录综合管理类(7 个)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农村合作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共农村合作银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行长经营班子工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信贷管理类(14 个)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客户(内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现金管理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调剂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个人业务类(6 个)农村合作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职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风险管理类(4 个)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制度56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会计财务类(20 个)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审批委员会工

作制度80 农村合作银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会计核算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工行汇票操作说明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联行往来业务编押机管理和使用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检查辅导员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账务组管理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检查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辅导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暂行)内部审计类(4 个)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55 农村合作银行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要害岗位人员离岗审计暂行办法安全保卫类(7 个)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库安全管理办法180 农村合作银行运钞车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制度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科技信息类

集团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天津**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集团资金管控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规范所属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企业资金安全,避免多头开户,减少闲置账户,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集团现行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为集团所属各级控股企业,包括各级控股子企业设立的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以企业法人名义在商业银行或其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三条严格控制开户数量。所属企业除基本户、住房公积金、税户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专户与有投资、融资等企业专项用途的银行账户外,严格控制新增开户。 第四条逐步清理冗余存量银行账户。所属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合作金融机构,对已无实际合作的银行账户予以及时清理。 第五条逐步实现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对集中。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将逐步集中所属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资金管理工具,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资金整体在线监控运作。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与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企业开立个人账户办理公司业务。严禁企业出租与转让银行账户,或将规定用途银行账户挪作她用。 第七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银行账户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定期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控股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实行审批管理。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审批,三级及非二级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经二级主管公司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企业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应完成内部审批流程,由企业主要领导审批,并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连同企业内部审批资料一并报送至上级主管公司审批。 第九条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账户撤销事项经由企业内部审批后即可自行办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上报银行账户信息变更及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天津**集团企业银行账户备案表》,上报至集团公司备案,二级主管公司负责本企业所属企业汇总上报备案。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所属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的审批与备案工作,并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doc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doc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难点及对策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所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且设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便个人使用各类支付工具办理转账结算。同时完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条件,严密开户手续,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作为银行账户经办人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难点 (一)本存款账户在开立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无法确认该企业正常开业所应具备的各类证件。如特殊企业如煤业公司开办是否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公司开办的是否包括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等。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使开户银行不能详尽掌握该企业的相关情况,无法确保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经营收入是否合规合法。 (二)《办法》对一般存款账户放开,使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银行。但同时《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没有对“其他结算需要”的内容进行明确,因 此,存款人会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将其他款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转入一般存款账户,再以“其他结算需要”名义转出。上述行为可能会有以下弊端:?易将有借款的基本存款账户架空,只办理现金支取而逃避银行债务。?银行为扩大存款余额为存款人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势必造成一般存款账户过多过乱。?资金频繁转入转出,为洗钱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容易将资金转为己有。 (三)关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人中“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的界定问题。《办法》规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是对“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如何界定,由于《办法》对此界定不明确,很多单位的下属或内部机构都希望以属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为由,要求多开一个或数个基本存款账户。按照《办法》的解释,不具备独立的营业执照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主要包括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和幼儿园等。那么,建筑公司下属施工队(自然人承包)、工程项目部、销售中心等,如果其隶属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这些部门属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能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本人认为,为

(完整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doc

简答题 账户类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 答: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 单位、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 账户 2、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哪几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答: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 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答: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4、哪些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报中国人民当地分支行批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答: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5、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资金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第四条国有企业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必须与本企业的业务内容相一致,与项目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第五条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备案制和动态跟踪检查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履行国有企业资金账户监督职责。第七条国有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所出资子企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的主办账户,每个国有企业只能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国有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企业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粮、油收购资金;(四)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可以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辅助账户三类。下文是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欢迎阅读!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帐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国家法 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口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帐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帐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央行一类、二类、三类账户新规最全解读

中国银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董俊峰 2015年12月25日,央行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新规,将原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从开立渠道、功能、限额等维度分为三级,针对每一级账户体系界定了清晰的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指引。 个人理解,其核心监管理念是三个,一是加强并如何坐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有关身份核实的要求,满足合规和金融安全保障诉求;二是在网络支付场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给银行在线开户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标准,与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体现监管对等;三是提供了代理开户的实施规范,突出了银行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人本理念。笔者想尝试从消费者、银行和监管三个角度,对此次监管新规出台后的影响做一些粗浅的个人解读。 第一,对消费者的影响:银行账户服务将更加体现普惠和人性化。 一是拓展出一类全新的银行账户,并增加了此类银行账户的开户渠道。除了银行柜台之外,消费者可以在电子渠道开立有一定功能和金额限定的银行账户。客户可以基于之前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在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

渠道开立第三级账户,用于限定金融的消费、缴费支付,但不能用于现金交易。 二是可以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确定了明确的代理开户流程和规则。对于行动不便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新规规定了一系列规则,可以由银行上门服务,或由授权人委托直系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持委托书或其他法律文本到银行代理开户。这一相对人性化的规定,大大提升了这一特定人群的金融服务需求满足程度。 三是网银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未来可能走向限定额度内免费服务的趋势。新规鼓励银行因渠道运营成本的不同,而采取财务差异化的收费策略,银行可以自行调整网银和手机银行免费服务的限额。 第二,对银行的影响:加强账户分类管理,提升客户服务体验 一是新规要求开户银行坐实银行账户开立的实名制要求。尤其是在线上开户时,检验客户身份的工具要加强交叉验证的强度,同时有条件的银行可以应用生物识别技术作为辅助手段。银行还被要求建立客户的账户数据库,提高客户、账户信息的数据管理和甄别能力。

内部银行管理办法

内部银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科学、有效的调控公司内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缓解资金供求矛盾,特制定本办法。 2、内部银行是公司内部资金筹措、调度,监控和管理的职能机构,为各部门和各核算单位提供快速、方便、有效的服务,加速资金的周转,快速提供资金的信息,促使企业资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3、内部银行对公司的资金采用“统一开户,统存统贷,统一结算,以存定支”的资金营运方式,即下属企业一律在内部银行开设账户,公司内部银行再以自己的名义统一在外部银行开户,统一公司的借、存、贷款,统一办理公司内部的银行结算。开户单位的一切资金往来结算,必须全部通过内部银行办理。本着谁收的款谁优先使用以及先收后支,以收定支,借贷有息,有偿使用,利率统一的原则。 4、内部银行在办理对外融资、对外结算或贷款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讲求原则,严格把关,减少或避免计算失误。 二、内部银行职能范围 1、对内结算。通过建立内部经济往来结算中心和内部结算体系实现对票据的交换。 2、对内贷款和吸收存款。引用外部银行信贷机制,坚持资金有偿占用原则,运用利率杠杆的作用来实现调剂资金余缺。 3、资金管理职能。通过对公司全部资金的日常管理,资金投向的跟踪,实现资

金管理的职能。 4、监督控制职能。按照公司内部承包责任制确定的经济指标进行监控,严格结算制度和结算标准,监督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济往来,保证公司经营行为有序发展。 5、满足内部开户单位的合理资金需求和结算要求,提供“高效、灵活、简便”的优质服务:严格收费标准,监控开户单位的资金投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内部银行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职责 1、内部银行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公司内部银行要以精干高效为原则设立机构,配备专业人才。设行长1人(财务中心主任兼任),副行长1人,内行会计1人,出纳主管1人,出纳员3人,共7人。 内部银行是为公司内部部门及下属各单位提供服务的机构,隶属于公司财务中心管理。 2、内部银行依据各有关金融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保证工作在有效、快速、准确中运行。 3、内部银行工作人员职责(详见各岗位说明书)。 四、内部银行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直接向外部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信贷资金的借贷手续;负责公司内部的贷款发放和贷款到期后本金回收及利息结算。 (2)有权调剂公司内部资金的使用,并跟踪监督检查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基本账户、贷款账户、专项资金帐户、保证金帐户、网银支付账户等。 三、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 四、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 五、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 六、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一章银行账户基本信息管理 七、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范围。 八、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数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 2、开户银行全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8、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九、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基本信息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十、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财务部应该定期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十一、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十二、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十三、银行账户必须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十四、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表》,获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五、财务部门应保管好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十六、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 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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