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20 0 6年
《 田师 范专科学校学报》( 文综合版 ) 和 汉
J 1 06第 2 u. 0 2 6卷第五期
总第 4 3期
纠纷解决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 利” 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一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 民事程序选择权也即当事人处分权— —一对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 项的处分权。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程序选择权,并 贾丽 不是对于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或放弃,而仅仅是指存 在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程序机制或与程序有关的事项时,选择何种机制 ( 商丘师范学院经济政法系 河南商丘 460 ) 700 或事项的权利。当 然,对于任何一项权利而言,都有行使或放弃的可 能,而我 所论述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以行使为前提,在行使的过程 l 费J 着 的 展, 讼的 量 讼 型与B 增, 会 法 捅 随 经济 发 诉 数 和诉 类 俱 社 对于 中加以选择 、优化的一种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民事程序 院解决纠纷的 要求不断高涨,原有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有效的满足新的社会需求。世界 选择权立法的终极目 标是充分体现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让当事人根
一
、
当事人及程序选择权的 界定
( ) 一 当事人 的界定 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就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当事人 的『当利益为终极目 E 标,没有当事人,诉讼将无从提起。那么,什么 是 确切意义上的当事人, 我们将如何准确界定当事人呢? 这就需要我 们从理论上加以探究,而不是仅仅知道原告与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深受前苏联的影响,前苏联学者认为, 任何引 “ 起诉讼程序发生、提出诉讼请求的人,也就是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主
讼的基本价值 。 ” ( 程序选择权与诉讼公正 二) “ 公正与效率是当今司法审判的主题,也是人们孜孜不倦追求的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

当事人选择书面审理与言词审理 的权利?I l 1
二、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界定 通说认为 , 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 上 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在 纠纷发生之后 , 当事人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内 自主选择纠纷 的解决方式( 包括调解 、 仲裁 、 诉讼等 ) 。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 中选择相关程序及与程序 有关 的事项 的权利 。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 是指 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 中对相关程序 以及与程序有关 的事项 的选择 权。 通说 的概念对程序选择权 的理解仅仅是从 当事人是否 具有选择的权力 以及有哪些选择的权利 的角度 出发 , 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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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程 序 选择 权 初 探
卫 江 波
( 山西 大 学法 学 院 。 山西 太 原 0 0 0 ) 3 0 6
属于民事程序选择权韵 主体。同样。 证人 、 鉴定人 、 翻译人 虽然也参加 到诉讼 程序中来 , 和诉讼程序 、 裁判存在一定
关 系 , 由于其不具有受裁判 结果直接影响 的地位 , 但 不是 我们这里所说 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主体。 至于无独立请求
权 的第三人是 否可 以作为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主体 , 取决于
摘要 : 随着人权理念在法学理 论中的深化 , 以及程序主体 性原则为各国民事诉讼法所接受 , 民事程序选择权 成为学 术研究中不可或缺 的课题 。 笔者从一个小案例引 出对程序
包括诉 讼标 的 、 事实主张 、 主张权利请求等诉讼 资料的提 出与确定 , 以及证据资料 的提出与确定 等问题 。当事人对
实体问题的处置不是程序选择权 的应有之义。f f J 3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 程。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至少应该涵盖程序 的启动 、 进行 、 终结三个阶段 , 在诉讼程序 中贯穿一 审 、 审 、 二 再审程序 。 具体而言 前当事人就管辖法 院的选择达成协议 、 诉 简易 程序和普通程序 的选择 、 执行程序 中当事人是否选择和解 等等 , 都属于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范 围。[ 5 1 4实现 民事程序选择权 的前提 , . 必须存 在两种 以上 、
论协议管辖制度

论协议管辖制度[摘要]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通过分析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其所追求的价值,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协议管辖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方式。
[关键词]协议管辖制度;理论基础;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方式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他们之间争议的法院,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我国在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协议管辖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一项重大进度,然而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学习研究和与其他国家地区协议管辖制度的对比分析,我认为,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还是有待完善的。
本文从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基础理论与其所追求的价值、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方式三个方面来浅谈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认识。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追求的价值(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协议管辖制度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但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在大多数国家,这一制度仅仅被视为商人们对解决p1.程序主体性原则。
程序主体性原则,是指广泛承认当事人的主导权,并对于当事人及程序的利害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权(程序主体地位)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被视为程序的主体,而不是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与结果的参与权应得到保障。
2.程序选择权。
基于上述程序主体性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诉讼主体在享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的同时,应被承认有程序上的处分权,即程序选择权。
“只有这样,民事诉讼当事人才能一方面基于其实体法上处分权,决定如何处分系争的实体权益;而另一方面则本于其程序处分权,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如何取舍程序利益,以避免因其程序的使用、进行,招致减损、消耗、限制系争实体利益或系争标的外权益的结果。
这是因为程序上不利益的发生,实无异于消耗系争的实体利益,并减损系争标的外的财产权,而有害于行使权利的自由,所以应设法予以防免。
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建构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1 2006(Sum No .52)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反思与建构王 阁(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本质上是人类规制自我生活的一种方式和角度,它的成长离不开以人的价值及利益为核心的人文精神底蕴。
因此,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制度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在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使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选择相关事项,不仅有利于克服民事诉讼的局限性,实现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各项价值,而且由于其体现了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更是包含着使法治得以成长的契机。
[关键词]民事程序选择权;法治;建构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086-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王阁(5),女,河南洛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级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程序乃现代法治之枢纽”业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1](P356)。
作为三大诉讼程序之基础,且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无可推卸地在法治建设中担纲起主角。
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改革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
在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使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程序事项自主选择,不仅是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各项价值的有效制度保障,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界定及法理基础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
通常认为,从上述层面界定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广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而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则仅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有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

独任制在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中的适用作者:程婉卿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3期摘要: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效率的要求迫使我們必须关注独任制在二审民事案件中适用的可能性。
从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博弈等视角看,在民事诉讼二审中推进独任制是合理的。
构建民事二审独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审判组织与审级功能相配合、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相平衡、审判放权与审判监督相统一、改革突破与诉讼体系相衔接。
建议民事二审独任制的程序展开,应该从案件范围、启动条件、法官资格与期限要求四个层面进行,从而使其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独任制;合议制;二审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3-0085-04由于长期以来将审判组织与审判程序捆绑,加之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民事案件的高速增长,致使立法上作为合议制补充的独任制,成为事实上最为主要、适用最为广泛的审判组织形式。
在这种审判组织与诉讼程序的对位模式下,审判资源、程序保障与案件类型及难易程度之间匹配失序,制约着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
为了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发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无疑是亮睛之笔。
如何在实施办案总体框架的顶层设计下,准确把握独任制适用扩大的逻辑基础,科学探索其具体实施进路至关重要。
一、民事二审独任制的推进基础(一)决策博弈: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的公平与效率审判活动本是一种决策的过程,审判中的独任制和合议制分别对应个体决策和群体决策,这两种决策方式均存在一定的优劣之处。
具体体现在:群体决策的优势在于群策群力,通过相互的讨论与监督提供丰富的信息,尽可能地降低失误,不足之处为效率不高,且容易受到部分决策者偏好的影响,增加集体决策失误的风险;而个体决策花费时间较少,在效率上略胜一筹,且最后的结果仅由个体独自决定,无从众压力,但其民主参与度较低,受限于决策者的个体经验与价值判断,难免有失误和主观偏见之虞。
浅析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

平等地 保护 当事人诉 讼权利 的行 使。这就要 求法官在 诉讼过程 中应 当给予 各方当事人 以平等参 与的机会 , 对各方 的主张 、意 见和证据给与平 等的尊重和 关注 。 ( )参与性 ,参与性也是从 当事人 角度考虑的一个重 3 要的价值 要素 ,尤其 是与当事人 诉讼权利平等 密切关 联 。平等 只是指 当事 人有参与程序 的均等机会 ,而参 与则为 当事 人卓有成效地 参与诉讼提 供 了理 由。只有 从制度 上充分地保障 当事人享有 和行使程序参 与权 , 诉讼程序 才能为审判 结果带来公 正性 。具体而 言 ,程 序参与包括 两项基本 要求 :一是 当事人对诉讼 程序的 参 与必 须是 自主 、 自愿 的 ,而 非 受 强制 、被 迫 的行 为 。二是 当事人必须具 有影响诉 讼过 程和裁判 结果的 充分参与机 会 ,这是 程序 参与的核心。。 公开性 ,程序 公开又称 为审判 公开 ,它是指诉讼 的每一阶 段和步骤 都应 当以当事人和社 会公众看得 见的方式进行 。程序 公开长期 以来被视为程 序公正的基本 标准和要 求 ,也 是 衡量 司法 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尺。 2 、程序效益价值 美国芝加哥大学 教授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 派 从经济效 益的角度研 究民事诉讼程 序价 值 ,程序 效 益价值 的理 论基础就 在于此 。但 与程 序公正相 比 ,其 并非第一位 的价值 ,所 以它在 民事诉 讼程序价 值中的 地位显然不 能和程序 公正 同 日而语 。因此对程序 效益 价 值既不能 忽视 ,但 也不能过分夸大 它的意义 。程 序 效益所追 求的是以最 经济的方式来 实现公正的 目标 。 既 要 求 当事 人 对 于 是 否 诉 诸 诉 讼 解 决 纠 纷 作 出 合 乎 经 济理的选择 ,同时人 民法 院在审理案 件时 ,也 应注 意 节约 司法资 源 ;在作 出裁判时 ,应注 意判决对 人们未 来行为选择 的效益刺激 。同时 ,程序 效益还要 求立法 机 关在程序 安排和程序 设计时应 当在程 序公正 的基础 上 ,合理地 选择程序规 则 ,分配程序 权利和义 务 ,以 利于社会资 源配置效 益的最大化 。就 程序效益 的实现 而言 ,主要 是通过调节 经济成本来影 响当事人利 用诉 讼程序的行动 ,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 )民事诉讼程序 的外在价值 二 1 、实体公正 实体 公正就 是指 裁判结 果公 正 ,公正的裁 判结 果 是法院 或法 官通过整 个民事诉讼过程 所要达到 的一种 理想 结 果 。裁 判实 体 公正 的标 准 主要 体现 于 两个 方 面 : ( )真实地再现争执事实 ,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 1 标准 。在 民事诉讼 中 ,对争执事 实的再现 必须 通过 当 事人和 法官的证据活 动来完成 。首 先 ,遵循 民事诉讼 “ 谁主张 、谁举证 ”的原则 ,当事人 负有举证 责任 ,
民事程序的价值(一).

民事程序的价值(一)第一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第一章民事程序的价值第一节对民事程序价值的基本认知一、价值研究的方法论意义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法学属于应用法学,具有很强的应时性和应事性特征。
长期以来,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研究大多偏向于采用对法规典章进行条分缕析、对逻辑结构进行逐行扫描、对文字用语进行系统诠释等方法进行研究。
这种研究方法对于完成基本普法目标、适应普通法学教育、应对一般的审判要求已经足矣。
但是,法学不等于法律解释,民事诉讼法学也不能囿于注释法学的范畴而故步自封。
探究法律的应然状态和法律的精神实质,构筑法律的理想王国,在法理学、法哲学层面思考问题,同样也是民事诉讼法学者的使命。
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进行理论研究就属于这种思考的一部分。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属于民事诉讼法法理学或者法哲学的研究范畴,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为什么存在以及应然的存在模式的理论观点体系,是为立法者进行制度设计、司法者从事审判行为以及当事人完成诉讼行为提供价值指引的学问。
可以说,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问题是民事诉讼一切理论研究的基础和切入点。
在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中,价值问题之所以居于核心和首要的位置,是因为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着不同的诉讼目的,目的论是价值论的反映和依归,对诉讼目的的不同追求,又决定着不同的诉讼模式类型。
对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必然反映为程序保障的诉讼目的,在诉讼模式上则体现为当事人主义(或正当程序追求型诉讼目的),对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必然反映为保护实体权利的诉讼目的,在诉讼模式上个体现为职权主义(或者实体真实型诉讼目的),而对以当事人(诉权)和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为核心的诉讼模式问题的不同处理,又决定了诉讼标的理论、诉权理论、证明责任理论、判决的既判力理论等一系列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态度。
所以,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是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的基本归依,对之进行法哲学层面的思考是民事诉讼法学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走向理论法学的原野的应然之策。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的频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的实现,民事诉讼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出发,深入探讨其实务应用,以及如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事诉讼法的原理1.1 独立性原则民事诉讼法以其独立于行政、刑事诉讼,确保民事纠纷通过合法程序进行解决。
独立性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1.2 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各方主体地位的原则,确保诉讼双方在程序和结果上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维护公正和裁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1.3 公开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审理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公开原则可以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4 即时性原则民事诉讼法追求即时、高效的诉讼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即时性原则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讼述环境。
二、民事诉讼法的实务应用2.1 案件受理阶段在案件受理阶段,诉讼参与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诉讼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据。
法院应当主动履行审查职责,确保案件受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允许当事人提出合法请求,并及时召开庭审,听取双方意见。
法庭上,当事人应当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2.3 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判决结果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当事人有权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寻求更高程度的司法保护。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措施3.1 法律援助制度为解决弱势当事人面临的经济、文化差异等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通过该制度,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免费法律服务,确保诉讼的平等和公正。
3.2 公证制度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公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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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引言: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范
围内自由选择适用的程序。
它是一种法律权利,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
讼利益,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与价值,以期加深对该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一、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原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他们有权根据自
己的诉讼利益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程序,而不受其他人的干
涉或限制。
2. 独立性原则
民事程序选择权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规则密切相关,当
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程序。
司法机关不能代替当事人做
出选择,应当将这一权利留给当事人行使。
3. 知情权原则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充分的信息,包括适用程序的相关规
定和各种程序的优劣势。
知情权的保护有助于当事人作出明智的选择,并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民事程序选择权赋予了当事人主体的地位,使其能够自主决定适用的程序,从而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选择程序时,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这有助于实现平等的诉讼机会,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主动性。
2. 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当事人能够选择适用的程序,意味着案件能够按照更加适宜的方式进行审理和解决。
不同的程序适用于不同性质的案件,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减少程序上的繁琐和不必要的耗时,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司法公正
民事程序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当事人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程序,有利于将争议事项解决在正确的法律框架下。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出现不适当程序所导致的不公正情况。
结论: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了司法效率,促进了司法公正。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尊重这
一权利,通过加强相关法律规定和完善诉讼制度,进一步落实和保护民事程序选择权,推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优化和完善。