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100分
C18029S-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90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关于通过交易所进行违约处置的相关要求,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通过交易所进行处置的,会员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交易所。
∙ B.T日提交违约处置申报∙ C.T日可卖,当日根据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要求提交申报数据∙ D.违约处置完成后五个交易日内,会员应向交易所在线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我的答案: C2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首笔最低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万元。
∙ A.200∙ B.300∙ C.400∙ D.500我的答案: D3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 A.融入方情况∙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C.质押股票情况∙ D.以上都有我的答案: D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得()。
∙ A.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B.以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金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 C.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D.占用其他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交收我的答案: ACD2 .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
该协议应当至少包括()等。
∙ A.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号码∙ B.融入方应当将融入资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资金专户∙ C.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会员或其指定机构∙ D.会员或其指定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我的答案: ABCD3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我的答案: ABCD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1 . 会员在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成功后,当日即可允许相应融入方、融出方参加股票质押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100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黑名单情形()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 A.10∙ B.5∙ C.2∙ D.1我的答案:B2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 A.融入方情况∙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C.质押股票情况∙ D.以上都有我的答案:D3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融入资金应当用于()。
∙ A.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B.投资淘汰类产业∙ C.新股申购∙ D.买入股票我的答案:A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1 . 会员发现融入方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资金用途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
∙ A.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 B.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 C.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D.融入方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但仍符合《业务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我的答案:ABCD2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我的答案:ABCD3 .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
该协议应当至少包括()等。
∙ A.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号码∙ B.融入方应当将融入资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资金专户∙ C.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会员或其指定机构∙ D.会员或其指定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我的答案:ABCD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1 . 符合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作为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上交所质押式回购 规则

上交所质押式回购规则质押式回购规则是指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将自己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同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利率归还资金并赎回质押物的一种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方式有效地利用了投资者持有的证券资产,为其提供了融资的渠道,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低风险的投资方式。
质押式回购规则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投资者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运行。
根据规则,投资者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可质押证券交给金融机构作为质押物,以获取资金。
金融机构在接受质押物后,会向投资者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并约定一定的期限和利率。
在质押期限届满时,投资者需要按约定利率归还资金,并赎回质押物。
质押式回购规则的实施,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低风险的融资方式,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稳定的投资渠道。
通过质押式回购,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自己持有的证券资产,获取资金进行投资或其他经营活动。
而金融机构则可以通过接受质押物,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并在质押期限届满时,获得还款并赎回质押物。
质押式回购规则的出台对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运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质押式回购,投资者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自己的证券资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同时,金融机构在接受质押物后,也可以通过再质押或其他方式将其资产进行进一步的运用,增加收益。
这种交易方式既满足了投资者的融资需求,又促进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进而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质押式回购规则的实施,还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
根据规则,质押式回购交易需要通过交易所进行,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都将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约束。
这不仅可以有效地防范市场风险,还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信心。
同时,交易所对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的监管和信息披露,也有助于提高市场的公开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提升市场的效率和公正性。
质押式回购规则的出台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低风险的融资和投资方式,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运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管理办法》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向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服务的过程中,以了解客户、了解向客户提供的股票质押服务为基础,引导客户正确认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向适当的客户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三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第四条客户分类:公司把全部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类,从高到低分别为:激进型、积极型、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
第五条产品定级:公司把全部产品和服务分为五个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高、中高、中、中低、低风险等级。
公司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定义为中高风险类业务。
第六条投资者、产品适配: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匹配要求:(一)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等级相匹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属中高风险类业务,适配于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不适配于稳健型、谨慎型、保守型投资者。
对适配的激进型和积极型投资者,营业部应在客户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后,才可受理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
对不适配的稳健型、谨慎型投资者, 营业部应进行特别的告知警示,客户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已充分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后,才可受理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二方》修订对照表

(一)中国结算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保管。购回交易日日终、部分购回日日终、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解除质押登记并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乙方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产生的现金红利按照本协议第四章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二)深市标的证券的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且托管在乙方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在购回交易日、部分购回日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解除质押登记。
(二)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申请提取待购回期间分派到账的现金红利,但提取后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提取履约保障比例,其中甲方提取现金红利用于提前归还其融资欠款的除外。
对于已解除质押但甲方未予提取或未用于提前归还其融资欠款的现金红利,乙方不对甲方支付利息。
第十五条 (一)初始交易已满6个月且标的证券股份性质为流通股的,甲方申请并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可部分解除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若乙方同意甲方相关申请的,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红股完成后,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提取履约保障比例。
……
7.初始交易所得资金不用于投资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8.初始交易所得资金不用于非法用途;
……
第十条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购回期限在《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遇法定节假日的,购回交易日提前至前一交易日。以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结束日或转为开放式基金的日期。
提取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价格×标的证券初始数量÷初始交易金额×1.5×100%(初始价格:交易议价审核日前20日均价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孰低或乙方核准的进行初始交易时的标的证券价格)
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交易时间编辑本段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易原则编辑本段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报价单位编辑本段直接填写资金收益率(去百分号),即“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价格”是指每100元标准券的价格。
委托买卖流程编辑本段项目交易所内容单位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上证所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
(即委托输入1000张/1000n 张)*n代表自然数。
深交所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
(即委托输入10张/10n张)*n 代表自然数。
委托单位张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证所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深交所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或其整数倍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幅限制,其中深交所有效竞价范围为±100%申报撮合方式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即正回购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即逆回购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注此处“融资”“融券”仅代表交易方式,与“融资融券”业务无关。
详细概念解释请查询质押式回购词条。
申报上限单笔最大数量不超过上交所10万张,深交所100万张。
竞价方式采用电脑集合竞价于连续竞价两种方式行情报价编辑本段报价系统即时显示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即类似于利率),即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不显示百分号)正回购交易及参与方式编辑本段上证所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深交所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参与方式:机构权限及个人权限开通均需临柜。
建议致电各大券商客服确认开通所需证券资产下限后,如真有需要再携带所需证件临柜开通正回购权限。
*注:权限开通后也需柜台现场执行委托操作。
交易期限编辑本段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即自然日)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40页)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
ⅩⅩ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以及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的证券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范围管理、标的证券质押率管理、标的证券集中度管理以及对标的证券特殊情形的处理。
第三条 公司自营作为出资方的项目(以下简称:自营出资项目),公司研究部门负责拟定标的证券选取标准、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在研究部门拟定的标的证券名单的质押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标的证券实际名单及质押率。
第四条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资管出资项目),标的券选取标准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拟定。
实际质押率应由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综合考虑标的证券集中度、购回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对标的证券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二章 标的证券范围的管理第六条 自营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研究部门拟定,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资管出资项目,标的证券的选取标准,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拟定,经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自营出资项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应从公司标的证券备选库中选取。
第八条 自营出资项目公司对标的证券备选库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证券估值、市场状况等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筛选,确定并定期、动态调整标的证券备选库。
第九条 公司选择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证券作为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从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债券中选择。
第十条 标的证券条件(一)自营出资项目:1.标的证券为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或者限售股;②质押期限覆盖其质押流通限售股解禁期限。
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1 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质押式回购(Repos)是指融资方,即上交所会员,通过质押有价证券的方式,向投资方,即投资者,出借资金的一种金融交易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16年3月10日发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以期在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形成一种有利于预防、制止和减轻投资者投资经历风险的市场环境。
《规则》共包括38条规定,首先明确了解决质押式回购交易新开放市场秩序、管理和日常监管规则的方法和程序。
条例详细解释了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应具备的条件、报价及交易条件、质押价值的确定及其他程序等内容。
《规则》推进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形成有利于资金安全,风险防控、秩序管理和市场监管的新秩序。
相关规定及程序要求投资者在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进行投资时,有效把握、判断有价证券的价值及其关联的投资者经济损失的风险,确保投资者利益的损失最小化。
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的出台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帮助投资者更好的进行投资管理和定制风险控制,从而更加安全有效的应用于市场,增强投资者投资安全感,促进质押式回购交易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六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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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黑名单情形()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 A.10
∙ B.5
∙ C.2
∙ D.1
我的答案:B
2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 A.融入方情况
∙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 C.质押股票情况
∙ D.以上都有
我的答案:D
3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融入资金应当用于()。
∙ A.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 B.投资淘汰类产业
∙ C.新股申购
∙ D.买入股票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会员发现融入方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资金用途相关
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
∙ A.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
∙ B.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
∙ C.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 D.融入方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但仍符合《业务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我的答案:ABCD
2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我的答案:ABCD
3 .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
该协议应当至少
包括()等。
∙ A.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号码
∙ B.融入方应当将融入资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资金专户
∙ C.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会员或其指定机构∙ D.会员或其指定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符合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作为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
对错
我的答案:对
2 . 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即需要被证券公司记入黑名单并向行业披露。
()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再认可债券、基金作为初始质押融资标的,也不可作为补充质押标的。
()
对错
我的答案:错
4 . 会员在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成功后,当日即可允许相应融入方、融出方参加股票质押回购。
()
对错
我的答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