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信贷资产转让
商业银行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卖出)的会计核算流程

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卖出)的会计核算流程一、增设科目:总行核算中心:26210099其他应付款向下新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本金”“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利息”三个科目, 51110099 手续费佣金收入向下新建“委托管理信贷资产手续费收入”科目涉及支行:26210099其他应付款向下开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科目二、信托公司(买入方)划拨款项支付转让价款,我行贷款业务处理。
1、总行核算中心收到信托公司划付的转让价款时,会计分录为:借:1123 存放同业款项贷:26210099 其他应付款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总行核算中心)2、总行核算中心将转让价款下划至各涉及支行借:26210099 其他应付款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总行核算中心)贷:26210099 其他应付款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涉及支行)3、涉及支行执行归还贷款交易,(先在系统中执行单户结息交易)会计分录为:借:26210099 其他应付款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金(涉及支行)贷:相应的贷款科目注:结余利息在1321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三、后续管理,借款人归还本金及利息时,可在原贷款支行用行内汇划交易,将本息汇至总行核算中心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本金(利息)科目,会计分录为:借: 2011----借款人单位账户贷:2621----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本金(总行核算中心)2621-----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利息(交割日前利息归我行所有,交割日后利息归信托公司所有)注:属我行利息收入应在借款人归还当日,在系统中启用贷款还款交易,冲销1321应收利息科目余额。
四、向信托公司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会计分录为:借:2621----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本金(总行核算中心)2621-----收回信贷资产转让贷款利息(总行核算中心)贷:信托公司在我行或他行指定账户五、信托公司支付我行管费用时,会计分录为:借:1123----存放同业款项贷:51110099 手续费佣金收入--委托管理信贷资产手续费收入。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表外信贷业务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表外信贷业务XX银行表外信贷业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抵御风险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成果,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规范我行表外信贷业务核算方法和管理流程,满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需要,明确各级机构的工作职责,保证表外信贷业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表外信贷业务系指我行发出的存在一定信贷风险、可能会引起资产总额的变化进而改变资产负债表的各类承诺业务。
包括保函、贷款承诺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等。
第二章主要定义第四条表外信贷业务的减值损失,是指预计银行的表外信贷业务,未来将引起银行损失,即经济利益流出,大于经济利益的流入的差额。
第五条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于本行是指我行因为发出的承诺,在发生特定的事件下,包括客户的兑现要求或法院的裁决等,我行因而承担支付资金或经济利益流出银行的义务。
因为相关事件仍未发生,负债的义务仍未确认,只能在表外以或有负债确认。
第六条预计负债,是指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于本行是指银行的或有负债,有很大的机率会发生,在谨慎原则下,将或有负债在表内确认。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第七条表外业务的初始确认(一)表外信贷业务的确认原则我行应客户要求,发出承诺,该承诺在受益人要求兑现时,预期将会导致我行承担义务(或有负债)。
(二)表外信贷业务的范畴1、保函:我行因应客户要求,向第三方发出提供担保的函件,当该客户违约时,并在保函有效期内,第三方可以凭我行发出的保函,要求我行代替该客户清偿不高于保函的金额。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同业合作,提高本行金融服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银团贷款等各类资产。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信贷资产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债务人按信贷合同约定向受让方还本付息。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可分为完全买断和担保买断两种。
完全买断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承担相关信贷资产项下所有风险;担保买断项下,出让方还应对债务人按期还本付息承担保证责任。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协议转让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债权人仍为出让方,回购到期,出让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在符合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等要求的情况下办理。
第六条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遵循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协议履行责任、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二章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第八条各经办部门职责:一、本行公司业务部、计划资金部负责监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联系、洽谈,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监控并制订合同文本,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日常管理与操作。
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审批。
三、本行财务会计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会计帐务处理,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信贷资产转让资金的清算。
四、本行经办支行(部)负责配合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帐务操作与贷款日常管理。
第九条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是全额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银行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程模版

XX银行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XX银行存量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与服务手册》(XX规〔2013〕117号)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信贷资产转让”是指本行根据“真实性”、“完整性”、“洁净转让”原则向受让方转让自主、合规发放且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受让方按约定价格支付转让价款,取得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会计核算规程属“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会计处理基本规定第四条根据本行在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承担的不同角色,相应地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行作为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发起主体,向受让方转让信贷资产,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的原则判断被转移的信贷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1、如果本行已将信贷资产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2、如果本行仍保了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3、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4、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该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并相应确认继续涉入负债。
(二)本行接受受让方的委托作为贷款服务商,继续承担对转出贷款的贷后服务与管理工作,代为收取代管理贷款回收款(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信贷资产项下所有应回收的资金),并在约定期限内转入受让方收款账户。
(三)本行作为零售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发起主体,所持有的本行发起的每一单信贷资产转让的次级受益证券,划分为应收款项类投资。
(四)根据以上原则,在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本行如持有次级受益证券,必须根据风险测算模型测量结果分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次级受益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10%以下的,会计账务上销记贷款,并确认所持有的次级受益证券投资;2、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次级受益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90%以上的,会计账务上不能销记贷款;3、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次级受益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10%-90%之间的,除了按第一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外,另外需按所持有次级受益证券的金额借贷记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会计核算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核算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各级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系指受让方购入出让方的信贷资产,由借款人(担保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章科目及内部账户设置第四条会计科目设置(一)代理业务负债——受托资产设置负债类科目“代理业务负债”,核算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收到的投资资金款项,包括受托投资资金、受托贷款资金等。
下设“受托资产”二级科目,核算和反映代理收到的受托资产本金和利息资金。
按核算机构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二)手续费收入——受托资产业务收入在损益类一级科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下设置二级科目“受托资产业务收入”,用于核算和反映代理的受托资产业务收到的管理费和手续费等业务收入。
按核算机构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三)金融资产——受托资产表外科目金融资产下设二级科目“人民币金融资产”更名为“受托资产”,核算和反映代为托管的受托资产业务。
按核算机构设置明细科目,按项目设置明细账户核算。
第五条内部账户设置(一)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在“代理业务负债——受托资产”科目下,按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开立内部账户,用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各项收入的拨付。
(二)支行根据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贷款账户,开立与贷款账户同名的243应解汇款专用内部账户,用于转让信贷资产的核算。
第三章业务处理规定第六条资产转出日,支行在结清转让贷款前,使用3454普通贷款单户结息交易,扣收贷款结息日至资产转出日的利息。
第七条资产转出日,卖出信贷资产收到转让资金时,具体业务操作如下:总行:收到转让资金后,依据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出具的信贷资产转让明细表,将款项转入支行开立的与贷款账户同名的243应解汇款专户。
支行:本行与信贷资产受让方签订代保管协议,需履行资产受托管理职责的,依据重新签订的抵、质押合同和借款人信贷资产转让通知回执复印件,使用3412普通贷款归还交易结清转让贷款,并根据受托资产协议金额,作表外账务处理。
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提高信贷资产盈利能力,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全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风险资本收益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指:我行与经认可的交易对手开展的以存量贷款合同为基础、以认可的信贷资产为标的、经我行与交易对手协商后签署信贷资产买卖合同,以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相应信贷资产的行为。
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金额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是否相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分为部分转让与全额转让;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向分为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与卖断业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购买系统外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信贷资产卖断业务”是指: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出售我行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我行需按照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购买信贷资产,不得提供担保及安排回购条件。
第六条自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在原贷款合同项下所转让资产的相应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贷款风险亦由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总行统筹计划,统一管理,分行实施操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八条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组织与管理(一)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审批与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年度或阶段性资产负债管理目标,确定全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中的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年度或阶段性规模总量。
(二)总行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董事会确定的年度预算目标之内,对全行风险资产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和管理。
负责制订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会计核算办法。
(三)总行资金总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定全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报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负责向分行与条线下达分解计划;负责制定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最低收益率要求;负责监测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执行情况与执行进度,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对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业务存在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
为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相关要求(一)报备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报告产品。
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产品报告流程和备案审核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登中心逐笔报送产品相关信息。
(三)登记交易。
出让方银行应当依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相关规定,及时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集中登记。
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有效防范风险(一)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二)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导言】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银行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所拥有的,未到期且未收回的未偿还贷款及应收账款等信贷资产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特定客户或金融市场等方,以实现信贷资产的流通、优化和风险控制的一种金融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高金融风险管理能力,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设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部门及其经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全资或控股附属公司,以及在实践中从事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业务规则】1、信贷资产转让前置条件(1)确保未到期未违约的,未向银行提出抵销债务的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可以被转让。
(2)确保未到期未违约的,未形成逾期和呆账,且未将质押物和抵押物登记在信贷资产备案系统的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可以被转让。
(3)确保银行与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之间的双方约定的担保权利已经登记在信贷资产备案系统。
2、信贷资产转让方式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式分为公开转让和私募转让两种:(1)公开转让,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发行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计划,发行金额和份额均由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发放的信贷资产转让计划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私募转让,是指通过促销和通讯等形式向特定投资人销售银行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方式,不进行公开发行或者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信贷资产转让基本规则(1)银行与受让人应签订文本清晰、无悬空条款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2)银行应向受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贷资产清单、确权文件和其他信贷资产相关法律文件、管理制度等资料,保证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
(3)银行收到转让款后,应及时履行相关提前清偿、解除担保、取消质押等事项手续,确保信贷资产转让无效的风险不再存在。
4、信贷资产转让收益分配规则(1)银行与受让人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信贷资产转让所获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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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我行资产结构和客户集中度、分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减少信贷集中度,调整贷款结构,保证资产业务持续扩张的能力,规范信贷资产转让核算办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制定。
第二章主要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经营范围内自主发放且合规发放的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我行将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我行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第四条我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象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从事信贷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的范围限于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授信形成的信贷资产,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各类权益性投资(如直接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六条鉴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可能因为业务自身的背景和特点,导致形式较为复杂,所以本办法仅对形式单一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即将信贷资产转让
业务分为无追索权资产转让、有追索权资产转让以及资产回购三种。
第七条无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直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并承担信贷资产的风险。
也称为买(卖)断型资产转让业务。
在无追索权资产转让业务中,受让方按照购入的原始信贷资产类型计算风险资产,转让方不再计算风险资产。
第八条有追索权的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信贷资产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受让方持有购入的信贷资产至原始借款到期日;由受让方向原始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保留对转让方的追索权,信贷风险实质上仍由转让方承担。
一旦被转让的信贷资产到期原始借款人不能将资金偿还给受让方时,转让方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后,原始信贷资产转回转让方。
根据买卖双方约定的担保金额,有追索权资产转让业务可以分为全额担保和部分担保。
在有追索权资产转让业务中,转让方因提供偿还保证而发生表外或有债务。
第九条资产回购业务: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通常早于原始信贷资产到期日),转让方按照约定价格无条件购回被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
资产回购业务中的交易资产仍然在转让方资产负债表内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在转让期间,该资产的利息仍由转让方收取。
此外,当转让方无力回购、或为其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方无力承担回购义务时,受让方有权向该资产项下原始借款人追索。
转让方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原始借款人和原始担保人。
对于被转让信贷资产的管理,可以由受让方自行进行贷款管理和本息清收,也可由转让方作为受让方代理人,继续进行贷款管理和本息清收。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十条当从信贷资产获得现金流的权利已经到期或转移,并且我行已将与所有权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利益转移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
在贷款未到期偿还前,我行将获取资产相关现金流的权利转移至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且与所有权相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利益都同时转移,我行可以终止确认该项资产,但前提条件为我行已通知客户有关转让并获得客户签回的通知书,我行因而不再有权向客户追讨欠款,如未向客户通知有关转让,则不能终止确认贷款,只能确认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十一条我行出售的贷款,必须为卖断式,即不含回购条款,并且满足上述第十条所列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该出售贷款并进行表外核算。
若我行将贷款转售,但我行对买方提供借款人信用的担保或类似的保证,应认定此贷款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因此不能终止确认此资产。
若我行将贷款暂时转售于其他银行或企业,即使转售协议未附带对借款人信用的担保条款,但我行在卖出该贷款时与买方签订了贷款的回购的补充协议,在此情况下,我行对贷款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因此不能终止确认此项资产。
第十二条签署无追索权资产转让合同,合同双方约定信贷资产风险随资产的转移而转移,且受让方无权利向我行追索,则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贷款
应收利息
第十三条签署无追索权资产转让合同,但在同一时点我行会以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承诺将该贷款在一段时间之后全额购回,或者同时再签订另外一份卖断合同将贷款由被转让方再次以卖断的形式转让给我行。
这种情况下,尽管转让协议本身属于卖断性质,但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考虑,该交易属于资产回购业务,与被转让贷款相关的风险并未转移,我行不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而应做卖出回购处理: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待将该笔贷款购回时,再做相反的分录。
第十四条签署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资产转让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甲方(我行)对债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甲方保证债务人在乙方(对方银行)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不会出现商业信用风险,能够足额清偿债务,若乙方受让债权获得清偿前因债务人出现商业信用风险未向乙方足额清偿债务,乙方有权就未受清偿的余额追索甲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这种情况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交易属于资产回购业务,与被转让贷款相关的风险并未转移,我行不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而应做卖出回购处理: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待将该笔贷款购回时,再做相反的分录。
第十五条相关收入的处理
在上述信贷资产转移的各类情况下,如我行仍代受让方继续负责贷款管理和本息清收,从原始借款人收取的利息高于转让协议约定支付给受让方利息的,则应视同进行贷款管理所取得的中间业务收入,计入手续费收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手续费收入――资产管理费收入
第十六条我行作为受让方接受其他金融机构转让的贷款时,可分别比照上述的做法,做相反的分录处理。
对于附有追索权、回购协议或担保责任的转让协议,应将受让的贷款确认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