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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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金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三)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

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四)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资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五)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金融监管总局对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并持续监测损失准备口径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告达标进展。

2024年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范本(3篇)

2024年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范本(3篇)

2024年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范本标题:2024年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一、背景2024年是我国深化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时期。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质量,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通过深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提升竞争力。

2.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能力建设。

加强国有资产质量评估和风险管理,建设专业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团队,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3. 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落实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职责,完善国有资本配置政策,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三、工作重点1. 推进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改革。

深化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改革,清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

2. 完善国有资产质量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质量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稳健运营。

3. 建立专业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团队。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培训,引入专业化人才,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4. 完善国有资本配置政策。

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结构,加强资本市场监管,确保国有资本配置效益最大化。

5. 加强国有资本运营效果评估和激励机制建设。

建立国有资本运营效果评估体系,制定激励机制,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果。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

2. 完善管理制度。

修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质量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

3. 落实责任制。

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落实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4. 加强人才培养。

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5. 加强风险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财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财金[200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金融类企业,其实收资本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金融类企业以国有法人资本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子公司或依法投资其他金融类和非金融类企业的,由该金融类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但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金融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金融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了规范金融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有或控股的资产,包括自然资源、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股权和其他国有产权等。

金融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为宗旨,保证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1.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原则:国有资产归国家所有,但由金融公司依法享有国有资产的合法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

2.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原则:金融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合理的投资,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

3. 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原则:金融公司应当合理规划、科学管理国有资产,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挪用、侵占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变相担保或抵押。

4. 国有资产的流动管理原则:金融公司应当通过合理的配置和灵活的运用,保证国有资产的流动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5. 国有资产的信息透明原则:金融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架构1.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金融公司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增值情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2.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融公司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包括资产规划、投资管理、资产评估、资产审计等工作。

3. 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金融公司应当聘请专业化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金融、财务和法律知识,责任明确,承担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1. 国有资产的评估金融公司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包括自然资源、国有企业股权和其他国有产权的评估,以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和增值空间。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模版(三篇)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模版(三篇)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模版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

在新时代背景下,随着国有资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此,需要制定一份科学的、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以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首先,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评价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评价体系,通过对国有资本运作全过程进行监管和评价,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

其次,要加强企业内部运营管理。

国有企业要从内部管理入手,深化企业内部机制改革,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要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方面权力运作机制,确保企业决策合理科学、规范透明。

另外,要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国有企业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总之,要加强企业对外开放合作。

要积极拓展企业对外合作渠道,加强国有企业国际化战略布局,提升国有企业在国际经济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最后,要加强国有企业创新发展。

要创新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在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要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总结经验,优化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

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良性循环,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模版(二)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改革要求,制定____年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

二、总体目标1. 实施科学合理的资产投资决策,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益;2. 加强企业资产经营和运营管理,提升国有资产运营效益;3. 完善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机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曲政办发〔2019〕147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发〔2019〕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曲靖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7日曲靖市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增强国有金融资本实力,提升国有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坚持服务大局,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企业的主导地位,增强地方金融企业活力,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坚持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创新;坚持权责明晰,厘清金融监管和财政出资人的关系,认真履行金融行业监管职责、财政出资人职责和财务监管职责,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坚持问题导向,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现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发挥党组织在金融企业的领导作用,推动地方金融企业稳健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9年年底前,完成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目标。

2020年年底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统一健全,出资人法律地位更加明晰,形成权由法授、权责法定的良好局面。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青财金字〔2020〕133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金字〔2020〕1336号省级各国有金融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青政办〔2020〕4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管理权利和责任,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将《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8月26日青海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推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结合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省财政厅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遵循原则】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坚持服务大局、依法合规、权责明晰、防控风险原则。

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健全权责对等、运作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要求,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四条【管理职责和义务】省财政厅围绕党的建设、基础管理、薪酬管理、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管理、经营绩效考核、领导干部选拔配备等七个方面建立管理事项清单,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抓手,明晰管理权利和责任,强化省级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增强省级国有金融机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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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由国家拥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资本,是国家金融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
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也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和社会责任履行。

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对于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金融
安全和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阐
述。

一、国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
国家对金融机构持股比例较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首先应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的法
人治理结构,确保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并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措施包括:
1.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股东大会制度,明确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力,并对重大事项
的决策进行监督和控制;
2.建立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保证国有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和
风险管理;
3.建立健全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审查机制,确保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质
量和稳定性。

二、国有金融资本的投资管理
国有金融机构作为国家资本的承载者,其投资管理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和宏观经
济调控,确保国家金融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具体措施包括:
1.制定国有金融机构的投资管理规定,明确国有金融机构的投资方向和行为规范;
2.建立国有金融机构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控制,确
保国有金融资本的安全性;
3.加强国有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管理,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开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社
会公益事业的投资,服务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国有金融机构的国际化经营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和国际金融市场的需求,积极推进国际化经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具体措施包括:
1.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国际金融机构治理,促进国际金融规则的制
定和国家金融利益的维护;
2.鼓励国有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机构,开展跨境金融服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
3.加强国有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监管,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国际市场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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