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生育权
新婚姻法生育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新婚姻法生育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新婚姻法生育权的规定有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新婚姻法生育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今年最新发布的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婚姻法本身没有进行修订。
司法解释中的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条文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生孩子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生孩子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新婚姻法随着社会和婚姻的发展需要已经出台,对老的婚姻法也做出了一些调整,调整涉及到的地方比较多,比如对孩子的生育权也做出了完善,但是具体的新婚姻法生孩子的内容是什么样的,大家可能不是特别的清楚,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说说新婚姻法是如何规定生孩子的。
▲一、新婚姻法生孩子的有关法律规定今年最新发布的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婚姻法本身没有进行修订。
司法解释中的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二、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生育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两个方面:
( ) 一 生育请求权
生育 请 求 权 是 指 公 民 有 权请 求 对 方 协助 生育 或 者 排 除 第 三 方 侵
害的权 利。 男女双方平等享受这种权利 , 生育与否 由双方进行协商进 行, 对方或第三人没有正当理 由不能妨害权利人行使生育权 。
最 终 的决 定 权 。
划 生育法》 l 第 7条规定“ 公民有 生育的权利 ,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典》 解释, 生育是指“ 妇女受孕, 足月怀胎和生产的过程” 0 。 以此解释,
在 自主的为生育或不 生育行为时受到阻碍、 侵害时, 有请 求法律 保护 人的本质属性之一, 作为人类繁衍 的手段是每个人都应享有 的权利与
权。 两种生育权的内容 的区别在于生育权是否能对抗相对人 , 夫妻间 的生育权是以平等协商 自愿为基础 的, 不可对抗; 而对第三人的生育 权是具有对抗力 , 即可以排除第三人侵害 。
为公法的场合 ; 即系同一 内容的义务, 一面为个人相互间的义 务, 同时
又 为个人直接对国家所负的义务 的场合o@ n 个人之间相互间的义务 , 从权利—— 义务关系的角度分析, 同时也是个人间的相互权利。< 计 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 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为计划生育既 ” 是权利也是义务提供 了佐证 。因此, ‘ 对 婚姻法》 6条应当解读为: l 计 划生育既是公民对 国家的义务 ( 从公法层面) 也是夫妻间的权利( , 从 私法层面) 进而衍 生出一个新l , 孢法学概念——生育权 在我国,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依法生育或不生育 的自由以及 的权利。 二、 生育权 的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部分 内容: . 1 自由而负责地决 定生育子女的时间、 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 2 公民有生育 的权利 , 也有不 生育的 自由; . 生育权 问题上夫妻之 间享有平 等的权利 ; . 3在 4 生殖 健
保大保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大保小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保大保小的法律规定、内涵以及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大保小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侵犯。
禁止对妇女实施其他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是我国专门保护母婴健康的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孕妇、产妇和婴儿享有保健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孕妇、产妇和婴儿的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侵犯。
禁止对妇女实施其他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保大保小的内涵1. 保护妇女权益保大保小的核心是保护妇女权益,特别是在孕期、分娩后一年内和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给予妇女特殊保护,防止男方提出离婚,以保障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2. 保护儿童权益保大保小还体现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确保婴儿出生后能够得到良好的抚养和教育,避免因家庭矛盾导致儿童权益受损。
3. 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大保小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通过特殊保护措施,减少家庭矛盾,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
四、保大保小的实施1. 法律宣传加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保大保小原则的认识和重视。
2. 法律援助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

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摘要:关于《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生育权是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实践中遇到纠纷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
侵犯生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生育;计划生育;夫妻一、生育权的内容生育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但与其他人身权不同。
一般的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等由公民个人独立行使,而生育权必须由夫妻二人共同行使,权利主体具有复合性,这是由生育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生育权上的这种共有性要求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必须共同协商一致,是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生育决定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以及生育时间、间隔的时间、生育数量的权利。
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由于生育权的共有性,要求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公民在行使生育决定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为前提。
(二)生育请求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为实现生育权而要求国家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技术帮助和服务帮助的权利。
如夫妻决定不生育,或暂时不生育时,国家及相关机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提供避孕技术和措施的指导,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服务;对决定生育子女的,提供婚前或孕前的医学检查、孕期的定期检查等。
[8](三)生育方式选择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依法选择生育方式实现生育的权利。
自然受孕、自然生产是人类延续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为人性、最符合伦理道德的生育方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生育方式上也给人们更多的选择机会。
对于选择人工生育方式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生育知情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对有关自身生育的信息有了解、知晓的权利。
生育知情权在生育权体系中起着基础和前提性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其他生育权能的行使。
它包括夫妻之间,有权了解对方有关与生育有关的一切信息;以及夫妻对特定机构进行的婚前检查、接受生殖健康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有权要求如实告知检查结果。
浅析婚姻法中生育权问题

浅析婚姻法中生育权问题当前,生育权主要存在的争议集中在男性生育权方面。
男性是否能享有与女性平等的生育权,怎样实现男性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集意见稿出台后,生育权的冲突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及所面对的问题(一)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萧博士称:”我国法律中本来就没有生育权这一专有名词,但是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生育的权利。
”我国当前直接涉及到的生育权问题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另一部是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不少人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是将生育权看成是妇女的一项特权即否认了男性生育权,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生育权的阐述,使得男性生育权这一话题备受社会各方关注。
(二)婚姻关系中生育权所面对的问题男性是否能够享有生育权的争议。
传统的观点认为,在实践中男性的生育权是很难得以实现的,只有女性才真正享有生育权因为人类本身的生理原因,女性需要经历怀孕然后到生育这样一个较长的过程,所以她们自然就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及风险,所以理所应当赋予女性更多的权利,进而对其进行保护。
生活中女性享有主动性,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双方都出于自愿,共同配合才可以实现。
如果女性主体不愿意,男性主体强制实施的任何违背女性主体意愿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是侵犯女性主体权利的表现。
所以基于这些原因,干脆就对男性主体的生育权进行了彻底的否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男性享有生育权,且与女性主体应当享有同等的生育权,具体原因主要是: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既然是人权那就肯定是始于出生的权利,任何人都应该享有的,是应该受到平等保护的,所以不应该存在男女之分。
法律规定婚姻法中哺乳(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婚姻的成立、解除、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哺乳”一词在婚姻法中多次出现,涉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是妻子在哺乳期间的权利义务。
本文将详细解读《婚姻法》中关于“哺乳”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婚姻法》中关于“哺乳”的基本规定1. 哺乳期间的定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哺乳期是指女方从分娩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
这一规定明确了哺乳期的起始和结束时间,即从婴儿出生到满一周岁。
2. 哺乳期间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1)女方在哺乳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是《婚姻法》对女方哺乳期间权益的特殊保护。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哺乳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哺乳期妇女和婴儿的合法权益。
(2)女方在哺乳期间,男方应当承担家庭责任,协助女方照顾婴儿。
这是《婚姻法》对男方在哺乳期间应尽义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男方应当协助女方照顾婴儿,承担家庭责任。
3. 哺乳期间的经济补偿《婚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女方在哺乳期间,男方应当给予女方经济补偿。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哺乳期妇女的经济权益,使她们能够更好地照顾婴儿。
4. 哺乳期间的特殊保护措施《婚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和社会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责任。
三、《婚姻法》中关于“哺乳”的解读1. 保护哺乳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中关于“哺乳”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哺乳期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受不公平待遇,确保她们能够全身心地照顾婴儿。
2. 平衡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婚姻法》中关于“哺乳”的规定,既保障了哺乳期妇女的权益,又明确了男方在哺乳期间应尽的义务。
这种平衡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
生不生孩子 丈夫妻子谁说了算?

结婚未满一年,男方不顾妻子怀孕,要求引产离婚,事后又后悔,状告妻子剥夺他的男性生育权,要求精神赔偿2万元。
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男性也享有生育权利,但男方可以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赔偿吗?感情破裂协议引产离婚小王和小张都属80后青年,两人属于闪婚。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到一年,两人就闹起了离婚。
小张此时已经怀孕7个月,孩子成了他们离婚的最大障碍。
已经铁了心要离婚的小王同小张达成一个引产协议:小张同意在离婚前将胎儿引产,小王给其手术费、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先期支付1万元。
小张说:“看他这么绝情,我也只好把孩子打掉了。
”但是在她做引产手术前,小王又后悔了,通知妻子废止协议,不准引产。
但小张没有理会丈夫的反悔请求,在家人的陪同下做了手术。
事后反悔要求精神赔偿小王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同于财产关系内容的合同,这个协议在没有实施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
现在妻子不听他的反对意见,私自进行引产,侵犯了他的生育权,给他造成了伤害。
小王请求法院判令小张返还1万元,并赔偿他2万元精神损失费。
小张辩称:“丈夫是铁了心要离婚,不但和我签订了引产补偿协议,还先期支付了1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我才不得不做了引产手术。
这并非是我单方的主观意愿,而是经过双方同意并签了协议的,因此并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法院认定未侵犯生育权大东区法院认为:生育权是特殊的人身权。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有按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双方是自愿签协议引产的。
小张做引产是经双方同意的,并非单方主观意愿,并未侵犯小王生育权。
虽然小王称其事后反悔,并通知妻子废除协议,不准引产,但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女人对生育可以说“不”这起案件引出一个有关男性生育权的话题,法律该怎样保护男性的生育权?记者请大东区人民法院法官戚力凯给予解答。
男性生育权不能侵犯女性不生育权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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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生育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价值观也在不断变化。
在这个变化的过程中,婚姻法也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其中,生育权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后代,而且只有通过生育才能维持家族的延续。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生育的态度也发生了改变。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生育是一个个人的选择,而不是一个家庭的责任。
在这个背景下,新婚姻法对于生育权的规定也有了新的变化。
首先,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生育责任。
这意味着,生育不再是女性的责任,而是夫妻双方的责任。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商量,确定生育计划,并且共同承担生育的责任。
其次,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利。
这意味着,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当有权利选择是否要生育。
而且,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商量,确定生育计划,并且共同承担生育的责任。
再次,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生育保健服务。
这意味着,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当有权利接受生育保健服务。
而且,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参与生育保健服务,共同承担生育保健的责任。
最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生育假期。
这意味着,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当有权利享受生育假期。
而且,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商量,确定生育假期的时间,并且共同承担生育假
期的责任。
总之,新婚姻法对于生育权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变革。
它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生育责任的理念,并且保障了夫妻双方平等的生育权利、生育保健服务和生育假期。
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也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