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全市经济的支撑带动作用,建立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良性循环机制,创新投资方式,扩大投资能力,促进经济稳增长,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全市发展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功能强、综合效益优、就业拉动作用突出,且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含外币折合)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受规模限制。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社会投资、社会融资及政府投资、政府融资等多种投资方式。

第三条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及部门管行业”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域重大项目的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

建立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会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开发策划和储备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转化率”的原则,实行“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管理模式,推进全市重大项目的开发策划和储备工作。

第二章重大项目开发策划第五条开发策划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导向,全市总体规划及各行业、各地区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以下产业方向:1.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尤其是对支柱产业的稳固和形成发挥支撑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2.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项目;3.对推动市域协同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4.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产业项目;5.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6.对改善民生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区域内各类项目的开发策划;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项目的开发策划工作。

其中,市农经委、水利局负责农业、水利项目的开发策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工业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开发策划;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智慧城市及大数据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的开发策划;市服务业委负责服务业项目的开发策划;市科技局负责科技项目的开发策划;市建委、城管局、环保局、规划国土局、交通局、水务集团、房产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策划;教育局、文广局、卫计委、体育局等部门负责社会事业项目的开发策划;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综合及重点项目的开发策划。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国粮办规〔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第35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投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控风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重点支持中央本级(包括局本级及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领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各专项建设管理办法;(二)组织实施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项目,审核、上报和下达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三)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委托开展竣工验收;(四)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招投标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督查;(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六)实施项目后评价。

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12]4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水利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对部机关本级及直属预算单位申请列入部门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储备管理。

第三条项目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超前谋划、统筹协调;规划先行、细化规范;科学论证、确保质量;绩效管理、透明公开。

第四条项目储备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基础和前置条件,各单位开展项目储备至少比预算编制年度提前一年。

未纳入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年度预算。

第五条项目储备的主要程序是:项目申报、审查、入库以及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新增的申请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纳入部门预算,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申请在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新增项目以及延续项目有新增经费需求或主要工作内容变动的应申报储备。

第七条项目储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项目储备工作由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务司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部委托预算执行中心,承担项目储备的相关具体工作。

部机关及直属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项目储备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八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二)符合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方向;(三)符合国家及水利部正式批复、印发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已实行预算项目规划管理的必须依据预算项目规划进行申报;(四)符合单位履行职责和完成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的需要;(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2•【字号】包府办发[2007]86号•【施行日期】2007.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包府办发〔2007〕8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包头市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依据《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安排的利用土地储备资金实施土地收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等重点项目。

第三条包头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条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包括:(一)市政府拨付重点项目土地收储的启动资金;(二)国有土地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土地储备专项基金;(三)银行贷款资金;(四)其它形式筹集的用于储备土地的资金。

第五条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重点项目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收购、收回土地费用、土地开发整理费、土地储备出让前期工作费、税费和利息。

土地收购、收回费用指土地收购、收回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物补偿费土地开发整理费指土地前期开发过程对地上物及附着物拆迁、平整场地、配套基础设施支出的费用;土地储备出让前期工作费指储备土地可行性研究费、规划设计费、测量费、评估费、广告宣传费、场地看管费及储备土地供应过程中委托代理、审计、公证发生的费用和财政部门核拨的其它费用税费和利息指在储备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过程中依法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和应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所称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

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一)总体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等成本。

(二)年度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年度资金来源覆盖年度支出。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的编制主体,通过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专门反映土地储备资产评估价值、政府为其举借的债务、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储备成本支出等信息的辅助报表。

第七条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风险管控和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组织做好相关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决算以及政府债务举借和还本付息等工作;负责管理已纳入预算和拟纳入预算的土地储备项目库,并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12]4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水利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对部机关本级及直属预算单位申请列入部门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储备管理。

第三条项目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超前谋划、统筹协调;规划先行、细化规范;科学论证、确保质量;绩效管理、透明公开。

第四条项目储备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基础和前置条件,各单位开展项目储备至少比预算编制年度提前一年。

未纳入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年度预算。

第五条项目储备的主要程序是:项目申报、审查、入库以及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新增的申请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纳入部门预算,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申请在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新增项目以及延续项目有新增经费需求或主要工作内容变动的应申报储备。

第七条项目储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项目储备工作由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务司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部委托预算执行中心,承担项目储备的相关具体工作。

部机关及直属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项目储备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八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二)符合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方向;(三)符合国家及水利部正式批复、印发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已实行预算项目规划管理的必须依据预算项目规划进行申报;(四)符合单位履行职责和完成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的需要;(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招商项目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招商项目

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市级政府预算内投资(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市级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申报时间)储备库项目实行集中申报。

每年8月1日至8月30日,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集中报送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其他时间,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所上报项目进行补充、调整。

第五条(申报要求)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进入储备库项目的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等基础信息。

申报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所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申报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库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储备库项目分为甲、乙、丙三类,各类项目实施由丙类向甲类逐级升等制度。

项目具体分类及升等条件如下:丙类项目:入库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但尚未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专项规划、市级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分类为丙类项目。

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

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管理,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按照规划先行、政府主导、对接市场、有序推进原则,规划布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储备、动态调整、资源配置、跟踪管理和综合分析,实现项目建设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对全省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公路、铁路、机场、港航、能源、水利、信息、城建、环保和科技等领域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入库项目主要包括:(一)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列入已经批准的规划纲要、区域规划、重大专项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四)纳入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纳入本项目库。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库,统筹管理入库项目,依据项目库编制基础设施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前期工作计划。

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驻粤单位在我省投资建设项目、省属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属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第五条项目库依托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互联网运行管理项目申报、审核、更新、查询等工作。

项目入库后,各项报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凡申请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资金,以及由省配置资源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

第六条各地、各部门实时共享项目库信息,对入库项目推进建设全过程实施审批、服务和监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资金等建设要素对接,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监测。

第二章项目谋划储备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围绕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重大专项规划,统筹谋划事关发展全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中长期发展需求,谋划储备本行业重点推进的项目;各地按照轻重缓急,谋划储备本地重点推进的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项目储备管理办法
项目储备是项目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储备好一批好项目、大项目才能为我公司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后劲,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现根据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入库项目的条件及类别: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县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入库项目根据成熟程度的不同,分别纳入实施型储备项目库、规划预备型项目库。

具体为:
(一)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济和发展需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

经公司申报,经县相关部门审核,拟近期重点开展前期工作或启动建设的项目,纳入实施型储备项目库中。

(二)根据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项目设想,或经相关单位和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纳入规划预备型项目库中。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当前项目进展、建设必要性等内容。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基本类型为制浆类、造纸类、环保类、辅助设施类等建设项目。

项目总储备库设在投资发展部。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和定时追加相结合的办法。

公司相关部门上报的项目,按照上述规定条件,选择项目,集中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到公司储备项目库中。

投资发展部对相关部门提交的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
筛选,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分别列入实施型储备项目库、规划预备型项目库进行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项目库的管理:项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每个项目必经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

每一个储备项目必须具备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报告、可研报告、初设报告、上级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其中一种正式文件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目前工作进度等内容。

同时投资发展部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实现储备库的动态管理。

对已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及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对进入储备项目库内的项目,公司从以下方面予以支持:
(一)全额公司投资重点项目,安排专项前期费,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二)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抓紧开展项目审批工作。

协调相关部门,协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规划、土地、环保、市政、开工等方面的建设条件。

对项目储备库内不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
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投资发展部将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投资发展部应确保项目的申报质量,对所申报项目负责。

项目储备库的使用:为充分发挥项目库的作用,要编制项目信息卡,及时向公司发布、推荐项目。

各相关部门可以使用列入“公布项
目名单”中的项目资料,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项目招商活动和争取上
级支持,提高项目使用效率。

取用编入总库的项目,要先与投资发展
部取得联系,由投资发展部统一协调,提供相关材料,投资发展部要
积极做好项目总库使用的服务工作。

公司办公室要紧紧围绕推进项目
建设这一体系,加大对项目建设的宣传力度,以提高项目库的使用率。

项目库建设经费:项目总库建设经费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前期
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项目建设需要由公司统一安排,项目
实施后,该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可以从公司的建设经费中列支。

项目库建设的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并落实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及相关经费。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每年下达的项目储备任务,积极开展项目储备工作,按规定要求及时把材料报送到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项目总库建设的责任单位,要认真负责做好项目入库的筛选、汇总工作,并积极做好项目分库建设的指导工作,使我县的投资项目库建设纳入规范化轨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