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不肯出庭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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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证制度之完善——基于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思考

论作证制度之完善——基于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思考
对州
一 一
思 政 探 讨
论 作 证 制 度 之 完 善
基 于对 证 人不 出庭 作证 的 思考
张 礼 彬
南 昌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律硕 士 ( 法学 ) 究生 研
摘 要 : 人 不 出庭作 证 , 法庭 上 书面证 言通 行 无 阻 , 我 国 证 而 是 司法 实务界 面 临的 一个 “ 症 ” 其 原 因在 于 : 顽 。 法律 没 有顺 应 人 们 “ 利避 害 ” 趋 这一人 之 常情 , 定 相应 的 合符 理 性 、 义的规 定与 制 正
而, 此类 “ 证人’ 不出庭作证非凶经济损失补偿之 故。 所以经济损 失补偿对证人 冉庭作证的影 响比较弱 , 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证 人作证的主动性 和积极性 , 增加当事人的诉 成本和负重。 ( ) 三 对第4 项原 因的辨识。从个 ^利益本位来讲, 于己无关
之 事 , 实 “ 一 事 不 如少 一 事 ” n 作 证 , 确 多 。}庭 的确 会干 扰 证 人 的
极低 的中国其 民众的理念或思维惯性, 证人 m庭率高的发达法治
负责人应 当支持证 人作 证 。 然而 ,“ 人 出庭 难 、 ” 证 出庭率低 似 乎已经成 为法 学界和实务界的普 遍认识 。 于诉 讼与审判 极 ”对 为 重 要 , 明文 载 于法 典 的 诉 讼 制 度— — 证 人 作 证 制度 , 何却 且 为
“ 就 ” “ 国 作证 制 度 之 三 大 怪 现 状 ” ?学 术 界 、 务界 也存 成 中 灾 思 考 、 究 这 样 的问 题 : 什 么证 人 不 庭 作证 ?受 义 化传 统 的 探 为
影响? 惧怕诉 讼?立法不完善?还是畏惧作证 町能给 自己带来报 复或不利益呢? 笔者拟就此展开追问。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证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3篇)

证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的情况并不少见。

证人拒绝出庭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证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证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证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1. 证人证言不被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拒绝出庭,其证言一般不被采纳。

在证人拒绝出庭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其他证据和情况判断案件事实。

2. 证人可能被强制传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是指法院依法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出庭作证。

3. 证人可能被罚款或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罚款或拘留。

罚款是指法院依法对证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拘留是指法院依法对证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 证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证人拒绝出庭的行为构成犯罪,如伪证罪、拒绝作证罪等,证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1. 证人拒绝出庭,其证言不被采纳,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影响案件审理。

2. 证人被强制传唤、罚款或拘留,可能会对其生活、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3. 证人承担刑事责任,将面临刑事处罚。

四、应对措施1. 加强证人宣传教育,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

2.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合法权益。

3. 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效率。

4. 对拒绝出庭的证人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五、结语证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严重,不仅影响案件审理,还可能使证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证人宣传教育,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同时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确保证人合法权益。

对于拒绝出庭的证人,应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第2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基本要求。

鉴定人拒绝出庭法律后果(3篇)

鉴定人拒绝出庭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作为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其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鉴定人拒绝出庭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引发了法律后果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定人拒绝出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1. 法院可以强制鉴定人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

鉴定人出庭后,应当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询问。

2. 鉴定意见可能被排除鉴定人拒绝出庭,其鉴定意见可能被法院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 鉴定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鉴定人拒绝出庭,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鉴定人拒绝出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鉴定人因拒绝出庭,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 鉴定人信誉受损鉴定人拒绝出庭,不仅损害了其个人信誉,还可能损害整个鉴定行业的信誉。

长期拒绝出庭的鉴定人,可能会被行业协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声誉和职业发展。

5. 案件审理受到影响鉴定人拒绝出庭,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增加诉讼成本。

同时,由于鉴定意见无法得到充分质证,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原因及应对措施1.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原因(1)鉴定人自身原因:如鉴定人患有疾病、出行不便等。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法律的一些具体规定存在缺陷和不足。 民事诉讼法单而缺乏可操作性 ,仅具有象征意义。 证据规定 》 《 对证人的出庭方式、出庭的程序和规则、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 及接受当事人的质证等作出了补充性的规定, 但总体上仍存在 着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严重脱节。 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
由于证人不出庭已经给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消极的影响为了使证人出庭作证率得到提升证人出庭作证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证据规定针对民事诉讼法中所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了弥补但是证据规定施行至今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并没有显着改观如何保证证人出雇并如实提供证言仍然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夙待解决的个课题
维普资讯
的强制力度不够 , 导致证人怠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法律对证 人权利的保障力度不够,导致证人不愿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四、司法机关缺少权威
在法治社会中, 司法机关的权威至关重要。在某种意义上 来说,法官就是国家法律的化身, 对法官的信任、对司法机关 的尊重也就是对法律的尊重。 在法治社会中,法院对证 人发出 的出庭传唤具有不可争议性,除非有法律上规定的正当理由, 否则证人必须按照法院的指示出庭作证 如果证人不按时出庭 作证,法院就可以对其给予强制或惩戒。 但在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还没有得到确立。一方面,由 于我国法官的人员构成良莠不齐 , 司法文书的水准存在着很大 的差异, 裁判的公正性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真 正实现司法独立,法院经常受到来I 刍 社会各方面的干涉, 法官 的独立性和裁判的中立性也难以得到保障。 因为司法机关缺少 权威, 所以导致很多证人对法院的出庭传唤并不重视, 有时甚
第 2 卷第4 2 期
20 年 1 月 06 2
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证人不愿意出庭怎么办

证人不愿意出庭怎么办

证⼈不愿意出庭怎么办想要将犯罪嫌疑⼈送进监狱,证⼈的证词⾮常的重要,但有些证⼈因为害怕被报复或是胆⼩怕事的性格,不愿意出庭作证,让犯⼈逍遥法外。

那么,⾯对证⼈不愿意出庭怎么办?店铺⼩编告诉我们证⼈不愿意出庭要看实际情况。

证⼈不愿意出庭怎么办可以说服证⼈出庭作证。

如果证⼈不愿意出庭作证,则不能强迫。

经法院许可,可要求证⼈出具书⾯证⾔,也可申请法院依法调查。

【案例总结】因此,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你应说服证⼈出庭作证。

如果证⼈不愿意出庭作证,则不能强迫。

经法院许可,你可以要求证⼈出具书⾯证⾔,也可以申请法院依法调查。

【案例情况】住在我楼上的张某往下乱扔东西,砸伤我⼉⼦。

我向张某索赔,他却不认账。

于是我找到⽬击者后到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供了证⼈的姓名和住址信息。

法院送给我的出庭传票上,注明让我带证⼈出庭作证。

请问,我⼀定要带证⼈出庭吗?如果证⼈不肯出庭怎么办?【律师解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应当⽀持证⼈作证。

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不能作证。

⽽且按规定,证⼈的证⾔须在法庭上质证属实,才能获得法院的采信。

因此,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你应说服证⼈出庭作证。

如果证⼈不愿意出庭作证,则不能强迫。

经法院许可,你可以要求证⼈出具书⾯证⾔,也可以申请法院依法调查。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应当⽀持证⼈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不能作证。

经⼈民法院通知,证⼈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式作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然灾害等不可抗⼒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个⼈认为,具体个案中需根据证⼈的具体情况进⾏判定。

略论证人拒绝作证的成因与对策

略论证人拒绝作证的成因与对策

一 一 一 - 一 - 一 ■0一 ■ - ● 一 ■ 一
摘 要 : 在 三 大诉 讼 中 , 证人 和 证人 证 言 对 查 清 案 件 具 有 特 殊 的 价 值 和 功 能 。 但 在 法律 实践 中 , 于历 史 、 会 和 由 社
尽 管法律 规定 “ 是 知道 案 件 情 况 的人都 有 作 凡 证 的义务 ” 但 让证 人提 供 线 索 、 , 出庭 指 证 犯罪 是 十 分 困难 的 , 至 是 一 种 奢 求 , 人 拒 绝 作 证 则 是 常 甚 证 态 , 人证 言制 度形 同虚 设 。证 人 之 所 以不 愿 意 作 证 证 , 者拒绝 作证 , 形 成 原 因 有很 多 , 时可 能 是 或 其 有 某一方 面原 因 , 时则 是多方 面原 因 的交错 。 因此 , 有 对有关 证人 拒绝作 证 的成 因 以及 对 策 作 一探 究 , 在 法律实 践 中意义重 大 。
( ) 统 法 文 化 是 导 致 证 人 拒 绝 作 证 的 历 史 二 传
原 因


( ) 一 利益 的 考 虑 是 导 致 证 人 拒 绝作 证 的 直接
原 因
中 华 文 化 源 源 流 长 ,“ 讼 ” 、 讼 ” 观 念 千 无 “息 等
从 经 济 学 的角度 讲 , 任何 人 的 任何 行 为都 想 利 益最 大化 , 以最小 的成本 获得 最大 的收 益 , 讼 中同 诉 样 如此 。但 在 目前 诉 讼 证 据 制度 设 计 中 , 人 作 证 证 要 付 出一 定 的或者 很大 的成 本 , 收益很 小 , 以说 但 可
如 去作证 , ( 他 或她 ) 遭 受 直 接 的 经 济 损 失 , 济 要 经
了证人 作证 的制 度 , 把证人 作证 作为 一项法 律 义务 , 但 证人 拒绝 作证 仍 然 是 常态 , 与我 国的 传统 法 文 这 化 不无 关 系。 “ 然 法 律 制 度 、 律 体 系 乃 至 法 律 虽 法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制度


我 国证人 出庭 作证 制度存在的 问题.
1 . 证 人 不 愿 意 出庭 作 证

证人 出庭 作证是指证人在案件开庭审理时 向法庭 陈述 真实 的 且其亲身 经历 的案件事实 。证人在庭审现场陈述证词并且 接受质 询能够提高证 言的证 明力及可靠性 , 但是 在司法实践 中, 证人 不在 庭审 中陈述证词 的现象很 普遍 , 证人 出庭率 偏低 。证 人证言 是对 客观事实 和存在 的一种主观反映 , 具有不 可替 代性的特点 , 同时也 容易发生记忆混乱 的现象 。由于我们 每个 人对客 观世界 的表 达、 判断 、 认 知、 反应 、 记忆能力都有差异 , 加之证人可能与案件 的审理 结果或 者与 当事人 之间存 在着不 同程 度 的利 害关系 , 这些均会 对 证人陈述是否真 实造成 一定的影响。
浅议我 国民事诉讼 中证人制度
陈 龙
( 西北政 法大学法律硕 士教 育学院 7 1 0 0 6 3 )
【 摘 要】 我 国民事诉讼 司法 实践 中, 由于 现有 制 度 的 不健 全 、 现 代 诉
讼 观 念 的缺 失等原 因, 存 在证人 证 言 多以 书面的 方式 出现 , 证 人 出庭率
3 . 证 人 出庭 作 伪 证
如实作证是对 证人作证 的最基本 要求 , 但是 , 司法实 践 中, 证 人 当庭陈述 时经 常发 生推翻先前所作的案件事实 陈述 以致 拖延 了 诉讼程序 。 目前 , 我 国民事诉 讼法 中没有 规定宣 誓程 序从心 理层 面上保障证人在庭 审中提供 真实的证言 。对于在我 国民事诉讼 程 序 中有 无进行宣 誓程序 的必要性 , 有相 当一部分 学者认为 我国仅 有部分 公 民信仰 佛教和道 教等在 我国有一定 影响 的宗 教 , 其余绝 大多数 的公 民不信 仰任何宗 教 , 即便是信仰 佛教 和道教等有影 响 力的宗教也不一定能使教众们 因宗教信仰的力量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庭 中提供 真 实的证词 , 因此 , 在我 国 民事诉 讼 中进行 证人 宣 誓没 有实 质 的意 义。但 是 , 证人宣誓 制度 具有一定的实体效果 , 如果证 人通过在 威 严 的法庭 中庄严宣 誓而 了解 了提供虚 假证言 的法律责任 , 那 么证 人会畏 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不敢虚假 陈述 。 二、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关程序 的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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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证人不肯出庭的原因及对策08级高升本法学专业江满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正文 (2)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 (2)二、证人不肯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 (3)(一)立法因素 (3)(二)司法原因 (5)(三)证人自身及社会因素的影响 (5)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解决措施 (6)(一)立法上的完善 (6)(二)司法上的完善 (8)参考文献 (9)致 (9)摘要: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定证据之一,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证人证言的采集中,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提供证人证言决定着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证明力。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非常普遍,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原因对策正文:我国《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述、鉴定结果与勘验笔录七种证据形式,在各种证据中证人证言无疑具有特殊价值。

一般而言,证人证言作为证据需要证人的参与,只有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才能消除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并且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则很少按法律规则运行,许多知道案件情况能成为证人的人不肯出庭作证,影响着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危害在我国广区,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案件,还是适用普通程序的重大疑难案件,都存在证人不肯出庭作证,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

据省州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表明,在2008年,州两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百分之十,剑州、洱源两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2009年1月—5月,在审结的196件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的一件都没有。

[1]证人不肯出庭,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一,证人不肯出庭致使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无法使用,公开质证、公开举证、公开认证成为一纸空文,无法落实。

审判活动是一项紧密衔接的活动,前一审判的操作严重影响着后一操作的质量。

单纯证人证言在法庭中出示、宣读,法官无法就证人证言的真假作出判断。

多个证人证言前后出现矛盾时法官无法辨认真伪,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民事纠纷的及时公正解决。

第二,导致当事人举证责任无法全面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人不出庭作证使当事人无法提交证据,使原本稀有的证据资源变得更匮乏。

法官和审判员不得不从事大量的证人证言收集工作,这有悖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要求。

第三.增加了出现伪证的可能性。

证人证言基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其证言带有证人主观意识。

有些证人证言用作案件审理的证据,法官无法辨别真伪,容易使证人产生一种侥幸心理,从而增加证人作证的随意性,导致伪证出现。

第四,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有损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必须以证人出庭为前提,单凭法官宣读证人证言,出示证人证言。

即使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问,法官也无法给予解答,或者直接对当事人的质疑置之不理或给以搪塞。

并且,证人不出庭作证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证言进行主观取舍。

这些情形无疑会给法律和人民法院穿上不公正的外衣,造成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质疑,降低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可信度。

第五,证人不出庭作证使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长期处于对立与不信任状态,相互之间形成不必要的交流鸿沟,给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增加障碍,影响诉讼活动的社会价值。

二、证人不肯出庭作证的原因分析证人不肯出庭作证受立法、司法执行、证人自身以及社会等因素的影响。

(一)立法因素1. 法律文本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存在一个在的逻辑矛盾。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的情况,即“(一)年迈体衰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不能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它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律规定出庭作证是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另一方面却为证人不出庭作证大开后门。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人确有困难的情况作了补充,但是任何人都可以以第五种“其它无法出庭的情况”为由拒绝出庭,法官更可以以此为由纵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行为,从而以大量的证人证言的出示代替了证人的出庭作证。

2. 法律的规定对证人不出庭作证没有足够的威慑。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人民法院对不肯出庭作证的证人无计可施。

“法不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手则持有为主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柔软可欺。

天平和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平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所在。

”[2]正所谓无法律制裁的命令就无所谓法律的义务。

在是否出庭作证的选择上,证人往往选择不出庭作证。

3. 法律只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而忽视证人经济方面的补偿权。

证人出庭作证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入一定的精力,对其生活工作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证人因作证所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应该得到补偿。

虽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做了规定,但执行起来相当困难,尤其是在当事人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证人的经济补偿权无法实现。

4.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保护不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只注重证人的事后保护,这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前,不得不充分考虑自己及近亲属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在经济效益成本原则的衡量下放弃作证义务。

并且这些规定只考虑对证人本身的保护而未顾及到证人亲属的安全。

证人的近亲属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没有保障。

因此,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果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保护不力,证人因作证而受伤害,证人的近亲属因证人作证而受到打击报复,则会产生一种“波及效应”,其他案件的证人也会担心自己及近亲属的安全利益,这势必会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难度。

5. 法律只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而不赋予证人证言的拒绝权。

由于证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价值选择是基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

因此,法律规定凡是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作证,而不论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这种僵化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同时也损害了证人及其他相关公民的私人利益,其价值选择未必合理。

尤其是在这样一个人情关系比较浓厚的社会,在证人与当事人存在特殊关系而不得不出庭作证时,证人往往选择拒绝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了也只是无关痛痒的说几句或者直接作伪证。

(二)司法原因1. 法律未全面系统地设置和规证人出庭的方式、证人证言效力及证人的质证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仅对确有困难的情况做了几条原则性的规定,特别是第五种情况“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弹性过大,任何人都可以以第五种情况为由拒不出庭作证。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比较多或者传唤证人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法官和审判人员容易避难就易以此为由要求证人只出示证人证言。

以书面证言代替呈堂证言,以证据出示代替当庭质证,使得证人出庭制度实施不力。

2 我国的官本位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

由于我封建时代的官本位思想以及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主动地调查取证,甚至询问当事人,以获得案件的相关信息。

由于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往往对法官的调查积极配合,但是案件与证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对法官的询问等配合不如当事人,加上我国目前法官的考评机制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参考指标就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证人的出庭作证往往会延长庭审的时间,因此,很多情况下,法官对证人出庭与否不是很关注。

(三)证人自身及社会因素的影响。

1. 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总是生活在不同的社会关系网里,人们出于利益关系,人情关系,不会轻易去弄破这网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一种生存策略。

2. 证人认为作证于己无关,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

证人没有社会责任意识或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怕耽搁自己的工作,影响自己的生活,而不愿意出庭作证。

3. 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作证于己不利,从而不愿出庭作证,包庇案件事实,或者证人被当事人收买,证人基于既得利益而不出庭作证。

4. 中国自古以来都重视“和”。

“礼之用,和为贵。

”证人不想得罪任何人,不愿卷入民事诉讼中来。

并且,“厌诉”、“耻诉”观念根深蒂固,不是万不得已,不会自愿出庭作证的。

5. 来自证人单位的阻碍。

目前,很多企业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他们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对职工的出庭亦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继而克扣工资,奖金,直接损害证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证人在得不到单位支持的前提下是不会出庭作证。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解决措施证人出庭作证难,出庭率较低困扰着我国民事审判工作。

证人不出庭的问题不仅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也要从司法实践过程中加以补充。

只有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制意识,才能保证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行使,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使社会和谐发展。

为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立法上的完善1. 严格限制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况,给证人不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漏洞,任何人都可以因“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为由拒不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也可以以此为由不传唤证人,只宣读证人证言。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应当尽量罗列证人确有困难的特殊情况。

2. 明确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应负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出庭作证时证人的义务,却未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应负的责任。

许多国家都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与拘留,罚款等强制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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