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引发的思考
工伤案例的启示心得

工伤案例的启示心得工伤案例的启示心得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给职工和企业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在工伤案例中,我们可以从中吸取一些启示和经验,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以下是我从工伤案例中得到的一些启示心得:首先,安全教育非常重要。
工伤案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职工对安全教育的重视不够。
很多职工并不了解自己的岗位上存在的危险因素,也不知道如何正确使用工具和设备。
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安全教育,让职工了解工作环境中的潜在危险,并提供必要的培训,使职工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其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工伤案例中许多都是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例如设备维护不及时、防护措施不完善等。
企业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同时,企业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再次,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提高。
工伤案例中很多职工容易产生侥幸心理,不重视安全措施。
一些职工还会违反公司规定,不按规程操作。
因此,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让他们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遵守安全规定。
最后,企业要重视和保护员工的心理健康。
一些工伤案例中,员工的心理压力过大,导致工作出现疏漏或者意外伤害。
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心理咨询等方式,帮助员工有效应对压力,并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减少工作压力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影响。
工伤案例的启示心得是我们避免重复犯错的宝贵经验,只有从案例中吸取教训,我们才能不断提高工作安全和职工健康保护的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注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工作环境的检查和维护,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我们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工伤事故的案例分析与反思

近年来工伤事故的案例分析与反思近年来,工伤事故频发,给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近几年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深入研究,并从中汲取教训,进行反思和改进。
首先,我们看看201X年发生的一起工伤事故。
在某家企业的生产车间,一名年轻的工人因为操作不当导致手部被机器缠绕,造成严重的损伤。
事故发生后,我们可以看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安全意识教育,这名工人对机器操作规程缺乏了解,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是缺乏设备维护和检修,机器的保养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三是管理不到位,没有完善的监督和指导机制,对工人的安全操作负责。
另一个案例是XXXX年某地发生的一起工地坍塌事故。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管理混乱,土方挖掘不当和建筑材料使用不符合规范,导致建筑物垮塌,多名工人被埋压。
这起事故反映了以下问题:一是施工方追求快速完成工程,忽视了安全问题。
二是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对建筑工地的安全检查不彻底,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三是施工队伍缺乏必要的技术和安全培训,未能掌握合理的施工方法。
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通过定期培训和演练,让工人熟悉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危险区域的警示和防护。
其次,相关企业和部门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机器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工人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地的监管力度,确保施工方按照规范操作,严格检查和评估各项工程安全要求。
总之,近年来工伤事故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和反思,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只有加强安全教育、维护设备、加强管理和监管,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工伤纠纷心得体会

工伤纠纷心得体会近日,在参与一次工伤纠纷案件的调解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工伤纠纷的复杂性和解决问题需要理性思考和妥善处理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此经历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了工伤纠纷案件的复杂性。
在调解过程中,我发现工伤纠纷往往牵涉到多方的利益关系,包括工人、雇主、保险公司等。
每个当事人都有不同的诉求和观点,因此解决纠纷需要考虑到多方的利益平衡。
在调解过程中,我需要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理解各自的诉求,并寻找一个大家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需要充分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悉工伤赔偿标准,并能够灵活运用这些知识。
其次,我深感解决工伤纠纷需要理性思考和客观公正。
工伤纠纷涉及到人身伤害和经济赔偿,往往引起当事人的强烈情绪和情感冲突。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需要保持冷静和客观的思考,客观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基于法律和政策进行判断和决策。
作为调解员,我不能被情绪所左右,而应当以公正和理性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解决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最后,我认识到解决工伤纠纷需要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关系。
在调解过程中,我发现双方往往有很深的怨恨和矛盾。
作为调解员,我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倾听双方的诉求,平衡双方的利益,化解双方的矛盾。
我需要在言谈举止上展现出良好的责任感和亲和力,以帮助当事人放下矛盾,达成和解。
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才能让双方重新建立信任,达成双赢的结果。
总的来说,这次工伤纠纷调解案件给了我很多启发和思考。
我深刻体会到了工伤纠纷的复杂性和解决问题需要理性思考和妥善处理的重要性。
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为更多的工伤纠纷案件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解决方案。
我相信只有不断学习和成长,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
工伤事故的反思范文

工伤事故的反思范文工伤事故的反思甲公司将一个采矿场转让给自然人张某,转让协议约定,张某使用甲公司招牌个体经营矿场,假设出现平安事故,由张某自理。
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又与王某等人签订劳务协议。
xx年,王某因矿井塌方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张某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不愿再承当王某伤残赔偿等费用。
之后,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王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又以被诉主体不明,无法确认主体的合法性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各项伤残费用32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原告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再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再审认定,王某在采矿过程中受伤致残属实,但因无工伤认定,无法确认是否构成工伤,故判决维持原判。
从此,王某走上漫漫信访之路。
本案后经多方协调,王某最终从甲公司、当地政府等共获得15万元赔偿款,方息诉罢访。
王某工伤索赔案历经行政处理、仲裁确认、诉讼索赔、抗诉再审的漫长过程,未能得到有效救济,致其无奈地走上越级上访之路。
回过头来反思,造成王某索赔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违法经营,使劳动法律关系复杂化采矿行业是特种经营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但甲公司却违法将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自然人张某。
张某再以实际经营者身份与他人签订劳务。
实际经营者的更换,增加了劳动者是与单位还是与个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确实认难度。
因此,在处理过程中,自然涉及到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确认问题,并且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实体权利的实现因程序性障碍变得复杂起来。
二、损害发生后,伤者欠缺法律知识,耽误了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间王某遭受严重伤残后,仅想到及时治疗伤情,没认真思考找谁赔偿、何时提出,如何索赔等。
故其没有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也没有在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后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丧失了通过行政执法正常渠道,获得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机。
工伤赔偿调解案例心得

工伤赔偿调解案例心得工伤赔偿调解案例心得在一次参与工伤赔偿调解的案件中,我的角色是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协助受害者达成公平合理的赔偿协议。
通过这次案例,我有了一些深刻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案件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与诉讼相比,调解具有成本低、速度快、操作简单等优势。
在这起工伤赔偿案例中,受害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本就紧张,如果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很有可能会加剧双方矛盾。
而通过调解的方式,能够让双方放下敌对情绪,主动寻求合作解决问题。
其次,案件调解需要平衡双方利益。
在这个案例中,受害者要求赔偿的金额较大,而雇主则认为受害者的伤势并不严重,要求低额赔偿。
作为调解人员,我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判断双方的主张。
通过耐心地沟通和协商,最终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实现了利益的平衡。
再次,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妥善处理情绪化因素是非常重要的。
受害者在受伤后,一直心存怨恨,对雇主充满了愤怒与不满。
而雇主则可能会有一些不满意的情绪,例如对受害者的要求过高等。
作为调解人员,我要经常调查双方的情绪状态,并及时释放和调整情绪,帮助双方摆脱情绪困扰,专注于问题的解决。
最后,案件调解需要深入了解实际情况。
在这个案例中,受害者的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因素都会对赔偿金额产生影响。
因此,我必须认真了解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包括工资、医疗费用、劳动合同等,并及时找出相关证据加以利用,形成一个有力的论据来为受害者争取合理的赔偿金额。
通过这次工伤赔偿调解案例,我深刻体会到了调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作为调解人员,要站在公平、公正、客观的立场上,解决双方的分歧,并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次调解,受害者和雇主双方得到了满意的解决,恢复了双方之间的关系。
这让我深感调解工作的意义和价值。
未来,在类似工伤赔偿案中,我会更加注重与双方的沟通和协商,努力达成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
办理工伤保险纠纷心得

办理工伤保险纠纷心得办理工伤保险纠纷心得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或患病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和医疗待遇的一项重要保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常常会发生工伤保险纠纷。
最近我就遇到了一起工伤保险纠纷案例,经过一番努力和学习,我从中总结出了一些心得。
首先,详细了解法律法规是办理工伤保险纠纷的基础。
在办理工伤保险纠纷之前,我先仔细研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工伤保险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深入理解。
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我能够更好地把握工伤保险的核心原则和适用范围,从而具备了解决纠纷的基础。
其次,注重证据收集是解决工伤保险纠纷的关键。
工伤保险纠纷往往涉及到事实的认定,因此,要通过充分收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我遇到的案件中,我积极收集了事故发生现场的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相关的工资收入证明等等。
这些详细的证据可以有效地支持我的观点,并向对方证明我的权益。
再者,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是解决工伤保险纠纷的重要策略。
在处理工伤保险纠纷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对方不配合或存在争议的情况,我会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我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调查,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代理,并提起诉讼等。
当然,在运用法律手段的过程中,我也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时机和方法,以免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
最后,坚持维权是解决工伤保险纠纷的底线。
工伤保险纠纷往往需要耐心和毅力来解决,因为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碍。
但是,不管遇到多大的困难,我都坚信自己的权益,坚持不懈地向相关部门申诉和投诉,并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到自己应有的赔偿和待遇。
通过这次工伤保险纠纷案件,我深刻体会到了办理工伤保险纠纷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坚持维权,并通过详细的事实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我会继续学习工伤保险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为更多的劳动者解决工伤保险纠纷提供帮助。
工伤案例感想心得

在我国,工伤事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日,我参加了一次工伤案例的分析会,通过深入了解工伤案例,我对工伤事故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引发了我对工伤问题的思考。
首先,工伤事故的发生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在分析会上,我们听到了一位工伤者的亲身经历。
这位工伤者原本是一名充满活力的青年,由于在工作中不幸遭遇事故,导致终身残疾。
从此,他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家庭经济也陷入困境。
工伤事故不仅夺走了他的健康,还摧毁了他的家庭幸福。
其次,工伤事故暴露出我国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不足。
在分析会上,我们发现,许多工伤事故的发生都与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有关。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员工缺乏安全意识,容易发生工伤事故。
此外,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购买低价劣质的安全防护用品,使得员工在工作中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再次,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亟待解决。
在分析会上,我们了解到,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往往成为当事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焦点。
一些企业为了逃避责任,故意拖延赔偿,甚至拒绝赔偿。
这使得工伤者及其家庭在遭遇不幸的同时,还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
因此,建立健全工伤赔偿机制,保障工伤者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处理:1.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3. 加强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品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为员工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4. 建立健全工伤赔偿机制。
政府部门应完善工伤赔偿政策,明确赔偿标准和程序,确保工伤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5. 强化对工伤事故的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工伤事故的监管力度,对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震慑。
浅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工伤事故的频发,严重影响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工伤损害赔偿争议也让劳资矛盾日益激化。
很多劳动者因工伤成为弱势群体,他们的处境激发起民众的同情心和正义感,让社会对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农民工、临时工等工伤认定问题,一直是工伤争议中的重点和难点,加之定性的不确定和程序的复杂冗长,使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在工伤赔偿道路上步履维艰。
正确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笔者结合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认定和赔偿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论述。
一、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程序复杂冗长。
工伤赔偿制度因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不进行过错相抵,可使一些农民工、临时工从中获得某种实体或程序上的利益,但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临时工却承受不起时间和金钱的消耗。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平均每起纠纷在此阶段花费4个月时间,职业病人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甚至更长;确认劳动关系后,农民工、临时工才能启动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程序,在这个环节又会耗费很长时间。
而农民工、临时工、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寥寥无几。
这意味着,若用人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临时工就要再经历“一裁二审”来追讨赔偿。
如此一来,平均每个工伤案件,自工伤发生到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长达一年多的时间。
所以,工伤保险赔偿争议处理机制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临时工、雇工来说已经失去了特殊保护的意义。
他们无奈只能选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请求。
有的虽选择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获得了法院判决,但内心的不平往往会让其对案件再次上诉、缠访。
如原告李某2004年7月在煤矿务工时头部受伤,住院治疗46天后双方协商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原告得到了30000元赔偿款。
事后原告对该协议反悔,于2006年2月向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超过申请期限,该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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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引发的思考由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引发的思考由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引发的思考案例:甲公司职工**某20**年6月在工作中受伤,甲公司未为**某缴纳工伤保险。
20**年9月**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拾级。
甲公司不服鉴定结果,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重新鉴定,20**年7月25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某伤残程度为拾级。
20**年6月,**某应聘到乙公司工作,20**年7月8日,**某在乙公司工作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20**年11月**日被认定为工伤(因工死亡)。
问题一:**某死亡前没有提交劳动仲裁申请来要求甲公司对其第一次工伤进行补偿,**某死亡后,其家属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某第一次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某的家属是否具备此案仲裁申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某家属是可以参加仲裁活动,即**某的家属是适格的申请人主体。
观点二,工亡待遇和工伤致残待遇的请求权人是有区别的,工伤致残待遇是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主体对劳动者本人因工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其请求权人是劳动者本人,而工亡待遇是工亡待遇支付义务主体对劳动者近亲属进行补偿,其请求权人是劳动者近亲属。
**某在甲公司受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人应为**某本人,而请求权①是人身权②范畴,不能转让和继承(能继承的只有财产性权利),并随**某的死亡而消灭。
因此**某的家属不是是适格的申请人主体。
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的规定不能只从字面上简单理解,要联系前后法条及法律体系做系统解释,这里的“劳动者死亡的”应理解为“劳动者因此次工伤事故死亡的”,即劳动者的死亡要与此次工伤事故有因果关系。
因此,在此案中**某第一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人是**某本人,而**某在还没有提出请求也没有委托代理人提出请求之前死亡,其请求权消灭。
**某的家属不具备申请第一次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资格。
注:①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②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
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在人身权体系中,身份权一律不得转让;在人格权中,除了法人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外,其他类型的人格权一律不得转让。
问题二:不考虑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某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待遇应该怎样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目的是为了弥补由于工伤而造成的收入损失以及对身体造成的伤残进行补偿,以减轻伤残对个人生活及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支付的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考虑到劳动者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难而支付的费用。
**某已经死亡,不会出现伤病发生变化的情况,也不会出现就业困难的情况因此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支持,只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间经鉴定若在劳动者死亡以前,则应全部支持,停工留薪期若终止时间在劳动者死亡以后,则应支持从受伤之日起到死亡之日止的部分。
附送:由一起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造行政败诉案件引发的思考由一起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造行政败诉案件引发的思考由一起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造行政败诉案件引发的思考[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也一再表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
依法办案是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生命线所在。
而且,行政复议撤销行政处罚或行政败诉也是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可不重视。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造的典型行政败诉案例,引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中易被忽略的细节问题,有可能会导致“因小失大”、“毁于蚁穴”的后果,提出了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
20**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于20**年**月**日作出的《限期改正决定书》。
由此,一起从案发到法院一审判决历经一年的行政案件,以执法局败诉终结。
本案涉及面积1.71平方米,执法部门发出的为《限期改正决定书》,可谓小型案件。
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我,有机会旁听了法院审判本案过程,觉得本案例能够深刻反映当前城管执法的薄弱处,很有必要认真对待、深入剖析和总结,以示警戒。
下面,我就以一名执法队员的眼光来谈谈对本案的几点思考:一、案件基本情况(一)行政执法过程1、案发:20**年**月**日,执法中队接到群众举报,位于**区**镇某物业小区内**室业主有违法建造行为。
2、初查:中队执法人员于24小时内派出两名队员前往举报的案发地进行初步调查。
到场后,执法人员查看了现场,发现该室在阳台处砌墙,具体事实为:在该室楼中楼一、二层的“公共”阳台上分别增设墙体a1、a2,总面积为:1.71平方米。
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业主于**月**日前改正,**月**日9时携带相关材料到执法中队接受调查;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由物业管理处知情人作为见证人签名,执法人员还制作了现场照片。
3、调查取证:**月**日,业主林某某委托其女婿前来接受调查,出示了业主身份证、业主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装修篱工许可证、二次装修检查记录表、整改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
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从笔录显示,当事人承认了违法建造基本事实,并对将来的法律责任没有任何要求和异议。
4、案件审批:执法中队制作并向区执法局机关报送了案板调查报告、立案登记表和案件处理审批表,并经法科规审查、局务会案件评议和局长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一是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自接到《限期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改正;二是罚款人民币201X0元整。
5、法律文书送达:执法局于20**年**月**日发出了告知书。
**月**日,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相对人林某某家大门上张贴了告知书,并由物业管理处知情人作为见证人签名。
执法局于20**年**月**日发出了《限期改正决定书》,**月**日,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相对人林某某家大门上张贴了告知书,并由物业管理处知情人作为见证人签名。
6、行政复议:20**年**月**日,区执法局接到市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20**年**月**日,区执法局接到市政府《行政复议答复决定书》,维持区执法局《限期改正决定书》。
7、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20**年**月**日,区执法局向林某某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当事人拒收,改邮寄送达,并于**月**日投递签收。
(二)司法过程1、法院通知。
20**年**月**日,区执法局收到区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区执法局成为了被告。
2、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20**年**月**日,区执法局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3、开庭审理。
20**年**月**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
二、两点启示1、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有待提高。
中队执法人员在初查时开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作出现场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时,将“共用”表述为“公共”。
而这一点在市执法局制定的《厦门市物业管理区域城管执法试行规程》第六条第一款中有详见。
具体如下:“(一)违法建造,是指在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区域内,占用住宅区公共设施、房屋的共用部位或者在住宅内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阳台上的违法建造行为,其权属明显是指向共用,而非公共。
这一点疏忽,竟然成了公堂上原告与被告争议的两大焦点之一。
区人民法院认为,确认涉案建筑部位的权属,直接关系到原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的认定。
为此,区人民法院还专门从《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用一页纸阐述了这一问题。
区人民法院还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在本案中,被告是在接到举报而非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的情况下立案查处的,更须对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涉案建筑部位的权属,确定“违法行为”事实是否存在。
但是,被告并未通过对房屋及配套结构、建筑设计图纸等相关材料核实本案所涉及建筑部位的权属,现场勘验对原告砌隔墙的认定及所附图示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而且,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进行现场勘验时已通知原告或代理人到场,有违行政程序规定。
最终,法院判定区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事实没有查清,主要证据不足。
这是败诉的主要原因。
2、案件审查把关不够严。
一般程序案件的立案、调查报告、审批都须经过中队长、法规科、局务会集体评议和主要领导签字。
可是为什么一系列的问题呢?比如:用错字;现场勘验通知原告或其代理人到场的程序履行不到位;现场勘验人工绘图未参考相关图纸,而显得不精确;现场照片没有远近结合,没有反映不同时期施工状况,等等。
这些问题都指向了同一个环节,案件的审查不够细、不够严。
如果在其中任何一个审批环节中能发现并指出错误所在,或许本案就不会败诉了。
三、三点建议1、提升队员业务素质。
一是建立典型案件评议制度。
由局法规科牵头,每季度组织各执法中队部分人员开展一场典型案件查处评议。
由辖区中队制作课件,简绍情况,各参与单位提出感受,领导作点评。
长此下去,必能提高队员对执法专业的兴趣,从而提高学习法律、业务知识的自觉性。
二是落实培训制度。
我局目前主要行使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市政公用,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72项,行政强制权28项。
执法队员能完全掌握这些法律法规的并不多,更谈不上很好的运用。
“打铁还须自身硬”,我们可以通过多种灵活的方式,做大做强培训工作。
如:走出去,就某一类案件处理去参观兄弟单位的做法,或者请进来,就某一类案件处理请兄弟单位代表前来授课;再如:重要法律、法规和规定出台后,有必要组织学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