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晋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中确定的30项工作任务,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牵头单位制定了30项工作任务《实施细则》。
现将2016年4月27日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的第一批8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
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及配合单位要抓好落实,全力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2.关于全省煤矿企业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的实施细则3.关于全省煤炭行业优化存量产能退出过剩产能的实施细则4.关于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的实施细则5.关于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自律机制的实施细则6.关于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现代化水平的实施细则7.关于建设新一代全省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实施细则8.关于设立山西省煤炭清洁利用投资基金的实施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5日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国土资源厅第一条明确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范围。
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和超能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内政发〔2015〕1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内政发〔2015〕1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的精准性,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配置,促进煤炭行业提质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深化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全部以招拍挂方式市场化出让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126号)中关于行政配置煤炭资源的条款进行调整完善,除此前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配置或预配置(包括国家已批复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煤制燃料重大示范项目)但尚未办理矿业权手续的配置项目,以及使用中央、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开展的煤炭勘查及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外,其他新设置煤炭矿业权全部以招拍挂方式市场化出让。
招拍挂的条件为:参与竞争出让的企业必须具有符合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政策的项目;招拍挂底价依据现行价款标准评估确定;鉴于我区整装煤田多,煤炭区块资源量往往大于单体项目需求的实际,允许符合条件的多个项目组合参与招拍挂出让煤炭矿业权;同一区块资源实施招拍挂出让后仍有剩余资源的,暂由内蒙古土地资源收储投资公司代自治区人民政府持有。
二、建立煤炭矿业权市场化出让准入申请制度建立煤炭矿业权市场出让准入申请制度,符合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政策、项目达到配置条件的企业,方具备申请煤炭矿业权资格,参与煤炭矿业权市场出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9•【字号】内政字[2004]281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4]281号2004年8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各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势头高涨,市场需求旺盛,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矿业权管理体制及审批程序方面也需要进一步依法进行规范和理顺。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和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科学合理地配置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应坚持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因此,要认真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宏观调控,要符合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合理配置;(二)有利于促进就地深度转化加工;(三)有利于煤炭工业生产力合理布局;(四)有利于珍惜资源、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五)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搞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强化宏观调控(一)抓紧做好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此基础上做好矿区建设总体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4.02•【文号】发改能源规〔2024〕413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4〕413号各产煤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初级产品供给保障和价格稳定的决策部署,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产能管理机制,完善产能储备政策,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增强供给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形势变化,形成稳定的产能储备支持政策预期,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煤炭储备产能。
以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为实施重点,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一批产能储备煤矿,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保持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增强煤炭供给弹性和灵活度,有效应对煤炭供应中的周期性和季节性波动等情形。
大力提升绿色生产素质,促进产能储备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提高安全保障投入,在储备产能日常维护和释放过程中确保安全可靠。
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
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二、产能储备煤矿建设工作规则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
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内政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1〕81号2011年7月1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牧民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优化矿业开发布局(一)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细化功能区划,明确城乡产业的空间布局。
严禁在禁止开发区域内从事各种开发活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重点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在重点开发区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对自然环境影响小的先进开发方式,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和时序。
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二)科学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重点矿区必须编制矿山开发总体规划,明确开发重点、规模、时序及电、水、路等各项前置和配套条件。
纳入国家规划区的煤田都要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环评,并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其它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严格规划实施。
矿区总体规划是项目开发的前置条件,矿山开发要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煤炭、国土资源、环保、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严格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对项目进行审核,违反矿区总体规划的要予以纠正。
矿区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2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矿业权使用费征收由出让登记机关负责。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存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划定矿区范围或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按上述规定到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
煤炭行业的资源合理配置优化资源利用效率的路径

煤炭行业的资源合理配置优化资源利用效率的路径在煤炭行业中,资源合理配置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关键路径之一。
煤炭作为我国主要能源,其有效开发和利用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而煤炭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指通过优化资源分布和整合资源利用,实现资源供需平衡,提高整个煤炭行业的效益和竞争力。
下面将从技术创新、政策引导和环境保护三个方面探讨优化煤炭资源利用效率的路径。
一、技术创新:激发煤炭资源利用的潜力无论是从开采到运输,还是煤炭转化利用的过程中,技术创新始终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关键。
在开采环节,应采用现代化的采矿设备和技术,提高煤炭开采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同时,积极推广清洁煤技术,如超低排放锅炉、煤制气等,改善煤炭利用方式,降低煤炭资源消耗。
在煤炭转化利用过程中,应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加强煤燃烧、煤制油、煤化学等领域的研发,在提高煤炭转化效率和产品附加值的基础上,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例如,开发建设煤炭深加工项目,实现低值煤的高效利用;研究开发新型燃煤技术,提高燃煤电厂的能源转化效率。
二、政策引导:加强资源管理和调控煤炭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政府加大对煤炭行业的管理和调控力度,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煤炭资源管理体系,完善煤炭资源储量和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煤炭勘探和储备工作,确保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
其次,应加大对新能源的扶持力度,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减少对煤炭等传统能源的依赖。
政府可以通过加大补贴力度、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等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新能源领域,推动新能源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从而提高整个能源体系的资源利用效率。
另外,政府还应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在制定政策时加强环境成本内部化,提高煤炭行业的环境标准和排放要求。
通过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更新,减少煤炭燃烧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环境保护:实现绿色低碳煤炭利用环境保护是煤炭资源合理配置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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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2009年6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煤炭资源是我区的战略性优势资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科学配置管理煤炭资源已成为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管理的政策要求,结合近年来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配置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有序配置管理煤炭资源的原则。
煤炭资源配置必须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调节、有偿使用的原则。
煤炭资源和矿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设置。
(三)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配置管理煤炭资源。
(四)坚持以调整产业布局和优化产业结构为导向,重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转化项目配置煤炭资源的原则。
严格控制向产能过剩的行业配置煤炭资源。
(五)坚持整体布局、整装开发、集约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的原则。
(六)坚持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严格遵循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二、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标准与要求(一)煤炭资源配置的条件1.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
2.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一次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40亿元以上的新建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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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针对全区煤炭资源配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 50号)的内容进行调整。
现就完善我区煤炭资源配置管理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加强煤炭矿业权管理。
煤炭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煤炭矿业权,是煤炭探矿权与煤炭采矿权的合称。
煤炭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勘查煤炭资源的权利;煤炭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采矿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煤炭的权利。
煤炭资源风险勘探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暂由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代政府持有探矿权,并安排专项资金委托有资格的勘查单位实施勘查。
风险探矿权(包括协议出让、申请探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包括以股权变更、公司重组、合作等名义将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折算为企业资产),如擅自转让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风险探矿权的处理,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
第二条煤炭资源配置采取行政配置和市场化配置2种方式。
配置煤炭资源应当坚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从严从紧、以市场价格配置;坚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坚持合同管理、动态监管、项目跟踪、合理调配;坚持保障国家煤炭调出需求与提高就地转化率相结合等原则。
煤炭资源价款的标准,按照当期市场价格确定。
原则上以采用招拍挂形式形成的价格确定同区域、同类煤种的价款标准,并依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年度价款标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于每年1月份发布。
价款缴纳方式。
行政配置的煤炭矿业权应缴价款,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11] 63号)规定的价款标准以内部分,仍按原办法缴纳;超出部分,在煤矿投产后按照吨煤收取,并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一并平衡考虑,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市场配置的煤炭矿业权价款缴纳方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煤炭资源开发规划及矿区开发时序,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拟定年度招拍挂区块、配置区块、配置总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行政配置煤炭资源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配置给直接转化煤炭资源的电力、煤炭深加工等项目(配置范围详见附件)。
焦炭、兰炭等低水平的转化项目,不予配置。
煤炭转化项目的资源配置量按照原配置计算办法,根据项目用煤量以1:1的比例配置。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园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打捆计算投资总额配置资源给园区,比照“内政发[2009] 50号”文件有关精神,每投资20亿元配置1亿吨煤炭资源。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获得配置资源的企业(园区)签订协议,明确其责任和要求。
对于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大的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政府通过资源性收益建立产业发展资金,采取风险投资、资本金补贴、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不再配置煤炭资源。
产业发展资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从拍卖所得煤炭资源收益金地方留成部分,按照1:1的比例分成后分别建立,并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我区没有煤炭资源的地区发展上述产业。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严格按照“内政发[2009] 50号”文件规定已配置(已拥有)煤炭资源的企业,新上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项目,必须先利用已有的煤炭资源,按照1:2的比例计算抵减量;如资源不足的,按照1:1的比例配置煤炭资源。
鼓励拥有煤炭资源的企业进行煤炭转化和综合利用,优先安排煤炭深加工项目。
对综合利用低热值煤、煤泥、洗中煤、煤矸石等的企业,优先安排煤矸石、煤泥电厂等转化项目,但不再重新配置煤炭资源。
第六条对焦煤(含1/3焦煤)、肥煤、富铝煤、富锗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类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新配置的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100%;已配置该煤类煤炭资源的企业,要逐步提高就地转化率。
自治区将适时出台保护性开发利用政策。
按照1:1的比例,富锗煤炭配置给具备转化能力的企业,富铝煤炭定向配置给利用粉煤灰提取氧化铝、莫来石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未配置过富铝煤炭资源的项目,鼓励构建煤一电一氧化铝一体化项目。
第七条应当由国家核准的煤炭转化项目,在取得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后,才具备配置煤炭资源的条件。
自治区权限内核准的煤炭深加工项目,工程进度应当达到主设备全部订货且实际投资额完成批准投资总额的50%以上,才可配置煤炭资源。
对于褐煤提质项目,其单套装置的规模和能效必须达到国家能源局颁布的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标准,产业化的生产线能够实现稳定运行,才可配置煤炭资源。
为保证煤矿项目与转化项目同步推进,在转化项目立项的同时,可以预配置煤炭资源给自治区指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转化项目企业签署协议,由国有独资公司持有矿权,并与转化项目企业开展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待转化项目进度达到相关要求后,国有独资公司将煤矿项目平价转让给转化项目企业,其间涉及的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煤矿项目申报开展前期工作及被核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关于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批复;(二)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配置煤炭资源的文件或者煤炭矿业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三)达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企业(园区)所签订协议或者煤炭矿业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加强对已配置煤炭资源的管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已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先行开展清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监察厅、审计厅进行核查,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对于已配置煤炭资源的转化项目,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产但建设规模未达到已配置量的,超出部分全部收回,或者由企业按照当前市场价格支付超出部分全部矿业权价款后,方可依法开采;未建且不继续建设的,要全部收回配置的煤炭资源;褐煤提质项目必须达到国家能源局颁布的煤炭深加工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标准,建成3年内不能实现稳定生产且达不到标准的,收回配置的煤炭资源。
(二)对于已配置煤炭资源的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甲级知名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审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经自治区审计厅确认后,项目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算配置煤炭资源量,多退少补;投资额不足20亿元的,收回配置的煤炭资源,或者由企业按照当前市场价格支付矿业权价款。
(三)凡是为转化项目配置的煤炭资源及企业掌握的煤炭矿业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登记造册,建立配置煤炭资源的全过程信息档案,与自治区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并公开信息;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按照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全程监管。
对于收回的煤炭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处置,并退还企业相应数量已缴纳的煤炭矿业权价款。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监察厅、审计厅每年对已配置煤炭资源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核查,对于达不到配置标准的,按照本规定做出处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已设置的煤炭探矿权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梳理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并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条煤矿项目已核准,但资源转化项目停止建设或不能投产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予办理煤炭采矿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不予申报验收,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不予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不予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人民政府收回已配置的煤炭资源,对煤矿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中介机构重新评估,评估后的资产按照1:1的比例回购,交由政府独资投资公司持有。
第十一条风险探矿权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已获得探矿权未落实资源转化项目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予办理采矿权或向国土资源部出具申报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不予核准或申报煤炭项目。
(二)已获得探矿权(有效期内)未落实资源转化项目的探矿权人,自愿将探矿权退还给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比照鄂尔多斯市上海庙矿区煤炭资源开发主体整合标准(即以矿权人实际支出的地质勘查费用为基数,按照1:2的比例补偿;被整合对象可以现金方式结算,也可以补偿费入股)给予补偿,并收回探矿权。
(三)探矿权人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煤炭资源配置范围落实了转化项目,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配置该煤炭资源的,按照原办法和比例核算配置量,作为行政配置的煤炭资源。
配置量占到井(矿)田资源量70%以上的,剩余部分矿权储量可通过协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剩余部分的资源所有者股份,享有资源所有者权益,或者以探矿权人按照新标准补缴剩余部分煤炭矿业权价款等方式协议处理,方可办理煤矿项目申报、探转采等手续。
(四)受煤炭资源量、水资源条件等制约,无法落实转化项目,但对地方具有扶贫作用的小型煤矿井田,探矿权人经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由地方人民政府持有30%的资源所有者股份,享有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办理煤矿建设、探转采手续。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独资国有公司或指定国有独资公司,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持有收回的煤炭资源权益储量,以及在规划井田中为企业配置煤炭资源量后剩余的资源权益储量;行使煤炭资源所有者权益,并承担自治区持有的煤炭矿业权、列入国家煤炭开发中长期规划的煤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为政府配置煤炭资源做好准备。
具体运行机制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煤炭资源矿业权二级市场转让必须在自治区矿权交易中心进行,税务部门依法征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依据交易结果和纳税手续办理煤炭矿业权变更手续,工商管理部门依据煤炭矿业权变更手续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拥有煤炭矿业权的企业进行股权变更、企业兼并重组以及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增加新股东等工商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就其煤炭矿业权是否属于配置资源和风险勘探事宜,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如涉及项目配置煤炭资源和风险勘探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工商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煤炭火区灭火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划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生效前,符合“内政发[2009] 50号”文件规定的煤炭资源配置条件和标准,但尚未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以及2011年已经开工在建,完成一定工程量,形成部分固定资产,但未完成投资总额的50%,可宽限至2012年底达到配置要求标准的项目,按照“内政发[2009] 50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