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使用及销户管理,保证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性,避免所属分支机构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三条银行帐户开户申请1、公司出纳或项目部主办会计根据其自身资金收付或业务部门对结算速度要求的需要,提出新(增)开银行账户的申请。
2、在进行开户申请时,应由出纳填写《银行开(销)户申请书》。
《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现有账户及当前余额,拟开户银行和开户原因。
在进行开户银行选择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有较固定的存贷款或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2)取得借款量较大的银行;(3)银企距离较近,方便办理业务;(4)其他有利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素。
(5)结算方式的便捷性3、《银行开(销)户申请书》应经过财务部部长审核,总经理会签批准。
在财务部部长进行审核时,应就开户申请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开户银行的选择等提出自己的审批意见,并有权对开户申请进行否决。
4、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提供《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的文件,同时出示由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或代码卡,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并加盖公司公章,连同公司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第四条银行账户的使用1、正式开立银行账户后,财务部出纳应将相关的“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和印鉴卡,连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归档并妥善保存。
2、公司的银行账户的使用应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公司的经营业务或与经营相关的往来款项收支,不得借与他人使用。
第五条未达帐项1、财务部出纳每月均需与各存款银行进行对账。
出纳应根据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账项及差异的性质,并分析差异原因,并经会计主管复核签字。
2、对于未达账项,出纳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并及时提请财务部长处理,公司未达账项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2024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引言: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通过与银行建立的结算账户进行资金的收付及相关交易的管理。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一. 结算账户开立1. 资料准备a. 企业基本信息资料b.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c. 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明d.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 选择银行a. 综合考虑银行声誉与服务质量b. 比较各家银行的开户条件和手续3. 办理开户手续a. 填写开户申请表b. 提供所需资料c. 进行面签及相关认证二. 结算账户使用1. 资金存取a. 存款业务管理b. 取款业务管理2. 账户余额管理a. 监控账户余额b. 合理利用账户余额c. 避免账户透支3. 资金划转与结算a. 内部资金划转b. 外部资金划转c. 与供应商的结算4. 资金监控和风险防范a. 设立资金监控机制b. 注意异常交易及风险提示c. 加强账户安全防控5. 账户管理费用及服务a. 了解账户管理费用及规定b. 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及优惠三. 结算账户信息变更1. 法定代表人变更2. 公司名称/地址变更3. 账户负责人变更4. 相关证件有效期变更四. 结算账户注销1. 注销条件与流程a. 停止使用账户b. 清理账户余额c. 提交注销申请2. 注销后的事项处理a. 告知相关交易方注销账户b. 处理相关机构登记事项五. 结算账户管理的注意事项1. 守法合规2. 监控账户安全3. 定期检查账户交易记录4. 与银行保持沟通5. 遵守银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总结: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准确开立账户、合理使用账户、及时处理账户变更和注销等步骤,能够有效管理资金并降低风险。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账户安全,与银行保持紧密合作,确保账户管理的有效性。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 引言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公司银行账户的安全、合规和有效管理,以确保资金的正常流动和公司的运营。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司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授权和关闭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2. 银行账户的开设2.1 选择合适的银行2.1.1 根据公司的需求和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银行机构。
2.1.2 考虑银行的声誉、服务质量、利率和手续费等因素进行比较和评估。
2.2 账户种类及用途2.2.1 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选择适合的账户种类,如一般账户、结算账户、资金管理账户等。
2.2.2 明确不同账户的用途和限制,确保资金的正确归集和使用。
2.3 开户手续2.3.1 准备开户所需的材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3.2 向银行提供准确的开户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等。
2.3.3 填写开户申请表,并签署相关协议和业务规定。
2.4 银行账户的授权2.4.1 指定合适的财务人员作为银行账户的授权人,具体权限由公司内部进行明确和控制。
2.4.2 设立账户授权审批制度,确保授权程序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4.3 定期审查和更新账户授权人名单,并及时通知银行做相应的调整。
3. 资金管理与使用3.1 资金归集与划拨3.1.1 制定资金归集与划拨的管理制度,明确归集与划拨的流程和责任。
3.1.2 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资金归集与划拨的操作和监控。
3.1.3 与银行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资金的及时归集和划拨。
3.2 资金使用与支付3.2.1 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和支付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限制。
3.2.2 设立资金使用和支付的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3.2.3 健全财务监控机制,及时审查和监测资金使用和支付情况,避免异常和风险。
3.3 资金回收与结算3.3.1 确保客户或供应商的款项及时回收,建立健全的款项回收制度。
3.3.2 定期进行资金结算,确保账户余额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建立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和信用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项目开设和使用的所有人民币银行账户和外币银行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的管理内容包括:银行账户开户管理、银行账户信息管理、银行账户使用管理、银行账户变更管理、银行账户延期管理、银行账户年审管理、银行账户注销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责任。
第四条银行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经营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实现银行账户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数量上的最小化。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项目的财务负责人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人,其执行情况将纳入财务责任人的业务考核范围。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七条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由使用单位发起申请,上一级单位财务部门和总会计师审批、公司财务部和公司总会计师审批的分级审批制。
第八条应按以下规定开立银行账户:1、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2、公司所属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银行账户的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3、项目经理部及其他三级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由项目经理部及其他三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如无特殊原因,项目经理部的银行账户全称应与项目经理部的公章保持一致;4、外币账户的开立,一律需上报公司,并经公司财务部、总会计师审核、总经理审定后才能开户;5、人民币银行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由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批,因特殊情况需增开账户的,除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之外,还需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户;6、各级单位和项目不得出现未经审批开立银行帐户或者先开立账户再补报申请等行为;7、除财务部门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企业与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结算和金融交易的电子账户。
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制定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二、账户开设1. 企业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或合同等相关文件。
2. 企业需选择合适的银行和账户类型开设结算账户。
根据企业的资金规模和交易需求,可以选择一般结算账户、专用结算账户或存管结算账户。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账户安全和风险控制。
3. 开户后,企业需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明确账户的使用规则、费用及服务等内容。
企业应遵守银行的规定,合理使用账户,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或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行为。
三、账户管理1. 企业需妥善保管账户的相关信息和证件,如账户号码、密码、安全设备等。
不得将账户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2. 企业需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如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企业地址变更等。
企业应向银行提交相应的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3. 企业应定期对账,核对银行流水和企业账簿,确保账户记账准确。
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或差错,应及时向银行方面进行反馈和调整。
四、资金管理1. 企业需合理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
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合理安排资金运作,保证支付和收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立用途限定或专项账户,实现对资金的专项管理和监控。
银行将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账户的合规和安全。
3.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资金交易。
不得进行洗钱、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账户注销1. 企业如需注销银行结算账户,应提前向银行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将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并告知企业注销账户后的处理办法。
2. 注销账户后,企业需归还相关安全设备,并确保没有未结的资金交易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或承诺。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doc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三篇第1条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是银行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变更、销户、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交集团公司审批。
原银行账户的任何变更或取消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子公司管理企业、子公司关联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上级企业审批,再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每个分行、子公司必须将原始银行账户的变更或取消报告给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银行账户的开立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同时,必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的银行账户系统和资金管理要求,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
严禁违规开立多个账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原则上每个企业只能开立两个账户和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支出账户);普通账户(即收入账户)。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特别规定可申请开立特别账户。
如需在异地设立临时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账户由集团公司和XX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满足结算要求,必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普通账户用于结算基本存款账户和电(热)费。
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各类企业的支出;(二)一般账户(收入账户)用于计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税金、贷款还款额及其他指定用途的专用账户,不得存放其他资金;(4)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
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及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实现银行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财经法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一)网上银行密钥交由出纳、一级审核人员和二级审核人员各自保管,不得外带、遗失。
(二)网银一级审核人员和二级审核人员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网银交易业务确认授权。
(三)明确印鉴保管的责任人以及管理方法,禁止一人管理财务的所有银行印章。
第五条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六条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条公司必须设置银行账户台账,由专人登记银行账户的开户行、账号、账户性质、开户及销户时间,并定期到基本户开户银行打印银行账户信息。
第二章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银行账户原则上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账户。
第十条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须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分管领导、公司负责人、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开立。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须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日常结算业务等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2024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引言: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是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进行阐述,包括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关闭、账户管理责任和账户风险控制。
正文:一、账户开立1. 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企业应提交开户申请及相关资料。
2. 银行对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要求后开立结算账户。
3. 开户时,企业应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4. 企业需填写开户协议,并承诺遵守银行相关规定。
5. 银行审核通过后,会为企业发放相应的结算账号和密码。
二、账户变更1. 企业需要及时向银行提交账户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变更事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账户授权变更等。
3. 银行审核通过后,会对变更事项进行记录和更新,并及时通知企业。
三、账户关闭1. 企业决定关闭结算账户时,需提前通知银行,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 银行将核实企业身份并完成账户结清等程序。
3. 企业需将结算账户中的余额全部转移或取现,并完成账户注销手续。
四、账户管理责任1. 企业应负责妥善保管结算账户相关信息和密码。
2. 企业要确保账户内资金的安全,防止非法操作和欺诈行为。
3. 企业需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并配合银行开展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
4. 银行有权对企业账户进行监管和风险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5. 企业应配合银行进行账户信息核实和调查,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五、账户风险控制1. 银行将采取安全措施防范账户风险,如设立双重验证机制。
2.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账户使用的规范和制度。
3. 定期对账,并及时发现和核实异常交易和资金流向。
4. 银行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账户限制或冻结。
5. 企业应定期进行账户风险评估和安全审计。
总结:本文以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二)为标题,从账户开立、账户变更、账户关闭、账户管理责任和账户风险控制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交开户申请,及时进行账户变更和关闭手续,积极履行账户管理责任,并加强账户风险控制,以确保账户安全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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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营业机构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条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实行备案制。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当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营业机构应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使用第五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开户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申请开立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供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开户企业应当对开户申请书所列事项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营业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第七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未通过唯一性审核的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营业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时,应当在系统中准确录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地区代码等信息。
第八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应按照《关于规范对公账户开户核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单位信用情况及经营地,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第九条企业客户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对企业应当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进行严格要求和审查,并判断企业开户合理性,防止企业违规开立或随意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条营业机构受理企业开户申请后,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企业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和识别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获取由该企业授权人签署的税收声明文件,并根据开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或公开信息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识别企业是否为非居民企业和消极非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营业机构在开户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第十三条营业机构应当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开户:(一)对企业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企业拒绝出示的。
(二)组织企业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三)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经核实企业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
(六)企业不能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或提供的税收居民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但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其他符合拒绝开户的情形。
第十四条经审核符合开立条件的,营业机构应当与企业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予以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留存账户开户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专夹保管。
第十五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当立即至迟于当日将开户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还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开户资料。
营业机构完成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并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
营业机构应当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查询密码,并交付企业。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代替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
第十六条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营业机构应当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查询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核实企业是否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第十七条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重置存款人查询密码。
企业申请重置存款人查询密码的,营业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当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章账户变更与撤销第十九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开户行提交变更申请书,并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开户许可证(限于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企业)。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开户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营业机构应当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银行为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营业机构应当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
企业遗失原开户许可证的,可出具相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营业机构为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变更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还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账户变更资料。
因变更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而收回的原开户许可证原件或相关说明,营业机构应当同时交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进行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营业机构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
其中,对取消许可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进行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
第二十二条营业机构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机构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第二十三条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营业机构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向开户行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撤销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还应交回预留印鉴卡片、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开户许可证(限于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营业机构应当对企业销户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及时为企业办理销户手续,不得拖延办理。
企业撤销取消许可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应当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
企业遗失原开户许可证的,应出具相关说明。
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企业。
第二十六条营业机构为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还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账户撤销资料。
因撤销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而收回的原开户许可证原件或相关说明,营业机构应当同时交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企业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再补发。
企业可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八条营业机构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批量迁移和账号批量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营业机构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
第四章内控与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总行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以账户质量和风险防范为导向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考核机制,不得仅以开户数量作为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总行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应按照本部门及本岗位的职责分工,相互制衡、相互配合,做好账户审核、动态复核、对账、风险监测及后续控制等工作,实现账户业务的全流程监控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行各部门及营业机构,应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行为监测和账户交易监测。
对反洗钱、风险防控等系统的可疑信息或预警信息及时核查、处理,防止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异常增加和多头开户。
对涉及可疑交易的账户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对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的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在企业银行账户存续期间,营业机构应当对企业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机构应当按照银企对账相关规定,加强对账业务管理,银企对账频率应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者核对结果不一致的,应当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第三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营业机构应当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营业机构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向单位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