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

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注意事项和办案技巧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
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
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
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
现在有一句话很流行,就是“细节决定成败”,而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
现就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办案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是指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上述检查活动所作的书面记录。
现场笔录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的重要性要高于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现场笔录是一篇说明文,用来说明现场情况。
文笔可以简练,但必须抓住重点,该说明的事项应全部记明。
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数都要认真记述。
1、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员工以及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经典范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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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经典范例[教程]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领一、提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力的“四要素”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涉及到笔录的证明力。
但是,如何保证现场检查笔录所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全面把握抓住以下“四要素”是核心和关健,1、必须注意查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在实施现场检查时,由于被检查方陪同人员的职务分工不同,客观上造成了对一些情况的了解和对一些问题的认知不同。
因此,弄清现场陪同检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2、必须注意、记载现场检查的过程。
记载过程应注意:(1)应客观描述实施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要记录实施检查人员组成情况及其分工情况,特别是要注明陪同检查的证人、被检查方人员参与检查过程的情况。
要注意如实、准确地记录哪些人实施了某一具体检查活动。
(2)需要抽样检验的,一定要记录抽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包括抽样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过程、抽样实施人、产品批量/生产日期及规格型号、抽样器具、样品数量及封存形式、抽样单编号等信息。
(3)要注意,对生产过程、原料、包装物及检查现场等情况的记载。
(对检查现场情况作描述,有利于从空间角度对事实予以证实)。
3、必须注意记载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获取途径、方式。
涉案物品的数量、价格多少,是行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因此,应注重对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采集及相关证据的记录。
(1)要记明物品的放置场所、码放位置、码放方式;(2)有包装的要记明包装形式和包装标注内容等情况;(3)要记明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 (4)要记明获取相关数据的途径、方式。
相对人口述的,要写明据什么人介绍;现场清点的,要证明清点方式、参与人;查看帐册、单据的,要记明查看的什么帐册或什么单据并记明编号,必要时制作复制件;(5)散装物品的计量,要记明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状态及计量过程;(6)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等”之类的字眼,计件的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精选5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
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
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
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
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
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
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及制作要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及制作要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中《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问题和对策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不认真,造成笔录质量不高,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一、二师卫生监督系统现场检查笔录常见的问题(一)程序违反规定1、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程序。
国家局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中没有预设填制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的空白处,在书写笔录时很容易将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和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记录下来。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无法证明遵守了法定程序。
2、现场检查笔录终了处无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有的笔录只有1名执法人员签名,有的笔录只有当事人签名而执法人员忘记签名,这就无法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是2人以上。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用语不规范1、使用模糊性语言。
对物品数量描述时使用“大约”、“大概”、“估计”等模糊词语,或“多”、“少”、“余”、“左右”等不定词语,用“卫生一般”、“垃圾遍地”、“冰箱里乱放东西”、“制度不健全”等抽象的词语代替具体的描写,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使用简略语甚至写错别字。
使用含义不清,容易发生歧义的简略语,如“无证经营”、“无证上岗”、“无三防设施”等。
这种简略语不能准确具体的描写出违法行为,还容易产生歧义,无法根据检查笔录对事实进行定性。
笔录中更不能出现错别字,错别字不但影响笔录的制作质量,也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特别是被检查人的名称要写对,这既是对被检查人的尊重,也可减少以后可能发生诉讼时的麻烦。
环境监察调查笔录存在的常见问题

环境监察调查笔录存在的常见问题环境监察调查笔录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准备不充分有的执法人员在调查前不进行充分准备,认为“车到山前必有路”,遇到问题再想办法,对调查的内容不提前做好调查提纲,对调查的问题不事先进行梳理,现场调查时便出现思维不清、逻辑混乱、主次不分等问题,调查笔录缺东少西,记录的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必然联系,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在做调查笔录前,调查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先熟悉案情,分清主次,把握笔录重点,对需要调查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记录有用的东西,舍弃无用的信息。
对已知案源如群众投诉、上级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环境信访案件,要提前对投诉反映的内容进行初步了解,如生产工艺、产排污点位、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特征污染物等基本情况,对群众反映的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列出其可能违反的环保法律法规条款及其规定的违法要件,根据违法要件罗列出需要调查记录的提纲;对现场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人员和记录人员在做调查笔录前应当事先沟通,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大致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明确调查方向,有针对性地提问,记录需要固定的证据信息。
二、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法》和环保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均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这就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调查或检查时,必须向执法相对人表明身份,并且不得少于两人,如果该程序要求,将直接影响现场调查笔录的证据效力。
在实践执法工作中,有的执法人员认为与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已经非常熟悉,没有必要按部就班走程序,亮证执法;有的执法人员特别是在节假日值班期间,接到举报电话时,主观上想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调查清楚,一人执法,一人记录。
这些均忽视了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要求,影响了调查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程序不合法,当然现场调查笔录也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三、内容不一致一是在同一个调查笔录制作过程中,前后记录内容不一致。
餐饮现场检查笔录是怎样

一、餐饮现场检查笔录是怎样(一)全面检查,准确记录。
如在餐饮服务单位,从许可情况、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食品的储存、设施设备的配置、消毒保洁、专间的设置、环境卫生状况到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情况等,涉及的内容很多,都应全面检查。
但只需着重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情况,检查记录应当围绕违法事实的基本要素――何时、何地、何因、何种方式、何种行为、何种后果,一一交代清楚,数据要准确,不能估算。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描述应具体,要写清检查的具体空间地点,要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看了笔录也能了解现场的情况。
作为原始性记录,检查笔录必须现场一次性完成,不允许事后补记。
(二)客观记录,不加评论。
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不能在笔录中体现对当事人行为或案件进行定性的文字。
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见、所做的实录,记录应当客观、真实,不能使用现场笔录进行询问,也不能记录现场观察不到的拟断。
如检查餐饮具消毒情况应记录为“在餐饮具清洗消毒间内未发现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消毒剂,发现有500升消毒柜一个,内存放个人物品茶杯和碗,内壁上可见4处霉斑(取证照片一张),周围未发现有电源设施。
而不能描述为消毒柜未使用,内壁很脏或者直接描述餐饮具未进行消毒”。
(三)突出重点,详略得当。
每个检查现场的具体内容,应当逐项分段记载清楚,违法事实要尽量记载事实要件,做到既全面又有重点。
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物品、标识、人员操作情况、工具、原料、设施设备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作为证据。
如对烹调间进行检查应记录为烹调间内有4人正在对食品进行加工,灶台旁有盛装油脂的25公斤的白色朔料桶2只,内各有10公斤的油脂(现场称重),桶表面无任何标识标签(取证照片一张)。
(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要注意记录现场调取物证和拍照、抽样过程及相关文书制作情况,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相关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情况也要写明,使笔录和收集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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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
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
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
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
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
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
浅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的若干问题现场勘验与检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查后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现场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有力证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现场及勘验检查对象可能被人为破坏、更换、损坏等种种原因,使勘查笔录质量不高。
本文针对实践中现场勘查笔录中的若干问题试做探讨,供大家借鉴。
标签:现场勘验检查;勘查对象;证据客观性;证据合法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第106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在现代侦查中,现场勘验与检查已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普遍的运用于侦查活动中。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于案件侦破及审查起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现场及勘验检查对象可能被人为破坏、更换、损坏等,或者相关勘验、检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都会影响到笔录的质量。
笔者试从实践中针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审查时碰到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现场勘验检查的概念及意义现场勘验与检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其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搜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所谓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就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制作的,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过程和结果的证据性法律文书。
现场勘查笔录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有力证据。
具体的说来,它有如下方面的意义:1、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看,它是一种独立的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只能记载所观察到的事实,不允许办案人员进行分析判断。
《工商浅谈《现场笔录》》
《工商浅谈《现场笔录》》一、《现场笔录》的法律地位案例:个体工商户王某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为某布匹市场2排20号。
去年某月,王某擅自移至该市场2排45号经营。
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发现后,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决定对王某予以50元的当场处罚。
该《现场笔录》王某拒绝签名,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载明了王某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因当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故《现场笔录》上没有其他证人签名。
后王某不服处罚,诉至法院,称现场检查时他不在场,并出具了一位朋友的证言为其作证。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笔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能否依据没有当事人和证人签名的《现场笔录》,认定王某的违法事实成立,分歧意见较大,有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理由是。
王某主张其当时不在场,并有一位朋友为其作证,工商所的《现场笔录》上,既没有王某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的签名。
据此,工商所的处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顾不能认定王某行为违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违法事实无法认定。
理由是。
本案中,工商所对于王某是否在现场,除《现场笔录》外没有其他证据,并且《现场笔录》上又没有王某和其他证人的签名;而王某主张其不在场也仅依据朋友的证言,该证言证明力较弱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双方证据均不充分,故对王某是否违法事实无法认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违法事实成立。
评析: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如下;(一)、该《现场笔录》形式合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场的,可有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否则,该《现场笔录》不合法。
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纰漏
现场检查笔录的常见纰漏现场检查是执法机关获取线索、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之一,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是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也是办案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底。
笔者根据本单位近年来行政处罚案件的评查情况,对现场检查笔录中反映出的通病作几点说明,使同行们引以为鉴。
一、认定当事人错误或身份记录不全面。
认定当事人错误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为单位的,错把单位负责人或将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名称当作当事人;二是当事人为个人的,误将其生产经营的字号名称作为当事人。
身份记录不全面集中反映在当事人为个人的,只记录了姓名,未说明其性别、年龄或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及其工作单位或住所。
二、检查的地点及物品摆放的方位记录不清楚。
检查地点的具体位置定向不明,如一栋楼只有一个门牌号的,而检查地点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只记录了门牌号,未确切指明是哪一层哪一间;检查地点是某村庄的一所房屋,只记录了村子名称,未说明是屋子所处的方向和位置。
对检查的物品只记录其外观状态、数量和标识,未指出摆放的具体位置。
三、遗漏了执法人员提取现场证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节及当事人配合检查的情况记录。
现场检查的主要目的就是收集证据,不仅要记录显眼的证据,也要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到的或当事人提供的隐形证据。
现场检查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详细记录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文书送达情况。
当事人面对检查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考因素,其配合检查的情况应如实记录。
四、忽略了在场人或见证人的身份及其在场见证检查情况的记录。
现场检查的在场人或见证人见证现场检查的过程,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确认笔录内容的情况下,应将在场人或见证人的真实身份记录在案,便于行政诉讼时法院通知其作证。
五、缺乏当事人或在场人、见证人对记录内容的确认意见。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完毕,按法定程序应交由当事人或在场人、见证人阅读、修正并签名确认,这样才完善、合法、有效,但一些笔录往往只载有其签名,缺乏对记录内容类似“以上笔录看过,记录属实”的确认意见,降低了笔录应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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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
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做记录时马马虎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一、用语的主观性。
有的药监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加入主观内容。
主要有:
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
如“医用脱脂棉重约200克”,“土霉素片240片左右”等等。
二是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如:
××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
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不清。
如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讲(交待)”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
二、记录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
主要有:
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
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
“密闭、在冷处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
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
如
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
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药品、器械数量是通过盘点、称重,还是查票据获得的。
五是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真正原因。
三、记录的内容前后不一致。
对现场检查药品、器械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的,未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
有的还出现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上注明的药品、器械的名称、计量单位、规格、批号、效期、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数量,与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同类品名不一致。
出现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四、不重视辅助性项目填写,记录不完整。
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助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
主要有:
检查时间填写不准确,页码漏填。
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和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忘记填,页码漏填;检查地点填写不准确。
大多按被检查单位《许可证》正本上地址填写,也有的地址在《许可证》副本上已变更,但其正本未变,这样地址填写就不真实。
如卫生院,检查地点是药房、药库、还是哪个职能科室表达不清;单位名称不写全称,被检查人身份填写不准确。
如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负责人,大多是村主任,而不是该卫生室负责人或从业人员,这样在现场检查笔录上只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填写卫生室真正的负责人;也有的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前任,没有填写现任负责人姓名等相关内容。
被检查人如果是个人,没有填写其身份证号码。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掌握如下的方法和技巧,才能真正提高现场检查笔录法律文书在药监行政执法中的证明力,才能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现场笔录制作的对策及技巧
一、尊重事实,客观真实记录,不加评论。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以事实为依据,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和推断。
也就是执法人员要如实地记录下现场所看、所听的实际情况,与做询问、调查笔录区分开。
二、分门别类,贴近案情,详略得当。
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重点的、主要的要详细记录,次要的、非重点项可略记。
搞清什么一定要记,有的就不一定要记。
如药品的“通用名称”是必记项,而其“商品名”可不记。
或按药品、器械分类记录,或按医院科(室)记录。
特别要注意对涉案药品、器械采集及相关证明的记录。
第一,要注明检查的药品、器械放置场所、位置以及保存方式。
如果是在不合格区或待检区检查的,不能认定其违法。
第二,要按《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如实记录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准文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三,要说明相关数据获取的途径和方式。
如是现场清点的,要记明清点方式、参与人;如是查看发票或药品验收记录的,要记明发票编号或验收记录本的页码,必要时索取复印件,当事人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签上姓名和提供日期。
第四,数据要准确,不能估算。
不能使用“大约”、“左右”之词,有1片,计1片,如实记录。
三、要注意对其他相关证据、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
现场检查笔录法律文书作为证据,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因此,在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收集、抽样过程、扣押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
如涉及药品、器械查封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在现场笔录中记录先行登记或查封扣押法律文书的编号,被检查人和执法人员同时在封条或相应的法律文书上签名。
四、制作好后现场检查笔录应交被检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其签名或盖章。
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
现场检查笔录做好后要交给被检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意见;检查人也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检查人签名者如不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注明签名者身份,如“××院××科医生×××”等。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由2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中签名,并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真正原因。
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
这样做,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明力才能大大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