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与告知义务培训讲义
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侵权法》第五十五条详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部分):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 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 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 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 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 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案例2、特殊药品(贵重药品)使用的告知
此类与医疗费用、药品与器材使用等有关的, 属于医事法律范畴之外的知情告知书,越来越 多地出现在患者的住院病历乃至门诊病历之中, 这其中,就是《消法》等法律在医疗活动中的 体现。
5、临床医疗领域的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权利的
法律渊源是什么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合作探究·提认知] 电视剧《闯关东》讲述了济南章丘朱家峪人朱开山一家, 从清末到九一八事变爆发闯关东的前尘往事。下图是朱开山 一家从山东辗转逃亡到东北途中可能用到的四种交通工具。
依据材料概括晚清中国交通方式的特点,并分析其成因。 提示:特点:新旧交通工具并存(或:传统的帆船、独轮车, 近代的小火轮、火车同时使用)。 原因:近代西方列强的侵略加剧了中国的贫困,阻碍社会发 展;西方工业文明的冲击与示范;中国民族工业的兴起与发展; 政府及各阶层人士的提倡与推动。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 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 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 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 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 产生不利后果。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及告知”培训

是:基于患者自主权与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应告知患者
02
否:基于患者的最佳利益考量,如果告知患者后,可能导致患者拒绝接受治疗,医师未必要告知患者
03
争点三
01.
急诊部医师得知患者罹患AIDS后,是否有义务告知患者?
02.
是:基于患者自主权与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应告知患者
03.
否:如果该患者到急诊部求诊的病情,与罹患AIDS与否无关时,急诊部医师无告知义务
前提:
推定同意
同意之逾越
同意的范围: 同意必须明确、个别 同意的范围不得逾越,医师只能在患者的同意范围内进行医疗行为
疑点: 糖尿病患者下肢感染,需要截肢以保全性命,患者却坚持只进行清疮手术。医师在手术进行之中,为了患者利益,逾越其同意而进行截肢
病患自主权
父权主义:患者最佳利益
Beneficence 基于医疗的专业考量,医师为患者做出最符合病患利益的医疗决定
医疗行为必须得到患者同意,否则构成「对身体的不法接触 (assault and battery)」,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即使未对身体造成具体损害,也可以因为对于人格尊严(human dignity)造成伤害,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确立「告知同意」原则
二十世纪初:
美国的发展
01.
在患者同意之前,医师有说明义务
01
03
02
法律原则上允许权利拥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自身权利。
当权利人同意或承诺他人代为处分其权利,自为法律所允许。 得被害人同意之侵害行为,应可阻却违法 生命、身体法益,是否也适用同样法理?
权利处分之自由
被害人同意
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法§ 12-1: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诊治患者时,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处置、用药 、预后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
患者评估、知情同意和告知技能相关内容培训

• 4.一次沟通解释病人及家属不满意,耐心组织多次进行反复沟通 解释。
• 5.如多次沟通解释仍不满意,积极引导通过鉴定,根据鉴定结果 进行协商解决。如不满意,及时引导申请行政调解。
患者评估、知情同意 和告知技能相关内容 培训
医务部
医患沟通制度
• 一、医患沟通的时段 • (一)院前沟通:门急诊医师在接诊患者时,应根据患者
的既往史、现病史、体检、辅助检查等对疾病作出初步诊断, 并征求患者的意见,争取患者对各种医疗处置的理解。必要时, 应将沟通内容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上。
• (二)入院时沟通:病房接诊医师在接收患者入院时,应
• 四、认为有必要让患者及家属签字的其他诊疗措施:
如需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签署《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危重病人转运前 主管医生应向病人及家属说明情况,阐明病人进行转运的必 要性、危险性并征得病人和/或家属的同意;病情虽然危重, 但不是紧急转运的必须签署《危重病人转运知情同意书》; 在抢救情况下危重病人的转运也须征得病人家属或代理人的 口头同意,并记录在病历。
• (四)出院时沟通:患者出院时,医护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明
确说明患者在院时的诊疗情况、出院医瞩及出院后注意事项以及 是否定期随诊等内容。
• 二、医患沟通的内容
• (一)诊疗方案的沟通:1.既往史、现病史;2.体格检查;
3.辅助检查;4.初步诊断、确定诊断;5.诊断依据;6.鉴别诊断; 7.拟行治疗方案,可提供2种以上治疗方案,并说明利弊以供选 择;8.初期预后判断等。
患者知情同意及告知培训

露相关信息。
03 患者告知的内容
诊疗信息
诊断结果
向患者详细解释其诊断结果,包括可能存在的病 因、病情严重程度等。
治疗建议
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提供合适的治疗方案,包 括药物治疗、手术、物理治疗等。
预期效果
向患者说明治疗方案的可能效果,以及预期的治 疗周期和康复时间。
患者知情同意及告知培训
目录
• 患者知情同意概述 • 患者知情同意的过程 • 患者告知的内容 • 患者告知的方式与技巧 • 患者告知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 患者知情同意培训
01 患者知情同意概 述
知情同意的定义
知情同意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充分说明病情、医 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事项,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医疗行为。
详细描述
医生在告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真实、准确 的态度,避免过度承诺或误导患者。同时, 应向患者充分说明治疗方案的风险和不确定 性,以便患者做出理性决策。此外,医疗机 构应建立完善的知情同意书制度,确保患者 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以证明医生已履行告 知义务。
06 患者知情同意培 训
培训目标与内容
培训目标
详细描述
图片与视频告知能够更好地帮助患者理解抽象的医学概念和过程,提高患者的认 知度。在制作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避免使用真实的医疗图像或视频 。
患者教育材料的设计与制作
总结词
患者教育材料是专门为患者设计的,用于帮助他们了解病情、治疗方案和自我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详细描述
患者教育材料应遵循简单、明了的原则,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图文并茂的方式呈现。同时,应根据 患者的年龄、文化背景和认知能力进行差异化设计,以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在制作过程中,应充分 考虑患者的阅读习惯和视力、听力等身体状况,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及告知制度相关知识培训

三、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
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
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 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 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个别同意
病患之同意,限于个别医疗行为: 法益之处分行为,应该依个别情况分别为之,不
可概括处分。 医师你就帮我开刀吧,要怎么开、怎么刮我都相
信你! 病患同意医师为其进行某特定医疗行为,应仅限
于该医疗行为,医师不可以逾越。 例外:当开刀进行中,如果医师认为开刀结果与
当初临床诊断有所差别,应该当机立断,依照新 的发现而开刀。
患与医师一起来做医疗决定,医师与病患之间为一种伙伴 关系,但最终的医疗决定应该由病患来做成 说明义务 vs. 医疗裁量
知情同意的法律观点
未得病患同意的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对于病患的身体结构、生理功能、心理
状态、精神情况、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未得患者 的同意: 刑法上,医疗行为无法阻却违法 民法上,医疗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
病患自主权
病患最佳利益 vs. 病患自主权
拒绝治疗的病患? 「耶和华见证会」教派信徒,拒绝输血 三太子交代不可开刀,否则后果凄惨 对于希望自杀或积极安乐死的病患? 医师是否可以协助自杀?协助积极安乐死?
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法§ 12-1: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或其家属告知其病情、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机构实施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侵入性检查或
告知与知情同意

1、保证告知信息的真实、全面与完整医 生履行告知义务必须保证其告知信息的 真实、全面与完整性, 这不仅仅是医生 充分履行义务的需要, 也是保证病人真 正实现知情同意权的基础。
2、处理好保护性医疗制度与履行告知义务之 间的矛盾:保护性医疗制度要求医生在告知病 人病情时应避免对病人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 不良的影响, 如患有恶性肿瘤的病人, 在明确 诊断后, 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 再根 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 采取适当的方 式告诉病人本人。医疗实践过程中, 保护性医 疗制度常与尊重病人知情权、履行告知义务相 矛盾。保护或告知, 这对医生来讲有时是两难 选择。处理好保护性医疗制度与履行告知义务 的矛盾, 要求医生把病人的生命健康放在首位,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选择恰当的时机, 采取合适 的方式, 寻求最佳的场合。
(3) 损伤性检查。医疗服务中存在着一 些损伤性检查,会导致病人身体受到伤害, 医生需事先告知病人检查的必要性与之 可能对身体造成的伤害, 征得病人同意 后方可进行。
(4) 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生的告知 内容还应涉及病人就诊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医疗费用, 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等。医生的提前告知 可以提示病人在诊疗过程中对实际产生 的、可能是巨额的费用做好心理准备, 判断自己是否有经济能力承担治疗中必 须的、又可能是自费的项目。
1. 2.
是:基于病人自主权,病人有权可以拒 绝告知 否:基於医疗行为安全的考虑,病人有 义务要告知医护人员其病情
争论点二 争论点二
医师高度怀疑病人可能患AIDS时,是 否可以在未征求病人同意前,为其检 验AIDS? AIDS
1. 2.
是:基于医疗裁量权,医师有权利基于 医疗需要,为病人检测AIDS感染狀況 否:基于病人自主权,在未征求病人同 意前,医师无权为病人检测AIDS
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及告知制度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81:诊治病患时之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告知其病情、 治疗方针、处置、用药、预后情形及可能 之不良反应。
告知义务的内容
医师与医疗机构应尽的告知义务内容: 诊断:病情 治疗:治疗方针、处置、用药 预后:预后情形、可能之不良反应 替代选择:其它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其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机构实施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侵入性检
查或治疗,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 亲属或关系人说明,并经其同意,签具同意 书后,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病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法 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 属或关系人签具。
一、同意权:
1. 病患的同意权,属于「处分行为」 2. 为处分之行为人,必须有处分权
二、有效的同意:
1. 个别同意 2. 事前而持续之同意 3. 有效同意 4. 书面同意 5. 未附条件之同意 6. 推定同意
个别同意
病患之同意,限于个别医疗行为: 法益之处分行为,应该依个别情况分别为之,
不可概括处分。 医师你就帮我开刀吧,要怎么开、怎么刮我
(七)享有投诉权。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 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
四、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
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
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 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不法意识)
知情同意的民法观点
患者知情同意与告知ppt课件
❖ 直到19世纪末美国伦理法典仍规定:“只是 在绝对必要时,才把病情告诉病人
知情同意权的产生渊源
❖中国古代从扁鹊的"六不治"到孙思邈的"大 医精诚论"再到"医家五戒十要"都将"仁"作 为行医的指导思想,也将之作为评价医生的 一项重要标准.然而遍查这些医学伦理学文 献,鲜有论及如何让患者知情并选择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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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践约知情权的困境
践约知情权的困境
❖【案例】一产妇,身材矮小,骨盆狭窄,临产 时试产无法顺利分娩,医生决定采用剖腹产. 于是将有关情况告诉了产妇的丈夫,但其丈 夫由于担心妻子生的是女儿而故意躲着医生 不签字.产妇再三请求医生为其施行剖腹产, 但医生以家属不签字为理由,没有及时做手 术,结果导致产妇子宫破裂,此时才进手术室 实施子宫全切术,但为时已晚,结果母亲胎儿 俱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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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问题
医院内患者物品被盗,医院是否有责?
❖不一定 ❖如果医院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同时尽到
宣传告知义务,不用担责。
思考问题
恶性疾病告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医院 是否有责?
❖不一定 恶性疾病结果告知首先要充分征求家属
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请家属签字认 可(谈话记录)。否则直接告知造成不良后 果的属有责行为。
❖口头告知注意事项 ▪ 缺陷:难以获得证据,诉讼中被动 ▪ 必要时口头告知可转变成书面告知 ▪ 必要时对口头告知予以书面固定 • 门诊病历记载 • 住院病历中的病程记录、护理记录予以记 载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以及告知培训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以及告知的培训一、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一)享受平等医疗权。
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
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
凡病情需要,有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二、有拒绝治疗的权利(1)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
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2)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向医院和医生做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声明与签字。
三、有要求保密的权利(1)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的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2)病人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
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3)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老年病人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对施治科室或个人各个环节的:工作有权做出客观、恰如其分的评价,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病人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4)病人在享有平等的医疗权,在病人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时,病人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及提出批评,求有关医疗单位或人员改正错误,求得医疗。
(5)医院要确定那些高危的、易出问题的或其它有创伤操作和治疗.对这些操作和治疗必须取得知情同意。
医院要列出这些操作和治疗的目录,并教育员工确保得知情同意的程序是一致的。
(6)医院为维护与尊重病人权益,制定服务规范文件与具体措施,对员工进行维护与尊重病人权益的教育与培训,措施具体,责任到人。
尊重和维护患者权益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患者满意)活动,切实维护和尊重患者合法权益,提升我院医疗服务质量水平,为患者提供全面、安全、有效和具有人性化、专业化及规范化的诊疗服务,构建和谐平安医院,根据医德规范和医学伦理原则以及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等,制定尊重和维护患者权益实施细则(试行)》。
患者“知情同意及告知”培训课件
案例二:医生未充分告知,导致患者权益受损
总结词
充分告知义务
详细描述
医生有义务向患者充分告知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和预后等信息。如果医生未能充分告知,导致患者权益受损, 医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便患者做出知情的 决定。
案例三:成功获取患者知情同意的案例分享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有效沟通与理解
一个成功的知情同意案例中,医生与患者建立了良好的沟 通关系,确保患者充分理解了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和风 险。医生采用了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解答了患者的疑问 ,并给予了必要的心理支持。患者在充分了解情况后,自 愿做出了接受手术的决定。整个过程中,医生和患者共同 参与了决策过程,从而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03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并按照规定履行告
知义务。
02
知情同意及告知的过程与内容
知情同意的过程
医生向患者介绍病情
医生应详细向患者介绍病情,包括诊 断结果、治疗方案和预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果等。
医生向患者说明治疗方案
医生应向患者说明治疗方案,包括手 术、药物治疗等,并解释治疗的目的 和必要性。
医生在告知过程中存在的误区
总结词
信息传递不准确
详细描述
医生在告知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传递不准确的问题,如遗 漏重要信息、信息表述模糊等。这可能导致患者对治疗过 程和风险产生误解。
总结词
过于专业化的语言
详细描述
医生在告知过程中可能使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导致患者 难以理解。医生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医学术 语,以确保患者充分理解治疗的风险和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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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5:病理检查结果之告知义务
– 医疗机构对采取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
应送请病理检查,并将结果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 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
– 医疗机构对于前项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
应就临床及病理诊断之结果,作成分析、检讨及 评估。
不治疗的风险加以说明
告知义务的范围
• 是否与医疗决定相关者,才有必要告知?
– 医师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来自于「知情同意」 – 告知义务的目的在于帮助患者有充分的医疗信息
来做医疗决定
• 医师的告知,应为主动告知?被动告知?
– 患者是否应该主动针对其进行医疗决定所需要的
医疗信息而主动提出询问,医师才有说明义务?
以在未征求患者同意前,为其检验AIDS?
1. 是:基于医疗裁量权,医师有权利基于医疗需要,
为患者检测AIDS感染状况
2. 否:基于患者自主权,在未征求患者同意前,医
师无权为患者检测AIDS
争点三
• 胸科医师得知患者罹患AIDS后,是否有义
务告知患者?
1. 是:基于患者自主权与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
应告知患者
知情同意与告知义务
医务科 2014.2
病人权利 vs. 医师义务
• 病人权利 医师义务 • 医师的法定义务:
– 医师的注意义务 – 医师的说明义务 – 医师的守密义务 – 其他义务:
• 亲自诊察义务、法定急救义务、病历制作义务、
传染病通报义务、诊断书开立义务、等
医疗伤害
医疗伤害
故意、过失
无故意或过失
• 贯彻患者自我决定权 • 针对个别患者来考虑,来决定医师的说明范围是否可以
让个别患者为自己做成正确的医疗决定
– 批评:
• 比合理患者标准说,更让医师无所适从 • 法院不应该由事后患者所发生的不幸,来推断当初医师
• 是否有所谓「医界惯例」存在 • 如何判断医师说明是否达到符合医界惯例之合理标准? • 患者自主权未受到充分的尊重
告知义务的范围
• 合理患者标准说:
– Canterbury v. Spence, 464 F.2d 772 (1972)
• 未必有医界的惯行存在 • 所有影响患者医疗决定的医疗信息,都应该提供给患者
• 持续同意:
– 在医疗行为进行前,该同意必须持续存在;如果
患者已经撤回或该同意具有无效原因而不发生同 意的效力,该同意失效。
有效同意
• 有效同意的前提:
– 明确性:
• 患者所为的同意必须明确 • 不明确的同意,无效。
– 真挚性:
• 如果患者的同意出于虚伪,而医师也知道其同意
为虚伪,该同意无效
– 自愿性:
• 患者不受身体约束、心理威胁、及信息操控,而
自发性的做成意思决定
书面同意
• 同意的形式:
– 同意为「意思表示」 – 原则上:意思表示不拘形式,口头或书面皆可
• 书面同意:法律规定
– 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 – 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 医疗法§ 79:人体试验同意书之签具
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 医师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 如何判断医师的告知是否充分? – 判断基础:
• 「知情同意」 • 让患者获得充分而正确的医疗信息,从而对
自身的医疗行为做决定
告知义务的范围
• 合理医师标准说:
– 尊重医界专业,由医界的专业来做决定 – 依照医界惯例,一般医师所为的合理说明范围 – 「医师裁量权」 – 批评: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6:药剂交付之告知义务
– 医院、诊所对于诊治之患者交付药剂时,应于容
器或包装上载明患者姓名、性别、药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量、 数量、用法、医疗机构名称与地点及交付年、月、 日。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79:人体试验之告知义务
– 医疗机构施行人体试验时,应善尽医疗上必要之
注意,并应先取得接受试 验者之书面同意;受 试验者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得其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患者未同意,医疗行为构成「不法行为」:
– 民法第一八四条:
•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
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 亦同。
•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
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患者的同意权
• 同意权:
– 患者的同意权,属于「处分行为」 – 为处分之行为人,必须有处分权
医师法§ 12-1:医师的告知义务
– 医师诊治患者时,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其病情、
治疗方针、处置、用药 、预后情形及可能之不良 反应。
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法§ 14:交付药剂之告知义务
– 医师对于诊治之病患者交付药剂时,应于容器
或包装上载明患者姓名、性别、药名、剂量、 数量、用法、执业医疗机构名称与地点及交付 年、月、日 。
刑事、民事责任 可预期
不可预期
并发症
副作用 并发症
副作用
知情同意 无过失责任
案例一
• 案例:
– 一位56岁男性患者罹肺结核,于胸科门诊治疗一段时间后,
发烧仍然持续,胸科医师由于怀疑患者是否同时罹患 AIDS,因此抽血检查,发现患者罹患AIDS。
– 检查结果出来后,胸科医师还没有机会告诉患者该检查结
– 未得患者的同意:
• 刑法上,医疗行为无法阻却违法 • 民法上,医疗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
知情同意的刑法观点
• 患者同意,阻却违法:
– 犯罪成立要件:
• 构成要件该当 … 是否合于法定构成要件 • 违法性 … 是否有阻却违法事由 • 有责性 … 罪责判断 (责任能力、罪责型态、不法意识)
知情同意的民法观点
未附条件之同意
• 同意的明确性原则:
– 同意必须明确 – 附条件的同意,条件是否成就仍未知 不明确
• 明天如果我儿子从美国回来了,我就愿意开刀
• 附有效期限的同意:有效
– 限制同意的期限,可保障病患的法益 有效
• 病患要求一定要在农历七月以前开刀
推定同意
• 前提:
– 依推定同意所为之医疗行为,必须有利于患者 – 紧急状态下,无法事前获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
做参考,并不能由医师来加以认定。
• 重点:不在于什么为患者所特别想知悉,而在于什么为
合理的患者所想要知道。
– 批评:
• 使医师无所适从 • 法院不应该由事后病患所发生的不幸,来推断当初医师
为何没有加以说明
告知义务的范围
• 具体患者标准说:
– Scott v. Bradford, 606 P.2d 554 (1979)
于该医疗行为,医师不可以逾越。
– 例外:当开刀进行中,如果医师认为开刀结果与
当初临床诊断有所差别,应该当机立断,依照新 的发现而开刀。
事前而持续之同意
• 事前同意:
– 患者的同意,应该在医疗行为尚未进行前为之
• 刑法上:只有事前同意可以阻却违法 • 民法上:可以事后承认,而溯及既往(民法§115)
• 父权主义:患者最佳利益
– Beneficence – 基于医疗的专业考量,医师为患者做出最符合病
患利益的医疗决定
• 患者自主权:
– Autonomy – 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医师应该将患者的病情
告知患者后,由患者自己做医疗决定
患者最佳利益 vs.患者自主权
• 拒绝治疗的患者?
– 「耶和华见证会」教派信徒,拒绝输血 – 三太子交代不可开刀,否则后果凄惨
– 医师告知的内容、范围、形式? – 患者同意的确实性?真实性?
• 医师告知患者需要手术,患者签了手术同意书
知情同意
• Informed Consent 成立的三个要素:
– 告知:医师以患者可以理解的方式,提供充分医疗信息 – 能力:患者具有足够的理解与判断能力 – 自愿:患者不受身体约束、心理威胁、及信息操控,而自
配偶、亲属或关系人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处 置、用药、预后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
告知义务的内容
• 医师与医疗机构应尽的告知义务内容:
– 诊断:病情 – 治疗:治疗方针、处置、用药 – 预后:预后情形、可能之不良反应 – 替代选择:其它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其优劣 – 不治疗的风险:患者拒绝治疗时,医师应该对于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
–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
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 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并经其同意,签具 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始得为之。但情况紧 急者,不在此限。
–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患者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
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 人签具。
果,患者又因为发烧来到急诊部。急诊部医师基于好意, 在发现患者罹患AIDS后,便将患者罹患AIDS的情况,告 知其太太。
争点一
• 患者是否有权隐瞒其AIDS病情?
1. 是:基于患者自主权,患者有权可以拒绝告知 2. 否:基于医疗行为安全的考量,患者有义务要
告知医护人员其病情
争点二
• 医师高度怀疑患者可能罹患AIDS时,是否可
• 患者自主权、隐私权 • 知情同意 • 患者代理权
病患同意权
• Informed Consent …说明后同意
– Informed …患者接受医疗信息之「说明」 – Consent … 同意或承诺 – 基于「患者自主权」、「人性尊严」
• Informed consent = informed + cons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