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科技储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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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草案)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草案)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及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政策; 确定科学技术及与科学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工作;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工作。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科技经费投入体系。

本市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0%以上,并逐年提高。

第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投入,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年度实际投入占本级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1.6%和1.2%。

市、旗县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投入和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范围。

第七条市、旗县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用于支持以下科技创新活动:(一)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科技重大项目建设;(二)各级各类研发机构及平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保障;(三)关键技术攻关;(四)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五)科技成果转化;(六)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七)科学技术普及;(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九)科技交流与合作;(十)知识产权保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创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创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创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创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3日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新时代创新首府,按照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科技创新三年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四个面向”战略部署,聚焦国家和自治区战略需求,坚持把创新作为发展基点和核心战略,大力营造重视创新、崇尚创新的良好创新生态,支撑驱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补齐短板抓创新。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市场导向,聚焦重点领域梳理科技创新短板,精准实施关键环节技术攻关,解决制约科技创新发展关键“瓶颈”问题。

——坚持企业主体抓创新。

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健全政产学研一体化创新协同机制,促进创新资源要素向企业集聚。

——坚持改革引领抓创新。

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深入落实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政策措施,提高创新活跃度。

加快构建创新生态,推进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7〕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旗县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市及旗县区、开发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一)城镇公共安全设施;(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市本级政法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计生、民政等社会民生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五)其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8〕5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政发〔2005〕10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市各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旗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旗县区政府财政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以下建设《呼和浩特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由旗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和监督。

旗县区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或置换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5•【字号】呼政发[2002]62号•【施行日期】200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2]62号)市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营业部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五日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呼市本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有关部门授权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呼和浩特市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呼和浩特市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呼和浩特市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现发布《呼和浩特市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白音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一日呼和浩特市实施“科技兴市”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技兴市”的发展战略,发挥呼和浩特地区的科技优势,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与经济的全面结合,促进呼和浩特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推进工业企业科技进步第一条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大中型工业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并强化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

负责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对国内科研成果的选用、中试,改革工艺流程,研制开发新产品,从事科技开发的科技人员要逐步达到本企业科技人员总数的30%。

区、街企业及乡镇企业要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横向联合并作为自己的技术依托。

第二条建立企业科技开发基金。

企业科技开发的经费来源,按照市人民政府呼政发(1990)6号文件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企业提取销售额的1%,作为科技开发基金,(被批准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以提3-5%);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15%用于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用于科技开发的部分不得低于20%;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全部纳入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企业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或技术转让的净利收入,按规定缴纳税收后的留用部分,至少50%纳入科技开发基金,企业科技开发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条提高和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

企业要逐步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0]102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0]10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五日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引匝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项目稽查办法》(内政办发[2000]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在市计划委员会设立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查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国家或自治区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五)使用国家或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七)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八)国家或自治区政府特许融资的项目;(九)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第五条市稽查办的职责是:(一)负责国家、自治区计委稽查特派员来我市稽察时的协调、联络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二)监督检查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三)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四)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形成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9〕16号)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设立科技计划。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计划遵循职责清晰、组织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简化管理程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安排立项,并由自治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五条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第二章设置与调整第六条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关键技术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和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等。

第七条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科技计划体系应根据监督与评估的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实施的主体是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接受自治区科技厅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呼政办字〔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预算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呼和浩特市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0日呼和浩特市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等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评价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下具体实施。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5日呼和浩特市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积极落实自治区“科技兴蒙”行动,引导带动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与动力,推进全市科技创新提档升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十四五”时期,全社会研发(R&D)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3%以上,到2025年,全社会研发(R&D)经费投入规模达到85亿元以上。

二、主要举措(一)强化政府研发投入引导带动作用1.加大政府研发投入。

建立政府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市本级财政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要明确财政投入年均增速目标。

各旗县区、开发区要设立500万元以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不断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及方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各旗县区,金山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2.优化政府科技资金支出结构。

强化政府创新导向作用,建立适应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加强政府科技资金统筹管理,按照财政资金来源渠道、总量和使用主体不变的原则,对现有部门和单位资金中用于研发经费投入的部分资金进行统筹,逐步提高用于研发活动的比重,支持企业的各类奖补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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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技储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科技项目形成机制,促进科技项目与产业发展的有效衔接,提高科技项目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展性和准确性,建立科技储备项目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储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科发【2015】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项目反映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是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科研立项的依据和来源。

第三条储备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

科技项目储备库是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遵循“公开征集、客观评估、动态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储备项目须符合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包括重大专项、应用研发、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等各类项目。

第五条储备项目须符合以下标准:
1.重大专项类项目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完成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
重大产业化工程建设,实现项目核心技术突破,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2.应用研发类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突出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研究成果须达到区内领先水平。

3.厅市产学研协同创新类项目要注重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注重集成创新资源和开展联合攻关,突出企业的主导地位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支撑作用,研究成果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知识产权类项目通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品牌培育等各项工作,不断优化创新环境,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呼和浩特市每年定期征集储备项目。

第七条呼和浩特市各相关委办局、旗县区科技局、开发区等作为储备项目推荐主体,负责相关领域和地区储备项目的初审和推荐。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呼和浩特市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第九条储备项目申报须在线填写申报书。

申报书包括项目研究的重要性、国内外进展情况、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期目标、经费概算、研发周期等。

第十条申报流程: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线注册用户和密码,申报和填写储备项目申报书,提交成功后,在线打印项目申报书一式5份,加盖推荐单位和法人公章,统一报送呼和浩特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申报的储备项目属于重复性研究或在研项目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呼和浩特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确定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形成呼和浩特市科技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申报项目实用性分析,由各业务科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呼和浩特市创新驱动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地方、行业发展及技术路线图对科技的重大需求,是否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研究内容是否重复等,并提出初筛入库项目建议。

第十四条呼和浩特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对初筛入库项目建议进行先进性、可行性分析,重点针对项目是否解决呼和浩特市当前急需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研究内容的新颖
性、研究路线的可行性、预期目标是否明确、经费概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入库项目。

第十五条呼和浩特市科技局根据入库项目的可行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评估情况、行业领域分布、攻关重点以及年度科技资源配置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征集指南。

第十六条呼和浩特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储备库的建设与运行,项目储备库纳入到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根据每年项目入库和出库情况,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七条入库项目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储备项目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立项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储备项目。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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