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
初中学校科技活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激发学生的科学兴趣,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学校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各年级成立科技活动小组,负责年级内科技活动的开展和实施。
三、活动内容1. 科技竞赛: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科技竞赛,如科技创新大赛、机器人比赛、无人机比赛等。
2. 科技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科技讲座,拓宽学生视野,激发科学兴趣。
3. 科技实践活动:组织学生进行科技实验、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等活动。
4. 科技展览:举办科技展览,展示学生科技作品,促进交流与合作。
5. 科技创意大赛:鼓励学生发挥创意,设计科技作品,提升创新能力。
四、活动要求1. 参与面广:鼓励全体学生积极参与科技活动,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
2. 安全第一:在开展科技活动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注重实效:科技活动要注重实际效果,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4. 持续发展:科技活动要形成长效机制,不断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
五、活动实施1. 计划安排:学校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科技活动计划。
2. 组织实施:各年级科技活动小组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各项科技活动。
3. 考核评估:学校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对各年级科技活动进行考核评估,确保活动质量。
六、奖励与惩罚1. 奖励:对在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教师和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惩罚:对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营造良好的科技氛围,激发学生的创新潜能,培养具有科技创新精神的新一代人才。
初中学校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初中学校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一、制定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理念的更新,社会实践活动在中学教育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组织、管理和规范社会实践活动,确保学生的安全和教育效果,初中学校有必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二、目的与原则1. 目的:明确社会实践活动的目标与意义,为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平台,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2. 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全面发展:注重学生的知识、技能、情感和价值观的全面培养。
(3) 科学规范:依法依规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严禁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4) 组织有序:组织合理、有序,保证教师的指导和学生的参与。
(5) 教育导向:把社会实践活动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评价和反思。
三、实践活动的内容与形式1. 内容:(1) 社会实践活动应与教学内容相结合,使学生能够在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
(2) 涵盖多个领域,如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等,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2. 形式:(1) 实地考察:到博物馆、科研机构、工厂等地实地观察和探索。
(2) 实践实验:开展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等实践活动,提升学生的动手能力。
(3) 社区服务:参与志愿者活动,了解社会问题并积极参与解决。
(4) 商业实践:参观企业,了解经济运作和职业发展。
四、教师的角色和责任1. 角色:教师是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和评价者。
2. 责任:(1) 组织安排:制定合理的实践计划,确保活动的有序进行。
(2) 引导指导:在实践过程中及时解答学生的问题,引导学生进行反思和思考。
(3) 安全保障: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急救培训,并确保参与活动的学生人身安全。
(4) 教育评价: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评价,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奖励和反馈。
五、学生的参与与权利1. 参与方式:学生可以主动申请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也可以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参加。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6.10.20
•【字号】京教财〔2016〕27号
•【施行日期】2016.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16〕27号
各区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0日附件: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
开放性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

开放性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办法为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充分利用实验实训教学资源,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规范开放性实验教学实训环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开放原则第一条开放性实验实训教学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为出发点,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和研究的兴趣,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锻炼的平台,须体现以下原则:1.先进性。
紧扣国家或区域发展需求,主动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反映学科专业前沿发展动态,可结合教师和学生的科研、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了解学科专业发展动态前沿,促进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论证报告等;2.综合性。
强化多学科专业知识的交叉融合导向,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对实验设计、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兴趣,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3.有效性。
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开展的学科专业实验项目要有一定的挑战度、难度和深度,能深化学生对知识的学习,使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技能得到有效提高。
第二章开放项目第二条开放性实验实训教学为学生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开设实验实训项目,来源主要包括:1.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实验实训。
学生跨专业选做非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实验实训项目。
2.教研室(教师)设置的实验实训。
教研室(教师)根据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设置的实验实训项目。
3.实验实训室设置的实验实训。
实验实训室结合自身条件,根据建设、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设置的实验实训项目。
4.学生自拟的实验实训。
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长,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开展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自拟相关实验实训室能提供实验实训条件的开放性实验实训项目。
自拟项目由学生独立完成实施方案设计、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实训并撰写实验报告,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指定指导教师。
5.合作单位设置的实验实训。
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委托学校或与学校合作进行科技攻关、管理流程再造等设置给我校学生进行研究的实验实训项目。
中学学生实践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中学学生实践创新项目管理办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中学生不仅仅进行课堂教育,更加重视他们的实践能力培养。
实践创新项目成为他们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
为了引导和管理中学学生的实践创新项目,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中学学生实践创新项目的管理办法。
一、确立项目目标中学学生实践创新项目的第一步是明确项目目标。
学生需要设定明确的目标,以便知道项目的方向和要达到的结果。
目标应该既符合学校的要求,又符合学生自己的兴趣和潜力。
只有妥善设定目标,学生的实践创新项目才能有明确的方向性,更有动力去实现。
二、选择项目类型中学学生实践创新项目的类型多种多样,学生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兴趣选择合适的项目类型。
可以是科学实验、社会调查、环境保护等等,只要符合学校的规定和项目要求即可。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研究兴趣选择项目类型,这样既能提高实践创新的质量,又能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确定项目时间每个实践创新项目都需要明确的时间安排。
学生应该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难度,合理安排时间。
尽量规避其他课程和学习压力,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去完成实践创新项目。
同时,学生需要制定详细的时间计划,提前预测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合理分配时间解决这些问题。
四、明确项目内容和方法项目内容是实践创新项目最核心的部分,学生需要在项目启动前明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要将计划书写清楚,包括项目的目标、内容、方法、实施步骤等等。
同时,需要考虑到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和完成。
五、合理分工和协作实践创新项目一般需要学生组成小组进行合作。
在小组成员确定后,学生需要根据小组成员的特长和兴趣,合理分工。
每个小组成员都应承担相应的任务和责任,保证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同时,小组成员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问题和调整方向。
六、科学调试和实施在实践创新项目中,学生需要进行科学调试和实施。
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学生需要及时解决,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开放实验室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开放实验室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1)开放实验项目设置应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逐步推进、讲究实效”的原则,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2)开放实验项目的立项,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原则上向学科竞赛选手、学习成绩优良或某一方面有一定特长的学生倾斜。
每个学生每学期只能立一个项目,不同学期不能重复相同的项目,已获得其他实验类立项的课题或项目,尚未完成或结项的,不予立项。
(3)开放实验项目的申报每学期进行一次。
每个开放实验室应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由计算机与信息工程院组织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教务网站和开放实验预约系统进行公布。
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管理操作规程

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管理操作规程(2017-2018学年春季学期试用)根据《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开放科学活动)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区教委、学校和资源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市所有参加开放科学活动学校、学生以及资源单位。
第二章活动发布第三条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资源单位和通过承担市教委下达工作任务确定的资源单位和活动项目,都应在网络平台()进行活动发布。
活动项目应根据七、八年级学生不同学科课程标准和学生认知能力水平进行设计,对两个年级学生安排不同复杂度和难度的活动。
活动类型包括自主选课和送课到校(以下简称自主类活动、送课类活动)。
第四条为便于学生预约,建议资源单位在学期初集中发布课程,在学期中随时发布课程作为补充。
每学期活动时间原则上从学期初至寒、暑假开始后第一周。
活动实施时间应为发布之日起7天(自然天,含当天)后。
自主类活动应安排在正常教学时间之外,活动时间主要为周末、假期,法定节日当天原则上不安排活动。
送课类活动资源单位应与学校协商一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条为保证活动资源丰富、类型多元、质量可靠,针对七年级学生的每个活动项目每学期至少应开设自主类活动10次,针对八年级学生的活动项目全部为自主类活动。
每个资源单位每学期实际运行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每学期累计接待学生不得超过1万人次。
第六条每次活动人数要适宜。
自主类和送课类活动人数上限均为30人,下限建议为10人。
资源单位开课不得超过人数上限,但可自愿降低人数下限。
学校组织实施送课类活动时应打破原有行政班级建制,创设不同班级学生一起学习的环境。
第七条鼓励资源单位在郊区设立活动场所,开设自主类活动;并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到延庆、密云、平谷、怀柔以及河北迁安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弟学校等地送课到校活动给予交通补贴。
中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中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创新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动力,而中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则是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关键途径。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推动中学生科技创新项目,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项目立项、组织实施、质量评估和项目总结四个方面,探讨中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项目立项中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是项目管理的第一步,它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计划和团队成员等。
项目的目标应明确具体,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和价值等。
项目的内容应与学科紧密结合,同时符合学生的兴趣和特长。
项目的计划应合理可行,并考虑到资源和时间的限制。
团队成员的选择应注重能力和合作意识,确保团队成员能够共同完成项目任务。
二、组织实施项目的组织实施是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包括确定项目进程、分工合作、资源调配和沟通协调等。
项目进程应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分工合作是团队成员之间合理分工的基础,每个成员应明确自己的任务和责任。
资源调配是保障项目实施的重要保障,包括经费、设备和材料等。
沟通协调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团队成员之间要及时沟通、协调好各自之间的关系,确保项目进展顺利。
三、质量评估中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质量评估是对项目成果和过程进行评价的过程,主要包括项目成果的质量和团队合作的质量。
项目成果的质量评估是针对项目创新性、实用性和价值等方面的评价,以验证项目的成果是否符合预期目标。
团队合作的质量评估是评估团队成员之间合作的状态和效果,以考察团队合作的优劣。
质量评估可以通过评审和测评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将为项目改进和发展提供参考。
四、项目总结项目总结是对中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回顾和总结的环节,旨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推动项目改进和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
项目总结应关注项目的优点和不足,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总结应客观真实,避免主观臆断和情绪化评价。
总结应概括简明,突出项目的特色和价值。
总结应及时进行,以便及时调整项目方向,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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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北京市中小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52号)、《北京市实施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课程计划(修订)》(京教基二〔2015〕12号)和《关于本市中考中招与初中教学改进工作的通知》(京教计〔2015〕35号)等文件精神,构建开放的教与学模式,为学生提供更加精准、个性化学习服务,设立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以下简称开放科学活动)。
为确保活动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放科学活动立足北京市丰富的科技教育资源,构建无边界、跨学科的开放学习服务平台,为全市七、八年级学生提供优质、多元、丰富、生动的合作探究式实践活动,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需求。
第三条七、八年级学生每学期应参加5次开放科学活动,按任务单要求完成1次活动计1分,2学年累计应参加20次活动,满分为20分。
学生参加活动累计分数,中考时计入物理、生物(化学)科目原始成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组织管理开放科学活动的市区教委、学校等单位,参加活动的教师、学生,承担活动资源开发与实施的资源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开放科学活动按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过程督导、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市、区、校三级管理体系。
积极探索委托社会第三方管理开放科学活动具体事务的有效机制。
市教委负责开放科学活动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导各区开展活动;市教委成立开放科学活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标准规制定、网络平台开发运维、机制完善、总结推广等工作。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教育技术设备中心。
区教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区域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活动;负责区域开展活动资源单位的督查、问题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资源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开放科学活动第一责任人,要全力保障本单位活动实施的安全和质量。
资源单位要组织专业团队开发好活动资源、实施好现场教学、服务好学生学习。
第七条各区教委、教育督导室应建立工作机构,加强活动安全和质量管理;指导学校制定好工作方案及安全预案;组建督查团队,对本区学生参与活动情况、区域资源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各区要加强对学校管理力度,严禁任何人员、单位违规干预学生自主预约活动、评价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八条各学校应建立工作机构,指导督促学生预约、参加、评价活动,服务好学生参加活动的全过程。
要抓好安全教育,努力保证学生身心健康;要上好开放科学活动指导课,努力实现校科学课程与校外活动有机融合。
第三章活动资源建设第九条开放科学活动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活动资源。
符合征集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普场馆与博物馆、企业、社会团体、中小学等企事业单位均可参与申报。
资源单位要组建专业团队,根据学生身心特点、教育规律、科学活动规律开发并申报活动项目。
第十条活动项目开发应结合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课程标准,立足主流前沿科学领域,采用实验探究、动手制作、实践体验等方式实施。
活动应设计具有不同难度、复杂度,分别符合七、八年级学科课程标准和学生认知能力水平。
活动项目设计以任务单为核心,任务单是资源单位提供给学生的活动指导和结果呈现载体,是认定学生分数的重要凭证。
第十一条活动项目设计要聚焦科学实践活动主题,具有创新性和实践性,避免成为单一的生产、劳动技能型活动。
每次活动时间按2小时(计3学时)设置,应有不少于2/3的时间用于学生动手实践。
第十二条开放科学活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对根据相关规定不得进行对外经营的单位(如中小学、少年宫等),由市教委按照下达工作任务的方式组织项目申报,通过同等标准评审,可以作为资源单位,提供活动服务。
市教委负责将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评审程序确定的活动项目发布到网络平台供学生选择。
工作小组按照实际需要,对开放科学活动资源单位和活动项目进行调控管理,包括:确定资源单位每学期运行活动项目的数量上限、资源单位每学期累计接待学生人次上限、学生每学期参加自主选课类型活动的次数等。
第四章活动实施与评价第十三条开发运行初中实践活动管理服务平台(http://kfsj.bjedu.,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承担开放科学活动管理功能。
学生、教师通过网络平台预约活动项目,记录、评价活动情况;区教委、学校通过网络平台监控、分析学生参加活动情况;资源单位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活动项目发布、考勤、任务单上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资源单位要建立专门团队和工作机制,在师资、场地、设备设施和材料等方面精心准备,安排专人做好学校、学生活动咨询,做好活动实施、管理和改进,确保活动高质量实施。
资源单位应始终将安全放在活动的首要位置,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活动,做好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学生参加活动安全。
第十五条开放科学活动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实施:自主选课。
资源单位按照要求在网络平台发布活动课程,学生根据兴趣自主选择,每次参加活动学生来自不同区、学校,单个项目每次活动一般不超过30人。
活动时间主要为周末、假期。
送课到校。
资源单位按照要求在网络平台发布活动课程,学校管理教师在征求学生意愿基础上,统一为学生预约活动,一般应打乱原班级建制组织活动,单个项目每次活动一般不超过30人。
资源单位组织师资,携带设备、材料,到学校为学生提供活动服务,活动时间由学校和资源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开放科学活动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开学初至寒暑假开始后第一周。
第十七条为培养学生团队合作能力,每个活动项目均应开设一定数量的自主选课类型活动。
为保证资源丰富性和多元性,学生每学年参加同一资源单位活动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一活动项目不得重复参加。
为让学生能够和不同班级、学校的同学交流学习,原则上一次活动中来自同学校同班级的学生人数不超过6人。
鼓励资源单位在郊区设立活动场所,开设自主选课类型活动。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生、中途由外地转入北京学生或其它由于不可抗力无法按要求参加开放科学活动的学生,应采取后继学期补课的方式补足活动分数。
如确实无法按要求完成开放科学活动任务,可以采取校本科学实践活动替代的方式补足活动分数,由所在学校申报,区、市两级认定级。
第十九条资源单位要严格保证活动时间和质量,不得安排商业性容,不得干预学生预约活动。
资源单位要指导学生完成任务单设置的活动任务,完整体现学生合作探究全过程。
第二十条活动结束后,学校要督促学生、教师实事对活动进行网上评价。
工作小组按照学生网上评价、教师网上评价、督查评价等情况定期对资源单位、活动项目进行动态评估。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开放科学活动项目经费包括实施经费和管理经费两部分。
实施经费用于支持资源单位提供活动服务,按照活动项目评定级别、实施费用标准、活动实施质量、服务人次据实核算。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资源单位,每学期活动结束后由各区教委与资源单位据实结算实施经费。
通过承担市教委下达工作任务确定的资源单位,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管理。
实施经费原则上由市级财政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各区资金补助。
管理经费用于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实施管理、网络平台开发运维、开展研究等工作,纳入市教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放科学活动每人次实施经费标准按照两类三级划分,一类为财政供养单位,分为275元、241元、194元三级;二类为非财政供养单位,分为334元、291元、234元三级。
对于到延庆、密云、平谷、怀柔以及迁安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弟学校等地送课到校活动,按照每次活动每人次35元给予交通补贴。
第二十三条对资源单位申报的活动项目实施经费等级,综合考虑成本、质量等因素,每学期活动实施结束后,按照评审专家打分(占50%)和学生、教师评价(占50%)共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通过承担市教委下达工作任务确定的资源单位(如中小学、少年宫等)实施经费支出围包括:(一)专家费:指外聘专家咨询或指导科学实践活动时发生的费用。
(二)培训费:指活动项目实施中因授课或项目组织管理培训等发生的场地费、讲课费、伙食费、住宿费、资料费等,活动项目送课到校等过程中产生的食宿费用。
(三)劳务费:指为活动项目的组织管理或实施临时或长期外聘人员发生的劳务性支出。
(四)资料费:指项目实施中给学生、教师提供必要参考资料的翻译、速录、复印、印刷等费用,零星图书资料购置费用。
(五)印刷费:指活动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制任务单、活动项目介绍等发生的费用。
(六)材料费:指在活动项目开发和实施中所需的耗材、实验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费用。
上述各项支出标准根据市区相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五条开放科学活动项目经费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
经费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及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各区财政局、区教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上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经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市对区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并明确实施开放科学活动的具体金额。
该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十七条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对活动项目加强预算绩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我市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财政局、区教委,项目单位要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资源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备案活动方案、场地、师资等情况,据实记录活动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上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材料,履行安全承诺,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条建立开放科学活动督查机制,市、区两级组织专门督查团队,采用多种方式对开放科学活动各环节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对于督查中发现问题的资源单位和活动项目,暂停其服务、责令限期整改,如逾期仍未达标,终止活动项目、资源单位服务。
定期公布开放科学活动开展情况和市、区两级督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市区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解释,《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京教财〔2016〕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