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或者关停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条例(修订草案)

云南省高等级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规范高等级公路的服务行为,保障高等级公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的养护、路政、经营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
第三条高等级公路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畅通、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的管理工作;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具体负责高等级公路的相关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高等级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高等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建设高等级公路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应急效能。
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高等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等级公路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配备抢险救援必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高等级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高等级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高等级公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江苏省各厅局职能汇总表

夏国星 省大桥指挥部 总指挥助理, 泰州大桥建设 现场副总指挥
江苏省交通厅 惠先宝 主任 规划研究中心 (兼)
凌耀初 副主任(兼)
唐韧 副主任
江苏省交通通 信信息中心
金 凌 主任
交通行业宣传 教育中心
严志明 省交通行业宣 传教育中心主
任(兼)
陈胜利 省交通行业宣 传教育中心副
主任
苏北航务管理 处
公路建设施 工许可
公路、水运 工程监理企 业丙级资质
依法必须招 标的省管项 目可以不招 标
依法必须招 标的省管项 目采用邀请 招标方式
管理相对人需求(B)
管理相对人需求 (C)
内设机构
主要负责 人
直属单位
机构领导
新增营业性 厅许可项目 运输的客船 办公室
、危险品船
综合计划处
朱培德 主任 52853411
陶绮宁 党总支副书记 分管办公室、 政工科、政策 法规科、稽查
科
周体光 副 局长分管客运 科、站场科、
驾培科
鲍学训 副局长 分管货运科 田永生 副调研员 分管车辆科 汤志平 副调研员,厅 行政服务中心 专职副主任
江苏省地方海 事局(省交通 厅安全生产处 、省船舶检验 局)
江苏省交通运 输厅工程质量 监督局
(九)负责全省地方铁路管理工作。组织引导全 省航空产业发展,依法对民用机场、航空企事业 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承办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 战备办公室工作。
(十)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队伍建设和精神文 明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和国际交流 合作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更新砍伐高 速公路、国 、省道公路 用地上的树 木数量超过 10立方米或 200株 在高速公路 用地范围内 设置公路标 志以外的其 他标志 超限载车辆 跨省辖市确 需行驶公路 或者起运地 市高速公路 的 在公路建筑 控制区内埋 设管线、电 缆等设施 穿、跨越高 速公路修建 桥梁等或者 架设、埋设 管线等设施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深交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3〕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决定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行政许可内容”第二项“长期路口”修改为“非临时路口”。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新增一项作为第九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5.0.2、5.0.3、5.0.5),未达到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申请材料”第八项修改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交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并在依据中新增“本实施办法”。
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新增:(七)龙华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华交通运输局;(八)大鹏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鹏交通运输局。
现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重新发布。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3年1月25日许可事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整治高速出口实施方案

整治高速出口实施方案在当前社会发展中,高速公路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高速公路出口的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整治高速出口的交通安全问题,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加强对高速公路出口的监测和管理。
通过增加监控设备,提高监控覆盖范围,及时发现和处理出口交通违规行为,确保出口交通秩序井然。
同时,加强对出口车辆的管理,对超速、超载等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提高出口车辆的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出口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范化管理。
通过对出口交通标志和标线进行规范设置和维护,提高出口交通信息的清晰度和准确性,减少因标志和标线不清晰而导致的交通事故。
同时,加强对出口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更新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提高出口交通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此外,我们将加强对高速公路出口的路面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通过加强对出口路面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路面裂缝、设施损坏等安全隐患,确保出口路面和设施的完好性,提高出口交通的通行安全性和舒适性。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高速公路出口的交通教育和宣传工作。
通过加强对出口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出口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减少因驾驶员和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而导致的交通事故。
同时,加强对出口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交通安全宣传,提高他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共同维护出口交通秩序和安全。
综上所述,通过加强对高速公路出口的监测和管理、规范化管理、路面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交通教育和宣传工作,我们将有效地整治高速出口的交通安全问题,提高出口交通的安全性和便捷性,为人们的出行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交通环境。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2022修正)(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运营服务监管、安全监管、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增设互通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增设互通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增设互通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高速公路网的逐步完善,地方道路网也在不断增加,为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整体效益,充分利用现有互通,保障交通安全,同时又合理选择与地方道路的连接,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现就营运高速公路增设互通式立交事宜,在浙交〔2004〕550号文件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以规范互通增设的条件和程序。
一、拟增设的互通必须符合全省公路网规划,满足高速公路结构和营运安全、技术标准、环境保护等要求,增设互通与相邻互通(含枢纽、服务区、停车区)的间距应不小于4Km,与隧道的间距应不小于1Km。
二、拟增设互通式立交连接的道路必须是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并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在7000辆(含)以上的道路。
(二)连接省政府批准的产业集聚区的主干道路。
(三)符合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城市综合交通建设布局规划的道路。
(四)连接具有县城及以上城市出入口功能的道路。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增互通式立交,由项目所在地县政府或市级交通部门与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就相关建设管理和费用等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经省厅同意后报省级部门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和交(竣)工验收均按照国家相关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四、新增互通式立交的营运纳入所在高速公路项目统一管理。
五、新、改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5年6月31日。
1、增设或者关停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增设或者关停单位授权委托书);
2、相关批准文件;附送材料
3、增设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4、关停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有可行的配套措施文本(含公告方案、路面提示标志、期限等)。
增设或者关停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
、服务区
xx申请表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申请
人名称/姓名
地址法Leabharlann 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
申请事项
作业地点申请理由XX高速公路服务区修复工程
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XX市XX路X号
张XX
xxxx电话
电话2238xxx邮编
6627xxx邮编220000关停XX高速公路XX服务区
XX高速公路上行145K+500至145K+920
XX高速公路已经建成通车7年多,位于高速公路XX上行145K+500至145K+920的XX服务区设计时仅仅是一个停车区,规模小,随着车流量的增加,该服务区已经不能满足车流量发展的需要。另外,由于前几年超载车辆的掠夺性使用,部分水泥场地已经提前损坏。为了更好为过往车辆服务,我公司申请对该服务区进行关闭修复,计划建设工期
备注
xx:
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章)日期:
2004年12月30日
注:
斜体字为xx填写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