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的法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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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研究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研究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研究民法是调整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其中不当得利问题是其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展开研究,并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应用。

不当得利是指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过程中,一方通过混淆、误导、欺诈等手段获取的利益,该利益并不应当属于该方的情况。

不当得利问题通常出现在合同订立、财产保护、侵权行为等方面。

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误导行为、不正当竞争以及侵权行为等。

首先,对于误导行为的处理,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误导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该法,当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作出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其他方式误导对方,导致对方在错误的认知基础上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请求修正合同。

这一规定保护了交易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误导行为对交易造成的不当得利。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涉及不当得利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虚假宣传、混淆视听、恶意抄袭等行为。

这些行为会通过误导消费者、争抢市场份额等方式获取不当得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追责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侵权行为也与不当得利问题密切相关。

当一个人通过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获取利益时,就涉及到了不当得利问题。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补偿方式。

对于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的不当得利,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以恢复其合法权益。

总之,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是一个涉及合同、财产保护、不正当竞争以及侵权行为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问题。

通过对误导行为的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以及侵权行为的追责,我国的法律体系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加强对不当得利问题的研究,完善法律规定,进一步提升维权意识,以促进社会的公正和谐发展。

案件的法律法理分析(3篇)

案件的法律法理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法理分析是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的一种方法,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条文和法理原则的解读,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件为例,进行法律法理分析,以期对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件事实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货物,B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确实向B公司提供了货物,但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

双方就剩余货款支付发生争议。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理分析1.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A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货物的义务,而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未支付货款,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

同时,A公司还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五、判决结果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A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六、法律法理分析总结1.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4. 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对方的损失。

民事诉讼中的不当得利

民事诉讼中的不当得利

民事诉讼中的不当得利引言: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目的是维护个人权益,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当得利成为了诉讼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围绕不当得利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展开讨论,并探讨其对当事人及社会的影响。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不当得利是指在一方违法或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通过非法手段或违背公平原则获取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行为可能包括欺诈、侵权、垄断等,而获取利益的方式则可以是财产获利、权益获取或名誉等。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当得利的行为受到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以下是一些与不当得利相关的法律规定:1. 民法总则中国的《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无权占有他人财产,致使他人受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表明当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取财产,另一方受损失时,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一方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获取不当利益时,被侵权方不仅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或者支付合理利益。

3. 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并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例如,第十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要求违法方退赔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1. 公平正义的维护不当得利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础,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追究不当得利的责任,可以恢复公平、维护正义,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

2. 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当得利行为往往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通过诉讼程序阻止和打击不当得利,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 预防再次侵害通过追究不当得利的责任,可以有效预防再次侵害的发生。

当侵权方被迫承担回报不当得利的义务时,他们将更加谨慎行事,避免再次违规行为。

目的不达不当得利

目的不达不当得利

【案情】原告庄水龙。

被告吕素美。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20日,原被告为解决原告儿子庄剑峰及被告女儿吕文慧婚后住房问题。

签订一份协议书,犯罪构成要件。

载明以被告名义购买厦门市屿后北里326号607室房屋,购房款8万元由原告支付;当日原告将前述款项交付给被告。

经2004年10月26日生效的本院[2004]思民初字第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庄剑峰与吕文慧离婚。

2005年5月26日,原告诉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8万元及从1994年1月起的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吕素美辩称,该款系原告自愿赠与,要求驳回其诉求。

【审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原告支付讼争款系出于解决双方子女婚后住房问题的目的;现该目的因双方子女离婚而不能实现,故被告享有该讼争款利益已不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依法构成不当得利。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及利息是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被告不具合法理由的时间即双方子女离婚时起计,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吕素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庄水龙8万元及利息(从2004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二、驳回原告庄水龙的其他诉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原告负担1400元,被告负担261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王泽鉴:第二个案子也很有意思,是说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原告出于解决双方子女婚后住房问题的目的须支付讼争款,但现在,该目的因双方子女离婚而不能实现,故被告所享有的该讼争款利益已不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依法构成不当得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及利息是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被告不具合法理由的时间即双方子女离婚时起计,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不当得利怎么判

不当得利怎么判

不当得利怎么判一、不当得利怎么判不当得利是属于民事纠纷,并不是犯罪行为,所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不当得利方不返还所得的,损失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法院判决不当得利者返还钱财后,其不按照判决执行,那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执行他的财产。

如果情节严重,有钱拒不还钱的,有可能要拘留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可能要判刑。

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存款、财产、股票、股份、基金等。

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故意转移资产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不当得利纠纷如何处理(一)协商如果发生不当得利行为,本着和平的原则,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案情不复杂。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二)调解发生不当得利纠纷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之后,如果能达成协议,签订调解书,双方遵照调解书执行。

(三)诉讼不当得利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解决,诉讼时效是三年。

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因此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哪些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

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

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

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不当得利纠纷指导案例

不当得利纠纷指导案例

不当得利纠纷指导案例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往往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复杂性和争议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指导。

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对不当得利纠纷进行详细解读和指导,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此类案件。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种商品,并约定双方在合同期间内享有独家经营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违反了约定,私自向其他公司出售了同类商品,导致乙公司的利益受损。

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不当得利责任。

针对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实施了不当得利行为,侵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不当得利责任,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充分了解合同的约定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甲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行为是否导致了乙公司的损失,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

其次,需要审查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合同法》和《不当得利行为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不当得利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责任等具体内容。

最后,需要进行合理的协商和调解,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减少纠纷的扩大和影响。

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需要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分析具体案情,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当得利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和指导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更好地处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收藏)

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根据讲课整理)大家好,我是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卢颖,今天讲解的内容是不当得利的理解及司法认定。

在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中,不当得利制度从《民法通则》的1个条文,到《民法总则》的2个条文,再到《民法典》的6个条文,已经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不当得利的规范体系。

今天的讲解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第三,不当得利的司法认定。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首先,我们来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民法学通说原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是对于不当得利的基本理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认定不当得利成立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获得利益与收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首先,所谓一方获得利益,是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第二种情况,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其次,他方受有损失。

同样这里的损失并不是侵权赔偿中的损失,而是相对于取得利益方而言,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利益转移导致的利益减少,或者债务增加。

第三,一方获得利益与另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依据,获益的另一面必然有他人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

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第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如果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是不成立不当得利的。

我们来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甲把房屋出租给乙,月租金是2000元,租期是5年。

在租期内,乙未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4000元,租期4年。

民法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

案例分析:基本案情总结原告A某、B某诉称:被申请人C某、D某收取申请人的4万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原判严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将被申请人无招工资质、亦无招工单位委托的欺骗行为的责任强加给申请人,属于对违法行为的保护。

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在错误裁决时也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救济方式。

被告C某、D某辩称:C某将B某的钱给了D某,D某又给了甲人才信息咨询公司,该公司给A某进行了面试,并签订协议。

申请人也详细了解了就业单位的情况,不存在欺骗的情形,安排的单位是X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B某给C某4万元,让给其儿子A某找工作。

A某体检后签订《培训安置协议书》,然后到X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班,A某未经培训,呆了两天就回来了。

让人看后方知《培训安置协议》是骗局,随后找C某退钱无果。

原判决认定B某与C某的行为存在非法故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双方的口头协议无效,王莉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判决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且A某、B某所述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为安排工作而给付租金行为性质的认定为安排工作而给付租金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双方的口头协议无效。

以合法形式拖置非法目的,指的是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

在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正目的,也不是其直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希塑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并达到其非法目的。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来是合法的。

2、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

3、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

不当得利法规解析

不当得利法规解析在商业和社会活动中,不当得利是指通过欺骗、行贿、受贿、偷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社会秩序,各国纷纷立法规定了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下面将对不当得利法规进行解析,以期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类型不当得利是指违反法律、道德或合理准则,通过不正当行为或手段获得的利益。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为获取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款待、礼品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2.行贿:行贿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职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财物、款待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严重威胁了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

3.受贿:受贿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以职务之便,要求、索取他人给予财物、款待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受贿行为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公正廉洁形象,破坏了公共利益。

4.偷窃:偷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偷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法制秩序。

以上是不当得利的常见类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的定义和界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对于违反正义和道德原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为了制止和打击不当得利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旦违反不当得利法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不当得利行为,通常会构成犯罪行为,涉嫌者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被判处监禁、罚款等刑罚。

2.民事责任:如果不当得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被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将依法判决,追究不当得利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对于行贿、受贿行为,涉及公职人员的,除了刑事处罚之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开除公职、罚款等。

4.公司惩处:对于商业贿赂等行为,公司可以采取内部制度和纪律处分,如开除、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不当得利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案例分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在法律实践中,不当得利案例广泛存在,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

以下是一则典型的不当得利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公寓租给李四,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为5000元。

合同到期后,李四没有续租,但因工作繁忙,忘记将房屋钥匙归还给张三。

张三在外地出差,未能及时收回房屋。

李四在未通知张三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王五,每月收取租金6000元,持续了三个月。

分析: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租赁合同到期后,李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房屋。

然而,李四没有归还房屋钥匙,导致张三无法及时收回房屋,这是李四的违约行为。

2. 李四在未征得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王五,并且收取了高于原租金的租金,这是不当得利的行为。

因为李四没有合法根据,却因此获得了额外的租金收入。

3. 王五作为次承租人,如果其在租赁房屋时并不知道李四无权转租,那么王五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但如果王五知情或应当知情李四无权转租,那么王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张三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有权要求李四返还不当得利,即李四转租所得的超出原租金部分的收益。

同时,张三还可以要求李四赔偿因未能及时收回房屋而造成的损失。

5. 在此类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当得利的数额,并判决不当得利者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不当得利者拒绝返还,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结论:不当得利案例中,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

在本案例中,李四没有合法根据转租房屋并收取高于原租金的收益,构成了不当得利。

张三作为房屋所有者,有权要求李四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此类案例提醒我们在进行财产交易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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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件的法理评析
摘要:《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

发生不当得利时,因为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另一方因此受
到损害,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

笔者从《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返还的规定,分析不当得利返还的依据、有关标的、范围等。

关键词: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返还
案情:2010年10月10日,沈阳一家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与南宁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的第15日,沈阳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将货物运至南宁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福建公司工地,福建工地仓库人员将货物签收。

货物发出后沈阳公司和南宁公司不断联系,要求给付全部货款,但南宁公司突然人间蒸发,已经无法找到该公司。

沈阳公司于是找到福建公司工地,要求其返还已经收到的货物,但福建公司工地拒绝给付,理由是他们于2010年10月11日和桂林公司签订的该笔货物的购销合同(两份合同内容、货物明细完全一致,经查南宁公司与桂林公司属于一批人马所起的两家公司)。

另沈阳公司与桂林公司无合同关系,事情发生后沈阳公司查明:桂林公司已经于2010年7月8日注销。

截止沈阳公司主张权力时,货物已被福建公司使用。

一、国外对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
不当得利起源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中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是以请求给付特定债之标的物为内容,除此之外还包括(1)基于目的不能达到的;(2)基于盗窃的;(3)基于污染行为的;(4)基于不法原因的等四种不当得利。

由上可知,罗马法系尚无统一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至《德国民法典》,才正式确立不当得利制度,并初步建立了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发展形成了所谓的“现代不当得利法。

《德国民法典》在第二编“债务关系法”中第八章“各种债务关系”第二十六节规定的“不当得利”,第812条至822条,共计11条。

第812条规定:“(1)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给付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蒙受损失而自己取得利益的人,有义务向他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

(2)以合同进行的对债务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承认,也视为给付。

”该法列举了以下情形:一,知道没有义务给付而基于某种考虑履行了债务,不得请求返还;二,不可能出现结果或者阻碍结果的出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请求返还;三,无权利人对权利人有效力的处分而取得的利益所承担的返还义务;四,给付违反了法律或者善良风俗的,根据给付人是否明知而具有过错的情况分别对待;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范围及在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承担的补偿价额的义务;六,受益人在知道违反法律或者善良风俗的情况下而受益的加重责任;七,在结果的出现不确定的情形下的加重责任;八,得利抗辩权行使;九,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二、我国对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不当得利,在我国民事法律中规定的很少,也很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发生某项事实,使一方当事人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即某项事实的发生,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的同时,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这种损失既包括其直接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其间接财产上的损失。

3、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一方获取利益是对方受有损失的直接原因。

4、没有合法根据。

获取利益一方,获取的利益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上的根据。

结合上述案例来分析一下,福建公司工地认为其接收的相关货物是向桂林公司订购的不符合实际,福建公司取得的货物属于不当得利。

理由如下:
福建公司与沈阳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其他任何的法律依据,而去的了价值200万元的货物,获得利益;而沈阳公司由此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沈阳公司的损失和福建公司获利是有因果关系的,因此,福建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另外:
即使福建公司与桂林公司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是真实的,因桂林公司已经于2010年7月8日注销,其主体资格不复
存在,那么福建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也自然终止。

更何况福建公司仓库管理人员确认收到的货物的供货单上写明的是沈阳公司。

据福建公司与桂林公司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第一条,明确福建公司采购的牌号商标为“东方”牌,而实际其受到的货物为“太平洋”牌。

另:该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和结算流程都写明:桂林公司应当向福建公司提供合法的发票,而桂林有限公司已经在2010年7月8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怎么可能提供合法的发票,不提供合法的发票,依据该合同是办理不了货款结算手续的,明知不能结算货款怎么还能给福建公司供货?因此福建公司陈述其收货依据和事实是不可能成立的。

福建公司与沈阳公司既无合同关系又无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福建公司取得不当利益,给沈阳公司造成损失,福建公司接收货物的行为显然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或承担给付等值价款的法律责任。

三、不当得利案件举证责分配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上述案件属无法律和事实上的不当得利案。

沈阳公司误将货物运至福建公司处,福建公司却称其和桂林公司有合同关系,依合同取得货物。

这类案件若法律规定由沈阳公司承担该货物福建公司占有合法依据举证责任,则根本无法实现法的公平性原则。

在不当得利案件中,获得利益一方对其获得的利益是否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针对这一消极事实受损失一方往往无法承担举证责任,若果法律规定或者法官裁定由其承担举
证责任,受损失一方往往会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这类案件由获得利益一方就其获利有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保护财产遭受损失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及原物所生的孳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

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即以返还原物为原则。

返还不当得利,还包括原物所生的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虽然法律对何时返还孳息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还是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主要是应当区分受益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取得。

如果受益人自始不知无法律、事实的依据而取得的财产,应当界定为善意取得,受损人不得主张孳息;而如果明知无法律、事实的依据而取得财产的,应当视为恶意取得,应当在返还原物同时返还孳息。

本案中的福建公司因前期认为与桂林公司的合同关系而取得货物,故主观上起初是善意的,但当沈阳公司向其提出异议时,福建公司明知就争议货物产生纠纷而拒不返还,并且予以使用,主观上已具有恶意。

所以应该按恶意不当得利处理,应返还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2、无法返还原物,按价额偿还
受益人应当返还原物,但当受益人原因无法返还原物时,受益人
应当偿还该利益的价额。

按什么时间来计算价额,是按照利益取得的时间?使用或者消耗的时间?不当得利请求时间?结合上述的案子,这三个时间不同,造成被使用产品价格的很大差异。

法律在此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按照法理进行分析,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物的价值为赔偿的限额标准。

即,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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