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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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1.在定罪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机统一。

2.在量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观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统一,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另方面,在未然之罪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主观的)与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个人表现(客观的)相统一,这是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根据之一,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次要根据。

不少学者主张,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3.在行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及消失与征表人身危险性变化的罪犯的一切行为事实相统一。

论的“阿基米德支点”。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刑事方面的条件。

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意味着在犯罪和刑罚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义,而面)起决定作用,强调预防的正当性。

立论基础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

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

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

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

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

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

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

大学生网络性犯罪成因及预防浅探

大学生网络性犯罪成因及预防浅探

大学生网络性犯罪成因及预防浅探在目前所破获的重大的网络涉黄案中,涉案犯罪的大多是高校在读或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

一、大学生网络性犯罪成因分析大学生网络性犯罪是主观原因和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相互结合的结果。

(一)大学生网络性犯罪的客观原因分析1.经济上的原因,促使部分大学生铤而走险。

作为知识的拥有者他们拥有犯罪的能力,而中国大学的学费和国民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的不成比例往往很容易使得大学生手头拮据、负担沉重,特别是贫困生和刚走出校园的学生,这就让他们有了利用自己所学专业技术犯罪的动机。

据公安部最近公布的几个案例来看,中国网络性犯罪的参与者大都为利益所驱动,说到底,网络只是平台,动因却是利益,商业利益,大学生则充当了利益或者间接的受害者。

2.网络自身的特点带来的负面效应。

网上活动的隐蔽性,使得犯罪主体的活动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与隐蔽性,不易被察觉,极易使犯罪主体产生侥幸心理,也会给侦查犯罪带来很大的困难。

网络的虚拟性使部分意志薄弱的大学生易于放纵自己。

香港大学一项调查发现,在169名使用ICQ的青少年受访者中,80%的人表示曾与ICQ异性朋友约会,当中10.8%的人曾与对方发生性行为。

3.网络安全方面的缺陷明显,网络监控不力。

一方面,网络自身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为网络性犯罪提供可乘之机,如线间侵入、背后侵入、暗门侵入以及制造逻辑炸弹、定时炸弹等破坏性程序,使网络失灵和崩溃,是网络性犯罪常用的方法。

另方面,我国网络的使用者,普遍存在着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重使用轻安全的现象,导致安全管理、技术培训严重落后于应用水平,安全技术装备的投入极少,很多系统缺少安全管理员,缺乏安全管理的技术规范,没有定期的安全测试与检查,没有安全监控等,成为一种“开放系统”,这是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网络性犯罪得逞的温床。

4.网络立法不健全。

世界各国都已经开始网络立法工作,加强对网络性犯罪的打击力度。

我国网络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1996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是目前为止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方面效力最高的法规,其他的主要法规有《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

论刑法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主观与客观原本是一对哲学范畴,同时也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在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矛盾关系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对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的注释和说明。

刑法学是以犯罪、刑罚以及二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和人的其他行为一样,犯罪作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在犯罪行为的认识上,如果将主观罪过、目的和动机与客观外部行为事实绝对的对立起来,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就会导致犯罪认定以及刑罚裁量上的错误和偏差。

为了避免这种错误和偏差,我国刑法学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全部理论之中。

刑法学中的主客观统一原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为理论根据的。

它在刑法中的指导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犯罪作为行为,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两者既相互冲突,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二,坚持实事求是,依照法定构成犯罪的条件认定危害行为的性质,防止主观臆断,克服定罪量刑过程中的片面性,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关系,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难度较大的研究课题。

就我国现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争论来看,其深层原因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为思想观念、理论根据和思维方式的对立,而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正是这些对立关系的集合。

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没有展开深入的探讨,特别是关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概念的界定、二者分歧的焦点、主客观要件统一的基础、主客观统一原则在不同范围中的特点,以及刑法学中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内容在认识上的差异等等,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类问题的认识都比较模糊、混乱,一些论著对此类问题的解释也比较简单、粗糙。

因此,有必要对刑法中“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清理。

刑法学发展的历史经验提示我们,脱离对理论层次矛盾的分析,缺乏对传统思想的反省,就不会有刑法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一、刑法中主客观对立的误偏我国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将两者绝对对立起来,否认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必然导致认识的片面性。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一)客观原因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着深刻的客观背景,主要受不良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1.家庭原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诸因素的缩影,家庭教育、环境好坏,对青少年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1) 家庭不健全,对子女失于管教不健全的家庭往往压力大,生活紧张。

单亲家庭的子女多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缺少父母双方的关怀,享受不到应有的欢乐。

一般说来民主的教育方式与和谐的家庭氛围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在离异和破裂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往往会产生反抗社会的不良心态和行为。

有些离异家庭的子女无人教育,或受到父母的冷落歧视,他们幼小的心灵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得不到应有的父爱、母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 家庭管教不当现在独生子女较多,有些家庭对子女溺爱纵容,百依百顺,放任自流,助长了小孩的任性,放荡不羁,娇宠和溺爱容易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发展上的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如自私、任性、骄横、懒惰、粗暴、贪婪等,同时又缺乏独立生活能力,造成适应社会困难,长期娇宠、溺爱还会形成未成年人极端的“自我中心”意识,凡是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

这样,在个人利益,需要不能满足时,他们可能不择手段,甚至以身试法去追求和满足。

有的父母只顾自己的工作或享乐,无力顾及子女。

有些家长平时对子女不进行管教,出了问题非打即骂,有的甚至把孩子轰出家门或采取更为简单粗暴的方法。

一些家长对子女过分粗暴,导致子女怕家长,对父母不说实话,父母难以觉察孩子的不良行为,也不可能及时制止其犯罪行为,从而导致其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

家长之间对子女教育态度不一致,一方严厉,一方袒护的做法也不利于孩子良好性格的养成。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有的家长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他们自己有着各种不良的嗜好或忙于发家致富,无暇兼顾子女,使这些子女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而学坏,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书与育人脱节在升学教育、应试教育的模式下,有些学校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智育,忽视德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只管教书,不为育人,一些学校形成了重文化知识传授,轻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的倾向。

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比较

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比较

因果 关系
多选择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 说,客观立场上基于社会一般 人的认识
以社会是否对行为感到危险来判断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规范违反说或法益侵害说,违 主观违法性,责任是违法要件,行
法是责任的前提
为的主观方面违法
构成要件的行为是责任 评价对象
性格责任论,行为人的危险性的责 任的根据,采取社会防卫手段
以法益侵害或者威胁为出发 重视行为人的危险性,犯罪行为的
点,不能犯没有发生结果的危 本质在实行行为充分表明侵害意思
险性,没有处罚的必要性
之时已然存在,一般否认不能犯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共犯
与正犯关系
共犯从属性
共犯独立性
其他问题
共同意思联络,行为相互利用 不强调构成要件定型性,共同实行
片面 性、补充性,如没有认识到对 的意思,是共同为一定行为的意思,
责任 能力
道义责任论,责任能力是实施 有责行为的能力,辨别、意思 决定、控制
只要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对社会有威 胁,就应当承受责任非难
构成要件认识和违法性认识, 构成要件认识,违法性认识不严格
故意
希望主义或容认主义
要求。
过失
重视行为发生的事实,否认过 失危险犯
重视行为者的危险性,违反注意义 务应认定符合构成要件,承认过失 危险犯、过失未遂犯
正犯
被教唆犯所包容,没有独立存在的 价值
防卫社会、特别预防
构成要件
违法性
犯罪论
有责性
构成 要件 要素
犯罪的定型性、客观方面优先 犯罪类型的简略化、重视主观方面

刑法 严格解释刑法、限制法官解释 主张自由解释论,支持法官解释权
解释 权

犯罪原因

犯罪原因
2.特性: (1)决定性 (2)普遍性 (3)系统性 (4)间接性 (5)可控性
3.经济因素与犯罪
(1)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联性 (2)经济因素与犯罪
A.社会经济制度与犯罪 B.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犯罪 C.社会经济管理与犯罪 D.分配制度与犯罪 (3)市场经济与犯罪 A.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犯罪 B.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与犯罪
第三篇 犯罪原因
自然原因:时间、地理
社会原因:经济、政治
外因
社区、学校家庭
犯罪原因
文化原因:文化冲突、
系统
犯罪亚文化
(根源、犯罪场) 内因 意识因素
(个体原因) 心理因素
生理因素
心理变态因素
【重点】罪因结构、层次;犯罪场;犯罪原因的 具体类型
一、犯罪原因的一般原理
1.研究犯罪原因的主导思想 (1)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内在现实的。 (2)犯罪与引起犯罪发生变动的社会事物(犯
D.认识文化变迁对犯罪的影响,进行有效犯罪预 防。
(2)文化传播与犯罪
A.文化传播必然导致不同文化特质之间的碰撞、 冲突与调适,造成文化与社会的变迁甚至动 荡。
B.文化传播中的调适与整合
C.人本身是一种文化载体,伴随移民的必然是 文化传播。
(3)国民性格与犯罪
国民性格:又称国民性,指某一文化类型烙 印于其整个民族的性格外观,即某一文化类 型时空中的全体成员所共同具有的倾向性人 格特征。
“亚文化理论”:
2、文化冲突与犯罪
(1)文化变迁与犯罪
A.文化变迁导致文化冲突,文化冲突外化为具体 的社会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冲突,进而导致犯 罪.
B.由于文化-社会变迁意味着文化与社会本身的 价值、结构与功能的调整或转换,出现真空。
C.文化—社会变迁与犯罪的对应关系,只是功能 层面的状态,但不能从价值上进行完全否定。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据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一、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原因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大体可归纳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类。

(一)主观原因1、好奇、好胜、爱寻求刺激,缺乏自我控制能力。

总的来说,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精力充沛,有强烈的好奇心,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充满了求知的欲望,但由于各方面的压力,群体心理处于波动不定的焦虑状态,所以一方面他们心理极为脆弱,另一方面又可能铤而走险。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水准低下。

有的青少年是文盲和半文盲,有的未成年人平时不注重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道德标准低下,对自己放任自流,随心所欲,以至违法犯罪。

(二)客观原因1、不良的社会环境和不良文化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

不良的社会环境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不良习惯和不良社会心理素质。

2、家庭负面因素的影响和学校德育的软弱无力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家庭负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在孩子面前发牢骚说一些前途无望的话;二是不健康家教模式的影响;三是父母离异的影响,父母离异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心理、感情的正常发展;四是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二、未成年人心理应当关注的几个方面(一)未成年人的身心矛盾。

未成年人存在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在生理上迅速发展,他们的活动量非常大,但是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低,如果在他们的青春期不注重加以引导的话,容易引发青少年犯罪。

(二)兴奋性与判断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常常处于情绪激动的状态,这时候他们的判断力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引发犯罪。

(三)个人需要和客观环境的矛盾。

有很多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中的挫折和矛盾,他们的需要很多,但是环境往往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这时候他们往往铤而走险,走向犯罪道路。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在法律领域中,罪行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指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条件或行为,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同时存在,才能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

而主观构成要件则指的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或主观认识状态,也是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下面将分别探讨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内容。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通常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

1.行为:行为是指犯罪主体所表现出来的行动或不作为,在法律上被规定为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行为应当是客观存在的,确实发生了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主观意图或虚构的阶段。

2.结果:结果是指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具体后果或影响。

在很多犯罪类型中,要求行为必须引发某种明确的结果,这就是结果要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在法律上认定犯罪行为的关键就在于能够证明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方面。

1.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者明知可能的情况下,主动采取了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其目的是要达到某种目的。

故意是绝大多数犯罪类型的主观要件。

2.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疏忽等原因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犯罪结果发生。

过失构成要件通常适用于一些非故意犯罪行为的情况。

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是构成犯罪的两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

必须既具备了客观上构成犯罪的条件,又具备了主体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或过失,才能最终认定某一行为构成了犯罪。

这种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综合作用,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全方位管控和规范。

以上就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是刑法中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理解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对于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公正司法至关重要。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客观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客观上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与犯罪主体的个人主观故意无关。

客观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1.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是指特定的行为方式或行为方式的特定结果,比如盗窃罪的行为要件就是“盗取他人财物”。

2.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特定犯罪构成要求的结果必须发生,比如故意杀人罪的结果要件就是“致人死亡”。

客观构成要件是客观事实的表征,只要客观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就构成了犯罪。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的犯罪主体的一种心理状态或是主观上存有的一种强烈的主观愿望,其促使犯罪行为的发生。

主观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故意、过失和必然的形式。

1.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但仍然坚决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对于故意的认定,需查证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他的行为之间的直接联系。

2.过失: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的行为有过错,但没有明确的犯罪意图。

过失是对犯罪主体疏忽大意的一种惩罚。

主观构成要件在于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精神状态,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在原因。

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区别客观构成要件强调构成犯罪的行为和结果,是客观的表征;而主观构成要件注重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和意图,是犯罪行为的主观体现。

客观构成要件侧重于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是否发生,而主观构成要件则关注犯罪主体内心的动机和目的。

客观构成要件的验证主要基于客观客观事实的形式,一般需要依赖证据和证明;而主观构成要件则需要对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进行推断和分析,涉及到对犯罪主体的精神状态进行深入研究。

总的来说,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是构成犯罪行为必不可少的两个要素,二者相辅相成,互不可缺。

犯罪原因专业知识讲座

型犯罪和性犯罪;
5.生物化学原因
荷尔蒙旳分泌、血糖高下、微量元素旳缺乏都 可能影响犯罪,这种影响经过心理原因起作用。 6.双生子论
3.心理原因与犯罪
心理学: (1)心理过程:认知过程、情绪情感过程、意志过程。 (2)心理特征(个性、人格)
A.个性倾向性:需要、动机、爱好、理想、信念、价 值观、道德观
4. 政治原因与犯罪
(1)政治冲突与犯罪 (2)政治体制弊端与犯罪
权力过于集中 ;政治运作过程缺乏透明度; 权力行使缺乏监督;控制职务犯罪机制尚待完善 人事制度方面因对犯罪旳影响: A.学校环境旳影响 B.学校风气旳影响 C.学校管理旳影响 D.当代中国教育旳弊端
(6)心理变态原因与犯罪 狭义旳心理变态专指“人格异常”或“人格变态”,
广义旳心理变态还涉及精神疾病。
A.人格异常:思维活动正常,情感和意志方面 存在障碍
B.精神疾病
4.意识原因与犯罪
(1)概念:犯罪原因旳意识原因也就是犯罪意 识,支配犯罪个体实施犯罪行为旳思想、观点、 价值观、道德感和法律意识等主观原因。关键 和实质是犯罪主体所具有旳反社会性旳思想意 识。
(2)特殊空间与犯罪 A.城市死角 B.城乡结合部和社会控制真空地带 C.独居住宅 D.流动空间
(3)特殊人文地理环境与犯罪 A.单位 B.小区 C.山区林区等 D.国边境地域
三、犯罪旳社会原因
1.概念:能够引起犯罪发生旳多种社会原因及 其过程。
2.特征: (1)决定性 (2)普遍性 (3)系统性 (4)间接性 (5)可控性
3.经济原因与犯罪
(1)经济发展与犯罪旳关联性 (2)经济原因与犯罪
A.社会经济制度与犯罪 B.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犯罪 C.社会经济管理与犯罪 D.分配制度与犯罪 (3)市场经济与犯罪 A.市场经济旳开放性与犯罪 B.市场经济旳竞争性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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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原因的概念解析
在笔者对犯罪主观和客观原因论述前,必须明确犯罪原因的基本概念。

我国学界的主流学说为系统因素说,即将犯罪原因界定为各种促成犯罪的因素所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或者说,各种引起犯罪的因素的有机整合是犯罪的原因。

基于此种学说。

犯罪原因可以被定义为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系统。

可以看出,犯罪原因下的子要素为致罪因素,因而犯罪主观和客观原因是对这些因素的组合排列。

事实上,所谓犯罪主观和客观原因这组概念在学说专著中较少被使用与提及。

学者们通常直接对犯罪原因中的因素进行研究,例如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菲利的著名犯罪原因三元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

以及德国刑法大师刑事社会学派的集大成者李斯特提出的著名的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因素、个人因素。

所以笔者在此先对犯罪主观原因和犯罪客观原因作出定义。

犯罪主观原因是指犯罪人的人格,包括动机、思维、自我认知等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决定作用的个人因素。

而犯罪客观原因是与犯罪人自身无关的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有决定作用的社会因素。

其中社会因素十分繁多,笔者认为根据各种社会因素的功能之别,可将犯罪客观原因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

犯罪客观原因的宏观因素是基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根源角度考量的社会因素,包括社会变迁和文化等。

而犯罪客观原因的微观因素是直接对个人产生社会化影响的社会因素,主要为家庭与社区等。

二:犯罪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的联系
两种原因的关系包括联系与区别,当上述一些概念被定义后我们不难发现二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没有疑意的,因而笔者主要讨论的是二者的联系。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犯罪客观原因影响犯罪主观原因,其中犯罪客观原因中宏观因素决定微观因素并以微观因素作为中介,通过微观因素的社会化作用于犯罪主观原因。

因此本文的论述分为两个部分,一为犯罪客观原因中宏观因素经微观因素间接对犯罪主观原因的影响,二为微观因素如何通过社会化直接对犯罪主观原因的影响。

1.犯罪客观原因中宏观因素经微观因素间接对犯罪主观原因的影响
宏观因素中也有许多的要素,如社会变迁,文化,社会公平,现代化等等。

但笔者以为社会变迁和文化是其中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要素,亦是本文用来论证宏观因素决定微观因素的要素。

社会变迁指社会发展过程中巨大的社会变动、产业结构重大调整以及人口大规模流动等现象。

文化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一种社会制度、社会结构(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的观点)。

可以对比发现,社会变迁潜在动态,文化显性静态。

而笔者所说的微观因素为是直接对个人产生社会化影响的社会因素,是相比与前两者在深度和广度上更小的事物,如家庭、社区、大众传媒等。

工业革命时期发生的犯罪社会现象是用于论证宏观因素对微观因素作用的极佳背景。

工业化与城市化是这时期社会变迁的集中反映,工人阶级涌现,大工厂制的生产方式新起,城乡人口大量流动,人进行了由小集体向大社会的转变。

在人们离开传统固定的家庭生活进入非人情关系、变化无
常的城市生活时,文化也开始了明显地转变与冲突,其中包含主流文化与亚文化的冲突、新文化与旧文化的对立。

社会变迁导致了社区形态的转变,形成了工人、贫民剧集的城中村。

根据芝加哥学派的观点,这种区域的犯罪率较高且有着数据和学理的支持。

单纯的社会变迁只是造成了区域上的不同,文化显性地作用于这种地区的犯罪滋生。

这种地区性的集体发挥着非正式社会监督单位的作用,但是这种社区中也正式社会亚文化聚集的地方。

法律是主流文化的反映,因而这种社区本就存在着违法的潜在因子。

这个社会时期的主流文化是自由资本主义所提倡的逐利价值观和工业化生产的知识。

旧有的价值观还深植于新工人以及贫民,而他们也未能掌握好新的生产技能。

经济上的原因导致这个时期财产犯罪的增长率大幅超过了传统的暴力犯罪。

除却文化导致的经济原因外,人际关系的紊乱亦是催生个人犯意的重要原因。

犯罪率高的社区中,体现主流文化的社会规范被消弱甚至瓦解,而旧有的人伦又不适应社会变迁而无法复苏,所以此时社区的社会义务观念混乱且迷茫,越轨行为便常常发生。

综上社会变迁因素主要体现经济生产,文化主要体现思维意识,二者通过社区等微观因素的作用于人的犯罪主观原因上。

2.微观因素通过社会化对犯罪主观原因的影响
所谓社会化,是指一个人通过社会互动,学习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生活技能等社会方式,培养社会角色并借以获得个性,从而由生物个体变为社会个体的过程。

纯粹的宏观因素不能直接对犯罪主观原因催化,需要借助微观因素这个媒介。

一定意义上讲,微观因素诸如家庭、
社区、学校教育、大众传媒等可被称为为社会化的执行机构。

犯罪人格是社会化的产物,是社会化过程中个体与各种社会化机构之间互动的结果。

当个体在不同的社会化机构中生活是,其个性得到不同的塑造,在亚文化发达的社会化机构中,犯罪人格更易形成。

这种犯罪人格的形成来自与社会学习,即亚文化的模仿。

在社会化机构中亚文化的影响下,人的自我(理性)和超我(道德良知)异化减弱,本我(欲望)不断增强,开始有冲破主文化规范约束的倾向。

这便是犯罪主观原因的产生。

可以看到,犯罪客观原因的宏观因素表现为通过社会变迁产生文化冲突,改变微观因素:微观因素表现为通过社会化过程产生犯罪主观原因。

犯罪是一种不可消亡的现象,刑法也无力根除,其原因在于犯罪个体的产生终究是归结于客观的社会因素。

犯罪客观原因是犯罪人出现的基础和根源,犯罪主观原因直接催生了犯罪人的产生。

既然犯罪原因大部分在于社会,那么研究犯罪原因就必须着眼于客观的社会因素,正如伟大的德国学者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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