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重点科技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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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院标志性教学成果培育对象申请书2020年制申报说明【模板】

泰山学院标志性教学成果培育对象申请书2020年制申报说明【模板】

附件1
**学院标志性教学成果培育对象
申请书
成果名称:
申请人:
学科领域:
所在单位:
计划申报年度: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泰山学院
2020年制
申报说明
1.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格式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受理。

2.“计划申报年度”指计划正式向主管部门申报的年度。

3.标志性教学成果培育目标参见《**学院重大教学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泰院政发〔2020〕18号)中所规定的国家级及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一、基本情况
二、培育方案
三、培育经费预算(万元)
四、项目负责人承诺
五、依托单位审核意见
六、评审专家组意见
七、学校审核意见。

山东建筑大学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建筑大学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建筑大学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学科引领工程”,提升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科技创新水平,推进全校科技创新工作加速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大科研项目及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对象的选拔,应有利于形成高水平特色研究方向,鼓励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鼓励校内外、校企、校研间的协同创新,且应有利于科研创新团队的培育和建设。

第二章重大科研项目的培育目标与范围第三条重大科研项目培育目标。

紧密结合“十三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争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及对国家和地方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应用项目和人文社科重大战略研究项目为培育目标,增强申请重大科研项目的竞争力。

第四条重大科研项目培育范围。

选题应紧跟培育目标要求,并与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重点建设方向一致,山东建筑大学为项目第一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学科建设规划中相应研究方向的骨干人员。

重大科研项目的培育对象必须具有突出的研究特色、良好的研究基础与研发前景。

第三章标志性科研成果的培育目标与范围第五条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目标。

瞄准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凝练科研方向,整合科研队伍,开展重点科研攻关,培育具有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及相应层次的科研奖励前景的标志性科研成果。

第六条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范围。

预期成果符合培育目标要求,已取得阶段性科研成果,且具有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前景;山东建筑大学为项目(或成果)第一承担(或完成)单位,或山东建筑大学为项目(或成果)非第一承担(或完成)单位,但项目(或成果)负责人为山东建筑大学人员。

第四章遴选与管理办法第七条培育对象的数量。

学校每年遴选重大科研项目培育对象1-2个、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对象1-2个。

第八条培育对象的申报。

采取自由申报方式,填写《山东建筑大学“重大科研项目培育对象”申报书》、或《山东建筑大学“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对象”申报书》,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对事关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科技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撑。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监督、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各市科技局、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及省科技厅确定的其他单位是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项目。

第四条项目一般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根据需要,可调整项目类别设置。

重大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宏观研究、战略规划等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开展研究。

重点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某一行业、领域或区域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问题开展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项目指南自主开展研究。

第五条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立项。

对有重大或紧急任务需求、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立项。

第六条项目补助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支,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验收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鼓励引导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出资设立联合研究项目,加大软科学研究投入。

第七条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鲁科字[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9月22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对事关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科技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撑。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监督、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各市科技局、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及省科技厅确定的其他单位是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项目。

第四条项目一般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根据需要,可调整项目类别设置。

重大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宏观研究、战略规划等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开展研究。

重点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某一行业、领域或区域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问题开展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项目指南自主开展研究。

第五条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立项。

对有重大或紧急任务需求、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立项。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鲁科字〔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科技部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要求,我们制定了《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8月24日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和转化效率,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遴选8家单位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主要任务(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

允许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鲁教研字[2011]7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研字〔2011〕7号)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现将《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年)》,加强和改进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山东省重点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意见》(鲁教研字[20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是指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工程中的省级重点学科和特色重点学科。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经过“十二五”时期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逐步形成自身优势和特色,成为知识、技术、理论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成为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示范平台,成为区域新型产业发展的助推器和具有较高水平的智囊团、思想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规划,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安排省拨建设经费,审批《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组织检查、评估与验收,完善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建设单位制订和实施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负责重点学科的推荐申报;《任务书》的组织论证;管理机制的改革完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建设经费和配套条件的提供;本单位相关部门之间重大学术活动和教学、科研工作的相互协调、配合与支持;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济科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科技局、济南高新区科经局、莱芜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5月26日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重点工作攻坚年”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动员全市上下振奋精神、聚力攻坚,深入实施科技创新攻坚行动,全力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打造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围绕产业技术需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高端资源与我市产业深度融合。

现制定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驻济高校、科研院所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济南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省市共建的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济南)“1”为核心,以科技成果评估鉴定服务、挂牌交易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园区落地服务、技术经纪业态培育“6”服务为支撑,服务“N”家驻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打造济南科技成果转化“1+6+N”平台服务体系,成为省级市场统领、区域行业联动、线上线下互补、公益服务支撑、市场主体运营为特色的全链条式服务体系,打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科研成果向企业输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二)行动目标到2022年,争创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向全省乃至全国输出技术转移生态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成功案例。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南大学审计处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南大学审计处
4
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技处或社科处统一办理 入账手续。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计划财务处填写科研经费 “到账通知单”,科技处或社科处根据科研合同及“到账通知单” 开具“科研项目经费分配表”,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凭“科研项目经费分配表”、入账通知单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复印件办理项目财务立项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外拨经费审核。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需有 项目批复部门的文件、合同及双方协议,并须经学校科研主管部 门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 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 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9
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 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合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 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项 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12.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 询专家的费用。
13.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 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14. 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支 出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5
咨询费、数据采集费、其他费用等。 1. 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含软件),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 器设备费而发生的费用。
2. 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 改装所需的费用,不能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 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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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重点科技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
济大校字〔2009〕1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科研强校战略,加速我校科技工作的发展,保证我校科技振兴计划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培育范围
第二条重大科技项目的培育范围。

以争取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以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应用项目为目标,选题与学科建设规划的重点建设方向一致,济南大学为项目第一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学科建设规划中的该研究方向的骨干。

重大科技项目的培育对象必须具有突出的研究特色或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与发展前景。

第三条标志性成果的培育范围。

以争取国家科技奖励和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为目标,项目(成果)与学科建设规划的研究方向一致,济南大学拥有知识产权,项目负责人为学科建设规划中的该研究方向的骨干。

标志性成果的培育优先考虑有利于形成高水平特色研究方向和有利于产学研基地建设的项目(成果)。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四条培育对象的数量。

学校每年确立重大科技项目培育对象1-2个、标志性成果培育对象1-2个。

第五条培育对象的确立与考核。

科技处会同学科建设与发展处每年组织一次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志性成果培育对象遴选论证,同时对培育期中的项目进行检查。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进程和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培育对象并上网公示,报学校审核通过后,公布培育对象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志性成果的培育周期为2-3年。

学校对培育对象实行年度考评和动态管理,对进展顺利、发展前景良好的培育对象实行滚动支持;对不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开展工作的培育对象,及时终止资助和培育。

第四章培育措施
第六条学校设立重大科技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条承担培育项目的科技人员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认真落实培育计划,严格培育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培育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学校为培育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用房,可为每个培育对象配备1个流动科研编制,或依托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共用多个科研编制。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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